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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攻略2026-10-18·9 分鐘閱讀·POSKing 團隊

店內海報同傳單宣傳合規:原價折扣、遺漏資料、店外張貼同派傳單指南

店內海報寫錯一句,唔止係文案問題,更可能觸犯《商品說明條例》。本文拆解海報內容要守的真實、完整、不誤導三個要求,原價折扣點樣寫比較基準,店外張貼海報同易拉架要取得邊個准許,以及派傳單的阻礙同亂拋垃圾風險,幫商戶分開檢查內容、地點同派發方式。
店內海報同傳單宣傳合規:原價折扣、遺漏資料、店外張貼同派傳單指南

一、先講結論:海報內容同展示地點要分開判斷

本文只處理線下宣傳品,包括店內海報、店內展示牌、店外張貼海報、易拉架及派發傳單。

網上社交媒體宣傳的合規要求,見本系列 post-215《商戶社交媒體宣傳合規:優惠廣告、客戶相片、KOL 合作實務》。該篇文章處理社交平台優惠貼文、客戶相片同意同 KOL 合作披露,網上宣傳規則以該篇文章為準。

店內海報價錢標示的實務操作,見本系列 post-69《香港商戶標價實務:價錢牌、原價折扣、餌誘式廣告同收銀價不一致點處理》。該篇文章處理標價格式同收銀價核對,本文的重點係宣傳內容是否真實、完整同唔誤導,以及展示地點同派發方式是否合規。

內容合規同展示地點合規需要分開判斷:一張內容真實的海報,貼錯地方一樣可以觸犯展示規定;一張展示地點無問題的海報,內容失實一樣可以觸犯商品說明規定。

本文引述的法例內容為大意,並非逐字引述條文原文,具體情況應諮詢法律專業人士或向相關部門查詢。本文並非法律意見。

二、《商品說明條例》對海報內容的基本框架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列明,《商品說明條例》第 362 章經修訂後,涵蓋貨品及服務,禁止的不良營商手法包括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以及不當地接受付款。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列明,第 2 條有關貨品的商品說明,包括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作出的指示,涵蓋價格、價格如何計算,或是否存在任何價格優勢或折扣,以及製造、生產、加工或再加工的人。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列明,第 2 條有關服務的商品說明,包括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作出的指示,涵蓋由何人供應或將供應服務。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列明,第 7 條禁止任何人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任何貨品,或供應或要約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亦禁止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售賣用途。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列明,第 7A 條禁止商戶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向消費者供應或要約供應的服務,或供應或要約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服務。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列明,第 13E 條禁止商戶向消費者作出屬於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列明,誤導性遺漏包括在其事實背景下遺漏重要資料、隱藏重要資料、以不清晰、難理解、含糊或不適時的方式提供重要資料,或未能識別其商業用意,並且因此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若非如此便不會作出的交易決定。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列明,如營業行為屬於購買邀請,價格資料屬於重要資料,除非已從上下文顯而易見。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列明,第 13F 條禁止商戶向消費者作出屬於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列明,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指在其事實背景下,考慮其所有特徵及情況,透過騷擾、威迫或不當影響,嚴重損害或相當可能嚴重損害一般消費者就有關產品的選擇或行為自由,並且因此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消費者作出若非如此便不會作出的交易決定。

二手轉載的社區法網《商品說明條例》整理列明,第 13G 條有關餌誘式廣告宣傳的判斷,考慮商戶經營業務的市場性質及廣告性質後,如沒有合理理由相信商戶能夠以廣告價格提供產品,或商戶未能在合理期間內以合理數量以該價格提供廣告產品,即屬於餌誘式廣告宣傳。

二手轉載的社區法網《商品說明條例》整理列明,如廣告清楚列明優惠持續時間或以廣告價格提供的數量,而商戶亦按該期間及數量以該價格提供產品,則不屬於餌誘式廣告宣傳。

二手轉載的社區法網《商品說明條例》整理列明,第 13H 條有關先誘後轉的判斷,商戶以指定價格作出購買邀請,意圖推廣不同產品,並拒絕向消費者展示或示範產品、拒絕接受產品訂單或在合理時間內交付,或展示或示範有缺陷的產品樣本,即屬先誘後轉。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列明,第 13I 條禁止商戶作出構成不當地接受付款的營業行為;如商戶接受付款時意圖不供應產品或供應實質上不同的產品,或沒有合理理由相信商戶能夠在合理期間內供應產品,即屬於不當地接受付款。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列明,第 13D 條有關一般消費者的實質特徵,包括合理地掌握資訊、合理地觀察及謹慎。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列明,上述罪行的最高罰則為罰款 500,000 元及監禁 5 年。

香港海關 2014 年 2 月 12 日新聞公報列明,根據第 362 章,任何人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或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售賣用途,即屬刑事罪行,定罪後最高罰則為罰款 500,000 元及監禁 5 年。

各條文是否各自設有簡易程序與公訴程序的分級罰則,本文未能在合併條文一手來源中確認,商戶引用罰則時,應以海關小冊子及海關新聞公報的最高罰則為準。

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文件列明,香港海關是第 362 章的主要執法機關。

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文件列明,通訊事務管理局獲賦予共同管轄權,只限於《廣播條例》第 562 章及《電訊條例》第 106 章下的持牌人作出與根據相關條例提供廣播服務或電訊服務有直接關連的營業行為,執行公平營商條文。

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文件列明,海關及通訊局於 2013 年 7 月 15 日發出《執法指引》,就公平營商條文的實施提供指引,並說明執法機關行使權力的方式。

二手轉載的社區法網《商品說明條例》整理列明,《執法指引》不能亦不旨在規定商戶須以特定方式經營業務,只是指引何種行為可能構成違反公平營商條文。

二手轉載的社區法網《商品說明條例》整理列明,指引不具法律約束力,亦不是附屬法例,商戶違反指引本身不會招致民事或刑事責任。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列明,第 30L 條設立民事遵從機制,執法機關可代替檢控,在取得律政司司長同意後,接受商戶書面承諾,承諾不繼續或重複有關行為,以鼓勵遵從及迅速解決違規。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收錄的承諾個案,承諾期普遍為兩年,並要求商戶為員工設立遵從計劃及執行措施。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收錄的承諾個案顯示,承諾不代表法庭定罪,但代表執法機關認為有關行為涉嫌構成罪行。

二手轉載的社區法網《商品說明條例》整理列明,執法機關可向法院申請禁制令,命令商戶不繼續或重複或作出違規行為,相關條文為第 30P 條及第 30Q 條。

三、原價同折扣:比較基準講清楚,算式正確唔等於原價真實

香港海關 2014 年 2 月 12 日新聞公報列明,價格是其中一項最能影響購買決定的重要資料,如傳達與價格有關的虛假或誤導資料,消費者作出知情選擇的能力會受妨礙。

香港海關 2014 年 2 月 12 日新聞公報列明,如商戶作出價格比較,應能清楚顯示正在比較甚麼價格,並顯示有關聲稱準確及有效,尤其須顯示聲稱的價格優勢是真實的。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第 B2 個案列明,虛構原價即使算術正確,仍然涉嫌構成虛假商品說明,商戶不能以折扣百分比計算正確作為抗辯,關鍵是原價是否真實存在。

香港海關 2014 年 2 月 12 日新聞公報列明,油麻地一間超級市場展示某品牌薯片價格牌,標示正價 5.5 元,特價 11.5 元買兩件,海關調查發現,單件分開購買兩件的總價,實際低於聲稱的特價。

香港海關 2014 年 2 月 12 日新聞公報列明,該超級市場早前於觀塘裁判法院承認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罪名,被判罰款 10,000 元。

按上面數字計算,比較基準為單件正價分開購買兩件,5.5 乘以 2 等於 11.0,聲稱特價 11.5 比單件分開購買總價高 0.5 元。

按上面數字計算,0.5 除以 11.0 等於 4.5%,所謂特價實際上比正價分開購買更貴,不存在價格優勢。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第 B2 號個案列明,某公司透過團購網站以團購價每包 168 元出售大米,並標示對比原價 260 元的推廣折扣為 35%。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第 B2 號個案列明,海關指有關做法誤導消費者以為團購價 168 元是真實折扣,而事實上大米從未以每包 260 元出售。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第 B2 號個案列明,該公司涉嫌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產品,商戶承諾兩年內不作出同類或實質類似行為,並為員工設立遵從計劃。

按上面數字計算,比較基準為聲稱原價 260 元,260 減 168 等於 92,92 除以 260 等於 35.4%,四捨五入為 35%。

按上面數字計算,百分比算術正確,但原價前提不成立,折扣聲稱仍然不成立。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第 A1 號個案列明,連鎖超級市場分店展示挪威煙三文魚,標示正價 39.9 元,特價 29.9 元,但收銀處收取 34.9 元;另一分店展示辣肉腸,標示正價 13.9 元,特價 7.9 元,但收銀處收取 13.9 元。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第 A1 號個案列明,該超級市場被判罰款 180,000 元,罪名為供應及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售賣用途。

按上面數字計算,三文魚的比較基準為標示正價 39.9 元,聲稱減價為 39.9 減 29.9 等於 10.0,10.0 除以 39.9 等於 25.1%。

按上面數字計算,三文魚實際收取 34.9,實際減價為 39.9 減 34.9 等於 5.0,5.0 除以 39.9 等於 12.5%,少給折扣 5.0 元。

按上面數字計算,辣肉腸的比較基準為標示正價 13.9 元,聲稱減價為 13.9 減 7.9 等於 6.0,6.0 除以 13.9 等於 43.2%。

按上面數字計算,辣肉腸實際收取 13.9,實際減價為零,少給折扣 6.0 元。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第 B3 號個案列明,迷你倉公司職員聲稱倉庫面積為 54 平方呎,調查後發現實際面積只有 44 平方呎。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第 B3 號個案列明,該公司涉嫌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服務,商戶承諾兩年內不作出同類或實質類似行為,並設立遵從計劃。

按上面數字計算,以實際面積 44 平方呎為基準,54 減 44 等於 10,10 除以 44 等於 22.7%,即聲稱面積比實際面積高 22.7%。

按上面數字計算,以聲稱面積 54 平方呎為基準,10 除以 54 等於 18.5%,即實際面積比聲稱面積少 18.5%。

海報上列明面積或折扣時,須註明比較基準,否則同一組數字可以得出兩個唔同百分比。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第 A10 號個案列明,參茸海味店職員未清楚說明計價單位,花膠價格牌以較大字體顯示 580,量詞每両以較小字體顯示於右下角。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第 A10 號個案列明,訪客誤以為每斤 580 元,職員在花膠切片後要求收取 10,000 元,並揭示花膠以每両 580 元計價。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第 A10 號個案列明,該職員被判誤導性遺漏罪名,監禁 10 星期及須向受害人賠償 10,000 元。

按上面數字計算,以 1 斤等於 16 両換算,每斤按每両計價應為 580 乘以 16 等於 9,280 元。

按上面數字計算,10,000 除以 580 等於 17.2 両,與小冊子所述略多於 17 両一致。

該個案的重點不是算術錯誤,而是價格牌以字體大小及位置隱藏計價單位,導致消費者誤解。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第 A3 號個案列明,餐廳餐牌標示福建式鮑魚炒飯,政府化驗所檢驗後確認所謂鮑魚實際為海螺,並非鮑魚,與餐牌商品說明不符。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第 A3 號個案列明,該餐廳被判罰款 5,000 元,罪名為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食物。

海報及餐牌上的食材名稱屬於商品說明,名稱與實際食材不符即構成風險。

按海關小冊子及新聞公報的執法原則,原價須是真實存在、可證明的價格。

商戶應保留能證明原價的紀錄,例如在同一店舖以原價實際售賣的紀錄、價格生效日期及適用條件。

只憑內部定價或未曾執行的標價,不等於原價。

折扣比較須清楚顯示比較基礎,包括比較哪一個價格、哪一段期間、哪一種數量或組合、是否包括配件、運費或附加費。

價格牌上的正價與收銀實際收費必須一致,海報標示特價而收銀收取不同價格,正是上面第 A1 號個案的情況。

限量或限時優惠應在宣傳品上清楚列明優惠持續時間或供應數量,並按該期間及數量以該價格提供產品。

原價是否須已維持指定日數才可作比較,本文未能在海關小冊子及新聞公報中找到一條硬性規定。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及香港海關 2014 年 2 月 12 日新聞公報只要求價格比較須清楚及真實,未訂出指定日數,商戶不應自行假設存在某個日數規定。

折扣百分比是否須以特定方式四捨五入,本文未能在海關小冊子及新聞公報中找到硬性規定,上面日本米個案的百分比只報告算術結果。

四、海報遺漏重要資料同其他高風險字眼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第 A11 號個案列明,日本餐廳在晚餐時段向顧客收取 10% 附加費,但未在餐牌上標示,亦未以任何方式告知顧客,顧客直至看到帳單才知道附加費。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第 A11 號個案列明,調查證實餐廳作出誤導性遺漏,該餐廳被判罰款 4,000 元。

按上面數字計算,假設情境的帳面金額為 100 元,10% 附加費等於 10 元,應付總額為 110 元。

該個案的重點不是附加費本身是否合法,而是未在交易前告知。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第 A9 號個案列明,美容院在未告知消費者所有現有客戶及設備將由另一經營者接管的情況下,招攬消費者購買預繳服務計劃。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第 A9 號個案列明,即使服務水平及質素可能不受影響,該重要資料對一般消費者作出知情交易決定至關重要,該美容院董事被判誤導性遺漏罪名,罰款 4,000 元。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第 A2 號個案列明,日本餐廳自助餐廣告標示多款食物及飲品無限供應,但餐廳未能提供部分標示食物及飲品。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第 A2 號個案列明,該餐廳被判罰款 36,000 元,罪名為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燒烤自助餐。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第 A16 號及第 A17 號個案列明,商戶在明知公司將結業或已清盤後仍收取款項,或在明知無法持續經營下仍收取預繳課程費用,屬於不當地接受付款。

海報宣傳預繳優惠時,商戶的供應能力屬於重要背景。

海報如宣傳價格、套餐、預繳或服務,須在海報表面列明影響交易決定的重要條件,例如附加費、適用時段、適用分店、名額、有效期、退款或轉讓安排。

把重要條件只放在另一張紙、只在付款時口頭說明,或以極小字體放在角落,不等於已提供重要資料。

海報上的保養、保用、退換、退款、免費、包郵、包安裝等承諾,屬於服務商品說明,須與實際條款一致。

如有條件,應在海報上列明條件,而不是只寫承諾而隱藏條件。

海報上的原廠、授權、官方、獨家、全港、第一、最好、最低價、最平、保證、永久等字眼,全部屬於商品說明範疇。

商戶如使用該等字眼,須能以事實證明,否則不應使用。

海關是否已就全港最平或全港第一等字眼訂出獨立判斷標準,本文未能在海關小冊子及新聞公報中找到相關標準。

使用該等字眼本身不應被理解為自動違法,關鍵係聲稱與事實是否相符。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第 A8 號個案列明,羽毛球教練透過社交平台、卡片及宣傳海報,聲稱自己是前香港隊成員及曾參加亞運會,調查發現,他只是在十多年前參加精英培訓計劃,從未獲選為香港隊成員。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第 A8 號個案列明,該教練被判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要約供應的服務罪名,判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第 B1 號個案列明,麵包店在廣告資料、陳述及網上推廣中,將麵包產品宣傳為天然製造及無添加,但未有闡述或進一步解釋該等字眼的意思。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第 B1 號個案列明,由於部分產品含有人工香精,採用該等描述會令消費者誤以為沒有使用添加劑,該麵包店涉嫌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產品。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第 B1 號個案列明,商戶承諾兩年內不作出同類或實質類似行為,並為員工設立遵從計劃。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第 A7 號個案列明,外傭中介在提供中介服務過程中,聲稱緬甸女傭在香港沒有工作經驗,但調查發現女傭曾在香港工作 4 天。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第 A7 號個案列明,該中介及經理被判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供應服務罪名,分別罰款 8,000 元及 4,000 元,並須向受害人賠償合共 10,969 元。

按上面數字計算,8,000 加 4,000 等於 12,000,屬於罰款總額。

按上面數字計算,賠償 10,969 屬於另計款項,不應與罰款相加為同一筆款項。

海報上的前後對比、效果聲稱、客戶評價,應與事實一致。

評價如屬個別個案,不應表述為普遍結果。

五、威嚇式銷售同餌誘:海報文字同銷售過程分開評估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第 A12 號個案列明,三名美容院職員以檢查胸部為藉口,稱消費者胸部有硬塊可能變成乳癌,並持續勸說超過 1.5 小時,令消費者在焦慮及煩擾下不情願地購買 140,000 元身體護理套餐。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第 A12 號個案列明,三名職員被判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罪名,其中一人被判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另外兩人各被判監禁 3 個月。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第 A15 號個案列明,健身顧問以免費試用計劃為藉口,在未經消費者許可下使用消費者信用卡購買價值 10,764 元的 2 年健身會籍。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第 A15 號個案列明,消費者要求取消合約時,銷售經理以大力拍枱、厲聲回應及用手擋門阻止消費者離開,意圖令消費者作出交易決定。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條例案例小冊子》第 A15 號個案列明,兩人分別被判虛假商品說明及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罪名,分別被判 120 小時及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

海報本身的文字不構成威嚇,不代表海報引發的銷售過程沒有威嚇風險。

海報如以健康恐嚇、限時壓迫或人手圍堵方式配合銷售,海報內容同銷售過程須分開評估。

二手轉載的社區法網《商品說明條例》整理列明,商戶以指定價格作出購買邀請,意圖推廣不同產品,並拒絕向消費者展示或示範產品、拒絕接受產品訂單或在合理時間內交付,或展示或示範有缺陷的產品樣本,即屬先誘後轉。

海報如以低價吸引顧客到店,但到店後拒絕展示產品、拒絕接受訂單、拒絕在合理時間內交付,或展示有缺陷樣本以轉推另一產品,屬於先誘後轉的風險類型。

六、店外張貼海報同易拉架:准許主體唔同,招牌另有審批

食物環境衞生署 2020 年 12 月 8 日新聞公報列明,《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132 章第 104A(1) 條規定,任何人在政府土地上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而未獲准許,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10,000 元及就持續罪行被判每日罰款 300 元。

食物環境衞生署 2020 年 12 月 8 日新聞公報列明,食環署人員可移走商業宣傳品及展示裝置,並向有關人士追討移走費用。

食物環境衞生署深水埗區議會文件 104/17 列明,第 104A(2) 條規定,任何人在私人土地上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而未獲土地擁有人或佔用人書面准許,亦屬違法。

食物環境衞生署深水埗區議會文件 104/17 列明,第 104C 條規定,凡招貼或海報在違反第 104A(1) 條下展示,主管當局可將有關招貼或海報移走,並向有關人士追討移走費用。

食物環境衞生署深水埗區議會文件 104/17 列明,第 104E(4) 條規定,招貼或海報並不包括任何用作展示招貼或海報的構築物、器具或廣告板。

食物環境衞生署深水埗區議會文件 104/17 列明,易拉架、A 字板及標語牌等器具本身不屬於招貼或海報,不過,由於有關器具被利用來展示未經許可的招貼或海報,有關推銷人士便觸犯第 132 章第 104A(2) 條。

食物環境衞生署深水埗區議會文件 104/17 列明,食環署人員可根據《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第 570 章,向此種形式非法展示招貼或海報的人士即場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

食物環境衞生署深水埗區議會文件 104/17 列明,第 104D 條規定,食環署人員在有足夠證據下,可向宣傳品受益人提出檢控,受益人指除違反第 104A(1) 條規定的人士外,即遭受定額罰款通知書檢控的人士以外的人。

立法會答問列明,食環署會在有足夠證據下,根據第 104D(1) 條向可能因展示宣傳品而受益的人提出檢控。

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文件列明,第 570 章通知書編號 01,未經准許而展示招貼或海報(第 132 章第 104A(2) 條)的定額罰款為 3,000 元。

食物環境衞生署 2018 年 11 月 20 日屯門區議會回應曾說明,根據第 570 章向違規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罰款 1,500 元。

按上面數字計算,3,000 減 1,500 等於 1,500,兩份文件的金額不同,本文以 2025 年立法會文件的 3,000 元為最新找到的金額,不會沿用 2018 年的 1,500 元。

食物環境衞生署 2020 年 12 月 8 日新聞公報列明,食環署在深水埗福華街一帶加強執法,移走 8 張海報及支架,經調查後向受益人即電訊公司發出 3 張傳票,指其在政府土地上未經許可展示商業宣傳品。

食物環境衞生署 2020 年 12 月 8 日新聞公報列明,該公司被定罪,罰款合共 30,000 元,每項罪行被判最高罰款 10,000 元。

按上面數字計算,3 乘以 10,000 等於 30,000,與公報所述合共罰款一致。

食物環境衞生署同一份新聞公報的數字顯示,被移走的 8 張海報屬於被移走數量,不等於傳票數目,兩者不應混淆。

食物環境衞生署深水埗區議會文件 104/17 列明,在 2017 年 7 月中至 8 月的兩個月內,食環署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 29 張,檢控擺放物品導致阻礙人士 33 宗,檢控商業宣傳品受益人個案 12 宗,撿走易拉架及相關商業宣傳品 142 個。

該等數字屬於該區該時段的執法數字,不是全港數字,不應表述為全港執法總數。

按上面第 104A 條的規定,在行人路、政府土地或未獲准許的私人土地展示海報或易拉架,即使海報內容真實,仍可能因未獲准許而觸犯第 104A 條。

商戶即使沒有親自張貼海報,如聘用他人在街上展示宣傳品而宣傳品指向商戶,商戶仍可能被視為受益人而被調查。

商戶應保留與宣傳承辦商的指示紀錄,證明有否要求合法展示。

屋宇署《新招牌》頁面列明,豎設招牌,包括展示面及固定裝置,如純粹為展示任何廣告、作出任何公布或通知,或展示任何視覺影像或其他資料,即屬於受《建築物條例》規管的建築工程。

屋宇署《新招牌》頁面列明,大型招牌如不屬於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的技術規格,須在豎設或更改前取得屋宇署批准圖則及同意展開工程。

屋宇署《新招牌》頁面列明,小型招牌如符合《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訂明技術規格,可透過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豎設或更改。

屋宇署《新招牌》頁面列明,指定豁免工程可無須事先取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亦無須遵從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

1823 政府查詢頁面列明,物業擁有人應先確認擬議改動及加建工程屬於哪一類別。

1823 政府查詢頁面列明,如屬小型工程項目,包括窗戶、窗牆或幕牆,以及附表 1 第 3 部第 2 分部所述的突出式招牌工程,物業擁有人須按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在工程展開前及/或後通知屋宇署,而無須取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

1823 政府查詢頁面列明,如工程屬於指定豁免工程,可無須事先取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亦無須遵從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

1823 政府查詢頁面列明,如工程不屬於小型工程或指定豁免工程,則須按一般申請程序處理。

貼在店內牆身或櫥窗的紙張海報,不等於屋宇署所指的招牌結構,商戶不應把海報的內容合規問題,與招牌結構的批准問題混淆。

按屋宇署及 1823 頁面的分類,伸出店外的招牌結構、突出式招牌、燈箱及電視顯示屏,可能屬於建築工程,須按事先批准、小型工程或指定豁免工程三條路處理。

商戶在店外加裝展示結構前,應向認可人士或註冊承建商確認類別。

按上面第 104A 條的規定,在政府土地展示海報或易拉架,須取得主管當局書面准許;在私人土地展示,須取得土地擁有人或佔用人書面准許,兩種准許的主體不同,不應互相代替。

海報與招牌之間的明確尺寸或結構界線,本文未能在屋宇署文件找到一條適用於所有海報的尺寸界線。

屋宇署文件區分大型招牌、小型招牌及指定豁免工程,商戶不應自行假設存在一個尺寸界線。

在私人商場內展示海報是否須取得商場管理處的額外批准,本文未能在一手來源中找到通用條文,商戶須向所屬商場管理處查詢確認。

商戶如在租用店舖內展示海報,應同時檢查租約、大廈公契及大廈管理規則是否對店內展示、櫥窗展示或店外展示有額外限制。

租約及大廈公契的通用條款,本文未能核實,商戶須按個別租約及大廈文件處理。

七、派傳單:風險來自伴隨行為,牌照要求未見硬性規定

香港警務處頁面列明,《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228 章第 4A 條規定,任何人在沒有合法權限或辯解下,設置或留下,或導致設置或留下任何事項或東西,而該事項或東西阻礙、妨礙或危及,或可能阻礙、妨礙或危及公眾地方內的任何人或車輛,即屬犯罪。

香港警務處頁面列明,第 228 章第 4A 條的罰則為罰款 5,000 元或監禁 3 個月。

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文件列明,編號 06A,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第 228 章第 4A 條)的定額罰款為 6,000 元。

立法會文件列明的定額罰款 6,000 元,與警務處頁面列明的簡易程序定罪罰款 5,000 元屬於不同執法方式,不應互相混淆。

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文件列明,《2025 年公眾衞生及市政(修訂)條例》已於 2025 年 5 月 8 日獲立法會通過,並將於 8 月 17 日生效,該修訂條例在第 132 章加入店鋪阻街罪行,讓食環署可移除涉嫌構成店鋪阻街的物品等,無須借助警方的權力。

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文件列明,編號 1AA,非法店鋪阻街(第 132 章第 86F 條)的定額罰款為 6,000 元。

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文件列明,店鋪阻街罪行的現時執法準則和罰則維持不變。

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文件列明,第 570 章通知書編號 02,將扔棄物或廢物棄置在公眾地方(第 132 章附屬法例 BK《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 4(1) 條)的定額罰款為 3,000 元。

單純將傳單遞給願意接收的途人,本文未能在可核查的一手條文找到說明即屬犯罪的條文。

派傳單的風險主要來自伴隨行為:設置攤位、展示架或貨物而造成阻礙;傳單被隨地棄置而構成亂拋垃圾;以及將傳單張貼或展示而未獲准許。

如派傳單人員在行人路擺放桌子、易拉架、音響或貨物,並阻礙行人或車輛通行,可能觸犯第 228 章第 4A 條或第 132 章第 86F 條。

店鋪如將貨物或宣傳品伸出店外,屬於店鋪阻街的風險範圍。

如傳單被途人隨手棄置,商戶不一定自動等於棄置者,但商戶應避免大量派發容易被棄置的傳單,並避免在容易造成地面垃圾的地點集中派發。

商戶不能以途人棄置為理由,完全排除自身的阻礙或潔淨責任,個別情況須按事實判斷。

派傳單是否須事先向食環署、警方或地政總署申請特定牌照或許可,本文未能核實。

上面各節的許可要求針對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而不是單純派發傳單,兩者不應互相代替。

在港鐵站、商場、屋苑或政府處所內派傳單的附例安排,本文未能在一手來源中找到具體條文,商戶須按個別場所的管理規則處理。

小販條例是否適用於派發免費傳單,本文未能核實,商戶不應假設派傳單即屬小販活動。

八、實務清單同兩個假設情境

以下兩個情境均為假設情境,並非真實個案,用作說明流程。

情境一為假設情境,並非真實個案。假設一間零售店在店內張貼海報,宣傳某款產品原價 500 元,特價 350 元,另加一句全港最平,但店方未能提供該產品曾以 500 元售賣的紀錄,亦未能提供全港價格比較的依據。

按上面數字計算,比較基準為假設原價 500 元,500 減 350 等於 150,150 除以 500 等於 30%,折扣百分比算式正確。

按上面數字計算,算式正確不代表宣傳合規,原價缺乏真實售賣紀錄,全港最平缺乏比較依據,兩項聲稱仍然存在虛假商品說明風險。

情境一建議流程:先下架海報,核對原價紀錄,刪走未能證明的全港最平字眼,改寫比較基準,例如註明比較哪一段期間的店內售價,確認無誤後先至重新張貼。

情境二為假設情境,並非真實個案。假設一間零售店聘用派傳單人員,在店外行人路擺放易拉架及桌子派發傳單,傳單內容真實,但易拉架未獲准許,桌子阻礙行人通道,部分傳單被途人棄置在地上。

情境二建議流程:先收起易拉架及桌子,確認展示准許,派傳單人員只向願意接收的途人遞交傳單,安排人員定時清理附近地面傳單,避免阻礙同亂拋垃圾。

傳單內容真實,不代表展示同派發方式自動合規,內容、展示地點同派發方式要分開檢查。

店內海報檢查清單包括:原價有真實售賣紀錄;折扣比較基準寫清楚;海報價格與收銀價格一致;重要條件在海報表面列明;最高級字眼有事實依據;預繳宣傳有供應能力支持。

店外展示檢查清單包括:確認土地性質;取得正確主體的書面准許;保留承辦商指示紀錄;檢查租約、大廈公契及大廈管理規則。

派傳單檢查清單包括:唔擺放造成阻礙的物品;唔將傳單張貼或展示而未獲准許;避免在容易造成地面垃圾的地點集中派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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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精華總結

海報內容要真實完整:原價要有真實售賣紀錄,折扣要寫明比較基準,重要條件唔好隱藏;店外張貼要取得正確主體的書面准許;派傳單要避免阻礙同亂拋垃圾;內容、地點、派發方式三者分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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