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內顧客嬰兒車/輪椅停放安排:通道暢通,兩者分開處理
一、嬰兒車同輪椅:先分清楚兩者地位
嬰兒車係顧客攜帶嘅物品,方便照顧幼兒出入。輪椅係使用者嘅行動輔助器具,關係到使用者能否自己進出同活動。兩者性質唔同,店內安排亦要分開處理。
商戶可以就嬰兒車停放作出營運安排,例如劃出停放範圍或者請顧客摺疊嬰兒車。嬰兒車停放區唔係無障礙設施,唔可以攞嚟代替輪椅使用者需要嘅通道同空間。輪椅通道亦唔可以改作嬰兒車停放區,否則輪椅使用者就會無路可行。
店員面對推嬰兒車嘅顧客,處理重點係停放位置同通道暢通。面對輪椅使用者,處理重點係對方能否全程使用自己嘅輪椅進出、選購同付款。分清呢個分別,後面嘅安排先唔會調轉。
二、法律框架:殘疾歧視條例點樣保障輪椅使用者
條文引述來自平等機會委員會及屋宇署設計手冊等公開來源嘅轉述,未直接對照電子版香港法例原文。如需用於正式文件,請自行對照電子版香港法例原文。
香港法例第 487 章《殘疾歧視條例》(查閱日期:2026-10-18)第 25 條訂明,任何人拒絕殘疾人士進出公眾有權或獲准進入嘅處所,即屬違法。香港法例第 487 章《殘疾歧視條例》(查閱日期:2026-10-18)第 25 條亦訂明,就進出或使用處所及設施訂定較差條款,或者要求殘疾人士離開處所或者停止使用設施,同樣屬於違法範圍。
香港法例第 487 章《殘疾歧視條例》(查閱日期:2026-10-18)第 25 條第 2 款訂明一項例外,處所設計或者建造方式令殘疾人士不能進入,而為提供進出而作出改動會造成不合情理嘅困難,先至唔適用。呢項例外條件嚴格,唔可以當成一般營運選擇,例如因為輪椅需要較多空間就要求使用者喺店外等候。
屋宇署《Design Manual: Barrier Free Access 2008》2025 年版序言(查閱日期:2026-10-18)引述香港法例第 487 章第 84 條,主管當局除非信納建築圖則會為殘疾人士提供情況合理嘅進出,否則不得批准建築工程。呢條條文針對建築審批,唔係店鋪日常營運守則,但解釋咗點解門口同通道唔可以被堵塞。
三、建築設計手冊:屬於法定要求嘅數字
屋宇署《Design Manual: Barrier Free Access 2008》2025 年版(查閱日期:2026-10-18)訂明,進出路線淨闊度不少於 1050 毫米,屬於法定要求。屋宇署《Design Manual: Barrier Free Access 2008》2025 年版(查閱日期:2026-10-18)訂明,進出路線須無梯級、路壆、陡斜坡或者會阻礙輪椅通過嘅門口,表面須堅實。
屋宇署《Design Manual: Barrier Free Access 2008》2025 年版(查閱日期:2026-10-18)訂明,走廊、大堂及通道輪椅調頭空間淨闊度不少於 1050 毫米,屬於法定要求。屋宇署《Design Manual: Barrier Free Access 2008》2025 年版(查閱日期:2026-10-18)訂明,每個死角盡頭 3500 毫米範圍內須提供不少於 1500 毫米乘 1500 毫米嘅空間,屬於法定要求。
屋宇署《Design Manual: Barrier Free Access 2008》2025 年版(查閱日期:2026-10-18)訂明,門淨闊度不少於 800 毫米,門檻高度不超過 20 毫米並須斜切,屬於法定要求。屋宇署《Design Manual: Barrier Free Access 2008》2025 年版(查閱日期:2026-10-18)訂明,門柄高度不少於 950 毫米,不超過 1050 毫米,屬於法定要求。
屋宇署《Design Manual: Barrier Free Access 2008》2025 年版(查閱日期:2026-10-18)訂明,受控通道每處須至少有一條最少 800 毫米闊嘅通道供輪椅使用者使用,並清楚標示國際暢通易達標誌,屬於法定要求。屋宇署《Design Manual: Barrier Free Access 2008》2025 年版(查閱日期:2026-10-18)訂明,開門水平力度室外門不超過 30 牛頓,室內門不超過 22 牛頓,屬於法定要求。
屋宇署《Design Manual: Barrier Free Access 2008》2025 年版(查閱日期:2026-10-18)訂明,斜道闊度不少於 1050 毫米,斜度一般不得陡於 1 比 12(高差不超過 150 毫米時可達 1 比 10,高差不超過 75 毫米時可達 1 比 8),屬於法定要求。屋宇署《Design Manual: Barrier Free Access 2008》2025 年版(查閱日期:2026-10-18)訂明,走廊牆面低於地面以上 2000 毫米範圍內,器具同固定裝置唔可以突出超過 90 毫米,屬於法定要求。
四、建築設計手冊:屬於建議要求嘅數字,唔好當法定
屋宇署《Design Manual: Barrier Free Access 2008》2025 年版(查閱日期:2026-10-18)列明,進出路線淨闊度建議不少於 1500 毫米,屬於建議要求,唔係法定最低標準。屋宇署《Design Manual: Barrier Free Access 2008》2025 年版(查閱日期:2026-10-18)列明,通道闊度建議超過 1200 毫米,最好至少 1500 毫米,讓兩部輪椅通過,屬於建議要求。
屋宇署《Design Manual: Barrier Free Access 2008》2025 年版(查閱日期:2026-10-18)所列嘅兩個闊度相減,建議闊度比法定最低闊度闊 450 毫米。屋宇署《Design Manual: Barrier Free Access 2008》2025 年版(查閱日期:2026-10-18)所列嘅兩個闊度相減,受控通道最低 800 毫米比進出路線法定最低 1050 毫米窄 250 毫米。
屋宇署《Design Manual: Barrier Free Access 2008》2025 年版(查閱日期:2026-10-18)列明,斜道闊度建議至少 1200 毫米,最好至少 1500 毫米,屬於建議要求。屋宇署《Design Manual: Barrier Free Access 2008》2025 年版(查閱日期:2026-10-18)列明,斜道斜度建議為 1 比 12 至 1 比 20,屬於建議要求。
屋宇署《Design Manual: Barrier Free Access 2008》2025 年版(查閱日期:2026-10-18)所列嘅調頭空間換算做米,係 1.5 米乘 1.5 米,面積 2.25 平方米。香港法例並無訂明店內嬰兒車停放區或者輪椅停放區嘅法定尺寸,商戶唔可以編造一個尺寸當成法例要求。手冊入面嘅輪椅空間數字屬於禮堂、酒店客房、停車場等建築設計場景,唔可以直接搬到店內當作輪椅停放區尺寸。
五、嬰兒車停放:實務安排
嬰兒車停放位置應該設喺唔堵塞進出路線、收銀通道、逃生途徑同消防設備嘅地方。位置最好靠近入口但唔喺門口正前方,亦唔喺收銀櫃台前方排隊線上。停放安排屬於店鋪營運安排,唔係法例直接規定。
店方可以用地面標示或者掛牌劃出停放範圍,寫明請勿堵塞通道,請勿將嬰兒車留置於逃生途徑。標示要簡短清楚,唔係法例條文。標示亦可以提醒顧客自行看管嬰兒車同車上物品。
純屬舉例:一間店內空間有限嘅服裝店,可以請顧客將嬰兒車摺疊後靠牆放置,並由店員指出摺疊位置。店方唔可以強行摺疊載有嬰兒嘅嬰兒車,亦唔可以移動載有嬰兒嘅嬰兒車。店員唔會代為看顧嬰兒,呢一點應該喺標示或者守則中寫明。
店方唔可以要求家長將嬰兒留喺車內而家長離開視線範圍。店方唔可以將嬰兒車推到店外馬路、後巷或者無人看管嘅位置。人多嗰陣,可以請顧客使用摺疊嬰兒車、將嬰兒車停放喺指定範圍,或者由店員協助安排輪候。
屋宇署《Code of Practice for Fire Safety in Buildings 2011》2024 年版(查閱日期:2026-10-18)訂明,逃生途徑須時刻維持,無阻塞,並有足夠標示及照明。嬰兒車就算只係短時間停放,亦唔可以堵塞逃生途徑。堵塞逃生途徑嘅罰款金額並無喺呢篇列出,因為未經香港原始來源核實。
六、輪椅安排:唔好設輪椅停放區代替通道
輪椅係使用者嘅行動輔助器具,唔係可以代為保管嘅物品。店方唔可以要求輪椅使用者離開輪椅、將輪椅停放喺遠處,或者將輪椅交由店員保管。店內應該確保輪椅使用者可以全程使用自己嘅輪椅進出、選購、付款同離開。
店方唔可以安排一個輪椅停放區去代替暢通通道。如輪椅使用者有陪同者,應該讓陪同者同行,唔可以要求陪同者分開排隊或者喺店外等候。店員應該先詢問係咪需要協助,取得同意之後先至協助。
店員未經同意,唔可以推動輪椅、拉動輪椅,或者觸碰使用者身體同輪椅操控部分。電動輪椅涉及重量同操控,店員唔應該嘗試搬動。唔可以假設所有輪椅都可以摺疊、搬動或者停放。
屋宇署《Design Manual: Barrier Free Access 2008》2025 年版(查閱日期:2026-10-18)訂明,收銀櫃台及受控通道須保留至少一條 800 毫米闊嘅輪椅通道,屬於法定要求。店方唔可以用嬰兒車、貨物、宣傳架或者排隊欄堵塞呢條通道。屋宇署《Design Manual: Barrier Free Access 2008》2025 年版(查閱日期:2026-10-18)所訂嘅呢條 800 毫米通道係受控通道嘅最低標準,唔係一般通道標準。
平等機會委員會和解個案頁(查閱日期:2026-10-18)記錄,商場入口門太重令輪椅使用者難以開啟,商場同意安裝自動門同張貼求助告示。平等機會委員會和解個案頁(查閱日期:2026-10-18)亦記錄,油站便利店及洗手間入口有梯級,油站同意喺洗手間外加置斜道,並提醒員工協助有需要人士。呢啲屬於和解個案,唔係平機會判罰,亦唔係法庭判決。
七、店內擺放通用規則
任何停放安排都唔可以令進出路線淨闊度低於建築設計手冊嘅法定最低標準,亦唔可以堵塞逃生途徑。開店之前,店員應該先行一次由門口到收銀櫃台嘅路線,確認沿途無貨物、嬰兒車或者宣傳架阻路。收市之前,亦應該再檢查一次,確保逃生途徑同出口路線保持暢通。
屋宇署《Design Manual: Barrier Free Access 2008》2025 年版(查閱日期:2026-10-18)訂明,走廊牆面低於地面以上 2000 毫米範圍內,器具同固定裝置唔可以突出超過 90 毫米,屬於法定要求。宣傳架、貨架、嬰兒車同輪椅停放位置都要遵守呢個原則,唔可以喺牆面突出而無向下延伸或者觸覺引導。地面要平坦防滑,唔可以有高差、電線橫過或者鬆散地墊造成絆倒。
停放區唔可以遮擋出口標示、消防設備、收銀櫃台視線同閉路電視嘅必要視線。店員應該定時巡查停放區,移走無人看管而堵塞通道嘅物品,並按失物程序處理。純屬舉例:一間鄰近學校嘅文具店,放學時段嬰兒車同行李較多,店員可以每半小時巡查一次停放區。
八、收銀對數、日常檢查同參考文章
POS 只負責付款方式記錄、分類及對數,唔會直接收款。收銀流程保持暢通,輪椅使用者先至可以自己去到收銀櫃台完成付款。如收銀通道被嬰兒車或者貨物堵塞,店員應該即時清理,而唔係要求輪椅使用者繞路或者喺店外等候。
有關門口通道同收銀枱設計嘅詳細安排,可以參考《店舖門口無障礙通道+收銀枱:輪椅顧客入到嚟、畀到錢》。該篇文章講門口到收銀枱嘅通道、收銀枱尺寸同日常通道管理,同呢篇互相補充。商戶將兩篇一齊讀,可以更完整咁安排店內通道同停放位置。
根據本系列既定實價(查閱日期:2026-10-18),POS 系統+收銀鏡頭套裝 HK$4,950 一次性買斷免月費。其他產品價格未確認,如需報價,請向店方查詢。店方喺報價之前,唔會虛構任何客戶、案例、評價、營業數字、價錢或者功能。
每日開店之前,店員可以檢查門口、通道、收銀通道同逃生途徑係咪暢通。嬰兒車停放範圍嘅標示係咪清晰,輪椅通道係咪無被佔用,都應該一併檢查。發現堵塞,應該即時清理,並且記低邊個位置經常出現堵塞,方便之後調整擺放。
嬰兒車可以作營運停放安排,輪椅使用者必須全程使用自己嘅輪椅;通道同逃生途徑任何時候都唔可以堵塞;建議數字唔係法定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