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銀枱可唔可以影印顧客身份證?香港商戶收集身份證號碼與副本實務指南
一、身份證號碼與副本的特殊地位
顧客俾電話號碼做會員,同俾身份證號碼,係兩回事。根據私隱專員公署《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份代號實務守則》,身份證號碼同身份證副本屬於可唯一識別個人嘅個人識別符,唔能夠當普通聯絡資料咁收。來源:社區法網(CLIC)「身份證號碼及身份證副本的使用」一頁。
實務守則喺 1997 年 12 月 19 日生效,並喺 2016 年 4 月及 7 月修訂;私隱專員公署喺 2024 年 8 月 22 日發布新版《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份代號實務守則:資料使用者指引》及《身份證號碼與你的私隱》資料單張。來源:私隱專員公署新聞稿列表,編號 047-24。
違反實務守則本身唔等同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但喺裁判官、法庭或行政上訴委員會處理嘅法律程序中,違反守則可以作為指證有關資料使用者違反規定嘅證據。來源:社區法網(CLIC)同一頁。
二、實務守則的三道關
第一道關係法律授權。實務守則嘅主旨係:除非資料使用者獲法律授權,否則唔應要求個人提供身份證或身份證號碼。來源:Mayer Brown 對 2024 年修訂版嘅整理,以下簡稱「Mayer Brown 整理」,二手。
第二道關係收集必要性。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附表 1 保障資料第 1 原則,收集須為直接相關目的所必需,所收集嘅資料唔得過多。來源:《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附表 1。
第三道關係侵入性較低嘅識別方法。2024 年修訂版嘅逐步指引列明,資料使用者喺收集身份證號碼之前,應喺切實可行嘅情況下考慮並提供侵入性較低嘅識別方法。來源:Mayer Brown 整理,二手。
三、常見收銀場景逐個對照
會員登記:純粹為咗開會員戶口而要求影印身份證,一般唔符合必要性,電話號碼或電郵已足夠核對身份。門市取貨核對:顧客出示身份證俾職員睇一眼核對姓名,通常已經足夠,唔需要影印或抄低號碼。
收支票:支票抬頭人身份核對屬於收銀實務,但影印身份證仍然要通過三道關,唔係因為收票就自動有權影印。保用登記:保用期索償一般用收據加聯絡方法已足夠,唔需要身份證副本。
查核年齡:賣酒、賣煙要查核顧客年齡,睇一眼身份證確認出生日期已足夠。現時未找到法例要求商戶記錄或影印顧客身份證以證明已查核年齡嘅條文,影印同查核係兩回事,唔好將查核變成影印。
四、影印與「睇一眼」的分別
查驗正本係收集副本嘅前提。實務守則要求資料使用者確保所收集嘅身份證副本係當事人所持身份證嘅真實副本,即收集副本之前需要查驗正本。來源:Mayer Brown 整理,二手。
經即時通訊程式收集身份證副本,或以智能電話拍照收集嘅做法,並唔符合查驗正本嘅要求。來源:Mayer Brown 整理,二手。2024 年修訂版列明,資料使用者應避免傳送身份證副本或影像(包括經即時通訊程式傳送),除非已採取一切合理切實可行嘅步驟,確保只有預定接收人才收到該副本或影像。來源:Mayer Brown 整理,二手。
紙本身份證副本應喺身份證影像上橫跨標明「副本」字樣。來源:社區法網(CLIC)。呢個標記係為咗防止副本被挪作他用,收銀枱影印之前就要諗定點樣標記。
五、保存與保安
喺實務守則容許嘅情況下收集咗身份證號碼或身份證副本,該等資料一般只應用於收集目的。來源:社區法網(CLIC)。
身份證號碼或身份證副本嘅紀錄唔應保存超過達致收集目的所需嘅時間。來源:社區法網(CLIC)。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附表 1 保障資料第 2 原則,保存時間唔得超過達致目的所需嘅時間。來源:《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附表 1。
身份證號碼及身份證副本嘅紀錄應視為機密文件,喺唔使用時存放於上鎖嘅櫃或保安穩妥嘅地方。來源:社區法網(CLIC)。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附表 1 保障資料第 4 原則,資料使用者須採取切實可行嘅保安措施。來源:《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附表 1。
六、兩個真實個案
第一個個案係加州健身。私隱專員公署喺 2013 年 12 月 5 日發表調查報告,指健身中心連鎖店 California Fitness 喺會員申請及續會時收集過多個人資料,包括香港身份證副本,該公司持有約 200,000 份之前收集嘅香港身份證副本。來源:私隱專員公署 2013 年 12 月 5 日新聞稿。
調查源於兩宗投訴,涉及會籍申請及續會時收集嘅資料包括完整出生日期資料(年、月、日)、身份證號碼、身份證副本或回鄉證副本。來源:私隱專員公署 2013 年 12 月 5 日新聞稿。專員嘅裁斷係:收集身份證號碼有理據,但收集身份證副本及完整出生日期資料屬於過度收集,違反保障資料第 1 原則及實務守則,專員向該公司發出執行通知。來源:Mondaq/Lexology 轉載調查報告摘要,二手。
第二個個案係職業介紹所身份證副本按金案(個案編號 2001C06)。投訴人經職業介紹所尋找兼職補習工作,介紹所要求投訴人喺轉介予僱主之前,存放一份香港身份證副本作為保證。專員裁斷介紹所嘅做法違反保障資料第 1(1) 原則,因為喺該案情況下收集身份證副本屬於過度收集個人資料。來源:私隱專員公署個案筆記 2001C06。
七、顧客拒絕提供身份證資料
顧客有權拒絕提供身份證資料。拒絕本身唔等於顧客有問題,亦唔等於商戶可以因此拒絕提供服務,要睇拒絕提供嘅資料係咪提供該服務所必需。
如果服務本身唔需要身份證資料(例如一般零售買賣),顧客拒絕之後,商戶應該繼續用其他方法完成交易,例如用收據加聯絡方法做保用登記,而唔係堅持要身份證。
如果個別交易確實有法律授權要求收集身份證資料,商戶應該向顧客講清楚授權依據同收集目的,並將顧客嘅拒絕同跟進安排記錄低嚟,方便日後對證。記錄應只寫事實,避免加入主觀判斷。
八、收銀枱自查清單
八個問題:第一,今次收集有無法律授權?第二,有無侵入性較低嘅識別方法可用?第三,係咪只收必要嘅資料,唔收多餘嘅?第四,影印之前有無查驗正本?第五,紙本副本有無橫跨標明「副本」?第六,資料有無只用於收集目的?第七,達目的後有無刪除?第八,傳送時有無確保只有預定接收人收到?
仲有兩條硬界線要記住。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 177 章第 7A(1A) 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保管或管有他人身份證,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第 6 級罰款(HK$100,000)及監禁 10 年,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第 5 級罰款(HK$50,000)及監禁 2 年。來源:立法會歷史法例 PDF 鏡像;條文引述未能直接讀取 e-Legislation 現行版本,核對現行條文請以 e-Legislation 公布版本為準。
放債人唔得要求或接受香港身份證、護照或類似身份證明文件作為貸款抵押,違反者最高可處罰款 HK$100,000 及監禁 2 年。來源:社區法網(CLIC)「禁止某些形式的抵押」一頁。唔遵從私隱專員發出嘅執行通知,首次定罪可處第 5 級罰款(HK$50,000)及監禁 2 年,另加每日罰款 HK$1,000;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第 6 級罰款(HK$100,000)及每日罰款 HK$2,000。來源:《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50A(1) 條。本文只屬一般資訊,並非法律意見;個別情況請諮詢律師。日常收款嘅付款方式記錄及分類對數由 POS 處理;POS 系統+收銀鏡頭套裝 HK$4,950 買斷免月費,其他價錢需報價。電話/WhatsApp +852 2186 8010;地址:新界沙田石門安麗街18號達利廣場1209室;每日 12:00–19:00。
身份證號碼同副本唔係普通聯絡資料,收集要過法律授權、必要性、侵入性較低方法三道關。查核年齡睇一眼已足夠,影印係另一回事;影印之前要查驗正本、標明「副本」,達目的後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