加一收咗之後點分?小費、服務費分發、報稅同強積金實務
一、先分清三種錢——小費、服務費、加一唔係同一樣嘢
加一、服務費、小費,成日畀人當成同一樣嘢,但三者性質完全唔同。小費係客人自願俾前線員工嘅額外金額,可以係現金、信用卡附加,或者電子支付附加。服務費同加一服務費,係餐廳喺帳單上收取嘅費用,屬餐廳收入,之後點分由餐廳政策決定,唔等於自動歸員工。
關鍵分別喺三點:邊個收錢、邊個決定點分、員工係咪有合約權利攞到。小費嘅接收對象係員工,服務費嘅接收對象係餐廳,兩者起點已經唔同。分發安排必須有書面政策,唔好靠口頭承諾,否則出糧嗰陣一定拗數。
勞工處飲食業指引講明工資定義:除《僱傭條例》另有規定外,工資包括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嘅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名稱或計算方法。換句話講,判斷小費同服務費點處理,第一步唔係問「呢筆係咩名」,而係問「筆錢經邊個手、點樣分發」。加一服務費點標價,本站另有文章講解;本文只講收咗之後點分、點報稅、點供強積金。
二、分發政策四種常見模式(只講模式,唔推介邊種最好)
常見分發模式有四種,本文只講模式,唔推介邊種最好。第一,全部歸當值員工,按班次或者工時分;第二,按職位或者工時加權分。第三,放入共同小費池,定期分;第四,餐廳保留服務費作營運,另設獎金,呢種模式之下服務費唔直接等於小費。
無論揀邊種模式,都要有三樣嘢:書面政策、分發清單、員工簽收。書面政策講明點分,分發清單記低每次分咗幾多俾邊個,員工簽收確認已經收到。唔好只靠收銀口數,口數無記錄,出糧嗰陣對唔到數,邊個都講唔清。
政策變更亦要留記錄。分法改咗,就要同員工講清,並留低通知記錄,唔好單方面改分法。員工係按原有政策預期收入,改分法而冇通知,爭議唔單止係錢,仲係信任。本文唔會寫邊種模式最常見或者佔幾成,因為呢類比例無可靠來源。
三、薪俸稅——小費要報稅,僱主點申報
小費要報稅,呢一點稅務局寫得好清楚。稅務局《薪俸稅指南》列明,「來自任何人士的小費」屬應課稅入息,例子就係顧客俾餐廳侍應嘅小費。唔好寫「現金小費唔使報」,呢個講法同稅務局指引相反。
僱主分發嗰部分,申報責任喺僱主嗰邊。稅務局僱主常見問題用餐廳做例子:餐廳將顧客小費不定期分俾員工,必須喺 IR56B 表格第 11(k) 項申報分發金額;小費屬員工入息一部分,須繳薪俸稅。僱主嘅分發記錄就係報稅依據,分發清單寫得幾準,申報就有幾準。
現金小費員工自己收嗰部分,僱主要提醒員工申報責任。僱主未必有嗰部分嘅完整記錄,但唔代表嗰部分唔使報稅。實務做法係喺員工政策入面寫明:所有小費,不論經僱主分發定客人直接俾,都要報薪俸稅。POS 喺呢度嘅角色只做記錄——按渠道記低小費總額同分發對象;POS 唔代扣稅,唔出糧。
四、強積金——經僱主收嘅小費同服務費計入「有關入息」
強積金方面,關鍵詞係「有關入息」。積金局官方說明,有關入息包括任何工資、薪金、假期津貼、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及津貼等;強積金強制供款按有關入息 5% 計算。「賞錢」即係小費,已經包喺定義入面。
積金局嘅有關入息例子表講明,經僱主收取的小費屬有關入息,包括經僱主收取、再部分或者全部發還員工嘅小費,以及帳單內嘅服務費,包括顧客以信用卡找數時俾嘅小費。換句話講,經僱主手收、再分俾員工嘅小費同服務費,唔可以當作「額外」而漏咗供款。經僱主收嘅小費唔計入有關入息、供少強積金,係常見錯誤之一。
供款上下限同時間要記實。每月有關入息下限係 HK$7,100,上限係 HK$30,000;僱主同僱員各供 5%,每方每月最高 HK$1,500;低過下限,僱員唔使供,但僱主仍要供 5%。供款日一般為每月 10 號;僱主須喺供款後 7 個工作天內,向每名僱員提供供款記錄,列明有關入息、僱主及僱員供款額、供款日期。
五、最低工資——小費同服務費點計
小費同服務費點計入最低工資,要跟返勞工處飲食業指引。指引講明,工資定義包括小費及服務費;判斷係咪符合最低工資時,小費及服務費一般計入須就工資期支付予僱員的工資。即係話,工資期內嘅小費同服務費分發,唔係最低工資之外嘅額外嘢,而係工資嘅一部分。
最低工資水平係 HK$43.1,由 2026-05-01 起生效,本文引用即可,唔會重做全篇最低工資計算。實務上唔好用「小費多所以底薪可以低過最低工資」嚟計。工資期總工時乘以最低工資水平係底線,唔夠要補差額,具體計法沿用勞工處指引,唔好自創公式。
呢度有一個容易混淆嘅位要講清。小費同服務費計入工資,唔等於「有小費就可以壓低底薪」。底線計法係工資期總工時乘以最低工資水平,成個工資期嘅工資總額要達到呢個底線,先算符合要求。計唔到數,就問勞工處指引或者專業顧問,唔好靠估。
六、POS 點記錄小費同服務費(對數實務)
POS 記錄嘅第一原則係分開記。每張單要分開記餐費、服務費、小費三欄,小費再按渠道分現金、信用卡、電子支付,唔好撈埋一筆。撈埋一筆,之後分發、報稅、供強積金全部冇準確數字跟。
信用卡同電子支付小費,要留低交易參考。POS 記錄金額加交易參考,方便同收單結算對數;收單結算金額應包含小費部分,唔好只對餐費。實際收款經收單或者支付渠道走,POS 只做記錄對數,唔做收款。
現金小費更加要即場入數。現金小費無收單記錄,唔入數就等於無記錄;要即場入數加當值記錄,唔好「收銀枱有幾多就幾多」。分發清單要列明日期、班次、分發總額、分發對象及金額、員工簽收;分發總額必須等於當期記錄小費總額減去政策列明嘅任何扣減,如有,對唔到數就要查,唔好補數。POS 唔代扣稅,唔代供強積金,呢啲要僱主按政策同法例另外處理。
七、算術示例(全部已交叉驗算)
示例一,未到上限。月薪 HK$20,000,加當月經僱主分發小費 HK$2,000,有關入息係 HK$22,000;每方供款係 22,000 乘以 5%,等於 HK$1,100,未到每月上限 HK$1,500。驗算:22,000 乘以 0.05 等於 1,100,吻合。
示例二,觸及上限。月薪 HK$29,000,加當月經僱主分發小費 HK$2,000,有關入息係 HK$31,000,超過上限 HK$30,000,只按 HK$30,000 計,每方供款 HK$1,500,唔係 31,000 乘以 5% 得出嘅 HK$1,550。驗算:31,000 乘以 0.05 等於 1,550,大過上限 1,500,所以取上限 1,500,吻合。
示例三,低過下限。月薪 HK$6,500,加當月經僱主分發小費 HK$400,有關入息係 HK$6,900,低過下限 HK$7,100,僱員供款 HK$0,僱主供款係 6,900 乘以 5%,等於 HK$345。驗算:6,900 乘以 0.05 等於 345,而且 6,900 細過 7,100,吻合。以上三個示例假設全部金額均屬經僱主收取並分發嘅小費或者服務費。
八、常見錯+檢查清單
常見錯誤有五個。第一,服務費當咗自動等於小費,員工以為一定有得分;第二,現金小費無入數,到報稅或者供強積金嗰陣無記錄。第三,小費唔入 IR56B;第四,經僱主收嘅小費唔計入有關入息,供少強積金。第五,服務費收入同小費分發撈埋一筆,對唔到數。
有一個位要特別分清,唔好混淆。客人直接交俾員工、未經僱主收取嘅現金小費,稅務上要報薪俸稅,呢一點稅務局已經講明。但佢嘅強積金處理,積金局例子表只明確講經僱主收取的小費屬有關入息,直接現金小費嘅強積金處理未確認,本文唔會寫「要供」或者「唔使供」。稅務同強積金係兩個制度,唔好將其中一個嘅結論套落另一個。
檢查清單逐項對:書面分發政策、POS 三欄記錄、分發清單加簽收、IR56B 第 11(k) 項、強積金有關入息加供款日加 7 個工作天供款記錄、政策變更通知記錄。餐廳保留、唔分俾員工嘅服務費部分,屬餐廳收入,會計處理問會計師,本文唔會自創稅務結論。稅務或者強積金有疑問,問會計師或者稅務顧問;本文係實務整理,唔係稅務意見。
服務費屬餐廳收入,點分由書面政策決定;小費要報薪俸稅,僱主分發部分入 IR56B 第 11(k) 項;經僱主收嘅小費計入強積金有關入息,上限 HK$30,000、下限 HK$7,100、每方最高 HK$1,500;直接現金小費稅務要報,強積金處理未確認,兩者唔好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