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戶社交媒體宣傳合規:優惠廣告、客戶相片、KOL 合作實務
一、優惠貼文先講清楚價錢同條件
根據通訊事務管理局頁面,社交貼文中的價錢、折扣、原價、優惠期、數量同適用條件,屬於《商品說明條例》下的商品說明範圍。商戶在貼文內列明優惠期同數量,實際供應安排與貼文一致,優惠期結束或貨品售罄後及時更新或移除貼文。
根據通訊事務管理局頁面、海關新聞稿同立法會答問,《商品說明條例》公平營商條文最高刑罰為罰款 HK$500,000 及監禁 5 年。商戶在發佈前核對貼文內容同實際供應安排,避免貼文承諾同實際供應出現落差。
二、原價比較要有真實交易基礎
根據通訊事務管理局頁面,原價比較須有真實交易基礎,商戶不應以未曾以該價格出售的價錢作為原價對比。原價標示應反映真實售價紀錄,折扣說法應與實際交易情況相符。
商戶在貼文標示折扣時,折扣後價錢同原價的對應關係應與實際售價一致,標示的價錢應為顧客實際需要支付的價錢。商戶保留原價交易的記錄,例如售價標示同收據副本,作為日後核對的依據。
三、限量優惠要講明數量同供應安排
根據通訊事務管理局常見問題同二手轉載的 Family CLIC 解說,《商品說明條例》第 13G 條規管餌誘式廣告,商戶無合理理由相信可按廣告價錢供應,或未在合理期間以合理數量供應,即屬餌誘式廣告。
根據通訊事務管理局常見問題同二手轉載的 Family CLIC 解說,廣告清楚列明優惠期或數量而商戶按此供應,則不屬餌誘式廣告。商戶在貼文列明優惠期同數量,並按此安排供應。
根據香港海關新聞稿,《商品說明條例》第 13I 條規管錯誤接受付款,商戶在接受付款時無意供應、打算供應有重大分別的產品,或無合理理由相信可在指明或合理時間內供應,即屬犯罪。商戶在明知未能供應的情況下,不應繼續接受付款。
四、誤導性遺漏:關鍵條件要寫在當眼位置
根據通訊事務管理局常見問題同二手轉載的 Family CLIC 解說,《商品說明條例》第 13E 條規管誤導性遺漏,遺漏、隱藏,或以不清楚、難明、含糊、不合時的方式提供重要資料,或未表明商業意圖,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原本不會作出的交易決定,可能構成誤導性遺漏。
商戶在貼文主體或緊貼價錢的位置列明主要條件,例如優惠適用分店、時段、付款方式或附加費,避免將關鍵條件放在難以察覺的位置。條件寫得越當眼,顧客越容易在交易決定前理解完整安排。
商戶在發佈前由另一位同事通讀貼文全文,檢查價錢、條件同連結是否齊全,發現遺漏即時補充。貼文發佈後如有顧客查詢條件細節,商戶應核對貼文內容同實際安排是否一致。
五、客戶相片:拍攝同意不等於公開發佈同意
根據二手轉載的社區法網 CLIC 問答,可識別在生人士的相片屬於個人資料,收集同使用須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拍攝同意不等於公開發佈同意。商戶在發佈客戶相片前,應先確認同意範圍是否涵蓋公開宣傳用途。
商戶在社交平台發佈客戶相片前,取得當事人就該次發佈用途的同意,同意範圍包括發佈平台、用途同保留期間。顧客在店內同意拍攝,不等於同意商戶將相片用於公開宣傳,兩種同意應分開處理。
根據二手轉載的 GenieAI 頁面引述,《版權條例》下相片版權一般屬於拍攝者,除非另有約定。相片如由第三者拍攝,商戶同時確認拍攝者的版權授權,避免取得被攝者同意後忽略版權持有人。
六、KOL 合作:合約寫明內容同披露安排
根據二手轉載的 Asia IP Law 同 Pinsent Masons 分析,香港並無涵蓋廣告的總括性法例,亦無專門針對 KOL、社交媒體營銷或直播的法例,主要適用法例為《商品說明條例》。KOL 發佈的宣傳內容,同樣受商品說明規管約束。
根據二手轉載的 Global Legal Post 指南,品牌可在合作合約中加入披露做法,例如直接說明商業關係或意圖、披露報酬種類,包括付費內容或免費樣本。披露做法應在合作開始前講明,避免合作方以為無需交代商業關係。
商戶在合作合約中列明內容要求,包括商品資料以商戶提供的核實資料為準、報酬安排、發佈時間、內容審批、更正機制同保留記錄。合作內容如屬付費內容或涉及免費樣本,商戶要求合作方在內容中說明商業關係,避免受眾誤以為屬於無償分享。
七、直銷同電子訊息:同意同退訂安排
根據私隱專員公署指南摘要,商戶將社交平台收集的個人資料用於直銷前,先通知同取得同意。將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者作直銷,須取得資料當事人的書面同意。商戶在收集資料時,應講明資料會否用於直銷用途。
根據二手轉載的 CLIC 問答同 ONC Lawyers 解說,未按規定通知同取得同意而將個人資料用於直銷,最高罰款 HK$500,000 及監禁 3 年。根據二手轉載的 CLIC 問答同 DLA Piper 頁面表述,以有償方式將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者作直銷而未遵守規定,最高罰款 HK$1,000,000 及監禁 5 年。按上面數字計算,1,000,000 除以 500,000 等於 2。
根據二手轉載的 DLA Piper 頁面、Carter-Ruck 指南同 Hauzen 引述,不遵守私隱專員發出的執行通知,首次定罪最高罰款 HK$50,000 及監禁 2 年,持續罪行每日另罰 HK$1,000;再犯定罪最高罰款 HK$100,000 及監禁 2 年,持續罪行每日另罰 HK$2,000。根據立法會文件同政府新聞公報,《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下發送人須於收到退訂要求起 10 個工作天內停止發送商業電子訊息,拒收登記的保障自登記日起第 10 個工作天開始。根據立法會文件同政府新聞公報,不遵守《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下的執行通知,首次定罪罰款最高 HK$100,000,其後定罪最高 HK$500,000,持續罪行每日另罰 HK$1,000。按上面數字計算,500,000 除以 100,000 等於 5。根據二手轉載的 WIPO Lex 收錄條文摘要,明知而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濫用退訂資料或拒收登記資料,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罰款 HK$1,000,000 及監禁 5 年。就私隱專員執行通知而言,按首次定罪每日罰款計算,持續 30 日的每日罰款為 1,000 乘以 30 等於 30,000。就《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執行通知而言,持續 10 日的每日罰款為 1,000 乘以 10 等於 10,000。
八、留證、下架同更正:出錯即刻處理
商戶保留貼文截圖、發佈時間、優惠條款版本、客戶相片同意記錄、KOL 合約同內容審批記錄。記錄應按發佈日期同平台分類存放,方便日後核對貼文內容同實際安排是否一致。
商戶在對數時以 POS 記錄核對付款方式同分類,POS 只做付款方式記錄同分類對數,收款經獨立渠道。根據本系列既定實價(查閱日期:2026-10-18),POSKing POS 系統加收銀鏡頭套裝 HK$4,950 買斷免月費,其他價錢需報價。
收到顧客查詢或投訴時,商戶核對貼文內容同實際安排,發現內容有誤即時更正或下架,並保留更正記錄。這類合規安排屬於一般資訊參考,不屬法律意見,商戶如有具體法律疑問,應諮詢律師或向相關機構查詢。
優惠條件寫清楚、客戶相片先取得發佈同意、KOL 合作在合約寫明披露安排,直銷先通知同取得同意,發送商業電子訊息要提供退訂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