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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攻略2026-10-18·10 分鐘閱讀·POSKing 團隊

懷孕僱員產假與解僱保護:14 星期產假、產假薪酬與排班安排指南

懷孕僱員放產假、攞產假薪酬同受解僱保護,全部有法定安排。本文按勞工處指引拆解產假長度、產假薪酬計算方法、解僱保護期與例外情況,以及產假期間收銀排班的實務安排,協助店舖預早部署。
懷孕僱員產假與解僱保護:14 星期產假、產假薪酬與排班安排指南

一、產假有幾長,幾時開始放

本篇文章的條文內容以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的表述為依據,未能直接讀取 e-Legislation 原文,引用條號時須以 e-Legislation 原文為準。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女性僱員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並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便可享有連續 14 星期產假。

按上面數字計算,14 星期乘以 7 日等於 98 日。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如得到僱主同意,僱員可選擇在預產期前 2 至 4 星期開始放產假。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如僱員沒有提出要求,或未得到僱主同意,則須在預產期前 4 星期開始放產假。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如僱員在上述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分娩,則以分娩日為產假開始日期。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在此情況下,僱員須在分娩後 7 天內將分娩日期通知僱主,並說明放 14 星期產假的打算。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如分娩日期較預產期遲,僱員可享有額外產假,日數相等於預產期翌日起至實際分娩日為止的期間。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如僱員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額外休假 4 星期。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流產指在懷孕 24 個星期內排出不能於產後存活的成孕物體。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如僱員懷孕不足 24 個星期,產下能存活的嬰兒或嬰兒在誕生後才夭折,則不屬流產。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在 2020 年 12 月 11 日之前,流產指在懷孕 28 個星期內排出不能於產後存活的成孕物體。

按上面數字計算,現行界線 24 個星期與舊界線 28 個星期相差 4 個星期,兩者不可混用,處理流產個案時要先確認懷孕週數。

二、邊個有資格攞產假薪酬

有產假唔等於有薪產假,兩者資格條件並唔相同,店舖核對時要分開處理。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產假薪酬資格須同時符合三項條件。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第一項條件為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40 星期。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第二項條件為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第三項條件為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按上面數字計算,40 星期乘以 7 日等於 280 日,40 星期是取得有薪產假的受僱年資門檻,14 星期是產假長度,兩者為不同概念,不可互相代入。

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文件列明,舊規定下,僱員如受僱於同一僱主 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工作 18 小時或以上,俗稱 4-18 規定,便視為以連續性合約受僱。

二手轉載的 RPC 法律評論列明,立法會於 2025 年 6 月 18 日通過《2025 年僱傭(修訂)條例》,修訂連續性合約門檻,自 2026 年 1 月 18 日起生效。

二手轉載的 RPC 法律評論列明,新框架下,僱員受僱於同一僱主 4 星期或以上,並符合任一條件,即視為以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星期工作 17 小時或以上;或在任何一星期工作少於 17 小時時,該星期加上前三個星期合共工作 68 小時或以上;按逐星期判斷。

勞工處連續性合約教育工具 Note 1 列明,68 小時測試不適用於新受僱首三星期,首三星期每星期必須工作最少 17 小時。

二手轉載的 RPC 法律評論列明,已符合舊 4-18 規定的僱員,權益不受影響。

按上面數字計算,舊規定稱為 4-18 規定,新框架稱為 468 框架,勞工處簡明指南第六章的文本仍沿用舊規定表述,未見更新至新框架,引用門檻時須同時說明舊規定與新規定。

按上面數字計算,新門檻 17 小時與舊門檻 18 小時相差 1 小時,新門檻 68 小時為連續 4 星期的合計工時。

三、產假薪酬點計:五分之四、剔除規則與上限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僱員可享有 14 星期有薪產假。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 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按上面數字計算,產假薪酬每日款額等於產假首天前 12 個月內每日平均工資乘以 0.8。

按上面數字計算,14 星期產假薪酬總額在未計上限前,等於每日款額乘以 98。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第 11 個至第 14 個星期的四個星期產假薪酬上限為 80,000 元。

按上面數字計算,第 11 個至第 14 個星期產假薪酬在未計上限前,等於每日款額乘以 28,計上限後取未計上限金額與 80,000 元兩者之較低者。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僱主須在正常糧期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勞工處《以 12 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簡介及計算例子》附錄一列明,產假薪酬的指明日期為產假首天,計算基礎為指明日期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受僱不足 12 個月則以較短期間計算。

按上面數字計算,假設 12 個月工資總額為 216,000 元,其中有 14 日全屬無薪期間,該期間零支付,須剔除的期間款項為 0 元。

按上面數字計算,無剔除時除數為 365 日,每日平均工資為 216,000 除以 365,等於 591.78 元,每日產假薪酬為 591.78 乘以 0.8,等於 473.42 元。

按上面數字計算,有剔除時除數為 365 減 14,等於 351 日,分子為 216,000 減 0,等於 216,000 元,每日平均工資為 216,000 除以 351,等於 615.38 元,每日產假薪酬為 615.38 乘以 0.8,等於 492.31 元。此算式只適用於該 14 日全屬無薪的情況;若期間屬於非全薪期間,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必須同步從分子剔除,分子會少於 216,000 元,不可以直接用 216,000 除以 351,須按實際糧單逐筆剔除。

按上面數字計算,剔除期間會令除數縮小,每日平均工資上升,計算時不可直接以 365 日作除數,必須先剔除相關期間及款項。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不讓懷孕僱員放產假,或不支付產假薪酬,僱主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0,000 元。

四、兩個計數例子:中等薪酬與高薪酬上限觸發

本節兩個例子純屬算式示範,假設輸入,並非真實個案,實務上須按實際糧單與附錄一剔除規則逐筆計算。

按上面數字計算,例一假設僱員月薪 18,000 元,過去 12 個月工資總額為 18,000 乘以 12,等於 216,000 元,過去 12 個月無任何須剔除的無薪或非全薪期間,除數為 365 日,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40 星期,符合產假薪酬資格。

按上面數字計算,例一每日平均工資為 216,000 除以 365,等於 591.78 元,產假薪酬每日款額為 591.78 乘以 0.8,等於 473.42 元。

按上面數字計算,例一 14 星期總額為 46,395.62 元,其中首 10 星期為 33,139.73 元,第 11 個至第 14 個星期未計上限為 13,255.89 元。

按上面數字計算,例一第 11 個至第 14 個星期計上限後,取 13,255.89 元與 80,000 元兩者之較低者,等於 13,255.89 元,未觸及上限,政府發還金額為 13,255.89 元。

按上面數字計算,上文每日款額 473.42 元為四捨五入後的顯示數字,分段總額按未四捨五入的每日款額計算,直接以 473.42 元相乘會出現小數差異,實務計算應按勞工處附錄一的進位方法與糧期實際支付記錄為準。

按上面數字計算,例二假設僱員月薪 120,000 元,過去 12 個月工資總額為 120,000 乘以 12,等於 1,440,000 元,假設無須剔除期間,除數為 365 日,符合產假薪酬資格。

按上面數字計算,例二每日平均工資為 1,440,000 除以 365,等於 3,945.21 元,產假薪酬每日款額為 3,945.21 乘以 0.8,等於 3,156.16 元。

按上面數字計算,例二第 11 個至第 14 個星期未計上限為 3,156.16 乘以 28,等於 88,372.60 元。

按上面數字計算,例二第 11 個至第 14 個星期計上限後,取 88,372.60 元與 80,000 元兩者之較低者,等於 80,000 元,上限觸發,差額 8,372.60 元由僱主承擔,不獲發還。

按上面數字計算,例二 14 星期總額計上限後為首 10 星期 220,931.51 元加第 11 個至第 14 個星期 80,000 元,等於 300,931.51 元,政府發還金額為 80,000 元。

按上面數字計算,如不計上限,例二 14 星期總額為 3,156.16 乘以 98,等於 309,304.11 元,與計上限後總額相差 8,372.60 元,與上限差額一致,算式閉合。

按上面數字計算,上限觸發臨界點為每日款額高於 80,000 除以 28,等於 2,857.14 元,即每日平均工資高於 2,857.14 除以 0.8,等於 3,571.43 元,即 12 個月工資總額高於 3,571.43 乘以 365,約等於 1,303,571 元,即月薪約高於 108,631 元,以無剔除期間、12 個月平均計算,低於此水平的僱員,第 11 個至第 14 個星期產假薪酬不會觸及上限。

五、解僱保護期同兩個例外情況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如懷孕僱員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並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僱主由僱員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不得解僱該僱員。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如僱員在發出懷孕通知前已被僱主解僱,她可在緊接解僱通知後立即提交懷孕通知予僱主,在此情況下,僱主須撤回解僱該僱員的決定。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解僱懷孕僱員的例外情況僅得兩種:如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議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 12 星期的試用期內解僱僱員,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

此 12 星期僅為生育保障解僱例外上限,並非一般試用期上限;一般試用期長短以合約為準。

勞工處指南未有說明裁員可作為解僱懷孕僱員的例外理由,裁員安排是否構成例外,須向相關部門查詢。

實務上,解僱保護期由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店舖須按醫生證明書日期、懷孕通知送達日期、產假首天與產假結束日期逐項記錄。

實務上,試用期內的解僱決定仍須與懷孕無關,相關紀錄要齊全,否則好容易被質疑解僱理由。

六、違法解僱嘅罰則同要付嘅款項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除上述特殊情況外,僱主解僱懷孕僱員即屬違法,僱主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100,000 元。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僱主必須在終止合約後 7 天內支付下列款項給僱員:解僱代通知金;一筆相等於 1 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假如僱員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僱主須支付僱員 14 星期產假薪酬。

勞工處《香港法例第 57 章〈僱傭條例〉》問答列明,1 個月賠償款項相等於僱員在終止合約日期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平均月薪,受僱不足 12 個月則以較短期間計算。

按上面數字計算,沿用例一僱員,假設月薪 18,000 元,平均月薪亦為 18,000 元,代通知金按 1 個月計算,僱員符合產假薪酬資格。

按上面數字計算,代通知金為 18,000 元,相等於 1 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為 18,000 元,14 星期產假薪酬為 46,395.62 元,三項合計為 18,000 加 18,000 加 46,395.62,等於 82,395.62 元。

按上面數字計算,此合計未包括僱傭保障補償申索、未放年假薪酬及刑事罰款,刑事罰款最高 100,000 元屬罰款,不計入付給僱員的款項,代通知金的實際金額須按合約通知期與平均工資計算,本例的 1 個月僅為假設,不代表所有個案。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若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僱員可向僱主提出僱傭保障補償的申索。

七、粗重危險工作調離、產前檢查與政府發還安排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若懷孕僱員向僱主提交有關醫生證明書,說明其不適宜處理重物、在會產生對懷孕有害氣體的地方工作或處理其他會損害懷孕的工作,僱主不得將該等工作分派給該僱員。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如僱員正從事該等工作,僱主必須在收到有關請求後 14 天內將僱員調離該等工作。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0,000 元。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的每一天,如有適當醫生證明書,可作病假計算。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就產前檢查而言,除了醫生證明書外,僱員亦可出示到診證明書。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僱主在正常糧期支付所有產假薪酬後,可透過報銷形式向政府申領發還《僱傭條例》下須支付及已支付的第 11 個至第 14 個星期的產假薪酬。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僱主可於發還易網站或透過電郵、傳真、郵寄或親身遞交申請,發還易網站為 www.rmlps.gov.hk。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保障列明,發還金額以每名僱員 80,000 元為上限。

二手轉載的 Mayer Brown 法律評論列明,申請須符合四項條件:僱員根據《僱傭條例》有權獲付產假薪酬;僱員已放取 14 星期產假,僱主已支付 14 星期產假薪酬;僱員分娩日期在 2020 年 12 月 11 日或之後;已支付的額外 4 星期產假薪酬未曾亦不會由其他政府資助涵蓋或補貼。

發還產假薪酬計劃現行申請時限,須向勞工處或發還易計劃查詢最新安排。

實務上,發還屬於政府行政計劃,僱主應先支付產假薪酬,再按計劃要求辦理申領,相關文件要保留齊全。

八、收銀排班安排同店舖實務清單

勞工處來源未有訂明收銀員的排班表、每更人數或替工比例,排班安排屬店舖人手調配的營運安排,須在不違反產假與解僱保護規定的前提下,由店舖自行安排。

實務上,產假期間須預留人手覆蓋崗位,店舖可安排其他現職僱員輪流覆蓋收銀崗位,並按實際出勤記錄工資與更表。

實務上,店舖應按自身人手與營業情況安排排班,個別店舖的做法並非行業標準。

實務上,產假期間的收銀工作交接,交接內容應包括當值收銀員的對數責任與交收記錄,POS 只負責付款方式記錄、分類及對數,不包括由 POS 直接收款。

根據本系列既定實價(查閱日期:2026-10-18),POS 系統+收銀鏡頭套裝 HK$4,950,一次性買斷免月費。

POSKing 聯絡資料如下:電話/WhatsApp +852 2186 8010;地址:新界沙田石門安麗街18號達利廣場1209室;營業時間每日 12:00–19:00。

重點精華總結

懷孕僱員的產假、產假薪酬同解僱保護都有法定安排;預早核對資格、計好薪酬、安排好人手覆蓋,先至唔會臨時手忙腳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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