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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攻略2026-10-17·10 分鐘閱讀·POSKing 研究組

商戶招牌規管實務:合法路徑、檢核計劃與清拆令

招牌唔係掛咗就等於合法。本文拆解三種合法豎設路徑:大型招牌圖則批准、小型工程分級、指明豁免工程門檻;再講違例招牌檢核計劃、清拆令、危險招牌處理,以及 2024 年整合建議。
商戶招牌規管實務:合法路徑、檢核計劃與清拆令

一、三種合法路徑:先分流,再講招牌點掛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123 章),豎設招牌屬於建築工程;大型招牌如唔符合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技術規格,須事先取得屋宇署批准圖則同同意展開工程,方可豎設或改動。根據屋宇署新招牌頁面,透過快速處理服務,大型招牌的批准同同意可於 30 天內發出。商戶喺諗招牌設計之前,應該先判斷自己個招牌屬於邊個規模,因為規模決定咗要行邊條程序。

根據屋宇署招牌管制系統頁面,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全面實施;符合《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技術規格的較小規模、潛在風險較低的招牌,可循簡化規定豎設、改動或拆除,唔需要事先取得屋宇署批准圖則同同意展開工程。呢條路徑係為較細規模的招牌而設,程序比大型招牌簡單,但仍然要符合技術規格同委任安排,下一節會詳細講。

根據屋宇署招牌管制系統頁面,指明豁免工程的複雜程度同安全風險低於小型工程,唔需要事先取得屋宇署批准同同意,亦唔需要委任建築專業人士同註冊承建商進行工程。同一頁面指出,除按上述程序豎設的招牌同指明豁免工程外,所有其他招牌均被視為違例招牌,須受屋宇署執法行動規管。換言之,招牌只有三種合法出路:行大型程序、行小型工程、或者符合指明豁免;三樣都唔啱,就係違例招牌。

二、小型工程分級同招牌項目:邊級要做啲咩

根據屋宇署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小冊子,第 I 級別小型工程須委任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同訂明註冊承建商,並在展開工程前不少於 7 天向屋宇署呈交通知書(指明表格 MW01 或 MW03),連同訂明圖則及詳圖;工程完成後 14 天內須呈交完工證明書(指明表格 MW02 或 MW04)。第 I 級別係三級入面要求最嚴謹的一級,商戶預留時間要預埋呈交通知書同完工證明書的時限。

根據屋宇署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小冊子,第 II 級別小型工程須委任訂明註冊承建商;第 III 級別小型工程須委任訂明註冊承建商,並在工程完成後 14 天內呈交完工證明書(指明表格 MW05)。三個級別的分別,主要在於要委任邊類人士同要交邊啲表格,商戶委託工程之前,應該先確認自己個招牌項目屬於邊個級別。

根據屋宇署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小冊子,招牌相關的小型工程項目編號為:第 I 級別 1.20 至 1.24;第 II 級別 2.18 至 2.22、2.24 至 2.27;第 III 級別 3.16 至 3.22;招牌展示面安裝/改動/更換/拆除為第 II 級別 2.23、2.68 及第 III 級別 3.16、3.17。根據屋宇署新招牌頁面,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豎設的所有招牌,均唔應包含木製結構構件;內藏結構構件的招牌,獲建議設有不少於 200 毫米尺寸或直徑的檢查活板,以便檢查內藏結構。根據屋宇署樓宇修葺小型工程頁面,如小型工程在樓宇公用部分(例如樓宇外牆)進行,安排進行工程的人及其委任的代理人,須徵求所有共同業主/業主立案法團及物業管理公司同意,並遵守公契所訂明的一切責任。

三、指明豁免工程:項目 10 同項目 11 的門檻

根據屋宇署指明豁免工程項目 10 頁面,項目 10 涵蓋豎設/改動固定於建築物外牆的招牌(包括更換招牌展示面),條件為唔會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唔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招牌展示面積不多於 1 平方米,唔設有包含發光二極體的展示系統,伸出該外牆不多於 150 毫米,招牌任何部分與地面距離不多於 3 米。六個條件要同時符合,缺一個都唔屬於指明豁免。

根據屋宇署指明豁免工程項目 11 頁面,項目 11 涵蓋拆除固定於建築物外牆的招牌,條件為招牌展示面積不多於 1 平方米,唔設有包含發光二極體的展示系統,伸出該外牆不多於 600 毫米,招牌任何部分與地面距離不多於 3 米。項目 11 只針對拆除,唔包括豎設或者改動,商戶唔好將拆除的門檻當成豎設的門檻。

根據屋宇署指明豁免工程項目 10 及 11 頁面,項目 10 同項目 11 的伸出外牆上限並不相同:豎設/改動為不多於 150 毫米,拆除為不多於 600 毫米;兩個項目的展示面積上限同高度上限均相同。呢個差異好容易睇漏眼,但係判斷招牌係咪符合指明豁免的關鍵,核對嗰陣要將豎設同拆除分開計。

四、違例招牌檢核計劃:只救舊招牌,唔等於合法化

根據屋宇署 2013 年 9 月 1 日新聞公報,違例招牌檢核計劃於 2013 年 9 月 2 日實施;參加計劃的違例招牌,須在計劃實施前已經存在或豎設,其技術規格亦須符合《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列出的豎設或改動招牌小型工程規格。換言之,檢核計劃只針對計劃實施前已經存在的舊招牌,新豎設的違例招牌唔符合參加資格。

根據屋宇署招牌管制系統頁面同屋宇署 2013 年新聞公報,通過檢核的違例招牌仍然屬於違例建築工程,唔等於合法化;但由於其安全同其他設計及建造標準已獲核證,屋宇署在檢核有效期內唔會對其採取執法行動。呢個分別好重要:檢核係暫時唔執法,唔係變成合法,商戶唔好將通過檢核理解為招牌已經合法。

根據屋宇署招牌管制系統頁面同屋宇署 2013 年新聞公報,檢核有效期為 5 年;有效期屆滿後,招牌擁有人應重新提交檢核申請或拆除招牌;如已檢核招牌其後變得危險或被棄置,或在上次檢核後逾 5 年未再檢核,屋宇署仍會採取執法行動。根據屋宇署招牌擁有人核對清單,無鞏固工程的檢核申請,5 年有效期由指明表格上註明的獲委任人士檢查日期起計;有鞏固工程的檢核申請,5 年有效期由指明表格上註明的鞏固工程完成日期起計。

五、檢核程序:表格、時限同擁有人更換

根據屋宇署違例招牌檢核計劃技術指引,檢核須由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或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檢查及鞏固工程(如需要);只涉及檢核而唔涉及改動/鞏固時,須在檢查後 14 天內向屋宇署提交指明表格(按級別為 SC01/SC02/SC03)連同安全檢查報告、照片及圖則等文件。表格連同證明文件要齊全,唔好只交表格而漏咗報告或者照片。

根據屋宇署違例招牌檢核計劃技術指引,涉及改動/鞏固的檢核,須在展開鞏固工程前 7 天通知屋宇署,並在工程完成後 14 天內提交完工通知(SC01C/SC02C/SC03)。根據屋宇署招牌擁有人核對清單,如在通知屋宇署展開鞏固工程後,相關完工通知在逾 2 個月後仍未提交,且無合理解釋,屋宇署可拒絕該檢核申請。時限唔係參考性質,拖得太耐可以令到成個申請被拒絕。

根據屋宇署違例招牌檢核計劃一般指引,招牌擁有人更換時,如新擁有人能證實招牌建造同實際狀況與首次檢核時相比維持不變,新擁有人可在 5 年有效期餘下時間繼續使用該招牌;有效期屆滿後,新擁有人應重新提交檢核申請或拆除招牌。根據屋宇署招牌擁有人核對清單,招牌擁有人須承諾時刻保持招牌結構安全,並在結束營業時拆除違例招牌及通知屋宇署。同一核對清單指出,屋宇署建議已通過檢核的招牌展示檢核文件編號,以供識別。如檢核涉及在樓宇外牆或其他公用部分豎設的違例招牌,招牌擁有人應就公用部分使用權與樓宇共同業主/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公司及相關業主聯絡,並遵守大廈公契訂明的所有責任,包括第三者責任保險安排。

六、清拆令:送達次序同唔遵從的後果

根據屋宇署招牌管制系統頁面,如招牌豎設屬於違例,建築事務監督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24(2)(c) 條向須負責拆除違例招牌的人發出清拆令。根據發展局立法會答覆引述《建築物條例》第 24(2)(c)(i) 至 (iii) 條,清拆令的送達次序為:先送達為其豎設或正在為其豎設招牌的人(招牌擁有人);如搵唔到招牌擁有人,則送達如招牌出租便會收取租金或其他金錢代價的人;如上述兩類人均搵唔到,則送達招牌豎設所在的土地或處所擁有人。

根據屋宇署招牌管制系統頁面,如招牌擁有人唔遵從清拆令,屋宇署會由政府承建商進行拆卸工程,然後向其追討全部費用,另加監督費及附加費;及/或提出檢控。換言之,唔遵從清拆令唔會令招牌自動保留,反而可能令商戶要負擔政府拆除的費用同附加費,再加檢控風險。

根據屋宇署招牌管制系統頁面,無合理辯解而唔遵從清拆令,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 HK$200,000 及監禁 1 年,另就罪行持續的每一日另處罰款 HK$20,000。根據發展局立法會答覆,屋宇署一旦已發出清拆令,招牌擁有人其後唔可以再為該違例招牌參加檢核計劃,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呢個時間次序好關鍵:檢核計劃要在清拆令發出之前參加,清拆令出咗之後就冇得返轉頭。

七、危險/棄置招牌:另一套處理工具

根據屋宇署招牌管制系統頁面,對於被棄置或危險的招牌,屋宇署會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132 章)第 105(1) 條發出危險構築物拆除通知書。同一頁面指出,如危險構築物拆除通知書屆滿後仍未獲遵從,屋宇署可安排政府承建商拆除相關危險或棄置招牌,並向擁有人追討拆除及處置物料所招致的任何費用。清拆令同危險構築物拆除通知書係兩套不同工具:前者針對違例招牌,後者針對危險或棄置招牌,法例依據同適用情況並唔相同。

根據屋宇署招牌管制系統頁面,在緊急情況下,屋宇署可安排即時進行拆除工程,並向招牌擁有人追討費用。根據屋宇署大型招牌執法行動頁面同發展局網誌,對於嚴重違反法例且構成高公眾風險的大型招牌,屋宇署會積極向法庭申請《建築物條例》第 24B 條下的優先拆卸令,盡快拆除;拆除費用及附加費會向招牌擁有人追討。同一頁面指出,屋宇署會主動進行大規模清拆行動,拆除未參加或唔符合資格參加檢核計劃的違例招牌。

根據發展局網誌(2016 年 7 月 31 日),2014 年福榮街試點大規模清拆行動發出 117 張清拆令及 18 張危險構築物拆除通知書;2015 年五條街道的大規模清拆行動發出 432 張清拆令及 44 張危險構築物拆除通知書;截至 2016 年 6 月,195 個違例、棄置或危險招牌已獲檢核或拆除。呢啲數字反映屋宇署會主動執法,商戶唔好假設違例招牌掛得耐就等於冇人理。

八、2024 年整合建議同收銀對數

以下內容全部屬於建議,截至 2026 年 10 月 17 日未見已立法。根據立法會文件 CB(1)1681/2024(01),發展局於 2024 年 12 月向立法會提交的建議提出,將現行三項檢核計劃整合為一個綜合計劃,容許業主就修訂法例生效前已搭建的小型僭建物,例如符合指定尺寸的簷篷、冷氣機支架、圍封露台、招牌等,由註冊建築專業人士或註冊承建商進行一次性或定期檢核後予以保留;其中招牌以外其他項目只須一次性檢核。同一份文件指出,建議的綜合計劃會在實施頭三年設立寬限期,三年過後,逐步對未檢核的小型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

根據立法會文件 CB(1)1681/2024(01),建議就唔遵辦清拆令引入定額罰款 HK$10,000;施加定額罰款後仍唔遵辦清拆令而首次定罪,最高罰則維持罰款 HK$200,000 及監禁 1 年;再次定罪,最高罰則增至罰款 HK$400,000 及監禁 1 年。同一份文件建議就「嚴重僭建物」提高唔遵辦清拆令罰則:首次定罪提高至罰款 HK$300,000 及監禁 2 年,再次定罪最高罰款 HK$600,000 及監禁 2 年,另罪行持續期間可處每日罰款 HK$30,000。同一份文件建議就搭建僭建物的現行罪行,降低檢控門檻,即從條文中刪除「明知」一詞;並提高刑罰,最高罰款由 HK$400,000 提高至 HK$2,000,000,監禁期維持 2 年,另罪行持續期間可處每日罰款 HK$100,000。根據政府新聞公報(2026 年 4 月 1 日),在重啟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申報計劃時,仍將發展局 2024 年 12 月提出的修訂《建築物條例》建議表述為建議;截至 2026 年 10 月 17 日,未見相關修訂條例已獲立法會通過的公開紀錄。同一份新聞公報指出,上述重啟申報計劃只適用於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申報期為 2026 年 4 月 1 日至 2027 年 3 月 31 日;該計劃的行政費用同安排並不適用於市區商戶招牌檢核計劃,兩者適用範圍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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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精華總結

除按法定程序豎設的招牌同指明豁免工程外,所有其他招牌均被視為違例招牌;檢核計劃只救舊招牌,通過檢核唔等於合法化;清拆令同危險構築物拆除通知書係兩套不同工具;2024 年整合建議截至 2026 年 10 月 17 日仍屬建議,未見已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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