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市店內指示牌與資訊標示管理
一、兩類標示要分開:營運指示牌同無障礙設施指示牌
門市店內標示要分開兩類處理。第一類係門市自己的營運指示牌,包括收銀處、洗手間、出口、營業時間、電話、地址等標示,由商戶自己製作同張貼,內容由商戶自己負責準確。第二類係無障礙設施指示牌,屬於建築物無障礙設計的一部分,適用對象係建築物入面供殘疾人士使用的設施,唔係門市自己的營運標示。兩類標示的來源同要求完全唔同,唔好將無障礙標示的尺寸要求套用到收銀處、營業時間等營運標示。
(來源:屋宇署《Design Manual on Universal Accessibility 2026》第 10.9 節,查閱日期:2026-10-19)無障礙標示要喺建築物內外顯眼同清楚的位置豎立,清楚指示供殘疾人士使用的設施的確實位置。設計有效的標示系統時,必須考慮建築物入面唔同類型使用者的需要同建築物布局的複雜程度。
(來源:屋宇署《Design Manual on Universal Accessibility 2026》第 10.9(1) 節,查閱日期:2026-10-19)國際暢通易達標誌係藍底白輪椅圖案,或者喺深色表面上用白底藍輪椅圖案,要喺顯眼位置提供,用來識別、宣傳同標示以下各項:建築物暢通易達入口;建築物暢通易達出口;供殘疾人士使用的預留泊車設施;供殘疾人士使用的洗手間位置;可使用的垂直循環設施;可使用的衣帽間設施;以及建築物入面特別服務、資訊櫃枱同電話的提供情況。
(來源:屋宇署《Design Manual on Universal Accessibility 2026》第 10.9(2) 節,查閱日期:2026-10-19)方向指示牌要喺顯眼位置提供方向箭頭同視覺資訊,配合國際暢通易達標誌,引導殘疾人士去到暢通易達設施的確實位置。
店內海報同傳單唔屬於本篇的指示牌範圍,海報傳單宣傳合規見《店內海報同傳單宣傳合規:原價折扣、遺漏資料、店外張貼同派傳單指南》(post-241),該篇講海報傳單宣傳合規。
貨品本身的標籤唔屬於本篇範圍,貨品標籤管理見《商戶門市貨品標籤管理:標籤內容、標價一致、更新流程同法例實務》(post-345),該篇講貨品標籤管理。
店外招牌唔屬於本篇範圍,店外招牌規管見《商戶招牌規管實務:合法路徑、檢核計劃與清拆令》(post-163),該篇講店外招牌規管。
二、指示牌種類:收銀處、洗手間、出口、營業時間
收銀處牌指引顧客去邊度付款;洗手間牌指引顧客去邊度搵洗手間;出口牌指引顧客離店方向;營業時間牌顯示門市開門同收門時間;電話牌同地址牌顯示門市聯絡電話同實際地址。呢幾類標示都屬於門市自己的營運指示牌。
按商戶自訂實務建議(目前未見官方標準),營運標示的尺寸、字體、位置標準,目前未見官方來源指定,由門市自行決定,以顧客入店後容易睇到為原則。
按商戶自訂實務建議(目前未見官方標準),營運標示的字眼要簡單直接,例如收銀處牌寫明收銀處位置,洗手間牌寫明洗手間方向,營業時間牌寫明開門同收門時間,唔好用顧客睇唔明的簡稱。
按商戶自訂實務建議(目前未見官方標準),如果門市不設顧客洗手間,洗手間牌就要講清楚店內不設洗手間,唔好掛一個指向店外唔存在位置的方向牌。
三、標示準確性:價錢標示同營業時間標示要分開處理
(來源:政府新聞公報《Traders reminded not to supply goods with false trade description》,查閱日期:2026-10-19)按法例要求,凡涉及價錢、折扣、優惠的店內標示,都要確保聲稱的優惠真實存在。海關 2014 年 2 月 12 日新聞公報記載一個實例:油麻地一間超市一個品牌薯片的價錢牌顯示「正價 5.5,特價 11.5 兩件」,而分開購買兩件的總價實際上低過聲稱的特價,價錢牌會誤導消費者買多啲,以為享有實際上唔存在的價格優惠。
(來源:政府新聞公報《Traders reminded not to supply goods with false trade description》,查閱日期:2026-10-19)算術核對如下:5.5 × 2 = 11.0;聲稱特價 11.5;11.5 − 11.0 = 0.50。分開購買兩件比聲稱特價平 0.50 元,價錢牌聲稱的「特價」優惠實際上唔存在。
(來源:政府新聞公報《Traders reminded not to supply goods with false trade description》,查閱日期:2026-10-19)被告喺 2014 年 2 月 6 日喺觀塘裁判法院承認管有附有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被定罪並罰款 10,000 元。
(來源:政府新聞公報《Traders reminded not to supply goods with false trade description》,查閱日期:2026-10-19)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人在營商或業務過程中供應附有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或者管有附有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以供銷售,即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罰款 500,000 元及監禁 5 年。
(來源:政府新聞公報《Traders reminded not to supply goods with false trade description》,查閱日期:2026-10-19)經修訂的條例喺 2013 年 7 月 19 日生效,「商品說明」涵蓋價錢、價錢的計算方法,或者任何價格優惠或折扣的存在。
(來源:政府新聞公報《Traders reminded not to supply goods with false trade description》,查閱日期:2026-10-19)同一公報提醒商戶:要核實提供畀消費者的產品資料,唔好向消費者提供任何虛假或誤導資料。價錢係最能夠影響購買決定的重要資料之一。如果向消費者傳達任何同價錢有關的虛假或誤導資料,消費者作出知情選擇的能力就會受阻。如果商戶作出價格比較,應該清楚顯示正在比較邊啲價格,並證明有關聲稱準確同有效,尤其係聲稱的任何價格優惠係真實的。
營業時間、電話、地址等非價錢標示屬《商品說明條例》下的「商品說明」一事未核實;親開的來源入面目前未見裁決話呢類標示本身屬於「商品說明」。價錢牌案例的刑事後果,唔好直接套用到營業時間牌。價錢標示的法例要求,同營業時間、電話、地址標示的準確實務,要分開寫,分開處理。
按商戶自訂實務建議(目前未見官方標準),營業時間、電話、地址標示要對回實際情況:營業時間牌對回當日實際開門收門時間;電話牌對回現時接聽的號碼;地址牌對回門市實際地址。任何一處對唔到,就要更正,唔好等顧客上門先至發現資料錯誤。
(來源:消費者委員會《Complaint and Enquiry Channels》,查閱日期:2026-10-19)如果顧客認為貨品或服務與描述不符、送貨延誤,或者對服務唔滿意,可以先直接同商店商討;如果唔成功,建議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消委會職員會喺有可追究理據的個案協助以調停方式磋商。
(來源:消費者委員會《Complaint and Enquiry Channels》,查閱日期:2026-10-19)消費者委員會的投訴同查詢渠道包括電子表格;電話 (852) 2929 2222,長者熱線 (852) 2110 2288,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 09:00–17:30;服務中心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公眾假期除外)09:00–13:00、14:00–18:00。
四、過期標示更新
按商戶自訂實務建議(目前未見官方標準),官方來源目前未見指定店內標示要幾耐檢查一次,或者營業時間更改後幾多日內要更新標示。以下做法屬於商戶自訂,唔係官方規定。
按商戶自訂實務建議(目前未見官方標準),營業時間、電話、地址、收費等資料有變,就要同步更新所有出現同一資料的標示,包括門口牌、收銀處牌、網站、社交專頁,唔好只改其中一處。
按商戶自訂實務建議(目前未見官方標準),門市要定期巡查一次全店標示,睇下有冇過期、褪色、遮擋、破損,發現問題即時處理。
按商戶自訂實務建議(目前未見官方標準),巡查時要逐個標示對回實際情況:營業時間牌對回當日實際開門收門時間;電話牌對回現時接聽的號碼;地址牌對回門市實際地址。對唔到的就要即時更換,唔好等。
五、標示損壞更換
按商戶自訂實務建議(目前未見官方標準),官方來源目前未見指定標示損壞後幾多日內要更換。以下做法屬於商戶自訂,唔係官方規定。
按商戶自訂實務建議(目前未見官方標準),標示甩色、破損、傾斜、被遮擋,就要即時更換或重新固定。更換時要同時核對內容係咪仍然準確,唔好只係照舊印返一張。
(來源:立法會答問《LCQ4: Barrier-free facilities in commercial premises》,查閱日期:2026-10-19)損壞的無障礙設施標示要另外處理:如果屬於建築物已批准的無障礙設施的一部分,擅自移除或更改已批准的無障礙設施屬於可採取行動的僭建工程,唔可以當普通店內標示咁隨意拆除。
六、無障礙標示:強制性規定同建議性規定要分開
(來源:屋宇署《Design Manual on Universal Accessibility 2026》目錄及第 11.1 節,查閱日期:2026-10-19)《設計手冊:暢道通行2026》的目錄顯示,各章分「強制性設計規定」同「建議性設計規定」兩部分;第 11 章係「建議性設計指引」,原文話呢啲係值得推廣的理想特點,建築業界可以按自己的步伐考慮採用,容許彈性。
(來源:立法會《〈2026 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小組委員會報告》,查閱日期:2026-10-19)修訂規例落實 16 項強制性規定。手冊內部亦分「強制性設計規定」同「建議性設計規定」兩部分,以下按章節標示分開寫,唔好將建議性部分寫成強制要求,亦唔好將強制性部分寫成純粹建議。
(來源:屋宇署《Design Manual on Universal Accessibility 2026》第 10.9(3) 節,查閱日期:2026-10-19)按強制性設計規定,無障礙標示高度唔少於以下尺寸:門用 60 毫米;走廊用 110 毫米;戶外用 200 毫米。
(來源:屋宇署《Design Manual on Universal Accessibility 2026》第 10.9(4) 節,查閱日期:2026-10-19)按強制性設計規定,如果有為聽障人士提供的輔助聽覺系統,就要提供聽障人士國際標誌。
(來源:屋宇署《Design Manual on Universal Accessibility 2026》第 10.9(5) 節,查閱日期:2026-10-19)按強制性設計規定,點字同觸覺標示要顯示中文同英文建築物名稱同地址,即街道名稱連門牌號碼,或者提供發聲裝置,設喺建築物主入口門側,高度喺完成地台水平以上 900 毫米至 1,500 毫米之間。點字同觸覺標示要水平設置,文字同點字對齊,方便閱讀。
(來源:屋宇署《Design Manual on Universal Accessibility 2026》第 10.9(6) 節,查閱日期:2026-10-19)按強制性設計規定,發聲裝置要清楚標示,例如用觸覺按鈕,提供清晰的口頭資訊;頻率為最低 300 赫茲至最高 3,000 赫茲;要易於啟動,例如手動按鈕;口頭資訊要用英文、廣東話同普通話提供,喺 1 米距離的最低音量為 65 分貝(A)。
(來源:屋宇署《Design Manual on Universal Accessibility 2026》第 10.9(7)–(8) 節,查閱日期:2026-10-19)按強制性設計規定,公共洗手間門旁或門上要安裝點字同觸覺標示,包括英文同中文或符號,指示洗手間係男用、女用定不分性別,高度喺完成地台水平以上 900 毫米至 1,500 毫米。如果冇門,標示要設喺洗手間前面的牆上。
(來源:屋宇署《Design Manual on Universal Accessibility 2026》第 10.9(9) 節,查閱日期:2026-10-19)按強制性設計規定,如果有提供畀公眾使用的火警逃生圖,就要在建築物暢通易達升降機大堂的暢通易達升降機召喚按鈕正上方提供點字同觸覺火警逃生圖,高度喺完成地台水平以上 800 毫米至 1,200 毫米。
(來源:屋宇署《Design Manual on Universal Accessibility 2026》第 10.9(10) 節,查閱日期:2026-10-19)按強制性設計規定,標示同背景的光度對比唔少於 50%。
(來源:屋宇署《Design Manual on Universal Accessibility 2026》第 10.20(3) 節,查閱日期:2026-10-19)按建議性設計規定,英文字母按觀看距離建議的尺寸為:1 米或以下 30 毫米;2 米 40 毫米;3 米 90 毫米;4 米 120 毫米;5 米 155 毫米;6 米或以上 180 毫米。
(來源:屋宇署《Design Manual on Universal Accessibility 2026》第 10.20(3) 節,查閱日期:2026-10-19)按建議性設計規定,中文字按觀看距離建議的尺寸為:1 米或以下 40 毫米;2 米 55 毫米;3 米 120 毫米;4 米 160 毫米;5 米 210 毫米;6 米或以上 245 毫米。
(來源:屋宇署《Design Manual on Universal Accessibility 2026》第 10.20(3) 節,查閱日期:2026-10-19)按建議性設計規定,標示按觀看距離建議的尺寸為:7 米或以下 90 毫米 × 90 毫米;7 米至 18 米 150 毫米 × 150 毫米;18 米或以上 300 毫米 × 300 毫米至 600 毫米 × 600 毫米。
(來源:屋宇署《Design Manual on Universal Accessibility 2026》第 10.20(4)–(8) 節,查閱日期:2026-10-19)按建議性設計規定,標示設計要用清晰簡單的語言,避免行話;建議提供中英雙語標示;建議所有標示都提供點字同觸覺資訊,高度喺完成地台水平以上 900 毫米至 1,500 毫米;標示應該設喺關鍵決策點,例如入口、出口、升降機、洗手間同其他重要地點,而且唔受視覺阻礙;要提供足夠的方向指示牌作尋路用途。
(來源:屋宇署《Design Manual on Universal Accessibility 2026》第 10.21(2) 節,查閱日期:2026-10-19)按建議性設計規定,國際暢通易達標誌同背景的光度對比建議唔少於 70%,可以用淺色配深色或者深色配淺色,常用顏色係白輪椅圖案配藍底。
(來源:屋宇署《Design Manual on Universal Accessibility 2026》第 10.9(10) 節及第 10.21(2) 節,查閱日期:2026-10-19)對照:強制性部分的標示光度對比係唔少於 50%;建議性部分的國際暢通易達標誌光度對比係唔少於 70%。兩個數字適用範圍唔同,要分開寫。
(來源:立法會答問《LCQ4: Barrier-free facilities in commercial premises》,查閱日期:2026-10-19)按法例要求,《建築物條例》(第 123 章)下的《建築物(規劃)規例》第 72 條就無障礙通道同設施訂明設計規定,確保建築物提供合適的無障礙通道同設施,以滿足殘疾人士的需要。所有新建築物同現有建築物的改動或加建工程,都要遵守相關規例。
(來源:立法會答問《LCQ4: Barrier-free facilities in commercial premises》,查閱日期:2026-10-19)未經批准移除或更改已批准的殘疾人士無障礙設施,屬於「可採取行動」的僭建工程;屋宇署會根據《建築物條例》採取執法行動,具體嚟講,除非業主主動處理,否則屋宇署會發出清拆令,要求有關業主喺指定時間內進行糾正工程,並喺土地註冊處註冊清拆令。
(來源:立法會答問《LCQ4: Barrier-free facilities in commercial premises》,查閱日期:2026-10-19)自 1997 年起,屋宇署每年透過「巡查暢通易達行動」檢查目標商業建築物的已批准無障礙設施,確定有關設施有冇被非法移除或更改。
(來源:立法會答問《LCQ4: Barrier-free facilities in commercial premises》,查閱日期:2026-10-19)任何人喺指定日期之後無合理辯解而唔遵守清拆令,即屬犯罪;屋宇署會根據《建築物條例》提出檢控;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200,000 元及監禁 1 年,罪行持續期間每日另罰款 20,000 元。
(來源:立法會答問《LCQ4: Barrier-free facilities in commercial premises》,查閱日期:2026-10-19)2015 年至 2017 年,屋宇署收到 112 宗有關移除或更改已批准無障礙設施的舉報。按年分佈為 19 宗、44 宗、49 宗。
(來源:立法會答問《LCQ4: Barrier-free facilities in commercial premises》,查閱日期:2026-10-19)按年分佈驗算:19 + 44 = 63;63 + 49 = 112。總數同按年分佈一致。
(來源:立法會答問《LCQ4: Barrier-free facilities in commercial premises》,查閱日期:2026-10-19)按樓齡分佈為 50 年或以上 12 宗、30 至 49 年 23 宗、30 年以下 77 宗。
(來源:立法會答問《LCQ4: Barrier-free facilities in commercial premises》,查閱日期:2026-10-19)按樓齡分佈驗算:12 + 23 = 35;35 + 77 = 112。總數一致。
(來源:立法會答問《LCQ4: Barrier-free facilities in commercial premises》,查閱日期:2026-10-19)共發出 18 張法定命令。各區命令數字相加:中西區 1 + 東區 7 + 離島 1 + 九龍城 1 + 深水埗 7 + 油尖旺 1 = 18。其餘各區為 0。總數一致。
(來源:立法會答問《LCQ4: Barrier-free facilities in commercial premises》,查閱日期:2026-10-19)舉報一般涉及無障礙通道、移除暢通易達洗手間以及殘疾人士扶手同斜道、改動,或者被僭建工程阻礙。
(來源:《2026 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查閱日期:2026-10-19)《2026 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2026 年第 52 號法律公告)修訂第 72 條,並加入新訂第 73 條「利便長者的建築物設計規定」,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來源:《2026 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查閱日期:2026-10-19)第 73 條適用於指明建築物,包括住宅建築物、商業建築物,或者內有住宅單位或商業單位的建築物,以及高度超過地面水平以上 13 米的單一住戶建築物。
(來源:《2026 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查閱日期:2026-10-19)適用建築物或有關住宅單位的設計,須能利便長者進出同使用該建築物或單位及其設施,並達到建築事務監督滿意的程度。符合附表 4 第 2 部規定的設計,即視為按照第 73(2) 款設計;住宅單位符合附表 4 第 3 部規定的設計,亦視為按照第 73(2) 款設計。
(來源:立法會《〈2026 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小組委員會報告》,查閱日期:2026-10-19)新訂附表 4 第 2 部訂明 13 項強制性規定,適用於住宅建築物、商業建築物以及內有住宅單位或商業單位的建築物中,供住宅單位居民或客人或公眾人士可通往的公用地方。
(來源:立法會《〈2026 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小組委員會報告》,查閱日期:2026-10-19)新訂附表 4 第 3 部訂明適用於某些單一住戶建築物及某些住宅單位的 3 項強制性規定,分別為主要入口處的門的淨闊度唔少於 850 毫米、主要入口處的門檻高度唔多於 15 毫米(每邊設有斜面及圓滑邊緣,邊緣坡度唔超過 1 比 2)、浴室、廚房、洗手間地面須防滑。
(來源:立法會《〈2026 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小組委員會報告》,查閱日期:2026-10-19)13 + 3 = 16,同 16 項強制性規定一致。
(來源:立法會《〈2026 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小組委員會報告》,查閱日期:2026-10-19)除 16 項強制性規定外,屋宇署喺 2025 年 7 月以行政方式修訂作業備考及《設計手冊》,引入共 28 項鼓勵性設計,包括 11 項透過誘因推廣的設計及 17 項建議作業範例。
(來源:立法會《〈2026 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小組委員會報告》,查閱日期:2026-10-19)11 + 17 = 28,同共 28 項一致。
(來源:立法會《〈2026 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小組委員會報告》,查閱日期:2026-10-19)修訂規例喺 2026 年 8 月 1 日生效;就改動或加建工程而言,僅適用於涉及須呈交圖則予屋宇署審批的改動及加建工程,或循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進行的改動及加建工程的部分。
(來源:立法會《〈2026 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小組委員會報告》,查閱日期:2026-10-19)一般而言,現存私人住宅單位內的裝修工程如果只涉及維修保養現有設施,例如更換單位大門及浴室、廚房地面,而相關工程唔須呈交圖則予屋宇署審批或唔須按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要求進行,有關工程唔需要提升至符合強制性規定。
(來源:立法會《〈2026 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小組委員會報告》,查閱日期:2026-10-19)至於喺生效日期或之後按強制性規定提供的長者友善設施,如果業主其後改動或拆除,屋宇署收到舉報後會按個別個案處理,包括發出勸喻信要求業主安排糾正工程;當局表示暫時執法政策係先發出勸喻信。
(來源:立法會《〈2026 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小組委員會報告》,查閱日期:2026-10-19)第 73 條及新訂附表 4 的規定,與現行第 72 條及附表 3 中為殘疾人士而設的相關規定並行;如果某建築物同時屬於兩者適用範圍,兩者要一併解讀;若兩者同時適用,會採用較嚴謹的標準。
第 72 條同第 73 條規管的是建築物設計,包括新建築物同須入則的改動、加建工程,並無規定收銀處牌、營業時間牌等店內營運標示的內容同尺寸。門市唔好將建築物設計規定的尺寸要求,直接當成營運標示的規定。
七、收銀、套裝同聯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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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分兩類標示,再分三層要求:價錢標示跟法例要求逐個數字核對;無障礙標示分清強制性同建議性;檢查間隔、更新時限同損壞更換由商戶自訂,寫入店內程序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