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解僱點先成立?《僱傭條例》第 9 條四個理由、代通知金同尾數實務
一、一般終止合約:通知期點計
勞工處「香港法例第 57 章《僱傭條例》— 終止僱傭合約」問答(答 1)(一手,查閱日期:2026-10-18)指出,試用期內首個月終止合約,無需通知期,亦無需代通知金。勞工處同一問答(答 1)(一手,查閱日期:2026-10-18)指出,試用期內第一個月後,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 7 天;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於 7 天通知。
勞工處同一問答(答 1)(一手,查閱日期:2026-10-18)指出,無試用期或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 7 天;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於 1 個月通知。
二、代通知金兩種計法
勞工處「香港法例第 57 章《僱傭條例》— 終止僱傭合約」問答(答 1 表二)(一手,查閱日期:2026-10-18)指出,通知期以日或星期為單位,代通知金為通知日期前 12 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乘以通知期內通常須付給僱員工資的日數。勞工處同一問答(答 1 表二)(一手,查閱日期:2026-10-18)指出,在計算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資時,僱主需要剔除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勞工處同一問答(答 1 表二)(一手,查閱日期:2026-10-18)指出,通知期以月為單位,代通知金為「通知日期」前 12 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乘以通知期的月數。每日平均工資同每月平均工資係兩套計法,每日平均工資並非每月平均工資除以日數得出。
三、第 9 條四個理由
勞工處「香港法例第 57 章《僱傭條例》— 終止僱傭合約」問答(答 2)(一手,查閱日期:2026-10-18)指出,《僱傭條例》第 9 條規定,如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慣常疏忽職責,僱主可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即時解僱該僱員。
社區法網(CLIC)「Summary dismissal」(二手轉載的,查閱日期:2026-10-18)指出,除第 9 條四個理由外,僱主在普通法下有權無須通知而終止合約的任何其他理由,亦可構成即時解僱的理由。社區法網(CLIC)「Summary dismissal」(二手轉載的,查閱日期:2026-10-18)指出,僱員參與罷工,並不使僱主有權根據第 9 條的法定條文終止僱員的僱傭合約,「罷工」一詞採用《職工會條例》第 2 條所賦予的涵義。
勞工處「香港法例第 57 章《僱傭條例》— 終止僱傭合約」問答(答 2)(一手,查閱日期:2026-10-18)指出,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只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採用。
四、即時解僱之後:邊啲唔使畀,邊啲照畀
社區法網(CLIC)「Summary dismissal」(二手轉載的,查閱日期:2026-10-18)指出,即時解僱後,僱主不須支付的款項包括代通知金、按比例年假薪酬、按比例年終酬金、遣散費同長期服務金。
社區法網(CLIC)「Summary dismissal」(二手轉載的,查閱日期:2026-10-18)指出,即時解僱後,僱主仍須支付的款項包括已累積工資、假日薪酬、已累積年假薪酬同已累積年終酬金。
社區法網(CLIC)「Summary dismissal」(二手轉載的,查閱日期:2026-10-18)將年假薪酬同年終酬金分為按比例同已累積兩類,前者唔使畀,後者照畀。
五、尾數清單同支付期限
CTgoodjobs 轉載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科資料「終止僱傭合約」(二手轉載的,查閱日期:2026-10-18)指出,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一般包括任何未發放的工資、代通知金(如適用)、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任何未發放的年終酬金及該酬金期內按比例的年終酬金、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以及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例如年積金或公積金等。
CTgoodjobs 轉載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科資料「終止僱傭合約」(二手轉載的,查閱日期:2026-10-18)指出,僱主需要盡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 7 天內支付解僱補償。CTgoodjobs 轉載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科資料「終止僱傭合約」(二手轉載的,查閱日期:2026-10-18)指出,遣散費的支付期限為僱主接獲僱員所發出的追討遣散費通知書後 2 個月內。
CTgoodjobs 轉載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科資料「終止僱傭合約」(二手轉載的,查閱日期:2026-10-18)指出,僱主如果未能在僱傭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 7 天內支付工資,需要就尚未清付的款額支付利息給僱員。CTgoodjobs 轉載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科資料「終止僱傭合約」(二手轉載的,查閱日期:2026-10-18)指出,遣散費屬於解僱補償,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HK$350,000 及監禁 3 年。
六、算式示範:HK$18,000 代通知金
勞工處「香港法例第 57 章《僱傭條例》— 終止僱傭合約」問答(答 1)(一手,查閱日期:2026-10-18)指出,無試用期或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於 1 個月通知。勞工處同一問答(答 1 表二)(一手,查閱日期:2026-10-18)指出通知期以月為單位的代通知金計法,算式示範用假定數字,並非某真實個案的工資:僱員每月平均工資 HK$18,000,僱傭合約無訂明通知期,已經完成試用期。
按上面數字計算,代通知金為 HK$18,000 × 1 = HK$18,000;若即時解僱理據成立,僱主不須支付該 HK$18,000 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為 HK$0,兩者相差 HK$18,000 − HK$0 = HK$18,000。社區法網(CLIC)「Summary dismissal」(二手轉載的,查閱日期:2026-10-18)指出,已累積工資、假日薪酬、已累積年假薪酬同已累積年終酬金即時解僱後仍須支付,上面差額並不包括呢啲款項。
七、理據不足嘅風險:證據同不當解僱
CWHKCPA「Your Guide to Employee Termination in Hong Kong」(二手轉載的,查閱日期:2026-10-18)指出,即時解僱理據是否成立,僱主需要以證據證明;Hugill & Ip「Terminating the Employment Relationship」(二手轉載的,查閱日期:2026-10-18)亦有相同講法。
CWHKCPA「Your Guide to Employee Termination in Hong Kong」(二手轉載的,查閱日期:2026-10-18)指出,理據不足的即時解僱可構成不當解僱;Hugill & Ip「Terminating the Employment Relationship」(二手轉載的,查閱日期:2026-10-18)亦有相同講法。僱主在決定即時解僱之前,先核對手頭證據是否足以支持所援引的理由,較為穩妥。
八、收銀對數:尾數點樣入帳
根據本系列既定商業真相(查閱日期:2026-10-18),POS 只做付款方式記錄同分類對數,收款經八達通機、KPay、YedPay 等獨立渠道完成,POS 並非直接收款。
根據本系列既定實價(查閱日期:2026-10-18),POS 系統+收銀鏡頭套裝 HK$4,950,買斷免月費。
即時解僱理據成立,代通知金、按比例年假薪酬、按比例年終酬金、遣散費同長期服務金唔使畀,但已累積工資、假日薪酬、已累積年假薪酬同已累積年終酬金照樣要畀,仲要準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