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戶店內顧客贈品安排:定額、抽獎與有獎遊戲的實務指南
一、贈品先按分配方式分類
贈品安排的風險,來自分配方式同宣傳字句是否一致。(本篇歸納)
來源: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推廣生意的競賽牌照常見問題,查閱日期:2026-10-18,推廣生意的競賽指為推廣生意或業務,或推銷任何產品而舉辦並以抽獎或博彩遊戲方式分發或分配獎品的競賽或計劃。
來源:同一常見問題,查閱日期:2026-10-18,任何人士如欲舉辦推廣生意的競賽活動,必須先向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委派的公職人員申請推廣生意的競賽牌照。
定額贈品向每位符合條件的顧客派發同一安排,無抽獎或博彩遊戲元素,牌照判斷須按活動實際是否使用抽獎或博彩遊戲方式決定。(本篇歸納)
本篇引述的條文內容來自政府部門及立法會公開資料,未直接讀取 e-Legislation 原文,讀者可自行到 e-Legislation 核對原文。(本篇歸納)
按實務建議,開活動之前,先以書面寫低活動屬於定額派發、抽獎分配抑或有獎遊戲,再對照下文的牌照要求。
二、宣傳字句同實際安排必須一致
來源:香港海關商品說明資料,查閱日期:2026-10-18,海關負責執行《商品說明條例》(第 362 章)及八項附屬法例,目的為透過禁止就交易中所提供的貨品作出虛假商品說明、虛假、誤導或不完整的資料及失實陳述,保障消費者。
來源: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 2023 年 3 月 27 日文件,查閱日期:2026-10-18,《商品說明條例》涵蓋貨品及服務,並禁止不良營商手法,不良營商手法包括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先誘後轉銷售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以及不當地接受付款,對實體及網上商戶的營業行為同樣適用。
來源:通訊事務管理局公平營商條文資料,查閱日期:2026-10-18,《商品說明條例》公平營商條文即第 4、5、7、7A、13E、13F、13G、13H 及 13I 條,禁止商戶對消費者使用指明的不公平營商手法,包括貨品及服務的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及不當地接受付款;違反公平營商條文屬刑事罪行,定罪後最高罰款 500,000 元及監禁 5 年。
來源:香港海關 2022 年 9 月 5 日新聞稿,查閱日期:2026-10-18,市民可致電海關 24 小時熱線 2545 6182 舉報懷疑違反條例的情況。
按實務建議,贈品宣傳內容與實際贈品對照,例如贈品名稱、數量、款式、換領條件、換領期限、換領地點,宣傳字句與實際安排一致。
宣傳寫明的條件,收銀同事執行的條件,換領記錄顯示的條件,三者需要對得上。(本篇歸納)
三、抽獎贈品要先領推廣生意的競賽牌照
來源: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推廣生意的競賽牌照常見問題,查閱日期:2026-10-18,推廣生意的競賽常見例子包括百貨公司和餐廳為推廣業務而舉辦的抽獎活動。
舉例而言,純屬舉例:店舖舉辦買滿指定金額可參加抽獎,獎品以抽獎方式分配,該活動符合推廣生意的競賽定義中的抽獎方式分發獎品元素,屬於須先申請推廣生意的競賽牌照的類別。(本篇歸納)
來源:同一常見問題,查閱日期:2026-10-18,根據發牌條件,推廣生意的競賽不可提供現金獎;就算獎品是現金購物禮券或信用卡簽帳額,亦不能以現金大抽獎或萬元大抽獎作為競賽名稱,以免誤導參加者。
來源:同一常見問題,查閱日期:2026-10-18,任何可能帶有明顯賭博含意,或在合法賭博渠道外提供另類機會的遊戲,例如賭場內的博彩遊戲、麻將、氹波拿、撲克牌、估計足球賽事或賽馬結果及六合彩形式的遊戲等,均一律禁止;賭博用具和象徵物件,例如角子老虎機、輪盤、撲克牌、籌碼、麻將牌和骰子等,均不得用作遊戲工具,而六合彩票、麻將牌等亦不得用作獎品。
來源:同一常見問題,查閱日期:2026-10-18,競賽得獎者會即場抽獎及領取獎品,根據法例規定仍然需要在報章刊登廣告;雖然參加者可能沒有留下個人資料,但仍要說明競賽已經結束,而所有得獎者均已領取他們的獎品。
來源:同一常見問題,查閱日期:2026-10-18,同一參加資格例如同一收據編號以不同形式參加均只可作一次計算,以確保得獎機會均等,必須把重複的參加資格刪去才進行抽獎。
來源:立法會 2017 年 6 月 28 日答問,查閱日期:2026-10-18,曾有一宗商戶在未申請推廣生意的競賽牌照下進行網上抽獎以推廣業務,因而根據《賭博條例》第 9 條被控組織非法獎券;《賭博條例》訂明定罪後最高罰款 5,000,000 元及監禁 7 年;該商戶在案件評估後獲以 1,000 元自簽守行為條件撤回證據。
來源:民政及青年事務局賭博政策資料,查閱日期:2026-10-18,根據《賭博條例》(第 148 章),除政府根據《博彩稅條例》(第 108 章)明確授權的活動、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委派的公職人員發牌的活動,以及《賭博條例》第 3 條豁免的活動外,所有賭博活動均屬非法。
四、有獎遊戲牌照的金額上限
來源: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常見問題,查閱日期:2026-10-18,根據《賭博條例》(第 148 章),經營有獎遊戲須領取有獎遊戲牌照;一般而言,如彈珠機店舖的運作涉及提供獎品,經營者宜申請有關牌照,並在運作期間遵從相關牌照條件;申請有獎遊戲牌照的前提為進行有獎遊戲的處所須持有食物環境衞生署發出的有效公眾娛樂場所牌照。
來源:同一常見問題,查閱日期:2026-10-18,有獎遊戲牌照的前提包括:提供的獎品不得為金錢獎;每人每次贏取獎品的機會所付金額不得超過 5 元;每次決定得獎者的過程中以出售機會方式收取的總額不得超過 100 元;以金錢價值形式分發或提供的每份個別獎品價值不得超過 300 元;贏取獎品不得使該人獲得進一步贏取獎品的機會。
查閱日期:2026-10-18,(本篇歸納)100 除以 5 等於 20,即在每次決定得獎者的收取總額上限下,以每次 5 元計算,最多對應 20 次機會。
查閱日期:2026-10-18,(本篇歸納)300 除以 5 等於 60,即個別獎品價值上限為每次機會金額上限的 60 倍。
查閱日期:2026-10-18,(本篇歸納)300 減 5 等於 295,即獎品上限比每次機會金額上限高 295 元。
有獎遊戲牌照與推廣生意的競賽牌照為兩個牌照類別,前者以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為前提,後者以推廣生意或推銷產品的抽獎或博彩遊戲計劃為對象。店內贈品是否屬於有獎遊戲,須按活動實際是否為有獎遊戲及處所牌照狀況判斷。(本篇歸納)
來源: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常見問題,查閱日期:2026-10-18,舉例而言,純屬舉例:某有獎遊戲每次機會收費 5 元,收取總額上限 100 元,個別獎品價值上限 300 元,活動安排須對照牌照前提。
五、缺貨安排要預先寫明
來源:Lexology 香港誤導廣告問答,查閱日期:2026-10-18,該問答載有,《商品說明條例》禁止餌誘式廣告宣傳,定義為商戶未能以指明價格提供指明產品以供供應,期間及數量屬合理,合理性須考慮商戶經營業務的市場性質及廣告性質。
該定義未在已開啟的海關或立法會頁面找到逐字定義。(本篇歸納)
來源:同一問答,查閱日期:2026-10-18,先誘後轉的定義為邀請以指明價格購買產品,然後拒絕展示或示範該產品,並示範有缺陷的例子,意圖推廣不同產品。
已開啟的來源未載有贈品缺貨的固定補償公式,也未載有贈品缺貨自動等同餌誘式廣告宣傳的表述。(本篇歸納)
按實務建議,贈品換領安排以書面記錄換領條件、換領期限、換領地點、每人換領上限、贈品數量安排,換領記錄與宣傳內容對照,缺貨時的實際安排與宣傳內容一致。
按實務建議,缺貨時的安排在活動開始之前已經寫明,例如何時補貨、何時提供同等價值的替代贈品、何時退款或作其他安排,顧客在換領之前已經可以看到。(本篇實務建議)
舉例而言,純屬舉例:宣傳寫明贈品數量有限,換領先到先得,換完即止,店員在顧客換領之前已經說明當日餘量,換領記錄與宣傳內容對照。(本篇實務建議)
六、免費兩個字點用先穩陣
已開啟的《商品說明條例》公平營商條文來源未載有免費字眼的專用條文。免費聲稱的法律評估在已開啟來源中落入虛假商品說明及誤導性遺漏的框架,不是免費專用條文。(本篇歸納)
按實務建議,免費字句與實際收費安排對照,例如換領是否涉及購物門檻、運費、服務費或其他付款條件,宣傳字句與實際安排一致。
舉例而言,純屬舉例:宣傳寫免費贈品,但換領須先購物滿指定金額,宣傳便須同時寫明購物門檻,顧客在付款之前已經知道完整條件。(本篇實務建議)
舉例而言,純屬舉例:宣傳寫免費贈品,但換領須另付運費,宣傳便須同時寫明運費安排,顧客在確認換領之前已經知道完整條件。(本篇實務建議)
免費字句的檢查方法,是將宣傳字句逐句對照收據、換領記錄及實際收費,任何一處收費條件未在宣傳中寫明,都屬於需要修正的落差。(本篇歸納)
七、贈品安全:免費不等於豁免
來源:香港海關《消費品安全條例》資料,查閱日期:2026-10-18,《消費品安全條例》於 1994 年 10 月 20 日制定,並於 1995 年 10 月 20 日開始實施;該條例規定消費品的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有法定責任確保消費品安全;任何人士如製造、進口或供應未能符合一般安全規定或任何經訂定的安全標準的消費品,即屬違法;該條例亦就不安全消費品的宣傳訂定管制。
來源:同一資料,查閱日期:2026-10-18,該條例第 4 條訂立一般安全規定,消費品的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有責任確保消費品達到合理的安全程度;確定消費品是否達到合理的安全程度,須考慮下列情況:貨品的用途及售賣形式;貨品上所採用與該貨品的存放、使用或耗用有關的標記、說明或警告;符合標準檢定機構所公布的合理安全標準;是否有合理的方法使該貨品更為安全。
來源:同一資料,查閱日期:2026-10-18,該條例第 6 條規定,任何人均不得供應或製造任何消費品,或將任何消費品輸入香港,除非該消費品符合一般安全規定;罰則為違反第 6 條規定,首次定罪可被判處罰款 100,000 元及監禁 1 年,其後每次定罪可被判處罰款 500,000 元及監禁 2 年。
查閱日期:2026-10-18,(本篇歸納)500,000 除以 100,000 等於 5,即其後每次定罪的罰款上限為首次定罪罰款上限的 5 倍;監禁上限由 1 年增至 2 年,增幅為 1 年。
查閱日期:2026-10-18,(本篇歸納)500,000 減 100,000 等於 400,000,即其後上限比首次上限高 400,000 元。
來源:立法會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文件,查閱日期:2026-10-18,《消費品安全條例》規定消費品的製造商、進口商和供應商須履行法定責任,確保他們供應本地使用的貨品均屬安全;《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也訂明玩具及兒童產品須符合類似的法定安全規定;雖然兩條條例沒有訂明一般的標籤規定,但均授權海關關長可要求任何人按其指定的格式及形式,包括以標籤形式,發出警告通知書。
來源:立法會答問 2025 年 7 月 16 日,查閱日期:2026-10-18,根據《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第 424 章),任何人不得製造、進口或供應玩具,除非玩具符合附表 1 所指明其中一項玩具標準內所有適用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士首次定罪最高罰款 100,000 元及監禁 1 年,其後定罪最高罰款 500,000 元及監禁 2 年。
來源:同一答問,查閱日期:2026-10-18,《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附加安全標準或規定)規例》訂明在香港供應的玩具必須符合包括載有識別標記,即製造商、進口商或供應商的全名及地址,以及雙語警告或告誡等規定。
一般安全規定與玩具標準為兩個層次,前者為合理安全程度測試,後者為玩具適用的標準清單。贈品如為玩具,須按玩具條文評估;贈品如為一般消費品,須按一般安全規定評估。已開啟來源未載有免費贈品自動豁免安全規定的表述。(本篇歸納)
舉例而言,純屬舉例:店舖派發一款兒童玩具作為贈品,店舖在派發之前,已經檢查玩具是否載有製造商、進口商或供應商的全名及地址,以及雙語警告或告誡,並保留供應商資料作記錄。(本篇實務建議)
按實務建議,贈品入貨時保留供應商名稱、產品型號、批次及安全標準資料,派發記錄與入貨記錄對照,出現安全疑問時可以即時停派並追查批次。(本篇實務建議)
八、換領收集個人資料與收銀對數
來源:教育局《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資料,查閱日期:2026-10-18,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必須與資料使用者的職能或活動有關,收集方式必須合法及公平,收集的資料要適量而不過多;向資料當事人收集個人資料時,須告知資料當事人收集資料的目的、資料可能會轉移給甚麼類別的人、資料當事人是否有責任抑或是可自願提供資料、如資料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該資料而拒絕提供所需承受的後果,以及資料當事人有權要求查閱及要求改正自己的個人資料。
來源:教育局同一資料,查閱日期:2026-10-18,第 2 原則為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及保留期間;第 3 原則為個人資料的使用;第 4 原則為個人資料的保安;第 5 原則為資訊須在一般情況下可提供;第 6 原則為查閱個人資料。
來源:政府部門《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簡介,查閱日期:2026-10-18,保障資料原則 1 為收集目的及方式,訂明合法及公平收集個人資料,並列出資料使用者在收集個人資料時必須向資料當事人提供的資料;原則 2 為準確性及保留期間,訂明個人資料宜準確、最新及保存不超過所需時間;原則 3 為個人資料的使用,訂明除非資料當事人另行同意,個人資料宜用於收集目的或直接有關的目的;原則 4 為個人資料的保安,訂明須採取適當保安措施;原則 5 為一般可提供的資訊;原則 6 為查閱個人資料,訂明資料當事人有查閱及改正個人資料的權利。
來源:《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附表 1,查閱日期:2026-10-18,保障資料原則 1 載有,個人資料不得收集,除非資料為與將使用資料的資料使用者的職能或活動直接有關的合法目的而收集,收集資料對該目的屬必要或與該目的直接有關,以及資料就該目的而言屬足夠但不過多;個人資料須以合法及公平的方式收集。
換領表格收集姓名、電話等資料是否適量,須按換領目的判斷,已開啟來源未載有換領贈品的固定收集清單。(本篇歸納)
按實務建議,換領收集資料安排以書面記錄收集目的、收集項目、轉移對象類別、提供資料屬自願或有責任、拒絕提供的後果、查閱及改正安排,記錄內容與實際收集安排一致。
POS 系統+收銀鏡頭套裝 HK$4,950 一次性買斷免月費,來源:根據本系列既定實價,查閱日期:2026-10-18。POS 只負責付款方式記錄、分類及對數,實際收款經獨立渠道。
按實務建議,贈品換領記錄與收銀記錄分開保存,換領記錄記低換領時間、贈品名稱、數量及換領條件,收銀記錄記低付款方式、分類及對數,兩邊記錄可以互相核對,贈品換領本身屬於換領記錄,不是銷售收入。(本篇實務建議)
贈品安排先分分配方式,再對照宣傳、牌照、安全同資料收集的要求;宣傳寫明的條件,必須同實際安排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