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戶差餉+地租:應課差餉租值點計、邊個要畀、估錯點反對
一、差餉同地租係兩樣嘢
差餉係稅項,地租係按政府租契條款繳付的租金,兩者法律性質唔同。差餉物業估價署《差餉及地租簡介》訂明,兩者都由差餉物業估價署徵收、同一張徵收通知書發單、每季預繳。
差餉物業估價署《香港差餉稅制》差餉與地租對照表指出,地租不設寬減;差餉寬減只屬個別年度的安排,唔好理解為長期減免。商戶睇單嗰陣,要分開差餉同地租兩欄,唔好將合計金額當成單一稅項。
本篇未直接讀取電子版香港法例《差餉條例》(第 116 章)及《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 515 章)原文,數字以差餉物業估價署官方指南及頁面為準,條文以現行版本為準。
二、應課差餉租值點計
差餉物業估價署官方反對估價常見問題頁面訂明,應課差餉租值係物業在指定估價依據日期、假設空置出租、在公開市場的估計全年租值;假設租客承擔全部一般租客稅項,業主承擔地租、維修及保險等費用。估價依據日期以估價署公布為準,本篇不自編日期。
同一頁面列出六個原因,解釋點解租約租金同應課差餉租值唔同:協議日期與估價依據日期不同;現時租金可能係續租時議定;現時租金可能係遞增租金;租約條款可能要求租客承擔本應由業主承擔的維修、保險等費用;租客的裝修未必影響租金但可能影響應課差餉租值;應課差餉租值係根據附近同類物業一組租金證據分析得出的代表值,並非只看個別物業。
商戶核對嗰陣,應該對照估價冊登載的應課差餉租值,而唔係直接用租約租金去推算差餉地租。租約租金同應課差餉租值唔同,唔等於其中一方計錯。
三、商戶舖位點計錢
差餉物業估價署官方詞彙表訂明,現時所有非住宅物業的差餉徵收率為 5%;同一詞彙表訂明,地租按應課差餉租值 3% 計算。住宅物業的累進差餉徵收率只適用於住宅物業,商戶舖位一律 5%,唔好將住宅累進稅率套落舖位。以下試算以非住宅物業、無寬減、無供水扣減為前提,屬於計法示範,唔係任何個別物業的實際徵收通知書金額,實際金額以估價署徵收通知書為準。
試算一:應課差餉租值 240,000 元。差餉年額等於 240,000 乘以 5% 等於 12,000 元,每季等於 12,000 除以 4 等於 3,000 元。地租年額等於 240,000 乘以 3% 等於 7,200 元,每季等於 7,200 除以 4 等於 1,800 元。合計年額等於 12,000 加 7,200 等於 19,200 元,合計每季等於 3,000 加 1,800 等於 4,800 元。試算二:應課差餉租值 600,000 元。差餉年額等於 600,000 乘以 5% 等於 30,000 元,每季 7,500 元。地租年額等於 600,000 乘以 3% 等於 18,000 元,每季 4,500 元。合計年額 48,000 元,合計每季 12,000 元。試算三:應課差餉租值 1,200,000 元。差餉年額等於 1,200,000 乘以 5% 等於 60,000 元,每季 15,000 元。地租年額等於 1,200,000 乘以 3% 等於 36,000 元,每季 9,000 元。合計年額 96,000 元,合計每季 24,000 元。三個試算的合計年額分別等於應課差餉租值乘以 8%(5% 加 3%):240,000 乘以 8% 等於 19,200 元;600,000 乘以 8% 等於 48,000 元;1,200,000 乘以 8% 等於 96,000 元。三組與分項相加完全一致。
差餉物業估價署《差餉及地租簡介》訂明,2026 年 4 月至 6 月及 7 月至 9 月兩個季度的差餉可獲得寬減,每個應繳差餉物業的寬減額以每季 500 元為上限;隨後兩個季度並無差餉寬減;如應繳差餉的期間不足一季,寬減額會按此期間與全季的比例調整。寬減試算,僅適用於上述兩個季度:以試算一每季差餉 3,000 元為例,該季差餉淨額等於 3,000 減 500 等於 2,500 元;該季地租不受寬減影響,仍為 1,800 元;該季合計等於 2,500 加 1,800 等於 4,300 元。同一簡介訂明,物業單位如沒有獲政府輸水管供應淡水,應繳差餉扣減 15%;如只獲供應未經清濾的淡水,扣減 7.5%。供水扣減試算:以差餉年額 12,000 元為例,無淡水供應扣減 15% 後等於 12,000 乘以 0.85 等於 10,200 元;只獲未經清濾淡水扣減 7.5% 後等於 12,000 乘以 0.925 等於 11,100 元。扣減只針對差餉,地租維持 7,200 元不變。
四、邊個要畀
差餉物業估價署「給新物業業主的差餉/地租責任建議」頁面訂明,差餉方面,業主同佔用人都有繳納責任;地租方面,根據《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 515 章),政府可向物業業主或差餉繳納人要求繳交地租。以下只引述署方口徑,唔係律師意見。
租約只係業主同租客之間點樣分擔,租約寫明租客承擔,唔等於業主在政府面前一定唔使負責。簽約前必須寫清楚邊個實際承擔、點樣交收、搬遷時點樣結清,唔好只靠口頭承諾。
實務上,商戶簽約前應該問清楚徵收通知書抬頭係邊個、實際由邊個交、交完點樣俾收據對方核對。租約點樣分擔差餉地租、欠繳時業主與租客之間的追討安排,屬於租約條款與法律問題,如有疑問應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五、每季繳費實務
差餉物業估價署《差餉及地租簡介》訂明,差餉及地租分四季預繳,每季第一個月即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發出徵收通知書,通知書列明最後繳款日期。繳款日期按通知書列明的最後繳款日期,本篇不自編統一截止日;繳款方式按徵收通知書列明的繳款方式。
差餉物業估價署新業主建議頁面及多份估價署新聞公報訂明,逾期即時加徵 5% 附加費;逾期六個月仍未清繳,再加徵總欠款(包括已加徵的 5% 附加費)10% 附加費;政府可採取法律行動追收欠款。逾期附加費試算:以每季合計 4,800 元逾期未繳為例。逾期即時加徵 5% 等於 4,800 乘以 5% 等於 240 元。逾期六個月仍未清繳,再加徵(4,800 加 240)乘以 10% 等於 504 元。總應繳等於 4,800 加 240 加 504 等於 5,544 元。第二筆 10% 的基數包括已加徵的 5% 附加費,不可只按原欠款 4,800 元計算。欠繳地租(包括業權轉易前累欠的)可導致政府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 126 章)收回物業,業主要付出額外費用才可取回物業。
差餉物業估價署反對估價常見問題頁面訂明,差餉及地租須按原應課差餉租值如期繳交,逾期繳交須繳附加費;如因反對或上訴而修訂應課差餉租值,差餉及地租的調整會在往後的徵收通知書作出。提出反對唔等於可以暫停繳交,商戶在反對期間仍然要按原估價繳交。
六、全面重估與建議書
差餉物業估價署反對估價常見問題頁面訂明,每年一次全面重估,新估價冊及地租登記冊於三月公布、公開供查閱至同年五月三十一日。
同一頁面訂明,如不服新應課差餉租值,須在五月三十一日前以指明表格 R20A 提出建議書;署長無權接受逾期建議書;決定通知書 R22A 會在同年十二月一日前發出,確認原估價、修訂應課差餉租值、或確認物業是否須評估差餉。
每年窗口以每年一次的週期理解,商戶應在公布後查閱自己舖位的登載租值,唔好等到收到徵收通知書先至發現估價有出入。錯過窗口,署長無權接受逾期建議書;商戶應向估價署查詢仲有冇其他適用途徑。
七、臨時估價與其他反對
差餉物業估價署反對估價常見問題頁面訂明,臨時估價主要適用於新建成或經結構改動的物業;非住宅物業一般由佔用許可證/同意轉讓/同意租賃/合格證明書發出日起 180 日起、或由物業首次被佔用日起(以較早者為準)開始繳納差餉及/或地租。住宅物業為 90 日,唔好混淆。
同一頁面訂明,不服臨時估價,須在臨時估價通知書送達後 28 日內以指明表格 R23A 提出反對;決定通知書會在 28 日反對期屆滿後六個月內發出;不服決定,可在決定通知書送達後 28 日內向土地審裁處上訴,上訴須繳費。
28 日期限由通知書送達起計,商戶收到通知書應即時記錄日期,預留時間準備理據同文件,唔好拖到限期尾先至處理。
八、簽約前與搬遷時的檢查清單
差餉物業估價署新業主建議頁面訂明,買賣物業時須查閱物業全部差餉及/或地租帳目結餘,可用物業資訊網「查詢差餉及/或地租帳目」服務或表格 RVD 1009;確保成交前已繳清差餉及地租;成交後盡快通知估價署更改登記繳納人姓名及/或通訊地址。租用舖位雖然唔係買賣,簽約前同樣應該查清帳目結餘,避免接手前欠款。
差餉物業估價署《香港差餉稅制》訂明,申索退還空置土地的差餉,須在差餉最後繳款日期之後 24 個月內以指明表格向估價署署長申請;如署長信納整幅土地於申索期間空置,便會全數退還已繳差餉。原文講的是空置土地,唔好理解為任何空置舖位都可退還差餉。差餉物業估價署官方詞彙表訂明,應課差餉租值不超過 3,000 元的物業獲豁免評估差餉,亦不會發出地租徵收通知書;呢個係門檻豁免,唔係空置豁免。
差餉物業估價署新業主建議頁面及估價署新聞公報列明,估價署查詢熱線 2152 0111,地址為九龍長沙灣道 303 號長沙灣政府合署 15 樓。POS 只做付款方式記錄/分類對數,唔會代繳差餉地租;如需一套可以記錄付款方式、分類對數的收銀安排,可以聯絡 POSKing:電話/WhatsApp +852 2186 8010;地址係新界沙田石門安麗街18號達利廣場1209室;每日 12:00–19:00。POS 系統+收銀鏡頭套裝 HK$4,950,買斷免月費。
差餉係稅項,地租係按租契繳付的租金;舖位差餉一律按應課差餉租值 5%、地租按 3% 計算。業主同佔用人都有繳納差餉責任,反對期間仍須按原估價繳交;不服全面重估要在五月三十一日前以 R20A 提出建議書,不服臨時估價要在通知書送達後 28 日內以 R23A 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