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市店舖安全巡查清單:每日、每週、每月查啲乜
第一節:先講清楚——法例冇規定巡查頻率,呢份係實務建議
門市店舖做唔做安全巡查,第一個要搞清楚嘅問題係:法例點睇你間舖。《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 509 章)覆蓋幾乎所有工作場所,包括非工業場所;除工廠、建築地盤、餐飲場所外,辦公室、實驗室、購物商場、教育機構等均屬法例範圍,零售門市自然在內。(來源:勞工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Ordinance, Chapter 509」頁,查閱日期:2026-10-20)
但要先講明:香港法例並無訂明店舖須以每日、每週或每月嘅頻率做安全巡查,官方亦無發布店舖安全巡查表範本。以下嘅每日、每週、每月分級,屬實務建議,唔係法例要求——你照做係為咗盡僱主責任同減低意外風險,唔係因為法例逐項咁叫你查。(來源:本系列研究,查閱日期:2026-10-20)
零售業嘅職安健份量唔輕:職業安全健康局專門開辦針對零售業嘅職安健督導員課程(SS(RE)),證明零售業屬職安健重點行業之一。(來源:職安局課程目錄,查閱日期:2026-10-20)另外要分清概念:條例保障嘅係工作中嘅僱員,顧客安全屬佔用人一般民事責任範圍,兩者唔好混為一談。
第二節:每日開舖前——先睇通道同逃生標示(屬實務建議)
《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嘅防火規定寫得好清楚:所有出口上方須設有照明「EXIT」標誌及清晰方向指示;所有逃生途徑須保持安全及暢通無阻;出口門須能從工作場所內輕易打開或保持不上鎖。(來源:勞工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Ordinance, Chapter 509」頁,查閱日期:2026-10-20)呢三樣係開舖前最值得用兩分鐘行一次嘅項目。
實務做法:行一次由收銀枱去後門嘅路線,確認 EXIT 燈着咗、方向指示冇被貨架遮住、通道冇貨箱或手推車阻塞、後門可以由內推開。開舖頭嗰陣將貨暫放喺通道,係每日最常見嘅風險來源,養成「貨唔落地、通道唔借位」嘅習慣。(屬實務建議)
第三節:每日電器電線同照明——目視就夠,唔好扮電工(屬實務建議)
規例同時要求工作場所保持清潔、照明充足、通風良好,並提供足夠排水。(來源:勞工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Ordinance, Chapter 509」頁,查閱日期:2026-10-20)開舖時順手望一圈:燈有冇壞、死角位夠唔夠光、地面有冇積水或油漬令客人跣親。呢啲唔使儀器,肉眼就得。
電器電線方面,只做目視檢查:電線外皮有冇破損、插蘇有冇發黑、拖板有冇插到滿兼發熱、收銀機附近電線有冇被貨壓住。呢度要講明:電力裝置嘅安全細則並無喺本文核實,以上只屬一般實務建議,唔好引用任何條文;發現異常就搵合資格電工處理,千祈唔好自己拆機。
第四節:每日收舖後——門鎖、斷電同清場(屬實務建議)
收舖巡查重點係「鎖得實、熄得齊、清得空」。逐道門試開關一次:正門、後門、捲閘確認落到地兼鎖得實;鎖芯有冇鬆動、門鉸有冇異響。門鎖並無官方數字標準可引,純粹操作正常就過關,唔使量度啲乜。(屬實務建議)
電器方面,除咗要長開嘅設備(例如雪櫃、監控鏡頭),其餘熄掣;確認冇貨品阻塞出口同通道,垃圾清走。規例要求工作場所保持清潔,呢句唔係講笑,雜物堆積係意外嘅溫床。(來源:勞工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Ordinance, Chapter 509」頁,查閱日期:2026-10-20)
第五節:每週查一次——貨架、危險部分同急救箱(屬實務建議)
意外預防規定要求:作業裝置須設計、建造及維修妥當,危險部分須有效圍封;危險範圍須穩固圍欄。(來源:勞工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Ordinance, Chapter 509」頁,查閱日期:2026-10-20)落到門市,呢條主要對應貨架同陳列架:每週推一推睇穩唔穩固、層板有冇變形或鬆脫、重物係咪放喺底層。貨架承重並無官方數字標準可引,唔好自己定個磅數,目視穩固加合理擺放就係實務做法。(屬實務建議)
規例要求備有足夠急救設施,並委任指定僱員負責。(來源:勞工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Ordinance, Chapter 509」頁,查閱日期:2026-10-20)每週打開急救箱睇一次:物品齊唔齊、紗布繃帶夠唔夠、負責嘅同事知唔知自己係負責人。有指定負責人但冇人知,等於冇。
第六節:每月查一次——體力操作、排水同深層環境(屬實務建議)
僱主須評估及檢討從事體力處理操作僱員嘅安全健康風險,並提供適當訓練及其他必要保護措施。(來源:勞工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Ordinance, Chapter 509」頁,查閱日期:2026-10-20)每月抽時間檢討一次:搬貨上架嘅流程有冇改善空間、新入職同事有冇人教過正確搬運姿勢同用具使用、重貨係咪繼續放喺要爬高先拎到嘅位置。呢啲檢討唔使長篇大論,記低改咗乜就得。(屬實務建議)
環境深層項目:去水位有冇淤塞跡象(廁所、後巷、冷氣機去水位)、通風系統出風正唔正常、天花有冇滲水痕。規例要求提供足夠排水同通風良好,去水塞咗唔理,落雨就知味道。(來源:勞工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Ordinance, Chapter 509」頁,查閱日期:2026-10-20;屬實務建議)
第七節:僱主同佔用人嘅法例責任——呢啲唔係建議,係底線
僱主嘅一般責任,條例列得好清楚:提供並維持不會危害安全或健康嘅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就使用、處理、貯存或運載作業裝置或物質作出安全安排;提供所需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提供並維持安全進出工作地點嘅途徑;提供並維持安全健康嘅工作環境。(來源:勞工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Ordinance, Chapter 509」頁,查閱日期:2026-10-20)呢五項就係你間舖嘅安全底線。
如果你係舖位嘅佔用人(處所控制人),責任仲闊:須負責確保該處所、進出該處所嘅通道、該處所內任何作業裝置或物質,對喺該處所工作嘅人士安全無健康風險——即使嗰個人唔係你直接僱員。(來源:勞工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Ordinance, Chapter 509」頁,查閱日期:2026-10-20)再提多次:條例保障嘅係工作中嘅僱員,顧客安全屬佔用人一般民事責任範圍,唔好寫成條例保障顧客。
唔跟有咩後果:勞工處處長可就工作場所嘅迫切危險發出敦促改善通知書及暫時停工通知書;不遵從者可被罰款分別港幣 $400,000 及 $1,000,000,最高監禁 12 個月。(來源:勞工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Ordinance, Chapter 509」頁,查閱日期:2026-10-20)收到通知書先嚟執,已經遲。
第八節:消防設備唔喺本文範圍——睇呢篇就得
滅火器、消防喉轆等消防設備嘅日常檢查,唔喺本文範圍:本系列《門市滅火器與消防設備日常檢查管理:壓力錶、擺放、紀錄同更換實務》(slug:hk-shop-fire-extinguisher-equipment-daily-inspection-guide)已經有完整實務,呢度唔重複。(來源:本系列文章 hk-shop-fire-extinguisher-equipment-daily-inspection-guide,查閱日期:2026-10-20)
要分清界線:本文講嘅係逃生路線標示同通道暢通(規例防火規定嘅一部分),唔係消防設備操作同保養。兩份清單一齊用,先至完整。
第九節:將巡查制度化——負責人、紀錄同數碼工具
清單寫得幾好,冇人執行都係廢紙。實務建議:指定一位同事做每週巡查負責人,發現問題即刻記低、定限期跟進;僱主責任本身包括提供所需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巡查紀錄就係你盡咗監督責任嘅證據。(來源:勞工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Ordinance, Chapter 509」頁,查閱日期:2026-10-20;屬實務建議)
紀錄唔使複雜:手機影相加電子表格,日期、項目、發現、跟進行動,四欄就夠。舖頭營運紀錄——無論交易單據定巡查表——都應該電子化集中管理,唔好散喺紙度。POSKing「POS 系統+收銀鏡頭套裝」HK$4,950 一次性買斷免月費,免月費年費(來源:根據本系列既定實價,查閱日期:2026-10-20)。其他產品價格未確認,需報價。
最後一句忠告:巡查唔係為咗應付檢查,而係為咗每日開舖嗰陣,你同你嘅員工都知間舖係安全嘅。由聽日開舖開始,行一次逃生路線先——兩分鐘,唔會阻你做生意。(屬實務建議)
香港法例冇訂明店舖安全巡查嘅每日、每週、每月頻率,本文嘅分級屬實務建議;但《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 509 章)確實覆蓋零售門市,僱主同佔用人有法定安全責任。每日重點係開舖前行一次逃生路線(EXIT 燈、通道暢通、後門可由內推開)同收舖後確認門鎖、斷電、清場。每週查貨架穩固、危險部分圍封同急救箱齊全;每月檢討體力處理操作風險同排水通風。不遵從改善或停工通知書可被罰款最高 100 萬元及監禁 12 個月,巡查紀錄就係盡責嘅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