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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攻略2026-10-17·10 分鐘閱讀·POSKing 研究組

店舖消防裝置年檢實務:FS251、註冊承辦商與消防處巡查

消防裝置年檢係擁有人責任、承辦商執行、證書留痕三環扣埋一齊。本文講解九類受規管裝置、每 12 個月檢查一次同 FS251 證明書、註冊承辦商三個級別、擁有人罰則、消防處巡查執法、日常自查,以及發牌證明同 FS251 的分別。
店舖消防裝置年檢實務:FS251、註冊承辦商與消防處巡查

一、年檢唔係一份文件:責任、執行、留痕三環

開舖做生意,好多商戶以為消防裝置年檢就係每年攞一份證書交差。實際上,年檢係三樣嘢扣埋一齊:擁有人要負起保持裝置有效的責任,註冊承辦商負責檢查同執行,FS251 證明書就係留痕。任何一環甩咗,年檢都唔算完整。

根據消防處 2026 年 5 月諮詢文件,香港的消防裝置及設備受《消防條例》(第 95 章)及其附屬法例規管,其中《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 95B 章)訂明擁有人責任、檢查周期同證明書安排。呢個法例框架,就係成個年檢制度的根基。

換句話說,年檢唔係商戶自己檢查一次就完成,亦唔係承辦商嚟睇一眼就當交差。年檢的完整鏈條係:擁有人安排、註冊承辦商檢查、證書發出同保存。以下幾節,會逐環拆解,等商戶知道自己要跟進邊啲位。

二、邊啲裝置受規管:九類主要消防裝置及設備

根據消防處 2026 年 5 月諮詢文件列出的九類主要消防裝置及設備,常見須受規管的項目包括消防栓/喉轆系統、花灑系統、火警警報系統、街頭消防栓系統、水霧系統、煙霧抽出系統、樓梯加壓系統、乾喉系統,以及有睡眠風險處所的火警探測系統。商戶唔需要背熟成個名單,但要知道自己舖頭入面裝咗邊幾類,因為年檢要覆蓋的就係呢啲裝置。

根據消防處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頁面,消防裝置及設備按承辦商級別對應不同系統,例如火警探測系統屬第 1 級別範圍,消防栓/喉轆系統、花灑系統、火警警報系統、應急照明同出口指示牌屬第 2 級別範圍,手提滅火筒等手提設備屬第 3 級別範圍。呢個對應關係唔係純粹分類,而係決定邊個級別的承辦商可以處理邊類裝置,第四節會再講。

三、年檢周期同 FS251 證明書:12 個月、14 天、核對表

根據消防處通函第 1/2025 號引述《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 8(1)(b) 條,擁有裝置在任何處所內的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的人,須保持該等裝置或設備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並每 12 個月由一名註冊承辦商檢查該等裝置或設備至少一次。消防處 2026 年 5 月諮詢文件確認同一現行要求。換言之,年檢唔係可做可唔做的例行公事,而係法例訂明的周期。

根據消防處 2026 年 5 月諮詢文件同消防處通函第 1/2025 號,註冊承辦商每次安裝、保養、修理或檢查消防裝置或設備後,須於完成有關工程後 14 天內,向作出指示的人發出一份證明書(F.S. 251),並將副本送交消防處處長。根據消防處通函第 1/2025 號引述規例內容,F.S. 251 證明書須列明處所地址、消防裝置或設備描述、完成工程日期、所做工程性質,以及該裝置或設備是否在有效操作狀態,並由根據《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第 3A 條獲授權簽署的人簽署。

根據消防處填寫年檢核對表常見問題,進行年檢後,不論有無損壞項目,註冊承辦商均須填寫年檢核對表;如裝置或設備分季度進行年檢,當在最後一季度完成年檢或整個系統已完成年檢時,須填寫年檢核對表。同一來源指出,註冊承辦商須將已簽署的年檢核對表正本或電腦掃瞄版本保存最少 7 年;向消防處提交 F.S. 251 時,唔需要一併提交年檢核對表。若是次檢查唔屬於年檢,承辦商只填寫 F.S. 251 第二部分時,唔需要填寫年檢核對表。

四、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三個級別:邊個做得邊樣

根據消防處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頁面,第 1 級別註冊承辦商可安裝、保養、修理同檢查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手提設備除外),而該等裝置或設備包含用以探測同以警報或其他方式警告有煙或火的電路或其他器具。同一頁面指出,第 2 級別註冊承辦商可安裝、保養、修理同檢查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手提設備除外),而該等裝置或設備包含設計或改裝用作輸送水或其他滅火劑的喉管及配件,或第 1 級別以外的任何類型電力器具。同一頁面亦指出,第 3 級別註冊承辦商可保養、修理同檢查手提設備。

根據消防處 2026 年 5 月諮詢文件現行罰則表,除註冊承辦商外,任何人均不得保養、檢查或修理裝置在任何處所內的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違反的現行最高罰則為第 5 級罰款,即 HK$50,000。同一罰則表指出,註冊承辦商如發出或送交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 F.S. 251 證明書,現行最高罰則為第 5 級罰款,即 HK$50,000;簽署虛假或具誤導性證明書的人亦屬犯罪。

根據消防處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紀律委員會頁面,紀律委員會經研訊後,如信納註冊承辦商被定罪或在安裝、保養、修理或檢查消防裝置或設備方面有不當行為或疏忽,可命令將該承辦商的姓名或名稱永久或在委員會認為適當的期間從註冊紀錄冊中刪除,或予以譴責。同一頁面指出,紀律委員會的命令會在政府憲報公布;命令在送達註冊承辦商當日起計 30 天上訴期屆滿前唔會生效;委員會對註冊承辦商作出的命令一般會在消防處網站保存 7 年。根據消防處 2026 年 5 月諮詢文件,截至諮詢文件公布時,全港約有 1,000 間現有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

五、擁有人責任同罰則:兩項最高 HK$50,000

根據消防處 2026 年 5 月諮詢文件現行罰則表,擁有人如未能保持消防裝置及設備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現行最高罰則為第 5 級罰款,即 HK$50,000。同一罰則表指出,擁有人如未能安排註冊承辦商每 12 個月檢查消防裝置及設備至少一次,現行最高罰則為第 5 級罰款,即 HK$50,000。兩項責任係分開計算,商戶唔好以為做咗年檢就等於裝置一定在有效操作狀態,兩邊都要跟進。

法例訂明的責任對象係裝置的「擁有人」,相關條文見《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 95B 章第 8 條。店舖租客與業主之間如何分配年檢安排同費用,視乎租約條款,爭議以法律意見為準。實務上,簽租約之前就應該講清楚年檢由邊個安排、費用點分,唔好等到年檢到期先至爭拗。

根據消防處常見問題引述《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修訂,自願安裝在家居處所的手提滅火設備,擁有人自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獲豁免上述法定責任;法律規定須安裝在處所內的手提設備,安裝仍須由註冊承辦商進行。同一來源指出,經消防處批准的手提設備列入「設備清單」,清單每年最少在憲報公布一次;批准有效期最長為 5 年,逾期未續期即不得在香港售賣或供應。

六、消防處巡查同執法:巡查權力同近期行動

根據消防處 2026 年 5 月諮詢文件描述的現行權力,消防處人員可在所有合理時間進入非住用處所進行檢查;進入住用處所則須提前 24 小時發出書面通知。根據政府新聞公報(2025 年 12 月 16 日),消防處因應大埔宏福苑火警,已自 2025 年 12 月 4 日起加強巡查樓宇消防裝置及設備,特別是正在進行大型維修的樓宇,並主動檢查火警警報系統功能狀況;如發現違規,會徹底調查並果斷執法。

根據消防處統計數字,2021 年巡查消防裝置及設備達 260,275 次;同年火警危險檢控為 892 宗。關於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據 Wikisource 轉載《消防(火警危險消除)規例》(第 95F 章)第 9 條條文,消防處可向處所的擁有人、租客、佔用人或負責人送達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如在通知書指明的期限內未遵從通知書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 6 級罰款,另就罪行持續的每一日另處罰款 HK$10,000;如在送達通知書當日起計 12 個月內令火警危險再度出現,同樣可處第 6 級罰款,另就罪行持續的每一日另處罰款 HK$10,000。本文未直接讀取 e-Legislation 原文,上述內容以 Wikisource 轉載條文為來源。

據《香港 01》2026 年 9 月 30 日報道引述消防處 Facebook 專頁,消防處於 2026 年 9 月 29 日及 30 日便衣巡查 8 幢較高風險樓宇,動員 86 名消防人員,發現 28 項火警危險違規事項,就阻塞逃生途徑及楔開防煙門等個案提出 3 宗檢控,並發出 9 張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以上數字來自《香港 01》報道引述消防處 Facebook 專頁,屬於二手來源。

七、日常自查同關閉裝置安排:巡查之間靠日常跟進

根據政府新聞公報(2025 年 12 月 16 日),消防處提醒,物業管理人員應在日常工作中定期檢查消防裝置及設備,並協助擁有人及相關組織及時處理損壞或故障。同一份新聞公報指出,消防處推動的自願火警警報測試範圍包括三項:檢查手動火警鐘掣完好並可啟動火警警報系統;確保消防裝置及設備電力供應穩定,後備電力可靠運作;核實消防控制板傳送的訊號正常,無誤鳴或故障。日常自查唔係法定每日檢查,而係消防處提醒的做法,商戶可以將佢寫入開舖或收舖流程。

根據消防處 2026 年 5 月諮詢文件引述消防處通函第 1/2021 號的現行行政安排,如須為維修等原因關閉九類主要消防裝置及設備連續 24 小時或通宵,註冊承辦商須在關閉後 24 小時內通知消防處,並在指明時間內採取額外消防安全措施。換言之,裝置關閉唔係承辦商自己決定就可以,通知同額外措施都要跟足安排。

據 Bastillepost 引述消防處澄清(屬於二手來源),保養、修理或檢查消防裝置及設備須由註冊承辦商進行;為避免工程觸發誤鳴而擅自關閉消防裝置及設備,屬於極不負責任的行為。根據消防處 2026 年 5 月諮詢文件,阻塞逃生途徑列為火警危險執法範圍;具體現行罰則數字未見公開資料說明,商戶以保持逃生途徑暢通為準。

八、發牌證明、2026 年修訂建議同收銀對數

根據消防處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頁面,在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實施前,申領須領牌處所牌照的人,須先取得消防處處長發出的證書或信件,證明處所已符合相關消防安全規定。同一頁面指出,註冊消防工程師計劃於 2025 年 11 月 1 日推出;首階段適用於五類食物業處所牌照申請:普通食肆、小食食肆、工廠食堂、綜合食物店,以及食物製造廠(包括麵包餅食店)。同一頁面亦指出,消防處現時仍繼續提供現有的消防安全風險評估同證明服務;牌照申請人可選擇委聘註冊消防工程師或消防處完成相關程序。同一頁面指出,註冊消防工程師分三個級別:風險評估、消防裝置及設備、通風系統;其中消防裝置及設備級別的註冊消防工程師可檢查處所、測試消防裝置及設備,並發出消防安全(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根據食環署酒牌申請程序頁面,酒牌續期時,酒牌局會諮詢消防處有關消防安全規定的遵守情況,包括提交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F.S. 251)同處所年檢證書。發牌用的消防證明同年檢用的 FS251 係兩回事,商戶唔好將兩者混為一談。

以下內容全部屬於建議,截至 2026 年 10 月 17 日未見已立法。根據消防處 2026 年 5 月諮詢文件,諮詢文件建議引入「消防裝置及設備負責人」制度,涵蓋處所擁有人或佔用人,以及對消防裝置及設備有管理或控制權的人,包括受聘管理消防裝置及設備的物業管理公司。同一份諮詢文件建議,負責人須安排火警警報系統每 6 個月由註冊承辦商檢查至少一次,其他消防裝置及設備則維持每 12 個月檢查至少一次。同一份諮詢文件亦建議,負責人須時刻在樓宇顯眼位置展示附有二維碼的有效年檢證書;無合理辯解而塗污、干擾或移除已展示的年檢證書,亦屬建議新增的罪行。同一份諮詢文件建議,註冊承辦商註冊由永久制改為每 5 年續期一次,並引入「適當人選」評估;合資格人士須每 5 年完成 30 小時持續專業發展;另建議引入消防裝置技工法定註冊制度。同一份諮詢文件建議,如註冊承辦商須於深夜關閉主要消防裝置及設備,以致裝置在晚上 11 時至翌日早上 7 時期間連續停止運作逾 4 小時,須事先取得消防處批准;申請須最少提前 3 個工作天提交,並列明原因、預計時間、受影響的主要裝置及已採取的額外消防安全措施;消防處接獲申請後會實地檢查以決定是否批准。同一份諮詢文件建議,註冊承辦商發現主要消防裝置及設備有缺陷且唔再處於有效操作狀態時,須在不超過 24 小時內通知消防處;消防處會在 24 小時內派員實地檢查。同一份諮詢文件建議,消防處可在有合理理由相信基於安全理由及公眾利益需要重新檢查時,要求負責人委聘另一名註冊承辦商重新檢查,以核實裝置是否處於有效操作狀態;唔遵從要求屬建議新增的罪行。諮詢文件於 2026 年 5 月公布,公眾諮詢至 2026 年 6 月 25 日止;文件表示政府會在諮詢完成後敲定立法建議,並爭取在 2026 年內向立法會提交法案。截至 2026 年 10 月 17 日,未見相關修訂條例已獲立法會通過的公開紀錄。

同一份諮詢文件建議提高罰則:負責人未能保持消防裝置及設備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建議最高罰款 HK$500,000;負責人未能安排註冊承辦商按期檢查,建議最高罰款 HK$500,000,另就罪行持續的每一日另處罰款 HK$20,000;註冊承辦商發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 FS251 證明書,建議簡易程序定罪最高罰款 HK$1,000,000 及監禁 1 年,公訴程序定罪最高罰款 HK$3,000,000 及監禁 3 年。同一份諮詢文件建議引入定額罰款制度:負責人未按期安排註冊承辦商檢查,建議定額罰款 HK$6,000;未展示 FS251 年檢證書,建議定額罰款 HK$6,000;未按法定要求實施臨時消防安全措施,建議定額罰款 HK$6,000;有人鎖上逃生途徑,建議定額罰款 HK$6,000;有人阻塞逃生途徑,建議定額罰款 HK$1,500;未遵從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建議定額罰款 HK$3,000。同一份諮詢文件建議,將消防安全相關罪行的檢控時限,由罪行發生起計 6 個月,延長至消防處發現罪行當日起計 12 個月。以上罰則同定額罰款全部屬於建議,唔係現行法例。年檢、維修同跟進開支的付款記錄,可按付款方式記錄/分類對數;POS 只做付款方式記錄/分類對數,實際收款經獨立渠道。如需了解 POS 系統+收銀鏡頭套裝 HK$4,950 買斷免月費,註冊承辦商的檢查及維修收費以承辦商報價為準;聯絡電話/WhatsApp +852 2186 8010;地址新界沙田石門安麗街 18 號達利廣場 1209 室;每日 12:00–19:00。

重點精華總結

消防裝置擁有人須保持裝置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並每 12 個月由註冊承辦商檢查至少一次,檢查後 14 天內獲發 FS251 證明書;發牌用的消防證明同 FS251 係兩回事;2026 年修訂建議截至 2026 年 10 月 17 日仍屬建議,未見已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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