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貨到門口先係開始:收貨驗收、短缺錯貨留證、退貨對數全流程
一、收貨前:訂貨單係驗收標準
驗收標準嚟自訂貨單。訂貨單要寫清品項、規格、數量、單價、總額、送貨日期,缺咗任何一項,收貨嗰陣就無嘢可以對。舉例:訂貨單上面得「飲品 10 箱」幾個字,無寫規格,送嚟嘅係唔同口味或者唔同容量,收貨嗰位同事根本判斷唔到係咪訂嗰樣。訂貨單寫得幾清,驗收先至有得對。
三個文件,三個數字。訂貨單講「訂咗幾多、咩價」;送貨單講「送咗幾多」;發票講「收幾多錢」。三個數字一致,先好照付;任何一個唔一致,就要留證據、問供應商,唔可以簽咗就算。呢個三方對數原則,係成個收貨流程嘅骨幹。
訂貨單要留底,畀收貨嗰位同事喺送貨到門口之前已經可以睇到。收貨同事唔應該靠記憶去對數,亦唔應該靠供應商口講「就係你訂嗰啲」去收貨。有訂貨單喺手,點數、對規格、對價錢先至有依據。
收貨三個文件:三個數字要一致先好照付
| 文件 | 邊個出 | 講咩數字 | 對咩 |
|---|---|---|---|
| 訂貨單(PO) | 買方(商戶) | 訂咗幾多、咩價 | 驗收標準 |
| 送貨單(DN) | 供應商隨貨送到 | 送咗幾多 | 同訂貨單對數量 |
| 發票(Invoice) | 供應商 | 收幾多錢 | 同送貨單對金額,唔可以按發票照付 |
二、收貨嗰一刻:四步驗收
第一步對品項:送嚟嘅係咪訂嗰樣,品名、規格、牌子、容量要逐樣對。第二步對數量:要實際點數,唔可以只信箱數。例如箱外面寫「12 支」,入面可能只得 10 支;點數係收貨嗰一刻最基本嘅功夫,慳唔得。
第三步對品質:睇包裝有無破損、變形、漏水,睇外觀有無異常,睇有效期。食物要留意係咪適合供人食用——呢度講嘅係原則,唔會列出具體溫度數字,因為香港並無官方收貨溫度閾值可以引用,溫度安排要按合約約定同供應商要求處理。第四步對價錢:送貨單上面嘅價錢,同訂貨單係咪一致。價錢唔一致,唔可以等到月尾對發票先至發現。
邊個驗、邊個簽,要分開。驗貨嗰位同事負責檢查,簽名嗰位同事負責確認,兩者最好唔係同一人;就算人手有限,驗收同簽收嘅責任都要分清楚,唔可以由送貨嗰方代簽。分工寫低,邊個驗、邊個簽、幾時驗,全部要留紀錄。
三、簽收唔等於接受
簽收只係確認收到貨,接受係確認貨品符合合約,兩者係兩回事。喺未有合理機會檢查貨品係咪符合合約之前,買方唔當已接受貨品;賣方喺買方要求下(除非另有協議),須畀買方合理機會檢查。以上係《貨品售賣條例》(第 26 章)嘅原則。簽收嗰一刻,只係話「貨到咗」,唔係話「貨無問題」。
接受點樣構成?買方以下情況當已接受貨品:表明接受;收貨後做出同賣方擁有權不一致嘅行為;或者經過合理時間後仍然保留貨品而無表明拒收。實際意思:開箱用咗、入倉賣咗,可能已經構成接受;有問題要及早表明拒收,唔可以拖。合理時間係幾長?條例並無訂明幾多日,合理時間係事實問題,要按合約約定同實際情況判斷。
流程上,收貨嗰一刻要留低「已簽收、待檢查」嘅狀態,檢查完成先至轉為接受。檢查發現問題,要即時按下一節嘅方法留證據、通知供應商,唔可以等到用咗、賣咗先至話有問題。狀態分清楚,先至唔會喺「你收咗即係接受」嘅爭拗入面輸咗道理。
四、短缺/錯貨/多送點留證據
即場喺送貨單上面註明差異:短咗幾多、錯咗咩、多咗咩,要寫得具體,唔可以得「有問題」三個字。註明之後,雙方簽名,影相留底,即日書面通知供應商。證據要喺事發嗰一刻留,唔可以事後先憑記憶追數——記憶會錯,送貨單上面嘅即場註明先係憑據。
法律原則方面,按第 26 章第 32 條:送少咗,買方可以拒收;如果接受送嚟嘅數量,須按合約價付款。送多咗,買方可以接受合約數量而拒收其餘,或者拒收全部;如果接受全部,須按合約價付款,唔可以當成免費。送嚟嘅貨品混雜其他描述嘅貨品,買方可以接受合約貨品而拒收其餘,或者拒收全部。以上受行業慣例、特別協議或者雙方往來慣例規限。
示範算術(純屬示範假設,並非真實個案):假設訂貨 20 箱,單價 HK$120 一箱。訂貨總額 = 20 × 120;20 × 100 = 2,000,20 × 20 = 400,2,000 + 400 = 2,400,即 HK$2,400。實際送到 18 箱,送到貨值 = 18 × 120;18 × 100 = 1,800,18 × 20 = 360,1,800 + 360 = 2,160,即 HK$2,160。短缺 = 20 − 18 = 2 箱,短缺貨值 = 2 × 120 = HK$240。覆核:2,160 + 240 = 2,400,啱數。如果發票按 20 箱收 HK$2,400,多收 = 2,400 − 2,160 = HK$240,須更正發票之後先付 HK$2,160。再對三方:訂貨單 20 箱、送貨單 18 箱、發票 20 箱,三數唔一致——送貨單同訂貨單差 2 箱,發票同送貨單差 2 箱貨值 HK$240。正確做法係按實收數付款,並即日書面通知供應商更正發票,唔可以按發票金額照付。
五、退貨點對數
退貨原因要分類:錯貨、品質問題、短缺補送,每類嘅處理同文件都唔同。錯貨要講清錯咩、應退幾多;品質問題要講清邊批、邊幾箱;短缺補送要講清補送幾多、幾時送。原因分類清楚,之後對數先至唔會亂。
退貨單加貸方通知單(credit note)點對?退貨單證明貨已經退走,貸方通知單證明應付帳要扣幾多,兩者金額要一致。退貨之後嘅應付帳,要扣減退貨貨值。示範算術(純屬示範假設):承上節,18 箱之中有 5 箱品質有問題而退貨。退貨貨值 = 5 × 120;5 × 100 = 500,5 × 20 = 100,500 + 100 = 600,即 HK$600。退貨後應付 = 2,160 − 600 = HK$1,560。交叉覆核用另一種計法:接受數量 = 18 − 5 = 13 箱;13 × 120;13 × 100 = 1,300,13 × 20 = 260,1,300 + 260 = 1,560,即 HK$1,560。兩種計法一致。
已經入倉之後先發現問題,點處理?唔可以當成「收咗就唔退得」。按家事法網引述第 26 章第 38 條,買方有合法理由拒收貨品,唔使退貨畀賣方,只須表明拒收就夠,除非另有協議——合約另有約定,就以合約為準。實務上,發現問題要即時表明拒收、留低證據、書面通知供應商,唔可以拖到貨已經用晒、賣晒先至提出。
六、收貨同收銀/存貨點銜接
收貨入倉數量,要同 POS 或者存貨記錄一致。收貨唔入倉,之後盤點就會出現「唔見咗貨」嘅假象——貨其實已經喺舖頭,只係記錄上面無。收貨嗰陣入倉、入倉嗰陣點數,兩個動作要同步,唔可以分開兩日做。
收貨價錢變動,要同步更新成本記錄,唔可以只改收銀價。供應商加價,收銀價改咗、成本記錄無改,毛利分析就會錯;供應商減價,成本記錄無更新,之後對數又會出現差異。價錢變動要留低供應商通知、生效日期、新價目,唔可以只憑口講改數。
示範算術(純屬示範假設):假設期初存貨 10 箱,今次收貨入倉 18 箱,期間用咗或者賣咗 15 箱。預期期末 = 10 + 18 − 15;10 + 18 = 28,28 − 15 = 13,即 13 箱。如果實盤得 11 箱,差異 = 13 − 11 = 2 箱,差異貨值 = 2 × 120 = HK$240。呢 2 箱差異要調查——可能係收貨無入倉、退貨無扣數、定係盤點誤差——調查之前,唔可以直接當成「唔見咗」落結論。
七、收貨舞弊防線:收貨人同批核人分開
同一個人落單、收貨、批付款,係最大缺口。落單嗰位決定買咩,收貨嗰位決定收咗咩,批付款嗰位決定畀幾多錢——三個決定集於一身,短缺、錯貨、多收費全部可以喺同一個人手上掩蓋。分工嘅原則好簡單:落單、收貨、批付款,至少要分開畀唔同人,或者由負責人覆核。
廉署道德發展中心案例庫有一個案例教材,個名叫「隻眼開隻眼閉」:一間酒店嘅總廚負責管理供應商表現同檢查食物質素,凍肉供應商送嚟次貨,提出金錢,要求總廚「隻眼開隻眼閉」並確認收貨,總廚接受咗。案例分析指,代理人未經主事人許可接受利益作為誘因或者報酬,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201 章)第 9 條;提供利益者亦可能觸犯。呢度必須講清:呢個係廉署案例教材,字眼用「可能觸犯」,唔係已定罪個案,更加唔係 POSKing 客戶個案。
第 201 章第 9(1)/(2) 條講,代理人(僱員)未經主事人(僱主)許可,索取或者接受利益作為誘因或者報酬,以做或者唔做同主事人事務有關嘅行為,即屬犯罪;提供利益者亦犯罪。第 9(3) 條話,代理人意圖欺騙主事人而使用虛假、錯誤或者有欠妥善嘅收據、帳目或者其他文件,亦屬犯罪。最高罰款 HK$500,000 及監禁 7 年。「利益」包括金錢、禮物、佣金、服務、優惠等,但唔包括「款待」,即係即場享用嘅食物或者飲品。仲有一點要記住:行業慣例唔係辯護理由——第 201 章第 19 條話明,行業慣例唔可以作為辯護理由,「人人都係咁做」唔係擋箭牌。
八、收貨檔案:留咩、留幾耐
食物來貨紀錄,按《食物安全條例》(第 612 章),喺業務過程中進口、取得或者批發供應食物嘅人,要備存交易紀錄;只向最終消費者零售嘅零售商,只須備存取得紀錄。本地取得紀錄須包括取得日期、賣方名稱及聯絡資料、食物總數量、食物描述;紀錄須於取得食物後 72 小時內作出。無規定格式,收據或者發票(載有所需資料)、自製紀錄(書面或者電子)都可以。
保存期要分兩套規定,唔可以撈埋。第 612 章第 26 條原則:保質期 3 個月或者以下嘅紀錄,保存 3 個月;保質期超過 3 個月嘅紀錄,保存 24 個月。唔可以一律當 24 個月,更加唔可以一律當 7 年。罰則方面,唔遵守備存紀錄規定,最高罰款 HK$10,000 及監禁 3 個月;無登記而從事食物進口或者分銷業務,最高罰款 HK$50,000 及監禁 6 個月。另一套係稅務業務紀錄:《稅務條例》(第 112 章)第 51C 條,經營行業、專業或者業務者,須備存足夠業務紀錄(中文或者英文),保存唔少於 7 年;紀錄須包括買賣貨品紀錄(日期、貨品、供應商、客戶)同埋期初、期末存貨紀錄加盤點詳情。實際保存,應按兩套規定分別滿足,取較長者。
收貨檔案要包括:送貨單、退貨單、貸方通知單、供應商往來書面記錄,連同訂貨單同發票一齊留。POS 喺收貨流程入面嘅角色,仍然只係付款方式記錄/分類對數,驗收係人手程序,POS 唔會自動驗收、自動對數、自動退貨。需要一套收銀系統做好交易記錄同對數,POSKing POS 系統+收銀鏡頭套裝 HK$4,950 一次性買斷,免月費;其他配置需報價。查詢:電話/WhatsApp +852 2186 8010,新界沙田石門安麗街 18 號達利廣場 1209 室,每日 12:00–19:00。
收貨三個文件三個數字:訂貨單、送貨單、發票唔一致就唔可以照付;簽收唔等於接受,短缺錯貨要即場留證、即日書面通知;食物溯源紀錄按第 612 章保存 3 個月或者 24 個月,稅務業務紀錄按第 112 章保存唔少於 7 年,兩套規定分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