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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攻略2026-10-17·10 分鐘閱讀·POSKing 研究組

臨期食品點清貨先合法又唔蝕?Use By/Best Before 分流、特價分區、報廢記錄實務

Use By 關乎安全,過期售賣屬違法,送出同樣切勿做;Best Before 關乎品質,過期不等於自動違法,但必須仍然適宜供人食用。本文講清兩種日期的分流、特價分區的標籤守則、報廢記錄的內容,以及點解「未過期」都可能要下架。
臨期食品點清貨先合法又唔蝕?Use By/Best Before 分流、特價分區、報廢記錄實務

一、兩種日期,兩種命運:先分清標示

預先包裝食物必須標示保質期,二選一:「Use By 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或「Best Before 此日期前最佳」。來源:《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 132W 章附表 3;食安中心 2026 年 7 月《食物安全焦點》第 240 期。保質期標示須同時以中英文標示,缺一不可。

用字注意:須用食安中心現行用字「此日期或之前食用」,舊版本的簡寫表述並不正確,本文一律採用現行用字。標籤用字看似小事,但顧客與督察都是憑標籤字面理解,寫錯用字就等於傳達錯誤訊息。

保質期只對「未開封+按製造商指定方式妥善貯存」的產品有效;保質期由製造商訂定。分清兩種日期,是之後分流、特價、報廢全部決定的起點。

二、Use By 關乎安全,過期售賣屬違法

Use By 關乎食物安全,適用於容易腐壞食物,例如巴士德消毒奶、含蛋火腿的預製三文治。這類食物過期之後,風險不是靠外觀可以判斷的,日期本身就是安全界線。

售賣已過 Use By 日期食物屬違法:按第 132W 章第 5(1A) 條,最高罰款 HK$50,000 及監禁 6 個月。罰則針對的是售賣行為本身,商戶不能以「顧客自願購買」作為理由。

食安中心 2026 年 7 月業界提醒:業界切勿售賣或送出已過 Use By 日期食物。送出同樣不可做,過期食品轉送他人並不會變得可以接受。

三、Best Before 關乎品質,過期不等於自動違法

Best Before 關乎品質(顏色、味道、外觀),在妥善貯存下,過了日期不代表食物必然變壞或即時危害健康。例子:罐頭、樽裝飲品、糖果。這類產品過期之後,問題通常是品質下降,而不是即時的安全風險。

食安中心 2026 年 7 月業界提醒:業界須確保在 Best Before 日期後售出的食物仍然適宜供人食用。1999 年衞生署說法(舊資料,以食安中心 2026 年指引為現行準則):已過 Best Before 的食物不受銷售限制,但督察會建議商戶將該等產品下架。本文引用 1999 年說法只作歷史對照,切勿將其理解為現行法例。

正確做法:過了 Best Before 可以售出的唯一條件是「仍然適宜供人食用+妥善貯存+包裝完好+清晰分區+清晰標籤」;如已變壞或變質,必須移除。既不可將過了 Best Before 一律視為必須棄掉,亦不可視為可以無條件出售。

Use By 與 Best Before 對照

日期標示關乎過期後處理
Use By 此日期或之前食用食物安全切勿售賣或送出
Best Before 此日期前最佳品質(顏色、味道、外觀)唯一條件:仍然適宜供人食用+妥善貯存+包裝完好+清晰分區+清晰標籤;如已變壞或變質,必須移除

四、商戶日常守則:溫度、存貨、先入先出

業界須遵循良好衞生規範、妥善控制溫度、將食物置於適當貯存環境、保持包裝完好無缺。零售商須妥善管理存貨、定期檢查貯存食物、從貨架移除任何已過 Use By 日期食物及任何已變壞或變質產品。日常守則的重點是「定期檢查」,不是等到顧客投訴才檢查。

貯存溫度:冷存 4°C 或以下;冷凍 -18°C 或以下;熱存高於 60°C;切勿將食物置於 4°C–60°C 危險溫度帶。雪櫃溫度顯示每日監察及記錄兩次;偏差高於 1°C 即須檢查設備。算術:2 × 7 = 14 次/週。

先入先出:按先入先出原則使用存貨,包裝標明貯存日期。易腐壞食物入雪櫃前須於兩小時內包好/入盒;切勿將雪櫃塞滿以致冷空氣無法流通。室溫 2 小時/4 小時原則:少於 2 小時可冷藏再用;超過 4 小時須棄掉。

五、特價分區:分開擺、標籤清、不可遮蓋強制標籤

食安中心建議:業界把快將過期的特價貨品與一般貨品分開,並加上清晰標籤,好讓消費者作出明確和知情的選擇。必須標明:此為食安中心「建議」,不是法例條文。建議與法例的分別在於,前者是良好做法,後者是必須遵守的規定,兩者不可混淆。

實務守則(非法律條文):特價標籤切勿遮蓋原有強制標籤資料(食物名稱、配料、保質期、貯存方式、製造商/包裝商名稱地址、數量/重量/體積、致敏物、營養標籤)。理由:遮蓋即令消費者無法讀到法例要求的資料;本文不將此寫成引述某條文原文。致敏物標籤例子(說明遮蓋的風險):如預先包裝食物含濃度達到或超過百萬分之十(10 ppm)的亞硫酸鹽,有關亞硫酸鹽的作用類別及其名稱須在配料表中指明;違者最高罰款 HK$50,000 及監禁 6 個月。來源:食安中心 2026-10-06 預先包裝竹筍食物警報(該樣本含二氧化硫但標籤未標明作用類別及名稱)。

價錢標示:特價須同時顯示原價與特價(如適用),價格清晰無誤導;標價通則詳見 post-69,本節只作臨期特價應用,不重教。折扣幅度與特價時機方面,香港無法例訂明標準,商戶應按「例如」+「因店而異」的店內政策自行訂定,切勿將任何一套時間表理解為行業標準。

六、點解「未過期」都可能要下架:日期唔係唯一標準

例子(據報道引述食安中心):2026-10-16 食安中心公布,兩批次莊記牌純綠豆水晶粉皮(500 克)被檢出含脫氫醋酸鈉,不符合《食物內防腐劑規例》規定;該添加劑不准用於該產品;售賣不符合防腐劑要求食物屬違法,最高罰款 HK$50,000 及監禁 6 個月。來源:香港商報 2026-10-16 報道(次級來源引述食安中心,本文註明「據報道引述」)。

日期未過不等於合規;回收/停售指令一到,即停售、下架、回收,不論日期。商戶收到指令之後,第一個動作是停止售賣,而不是先爭論日期是否仍然有效。

必須講明:此例子與臨期無關,只作「日期唔係唯一標準」的對照,切勿將此例子理解為臨期食品個案。

七、報廢記錄:店內管理工具,分開正常銷售

內部控制建議(非 Cap 612 要求):報廢記錄應包括日期、產品、批次、數量、原因(過期/變壞/包裝破損)、處理方式(棄掉/退回供應商)、經手人。記錄齊全,之後追查原因才有依據。

必須講明:此報廢記錄是店內管理工具;Cap 612 要求的是進口商/分銷商備存進出紀錄、零售商保存來貨紀錄(post-44 已教),切勿將報廢記錄理解為 Cap 612 的要求。

退回供應商:如發現食物不安全、貯存溫度不當已久、受污染或損壞、或須回收,須立即退回供應商,暫存時與正常貨品分開。POS 角度:POS 可記錄特價原因、批次、報廢數量,與正常銷售分開,供日結對數;POS 不會判斷食物是否安全,切勿理解為 POS 自動偵測過期或自動下架。

八、廚餘背景:清貨的價值是減少報廢,不是減幅承諾

環保署公布(2024 年數據,經政府新聞網 2025-12-22 發布):都市固體廢物棄置於堆填區約 3.85 百萬噸,平均每日約 10,510 噸,較上年跌 3.4%;其中廚餘佔約 29%,廚餘棄置量跌 6%,廢塑膠跌 11.1%,廢玻璃跌 7.1%。人均都市固體廢物棄置量:2024 年每日約 1.4 公斤,低於上年約 1.44 公斤。算術:1.44 − 1.40 = 0.04 公斤 = 40 克;0.04 ÷ 1.44 = 0.0277… ≈ 2.8% 跌幅。

回收率由 2023 年 33% 升至 2024 年 34%,總回收量增加約 50,000 噸。算術:34 − 33 = 1 個百分點。換算數字(按環保署公布數字換算,不是環保署原句):每日廚餘棄置量約 10,510 × 29% = 3,047.9 ≈ 3,048 噸/日;全年廚餘棄置量約 3,850,000 × 29% = 1,116,500 噸。驗算總量:10,510 × 366 日(2024 閏年)= 3,846,660 噸,與約 3.85 百萬噸相差約 3,340 噸(約 0.09%),屬四捨五入範圍一致;用 365 日計為約 3,836,150 噸,相差約 13,850 噸(約 0.36%),同樣屬「約」數範圍。本文一律寫「約」,不寫成精確統計。

臨期清貨的價值是「在食物仍然適宜食用時售出,減少報廢」。本文不作任何「清貨減少若干百分比廚餘」的聲稱。如需了解 POS 系統+收銀鏡頭套裝 HK$4,950 買斷免月費,其他價錢需報價;聯絡電話/WhatsApp +852 2186 8010;新界沙田石門安麗街18號達利廣場1209室;每日 12:00–19:00。

重點精華總結

Use By 關乎安全,過期切勿售賣或送出;Best Before 關乎品質,過期後售出的唯一條件是仍然適宜供人食用+妥善貯存+包裝完好+清晰分區+清晰標籤;特價標籤切勿遮蓋強制標籤資料,報廢記錄是店內管理工具,POS 只做記錄不判斷食物是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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