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市試用期員工考核管理:點樣評、點樣記錄、點樣決定
第一節:試用期長度無法例限制,香港慣常一至三個月
香港法例對試用期嘅長度並無限制。期限通常為一個月至六個月,亦有更短或更長嘅情況;香港門市慣常做法係一至三個月。長度本身唔係法定概念,而係僱傭合約入面嘅約定條款,所以寫得幾長、幾時完,都要白紙黑字寫喺合約入面,唔好靠口頭約定。
合約入面除咗寫明試用期幾長,仲要寫明考核準則、通知期安排、同埋試用期滿之後點樣確認轉正。合約寫得愈清楚,日後考核出現爭議,雙方就愈有依據。試用期長短唔會影響法定權益嘅累積,呢點後面會再講。(來源:CLIC 社區法網《僱傭糾紛》,查閱日期:2026-10-20)
第二節:試用期員工都計入連續性合約,權益照樣累積
好多店主以為「仲係試用期」就等於乜權益都未有,呢個係誤解。根據 2026-01-18 起生效嘅修訂口徑,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並且每星期最少工作 17 小時,就屬於連續性合約;如果某一星期工作少於 17 小時,就睇該星期及其緊接過去三星期組成嘅四星期期間,合共工作有冇達到 68 小時。判斷係逐星期進行,68 小時嗰肢只喺某星期少於 17 小時先會觸發,而首三星期因為湊唔齊「該星期加過去三星期」,係用唔到 68 小時嗰肢嘅。
有關僱傭合約係唔係連續性合約出現爭論,舉證責任喺僱主嗰邊。一旦員工符合連續性合約同其他條件,法定權益就照計,試用期本身唔係擋箭牌: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嘅僱員,首十二個月每月累積兩日有薪病假,之後每月四日,最多累積一百二十日;僱主亦要喺僱員受僱首六十日內,為十八至六十四歲嘅全職同兼職僱員登記強積金計劃,試用期唔影響呢個六十日規則。年終酬金方面,如合約有明確試用期協議,計算係唔係合資格享有按比例年終酬金嗰陣,首三個月試用期唔計入;但減去試用期之後仍然符合「酬金期內受僱唔少於三個月」嘅話,僱主計算按比例金額嗰陣,就必須將整段受僱期(包括試用期)計算在內。另外,喺法定假期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唔少於三個月嘅僱員,係有權享有假日薪酬嘅。(來源:勞工處「修訂《僱傭條例》『連續性合約』的規定」專題頁、勞工處《僱傭條例簡介》第八章、積金局僱主 FAQ、CLIC 社區法網《僱傭糾紛》,查閱日期:2026-10-20)
第三節:考核準則要書面、具體,入職第一日就要講明
考核最常見嘅爭議,唔係員工做得好唔好,而係「用咩標準評」從來冇講清楚。門市崗位嘅考核準則,應該喺入職嗰陣就以書面交代:收銀準確度、找續同對數流程、顧客服務態度、守時同出勤、店面清潔同陳列執行、遵守公司政策等。準則要具體到可以觀察同記錄,例如「收銀差錯次數」就比「工作態度認真」容易評核得多。
書面準則有兩個作用:第一,員工知道要達到咩水平;第二,日後無論係通過、延長定終止,都有客觀依據。勞工處指出,即時解僱係嚴重嘅紀律處分,只適用於僱員犯非常嚴重過失,或者經多次警告仍然冇改善嘅情況——「多次警告」正正依賴平時嘅書面記錄。冇記錄,就冇多次警告可言。(來源:勞工處《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問答全文(終止僱傭合約)問2,查閱日期:2026-10-20)
第四節:定期面談加書面記錄,先至係有效嘅考核證據
考核唔係試用期最後一日先一次過評分。實務上,試用期內至少安排一至兩次正式面談:中期檢討同埋期滿前評估。每次面談都要有書面記錄,列明表現達標嘅地方、同埋需要改善嘅地方,雙方簽名確認。員工簽咗名,日後就唔會出現「冇人同我講過」嘅爭拗。
如果表現未達標,書面警告要即時發出,寫明事件、日期、違反咗邊條準則、同埋改善期限。口頭提醒可以有,但唔可以代替書面記錄。記住,勞工處同 CLIC 都冇提供任何官方考核評分表或者法定試用期評核範本,市面上有任何自稱「官方範本」嘅表格都唔好當係法例要求;店主應該用自己公司嘅書面準則同記錄格式。(來源:勞工處《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問答全文(終止僱傭合約)問2,查閱日期:2026-10-20)
第五節:試用期首個月內,勞資雙方都可免通知期終止合約
呢條係試用期管理最關鍵嘅法例規則:喺試用期嘅首個月內,僱主或者僱員任何一方,都可以無須通知期、無須代通知金終止僱傭合約。呢條規則對勞資雙方係對等適用嘅,唔係僱主單方面嘅特權,僱員一樣可以用。
對門市嚟講,呢個首個月其實就係雙方嘅「磨合觀察期」。如果第一個月已經發現員工完全唔適合崗位——例如多次收銀出錯、屢次遲到、唔遵守基本店規——店主可以喺首個月內作出決定,程序上最簡單。但即使法例容許免通知期終止,店主都應該保留基本嘅書面記錄,說明終止原因,保障自己。(來源:勞工處《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問答全文(終止僱傭合約)問1表一,查閱日期:2026-10-20)
第六節:試用期首個月之後,通知期唔少於七日
過咗試用期首個月,終止合約就要跟通知期規則。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嘅,就依照合約訂明嘅通知期,但唔可以少過七日;合約冇明確規定嘅,就唔少於七日通知。呢條規則同樣對僱主同僱員雙方對等適用。至於已經完成試用期、或者合約本身冇試用期嘅連續性合約員工,合約有訂明就跟合約但唔少於七日,冇訂明就唔少於一個月通知。
另外要留意,法定年假唔可以計算喺終止合約嘅通知期之內。終審法院曾經裁決,呢個限制唔適用於僱員辭職嗰陣喺通知期內放取預先安排好嘅年假,但嗰個屬於個別個案,要視乎實際情況,有爭議最終由法庭裁決。店主處理離職交接嗰陣,最好預留足夠時間,唔好將年假同通知期混為一談。(來源:勞工處《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問答全文(終止僱傭合約)問1表一、問3,查閱日期:2026-10-20)
第七節:即時解僱係僱主權力,即時終止係僱員權利,方向唔好調轉
《僱傭條例》將兩種即時終止分得好清楚:即時解僱(s.9 四項理由)係僱主嘅權力,即時終止(s.10 三項理由)係僱員嘅權利。寫合約、寫員工手冊或者做考核決定嗰陣,呢個方向絕對唔可以寫反——唔可以將只適用於僱主嘅即時解僱理由寫成僱員嘅義務,亦唔可以將僱員專屬嘅即時終止權利寫成僱主嘅要求。
即時解僱係嚴重嘅紀律處分,只適用於僱員犯非常嚴重過失,或者經多次警告仍然冇改善嘅情況。換句話講,第四節講嘅書面警告記錄,喺呢度就直接影響即時解僱嘅合法性基礎。冇警告記錄就即時解僱,風險好高。
仲有,試用期唔會免除法定解僱限制:僱主唔可以解僱已經證實懷孕並且已經發出懷孕通知嘅僱員,唔可以喺僱員有薪病假期間解僱,唔可以因為僱員參與職工會活動或者向當局提供證據而解僱,工傷未達成補償協議之前亦唔可以解僱。呢啲限制喺試用期內同樣適用。(來源:勞工處《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問答全文(終止僱傭合約)問2,查閱日期:2026-10-20)
第八節:扣薪唔係考核工具,延長試用期要睇合約有冇寫
有店主會諗:員工表現差,扣人工當係懲罰。呢個諗法喺法例上行唔通。僱主扣減工資只限法定情況,包括缺勤按比例扣除、疏忽導致財物損壞(每次按值計算、上限三百元,該類扣除總額唔超過該工資期工資四分之一)、取回預支或多付工資等八項。安全口徑係:同一工資期各項扣除總額(缺勤扣除除外)不得超過該工資期應付工資的一半;獲勞工處處長書面批准方可超出一半。非法扣除工資一經定罪,最高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考核扣分同扣人工係兩回事,表現差應該用警告同考核決定處理,唔係用扣薪。
至於延長試用期,法例並無明文規定延長機制,僱主可唔可以延長,要視乎僱傭合約有冇相關條款。合約冇寫,僱主就唔可以單方面話延長。合約有寫嘅話,延長嗰陣都要書面通知員工,列明延長幾長同埋新嘅考核期,同樣要雙方確認。(來源:CLIC 社區法網《僱傭糾紛》扣減工資一節;勞工處《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問答全文,查閱日期:2026-10-20)
第九節:通過、延長、終止——三個決定點樣做
去到試用期尾聲,店主面對三個選項。第一,通過試用期:書面確認轉正,列明生效日期同埋之後適用嘅通知期安排,雙方簽名存檔。第二,延長試用期:只適用於合約有訂明延長條款嘅情況,書面列明延長期限同埋今次要達到嘅具體改善目標。第三,終止僱傭合約:跟返第五、六節嘅通知期規則,首個月內可免通知期,首個月之後唔少於七日通知;終止嗰陣嘅款項安排,例如未發放工資、代通知金、年假薪酬等細則,詳細解僱補償計算見本系列相關文章。
無論邊個決定,書面記錄都係核心:考核準則、面談記錄、警告信、決定通知書,四樣齊晒,先至經得起日後任何爭議。門市人手流動大,制度化嘅考核流程唔係為咗刁難員工,而係保障返間舖頭同埋認真做嘢嘅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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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長度無法例限制,香港門市慣常一至三個月,長度同考核安排要寫入合約。試用期員工一樣計入連續性合約,病假、強積金、假日薪酬等權益照樣累積。考核準則要書面具體,定期面談同書面警告記錄係日後任何去留決定嘅證據基礎。首個月內雙方可免通知期終止,之後唔少於七日通知;即時解僱係僱主權力、即時終止係僱員權利,方向唔好調轉。扣薪唔係考核工具,延長試用期要睇合約有冇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