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喺店內暈倒/受傷,商戶點應對?急救箱、叫救護車、AED、急救紀錄實務
一、第一步:現場安全、判斷反應同呼吸,唔好即刻搬人
根據 HK01 急症科醫生意見文章,二手轉載的內容指,見到有人暈倒,第一步須先確保現場環境安全;之後可輕拍患者雙肩、大聲呼喚,檢查是否仍有反應,唔需要掌摑或猛烈搖晃。
根據同一篇 HK01 急症科醫生意見文章,二手轉載的內容指,觀察有無正常呼吸,可留意胸口有無規律起伏,一般約 5 至 10 秒已可作初步判斷。
根據醫療輔助隊急救知識頁面,懷疑頸或脊椎受傷時,唔好隨意搬動或者翻身,復原臥式只適用於頸或脊椎無受傷的情況。根據消防處「如何召喚救護車」頁面,處理人事不省患者時,要保持呼吸道暢通、控制出血、解鬆緊身衣物同保持溫暖。
二、叫救護車:打 999 要講咩
根據消防處「如何召喚救護車」頁面,召喚救護車應保持冷靜,打 999,並講清發生何事、詳細事發地點、傷病者情況同聯絡電話。傷病者情況包括年齡、性別、病歷、病徵、受傷程度同人數。
根據同一消防處頁面,市民亦可直撥消防處救護車調派中心電話 2735 3355 要求緊急救護服務。
救護車未到之前,要持續觀察患者呼吸有無變化。根據醫療輔助隊急救知識頁面,要檢查呼吸及頸動脈脈搏,如有需要施行口對口人工呼吸或心肺復甦。
三、有反應又有正常呼吸:復原臥式加持續觀察
根據 HK01 急症科醫生意見文章,二手轉載的內容指,如患者無反應但仍有正常呼吸,在環境安全及無其他明顯創傷的情況下,可讓患者側臥成復原姿勢,同時召喚救護車及持續觀察呼吸。
根據醫療輔助隊急救知識頁面,如患者仍能呼吸、脈搏仍在跳動、頸或脊椎無受傷,可側臥或置於復原臥式以保持氣道暢通,同時保持溫暖及安慰患者。根據消防處「如何召喚救護車」頁面,如情況許可,可置患者於復原臥式。
根據醫療輔助隊急救知識頁面,切勿給患者任何食物或飲品。根據 HK01 急症科醫生意見文章,二手轉載的內容指,患者失去知覺時絕對不應強行餵水、餵食物或餵藥,因為昏迷期間吞嚥能力受影響,水或食物有機會進入氣管,嚴重可造成窒息或吸入性肺炎。根據消防處中風處理資料,處理中風患者時「切勿餵其飲食」。
四、無反應又無正常呼吸:當心臟驟停處理,做 CPR 同取 AED
根據 HK01 急症科醫生意見文章,二手轉載的內容指,如患者既無反應,亦無正常呼吸,甚至只有間歇性、不正常的喘息,便應當作心臟驟停處理,立即召喚救護車、進行心肺復甦,並盡快取用 AED。
根據醫療輔助隊急救知識頁面,心肺復甦程序係檢查反應及呼吸,之後無反應及無呼吸便求助,再進行胸外按壓及人工呼吸,比例係 30:2,持續 CPR 直至救護人員接手或傷者開始郁動。
五、AED:商舖唔係法定必裝,但要識用同識搵最近一部
未找到法例規定一般商舖必須安裝 AED。根據消防處 2026 年 5 月區議會書面回應,消防處鼓勵所有機構在公眾可達的顯眼地方設置 AED。
根據同一份消防處書面回應,消防處為機構提供 CPR 及 AED 簡介會、詳細訓練、購置及應急預案意見、維護建議、實地考察、消防處 AED 標示及使用流程卡。
根據同一份消防處書面回應,全港可供公眾使用的 AED 數量由 2021 年不足 1,000 部,至今已突破 4,100 部;參與設置 AED 計劃的機構已超過 370 間。根據同一份書面回應,消防處已在其轄下處所外安裝超過 130 部供公眾人士於緊急時使用的 AED,另於轄下逾 700 輛/艘車輛及船隻裝設 AED。消防處設有「AED 搵得到」網上資訊平台 CARE,供市民查詢和使用已登記的 AED 資訊。
六、急救箱:法例要求講到邊,唔好將建築地盤清單搬去零售舖
根據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頁面摘要,《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第 509A 章)規定工作場所須備有足夠急救設施,並委派指定僱員負責看管。呢個要求框架針對工作場所同僱員,唔係一條專門針對顧客急救箱的規定。
建築地盤急救箱清單的數量口徑屬於建築地盤規例,唔適用於一般商舖,商舖唔應該直接套用。商舖實務上做到備有足夠急救設施、指定人員看管同定期檢查補充,已經對應勞工處框架的要求。
根據醫療輔助隊急救知識頁面,處理傷者時要檢查有無相關損傷或骨折,立即止血並妥善處理傷口,急救箱的作用就係應付呢啲即時處理。急救箱用完之後要即時補充,指定看管人員要定期檢查內容有無過期或者缺件。
七、急救紀錄點寫:只寫事實,唔寫主觀判斷,唔收集多餘個人資料
急救紀錄要寫低時間、地點、事發經過、症狀、已採取措施、999 通話時間、救護人員接手時間同記錄人。根據醫療輔助隊急救知識頁面,處理期間要記錄任何損傷。
寫紀錄嗰陣只寫觀察到嘅事實,唔好寫主觀判斷,例如唔好寫邊個啱邊個錯,亦唔好寫自己估計嘅病因。個人資料方面,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框架,只收集必要部分,多餘的唔好收集。
根據醫療輔助隊急救知識頁面,患者要盡快送院,救護人員接手之後,商戶的即場角色已經完成,之後的跟進交由救護同醫療人員處理。人身傷害索償時效沿用 post-86 的口徑(Cap 347,3 年),保險通報亦見 post-86,本文唔再重寫。
八、佔用人責任同「好人法」真相:香港並無法例豁免施救者責任
根據律師行整理的佔用人責任講義,二手轉載的內容指,佔用人對訪客負有「一般謹慎責任」,即採取在有關個案所有情況下屬合理謹慎的措施,確保訪客為獲邀請或准許的目的使用處所時合理地安全,講義引述《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第 314 章)第 3(2) 條。根據同一份講義,二手轉載的內容指,佔用人即佔用處所或在某程度上控制處所的人,唔一定係業主;訪客包括獲明示或默示准許進入處所的人,講義引述第 314 章第 2(2) 條。本文未能直接讀取 e-Legislation 原文,條文引述以轉載鏡像/二手整理為準,核對以 e-Legislation 公布版本為準。
根據立法會書面答覆,香港並無法例規定豁免施救者因施行急救而可能招致的法律責任。根據港大醫學倫理及法律中心學術文章,二手轉載的內容指,香港並無好撒瑪利亞人法提供法定保護予自願施救者;一般而言,個人在法律上並無責任拯救陌生人,特殊關係除外;一旦開始施救,即被視為已承擔合理謹慎的責任;香港法院一般會謹慎處理針對自願施救者疏忽的指控。根據 SAGE 期刊論文,二手轉載的內容指,香港現時並無成文條文界定旁觀者急救員協助傷者時所承擔的責任,截至該文發表時,香港未見針對施救者展開法律行動的個案。
「顧客自己跌親,商戶一律無責任」同「商戶一定要賠償」兩種講法都唔啱,佔用人責任須按個案事實判斷,有疑問要問律師。本文唔提供法律意見,亦唔承諾救護車到場時間。
先保現場安全,再判斷反應同呼吸;打 999 講清四項資料;無反應又無正常呼吸就當心臟驟停處理,做 CPR 同取 A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