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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攻略2026-10-17·10 分鐘閱讀·POSKing 研究組

食物儲存溫度錯了隨時出事:香港食肆冷鏈管理實務

溫度失守,細菌就最鍾意。危險溫度帶、收貨、雪櫃管理、煮熟冷卻翻熱、室溫計時、外賣運送同溫度記錄,逐項拆解,幫食肆用官方指引把冷鏈守穩,巡查嗰陣亦有記錄可查。
食物儲存溫度錯了隨時出事:香港食肆冷鏈管理實務

點解溫度係食肆第一道防線

根據食安中心《食物安全焦點》第236期(2026年3月),2025年食安中心接獲113宗與本地食物業處所及食物業有關的食物中毒個案,涉及649人;根據同一期《食物安全焦點》,2025年數字是過去十年最低,過去十年每年介乎113至229宗。

根據同一期《食物安全焦點》,2025年三個最常見促成因素係「進食生食物」38.9%、「保存溫度不當」25.7%、「被生食物污染」23.9%。按上面數字計算,113宗乘以25.7%,「保存溫度不當」約等於29宗,屬於衍生算術,並非食安中心原文數字。根據衞生防護中心統計頁,衞生防護中心另有一組口徑不同的食物中毒爆發統計。比較時以食安中心嗰組數字為準,口徑不同的統計不宜直接比較。

根據食安中心《食物安全焦點》第236期,2025年113宗入面有64宗屬細菌性,佔56.6%,首三位細菌為副溶血性弧菌24宗,佔21.2%、沙門氏菌22宗,佔19.5%、產氣莢膜梭菌12宗,佔10.6%。根據同一期《食物安全焦點》,病毒性55宗佔48.7%,其中54宗同諾如病毒有關,而百分比總和超過100%是因為部分個案涉及多於一種病原體。根據食安中心《食物安全焦點》第224期,2024年對照數字為192宗、涉及739人。按上面數字計算,2025年宗數較2024年減少79宗,跌幅41.1%,屬於衍生算術,並非來源原文數字。按上面數字計算,2025年人數較2024年減少90人,跌幅12.2%,屬於衍生算術,並非來源原文數字。

危險溫度帶:冷存、熱存同冷凍

根據食安中心「危險溫度範圍與2小時/4小時原則」單張,危險溫度範圍是4°C至60°C,細菌在此範圍生長最快;根據同一來源,低溫貯存只能抑制細菌生長、不能殺菌,高溫處理先可以有效消滅細菌。

根據食環署《食物衞生守則》第4.3條,可能有危害的食物應儲存於4°C或以下,或60°C以上;根據同一條文,如擬冷凍儲存,應冷凍,最好儲存於-18°C或以下。根據食安中心《食物安全通訊》第101期,冷藏食物指儲存於4°C或以下,冷凍食物指儲存於-18°C或以下;根據同一期通訊,冷藏下多數細菌生長受抑制,但李斯特菌仍可在冷藏溫度下生長,隨時間繁殖可引致食源性疾病。根據同一期通訊,冷凍魚類於-20°C或以下存放7日,或-35°C或以下存放約20小時,可殺死食物製造過程中的寄生蟲;根據同一期通訊,上述冷凍安排屬於食物製造過程的語境,一般食肆雪櫃日常操作應以冷存同冷凍為準。

根據食環署「安全儲存及陳列冰鮮肉類/禽肉於0至4°C」頁面,冰鮮肉類/禽肉由屠宰、儲存、運送到銷售全程須以0至4°C冷藏;根據同一頁面,零售點須張貼告示表明處所獲準售賣冰鮮肉類/禽肉,並設有運作良好、容量足夠的雪櫃,全程維持0至4°C;根據同一頁面,0至4°C區間比一般冷存4°C或以下更窄,兩條線要分開處理。根據食安中心貝類/介貝指引,貝類徹底煮熟有特別要求,食用前須達到中心溫度最少90°C、維持90秒;根據食安中心《食物安全焦點》第236期,易受感染人士應完全避免進食生或未煮熟的食物。

收貨嗰一刻:點驗溫度、點拒收

根據食環署《食物衞生守則》第4.2條,收貨時應檢查食物;根據同一條文,可能有危害的食物須保持在4°C或以下,或60°C以上;根據同一條文,擬冷凍接收的可能有危害的食物,接收時應處於冷凍狀態;根據同一條文,預先包裝食物的收貨日同「此日期前食用」/「此日期前最佳」之間的時間差距須足夠,避免存貨過期。

根據食安中心預製菜指引,收貨時應立即檢查食材,冷凍食物於-18°C或以下、冷藏食物於4°C或以下;根據同一指引,食材應無異味、變色、污染跡象或包裝損壞,預先包裝食材仍在食用期限內。

以下做法屬於實務推論,並非官方條文:收貨驗收即係把溫度檢查前移到供應商環節,發現溫度不符應拒收並留記錄,再同供應商跟進;拒收之後點同供應商追討,並無官方統一流程,店方應按自己同供應商的約定跟進。

雪櫃同冰櫃日常管理:分層、生熟分開、先入先出

根據食環署《食物衞生守則》第4.3條,原材料應在送貨後盡快儲存於清潔、通風良好的儲存地方;根據同一條文,儲存條件須防止變壞、污染或損壞。根據食環署《食物衞生守則》第4.4.6條,處理食物時須防止污染,生的或未經處理的食物應同即食食物分開;根據同一條文,即食食物在冷藏儲存時應存放於生肉及魚類產品之上。

根據食安中心預製菜指引,情況許可下應用不同雪櫃分開貯存生食物同熟食;根據同一指引,應避免把雪櫃裝得太滿,並按「先入先出」原則貯存食物。根據食環署《食物衞生守則》第4.5條,展示中的可能有危害的食物應展示於4°C或以下,或60°C以上;根據同一條文,展示無包裝即食食物供自助取用時,每種食物須提供分開及合適的用具,防止交叉污染。

根據食環署《食物衞生守則》第4.4.1條,解凍須在以下其中一種方式下進行:維持於0至4°C或以下的雪櫃或解凍櫃、清涼流動飲用水、微波爐;根據同一條文,除非解凍食物即時處理,否則應保持在4°C或以下直至使用;根據同一條文,以微波爐解凍的食物應立即烹煮。根據食安中心預製菜指引,除非食物在雪櫃內解凍,否則不應重新冷藏已解凍食物;根據同一指引,以微波爐或清涼流動水解凍的食物須於解凍後立即烹煮。根據食安中心「減少食物浪費」頁面,食物經解凍後應在24小時內處理,並煮至完全熱透才供應;根據同一頁面,上述安排屬於食安中心建議,並非牌照條文。

煮熟、冷卻、翻熱:時間溫度組合

根據食環署《食物衞生守則》第4.4.2條,煮熟生動物食物如家禽、豬肉、免治肉時,食物中心溫度須達到最少75°C、維持30秒;根據同一條文,等效時間溫度組合包括65°C維持10分鐘、70°C維持2分鐘。

根據食環署《食物衞生守則》第4.4.4條,已煮熟、擬在供應前冷藏儲存的可能有危害的食物,應冷卻:由60°C降至20°C在2小時或以內;根據同一條文,再由20°C降至4°C在4小時或以內。按上面數字計算,兩段合計最長6小時,由60°C降至4°C全程不得超過6小時,屬於衍生算術,並非來源原文數字。根據食環署《食物衞生守則》第4.4.3條,已配製、已煮熟、擬熱食供應的可能有危害的食物,應保持在60°C以上。

根據食環署《食物衞生守則》第4.4.5條,之前已煮熟並冷卻的可能有危害的食物,翻熱時應盡快加熱至75°C或以上;根據同一條文,一般而言所需翻熱時間不應超過2小時,而且不應冷卻後再次翻熱第二次。根據食安中心《食物安全焦點》第206期,翻熱已煮熟食物應視作重新烹煮而非單純加溫;根據同一期《食物安全焦點》,翻熱後應避免放進雪櫃冷存;根據同一期《食物安全焦點》,保溫器等只為保溫而設計的設備不宜用嚟加熱食物,因為可能太慢或未能充分加熱。根據食安中心《食物安全焦點》第198期,剩菜應存放於清潔密封容器,並在配製完成後2小時內冷藏;根據同一期《食物安全焦點》,所有剩菜翻熱時食物中心溫度須達到最少75°C,且只可翻熱一次;根據同一期《食物安全焦點》,已在雪櫃存放超過3日的剩菜應棄掉;根據同一期《食物安全焦點》,「聞下睇下」並非判斷食物是否安全的方法;根據同一期《食物安全焦點》,上述安排屬於食安中心建議。

室溫食物點計時:2小時/4小時原則

根據食安中心「危險溫度範圍與2小時/4小時原則」單張,如食物未能保持在安全溫度,應遵從2小時/4小時原則;根據食安中心2024年食物安全日新聞稿,已煮熟食物如在室溫放置不超過2小時,可放入雪櫃待用;根據同一新聞稿,如在室溫放置超過4小時,便須棄掉。

根據食環署《食物衞生守則》第4.6條,擬即時食用的可能有危害的食物,可在4°C至60°C之間展示或保存以供食用,時間不超過4小時,否則應棄掉。根據食安中心《食物安全焦點》第146期,危險溫度範圍內的時間是累計的;根據同一期《食物安全焦點》,須把食物在常溫下每一段時間相加,包括處理、儲存、運送等各個環節;根據同一期《食物安全焦點》,個別即食配料若預先配製並在常溫放置,之後又無進一步處理或其他控制微生物生長的方法,其在危險溫度範圍內的時間亦應累計。

根據食安中心2024年食物安全日新聞稿,室溫放置2至4小時之間的中間段,官方表述只有「2小時內可雪藏待用、超過4小時棄掉」兩句,店方應直接按呢兩句執行。店方為每個批次記低離開安全溫度的時間,先至計到累計時間。

外賣、運送同展示:運送途中點維持溫度

根據食環署《食物衞生守則》第4.8條,運送期間可能有危害的食物應保持在4°C或以下,或60°C以上;根據同一條文,擬冷凍運送的應保持冷凍狀態;根據同一條文,如須在運送期間保持冷存,最好使用裝有冷藏設備的車輛運送。根據食安中心2023年跨境餐飲代購及長途配送提醒,運送途中熱食應保持於60°C以上、冷食於4°C或以下;根據同一提醒,如食物置於危險溫度範圍,則須遵從2小時/4小時原則。

根據食安中心盤菜食物安全核對表,運送食物的容器應已遮蓋;根據同一核對表,運送車輛須清潔;根據同一核對表,如可行,應檢查車輛。根據同一核對表,上述內容屬於盤菜核對表內容,並非通用法例。

根據食環署《食物衞生守則》第4.9條,被發現或懷疑不安全或不適宜的食物,例如須回收、已被退回、曾經溫度濫用、受污染或損壞的食物,應被拒收或識別、分開存放,並盡快棄掉,絕不應供人食用。外賣單要預留運送時間,路程愈長,保溫同保冷安排愈要提早諗定。

溫度記錄同巡查準備:記錄點記、巡查睇咩

根據食安中心《食物安全焦點》第206期,妥善保存各階段溫度監察記錄十分重要,可確保食物配製在安全溫度下進行;根據同一期《食物安全焦點》,溫度記錄有助評估熱存及冷凍設備的表現,對維持食物安全標準至關重要;根據同一期《食物安全焦點》,店方同時應為員工提供全面培訓。根據同一期《食物安全焦點》,上述記錄安排屬於食安中心建議,法例有否規定保存溫度記錄,官方來源未有直接讀到的版本。記錄頻次方面,根據食環署附件 II 開舖收舖安排,雪櫃每日監察記錄兩次,偏差超過 1°C 須檢查設備。

根據食環署新聞稿,食環署巡查會檢查食物儲存溫度是否合規,冷食保持在4°C或以下、熱食保持在60°C以上;根據同一批新聞稿,巡查亦會檢查生熟分開儲存及處理、洗手設施有否足夠液體皂、食物處理人員個人衞生。根據食環署2025年3月14日新聞稿,食環署在一星期行動中巡查全港約3,600間食物業處所,即場糾正、發出警告及衞生建議,並就食物儲存、配製及衞生方面提出合共5宗檢控;根據同一新聞稿,行動持續進行中。根據食環署2025年1月20日新聞稿,食環署在另一星期行動中巡查全港約4,500間食物業處所,並就食物儲存、配製及衞生方面提出合共9宗檢控。上述行動的處所數目同檢控數目應分開理解,唔應相加當成合計。

根據食環署2025年7月29日新聞稿,食環署重申徹底煮熟至中心溫度最少75°C;根據同一新聞稿,未即時食用須保持在60°C以上;根據同一新聞稿,已煮熟食物如須冷存,應在2小時內由60°C冷卻至20°C,再在之後4小時內由20°C冷卻至4°C;根據同一新聞稿,食物處理人員如感不適應立即向主管報告並停止工作。記錄方面,POS系統只做付款方式記錄同分類對數,收款經獨立渠道,溫度記錄應同收銀記錄分開保存。以下資料,官方來源未有直接讀到的版本:違反溫度規定會引用邊條條文檢控、罰則同記分安排;溫度計校準步驟;以及個別溫度不當個案的案情同罰款。讀者應以食環署公布版本為準。

重點精華總結

守住冷存、熱存同冷凍各條線,收貨驗溫度,煮熟冷卻翻熱跟足時間溫度組合,室溫食物計足累計時間,運送全程維持溫度,溫度記錄做齊,冷鏈先至算真正守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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