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內顧客排隊管理:逃生通道、店外阻塞同佔用人責任實務
一、開篇講清:排隊管理唔係排隊形問題
本篇講店內顧客排隊管理,角度係商戶實務:隊伍點樣排先唔會阻塞逃生途徑,隊伍伸出店外嗰陣點樣處理,店方對顧客同在處所工作的人有咩責任。本篇只講香港情況。
是次查閱在香港法例及官方指引中,沒有找到一條專門規定店內排隊隊形、排隊長度、排隊間距或排隊方式的條文。店內排隊相關的香港法例及指引,在是次查閱中主要見於逃生途徑暢通、佔用人對訪客的普通謹慎責任、處所佔用人責任,以及隊伍延伸至公眾地方時的阻塞條文。該項為是次查閱的結果陳述,不是對法例不存在的絕對斷言。
本篇引述的條文轉述自官方頁、立法會文件或政府新聞稿,本篇未直接讀取 e-Legislation 原文,條文措辭以 e-Legislation 現行文本為準。
本篇只係一般資訊,唔係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諮詢律師。
二、逃生途徑:排隊第一條紅線
消防處 — Fire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Places of Public Entertainment Licence(PPA/109),查閱日期 2026 年 10 月 18 日,指出全部逃生途徑保持不受阻塞;其中,商業樓宇在有人在場的全部時間,逃生途徑不得留下任何物品或東西;全部出口/門在無需使用鑰匙的情況下可以從內部開啟;金屬閘及捲閘(如已安裝)在公眾人士在場的全部時間保持在開啟位置。
消防處 — Fire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Places of Public Entertainment Licence(PPA/109),查閱日期 2026 年 10 月 18 日,指出不遵從該等預防措施的人士,可能根據《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第 95F 章)第 14 條及第 15 條被檢控,而無需事先警告。
立法會 — 立法會 CB(2)1145/2024(06)號文件,查閱日期 2026 年 10 月 18 日,指出《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第 95F 章)第 14 條(阻塞逃生途徑)及第 15 條(鎖上逃生途徑)首次定罪可處第 6 級罰款(即 100,000 元);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 200,000 元及監禁一年,另可就罪行持續的每日另處罰款 20,000 元。
政府新聞處 — LCQ21: Fire safety of old buildings,查閱日期 2026 年 10 月 18 日,指出在樓宇消防安全檢查或投訴中,如發現逃生途徑受阻塞或被鎖上、防煙門被打開或損壞、消防裝置或設備未處於有效操作狀態或未經周年檢查等情況,消防處會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或對相關人士提出檢控。
消防處 — Information to be provided when making fire and ambulance calls,查閱日期 2026 年 10 月 18 日,指出舉報阻塞火警出口的投訴熱線為 2723 8787;火警/特別服務事故報告電話為 999;投訴時說明投訴事項,例如阻塞火警逃生途徑、存放過量危險品或其他事項,並說明違規情況發生的地點及時間。
政府新聞處/消防處 — Don't Block Fire Exits,查閱日期 2026 年 10 月 18 日,指出在火警出口、走廊或樓梯放置傢具等物件,不但增加火警危險,亦會在火警時阻塞逃生路徑;該行為屬違法,可被檢控,最高罰款為 25,000 元。政府新聞處/消防處 — Don't Block Fire Exits,查閱日期 2026 年 10 月 18 日,指出該宣傳文字的 25,000 元最高罰款,與立法會文件所列第 95F 章第 14 條及第 15 條的罰則數字不同,本篇把兩者並列,不把宣傳文字的 25,000 元當作第 14 條及第 15 條的現行罰則。
三、隊伍伸出店外:公眾地方阻塞點樣計
香港警務處 — Laws of Hong Kong to be Observed,查閱日期 2026 年 10 月 18 日,指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228 章)第 4A 條規定,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擺放或留下,或致使擺放或留下,任何事項或東西,以致在公眾地方阻塞、妨礙或危及任何人或車輛,或可能阻塞、妨礙或危及任何人或車輛,即屬犯罪;罰則為第 4 級罰款(25,000 元)或監禁 3 個月(2023-10-22 起;修訂前為第 2 級 5,000 元)。警務處頁仍顯示修訂前數字,本文以修訂後為準。
社區法網 — Obstruction of public places (Section 4A Summary Offences Ordinance),查閱日期 2026 年 10 月 18 日,指出任何人擺放或留下任何東西,以致在公眾地方阻塞、妨礙或危及任何人或車輛,可被處第 4 級罰款(25,000 元)或監禁 3 個月(2023-10-22 起;修訂前為第 2 級 5,000 元)。社區法網頁仍顯示修訂前數字,本文以修訂後為準。
食物環境衞生署 — Illegal Extension of Business By Shops,查閱日期 2026 年 10 月 18 日,指出店舖非法擴展業務屬於涉及多個政府部門的街道管理問題;食環署會按實際情況,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132 章)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228 章)的相關條文採取執法行動。
食物環境衞生署 — Illegal Extension of Business By Shops,查閱日期 2026 年 10 月 18 日,指出針對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的定額罰款水平為 6,000 元,自 2023 年 10 月 22 日起生效。
政府新聞處 — Fixed Penalty (Public Cleanliness and Obstruction) Ordinance to commence on September 24,查閱日期 2026 年 10 月 18 日,指出定額罰款制度在 2016 年 9 月 24 日起實施時,定額罰款水平為 1,500 元;食環署及警務處獲賦權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另可根據第 228 章第 4A 條以傳票方式提出檢控。政府新聞處 — Fixed Penalty (Public Cleanliness and Obstruction) Ordinance to commence on September 24,查閱日期 2026 年 10 月 18 日,指出該 1,500 元為 2016 年實施時的水平,與 2023 年 10 月 22 日起生效的 6,000 元水平屬於不同時期的數字。
食物環境衞生署 — Public Health and Municipal Services (Amendment) Ordinance 2025,查閱日期 2026 年 10 月 18 日,指出非法店舖阻街的定義為: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在與經營店舖業務相關的情況下,在公眾地方放置、致使、容受或准許留下任何物品,並可能對公眾造成阻塞;維持現行最高罰則為第 4 級罰款(25,000 元)及監禁三個月;賦權食環署向違例者發出 6,000 元的定額罰款通知書。
四、2025 年修訂、定額罰款繳付同通知書
食物環境衞生署 — Illegal Extension of Business By Shops,查閱日期 2026 年 10 月 18 日,指出政府在 2025 年修訂《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132 章)及相關法例,加入非法店舖阻街的條文;新法例在 2025 年 8 月 17 日生效後,食環署人員可以繼續根據《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第 570 章)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並要求相關人士在指定時間內移走阻塞物品;如屆時仍未移走,食環署有權移走該等物品。
政府新聞處 — Public Health and Municipal Services (Amendment) Ordinance 2025 to come into effect on August 17,查閱日期 2026 年 10 月 18 日,指出妨礙街道清掃工作的最高罰則,由第 2 級罰款(5,000 元)及每日罰款 50 元,提高至第 3 級罰款(10,000 元)及每日罰款 300 元。計一計:10,000 元係 5,000 元的兩倍;300 元係 50 元的六倍。
食物環境衞生署 — Fixed penalties for public cleanliness and obstruction offences can be settled via electronic payment systems,查閱日期 2026 年 10 月 18 日,指出根據該條例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可以透過通知書指明的電子方式繳付;修訂後的定額罰款條例在 2023 年 10 月 22 日生效後,店舖阻街及非法棄置建築廢料或大量其他廢物的定額罰款水平提高至 6,000 元。
Wikisource — Page:Fire Services (Fire Hazard Abatement) Regulation (Cap. 95F).pdf/7,查閱日期 2026 年 10 月 18 日,指出獲送達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的人,如在通知書指明的期限內沒有遵從通知書的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 6 級罰款及就罪行持續的每日另處罰款 10,000 元。Wikisource — Page:Fire Services (Fire Hazard Abatement) Regulation (Cap. 95F).pdf/7,查閱日期 2026 年 10 月 18 日,指出如在通知書送達日期後 12 個月內任何時間致使、准許或容受火警危險再次出現,亦屬犯罪,罰則相同。本項來自第二手轉述,未能直接讀取 e-Legislation 原文。
舉一個例子,純屬舉例:假設一間店舖門外出現一條沿行人路延伸的輪候隊伍,隊尾接近鄰舖門口,行人需要繞行。呢個情況唔代表曾經發生的真實個案。
五、佔用人責任:對顧客同對在處所工作的人
Scribd — Understanding Occupiers' Liability Law(第二手來源),查閱日期 2026 年 10 月 18 日,指出《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第 314 章)第 3(2) 條的普通謹慎責任轉述為:採取在案件的所有情況下屬合理的謹慎措施,以確保訪客在使用處所作其獲邀請或獲准進入處所的目的時屬合理地安全。該轉述未能直接讀取 e-Legislation 原文,本篇不把該轉述當作條文原文引用。
勞工處 —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Ordinance, Chapter 509,查閱日期 2026 年 10 月 18 日,指出《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 509 章)處所佔用人的責任包括確保處所、進出處所的通道,以及存放在處所的作業裝置或物質,對在處所工作的任何人屬安全及不會危害健康。
第 314 章的責任對象係訪客,包括獲邀請或獲准進入處所的人;第 509 章處所佔用人責任的對象係在處所工作的人。兩組責任的對象唔同,店方要分開睇。
舉一個例子,純屬舉例:假設一間店舖在繁忙時段,店內輪候的顧客站立在店內通道上,通道旁為貨架及收銀處。呢個情況唔代表曾經發生的真實個案。
排隊安排要同時顧及兩組人:顧客喺店內輪候嗰陣行得安全,員工喺通道工作嗰陣亦行得安全。通道唔好畀輪候隊伍完全堵塞,留返員工同顧客可以行過的空間。
六、大型活動人群管理安排唔等於店內排隊
政府新聞處 — Crowd management in Central during Halloween,查閱日期 2026 年 10 月 18 日,指出警方在大型活動人群管理安排中說明,警方會實施封路及人群管理安排,以確保公眾安全;市民獲建議遵從警務人員的指示及保持秩序;警方會在有需要時實施包括封路及單向人流在內的措施。
政府新聞處 — TV Announcement - Observe order and stay safe in crowded situations,查閱日期 2026 年 10 月 18 日,指出在人群眾多的大型活動中,時刻保持秩序及遵從警方指示以確保安全;出發前查看特別交通安排;盡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看管個人財物。
警方大型活動的人群管理安排屬於大型活動的安排,不屬於店內排隊的法例條文。該等安排同店內排隊的法例條文係兩回事。
七、實務安排:店內點排、點分流、點應對繁忙時段
舉一個例子,純屬舉例:假設一間店舖的輪候安排把部分顧客引導至店舖後方通道,該通道同時為該樓層的走火通道之一。呢個情況唔代表曾經發生的真實個案,店方安排輪候位置嗰陣,要先確認該位置唔係逃生途徑。
店內輪候位置要避開逃生途徑、出口同走火通道,輪候隊伍要排喺唔會阻塞逃生途徑的位置。
店方可以喺繁忙時段安排人手喺隊尾位置睇住隊尾,提醒後嚟的顧客排喺店內指定位置,隊伍伸出店外嗰陣及早截停,避免隊尾阻塞行人路或者鄰舖門口。
關於午市點餸、付款、取餐分流的具體做法,可以參考〈兩餸飯午市點樣快而不亂:玻璃櫃排隊、指餸即付、取餐分流實務〉一文,該文講兩餸飯店玻璃櫃排隊、指餸、即付、取餐的常見流程,以及點餸、付款、取餐三個位置分開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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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內排隊無專門規定隊形、長度、間距或者方式;逃生途徑要保持暢通,隊伍伸出店外可能觸犯公眾地方阻塞條文;佔用人要對訪客採取合理謹慎措施,同時確保處所通道對在處所工作的人安全;大型活動人群管理安排不屬於店內排隊的法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