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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攻略2026-10-17·10 分鐘閱讀·POSKing 研究組

請 40 歲或以上員工,再就業津貼+中高齡就業計劃點分?REA 同 EPEM 實務指南

再就業津貼(REA)錢給參加者本人,中高齡就業計劃(EPEM)在職培訓津貼錢給僱主。REA 六項資格、兩期津貼同工時定義,EPEM 求職者資格、按薪金百分比加封頂的津貼計算、申請流程同導師要求,兩個計劃都由勞工處審批,勞工處有最終決定權。
請 40 歲或以上員工,再就業津貼+中高齡就業計劃點分?REA 同 EPEM 實務指南

一、兩個計劃,一張對照表

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REA)的津貼發放給合資格參加者本人,勞工處核實資料後以支票發放,唔係發給僱主(勞工處 REA 指引)。中高齡就業計劃(EPEM)就唔同:僱主聘用 40 歲或以上失業求職人士擔任全職或兼職長工並提供在職培訓,完成在職培訓後可申請在職培訓津貼,津貼給僱主(勞工處 EPEM 申請指引 EPEM-E1)。

同一個 40 歲或以上新員工可以同時涉及兩個計劃,但申請人、收錢人、審批流程完全分開(勞工處 REA 指引;勞工處 EPEM 申請指引)。REA 之下僱主只係簽署確認,唔係申請人;EPEM 之下僱主先係申請人,須遞交初步申請表、提供在職培訓、指派導師。

兩個計劃都由勞工處審批,勞工處有最終決定權(勞工處 REA 指引;勞工處 EPEM 申請指引第 27、32 段)。符合條件只係「可申請」,唔係保證獲批,招聘嗰陣唔好向求職者承諾一定有津貼。

二、REA 參加資格:6 項條件要全部符合

REA 參加資格有 6 項,全部須符合:年滿 40 歲或以上的香港居民;緊接參加計劃前,在香港連續 3 個月或以上沒有從事任何獲酬工作,包括受薪工作、自僱工作及經營業務;可在香港合法受僱;與僱主沒有親屬關係;並非受僱公司的東主、合夥人或董事;並非指定類別人士,即各項人才及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獲准來港人士及其受養人等(勞工處《參加者須知》REA-N1,09/2026 版)。

「連續 3 個月無獲酬工作」唔等於「無返工」咁簡單:受薪、自僱、經營業務三種都計獲酬工作(勞工處《參加者須知》)。例如做過散工有收錢、幫手打理自己生意有收入,都屬於獲酬工作,要由最後一次獲酬工作起計滿 3 個月先符合呢一項。

推行期由 2024-07-15 至 2027-07-14,為期 3 年;參加者於推行期內只須登記一次(勞工處《參加者須知》REA-N1)。特殊情況下可於入職有關工作後 1 個月內補辦登記,但入職日須在推行期內,補辦時須仍受僱於該份工作,且緊接入職前須連續 3 個月或以上無獲酬工作(勞工處 REA 指引)。

三、REA 金額:兩期+上限+「月」點計

第一期津貼:連續完成 6 個月工作,全職最高 HK$10,000,兼職最高 HK$5,000(勞工處 REA 津貼計算原則)。第二期津貼:連續完成 12 個月工作,全職再獲最高 HK$10,000,兼職再獲最高 HK$5,000(勞工處 REA 津貼計算原則)。個人上限:每名合資格人士於計劃推行期間可獲發再就業津貼上限 HK$20,000,全職兩期合計;兼職兩期合計上限 HK$10,000(勞工處 REA 津貼計算原則及《參加者須知》)。

算數:全職第一期 HK$10,000 + 第二期 HK$10,000 = HK$20,000,等於個人上限。兼職第一期 HK$5,000 + 第二期 HK$5,000 = HK$10,000,等於兼職上限。兼職每期係全職每期的一半:HK$10,000 × 50% = HK$5,000。

「月」的定義:計劃下「月」= 30 個曆日;6 個月 = 6 × 30 日 = 180 日;12 個月 = 12 × 30 日 = 360 日(勞工處 REA 津貼計算原則)。必須完成整段合資格僱傭期並依時遞交申請,先可獲發津貼;未完成相關僱傭期者不獲發津貼(勞工處 REA 津貼計算原則)。申報期限方面,入職包括轉工後 1 個月內以《申報就業表格》申報;完成 6 個月/12 個月後 2 個月內遞交《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兩期津貼不可在連續工作 12 個月後一次過申領(勞工處 REA 指引)。

四、REA 工時定義:排班表點解要準確

連續性合約新規定自 2026-01-18 起適用: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4 星期或以上,且每星期最少工作 17 小時,或如某一星期少於 17 小時,該星期連同緊接過去三星期組成的四星期期間為有關僱主工作不少於 68 小時(勞工處 REA 津貼計算原則)。2026-01-18 前:連續受僱同一僱主 4 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勞工處 REA 津貼計算原則)。新規定無追溯力,唔可以將新規定套用於 2026-01-18 前的僱傭期。

全職定義: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且每星期工作不少於 30 小時,或每四星期工作不少於 120 小時(勞工處 REA 津貼計算原則)。兼職定義: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且每星期工作少於 30 小時,或每四星期工作少於 120 小時(勞工處 REA 津貼計算原則)。散工定義:非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連續 30 日內總工作時數達 72 小時視作兼職,達 128 小時視作全職,每 30 日時段以不多於 5 名僱主為限(勞工處 REA 津貼計算原則)。72 小時門檻自 2026-01-18 起適用,在此日期前兼職門檻為 76 小時(勞工處 REA 津貼計算原則)。

混合算例:合資格僱傭期 180 日中,全職 100 日、兼職 80 日,全職佔比為 100 ÷ 180 = 55.6%,低於三分之二,按比例計算:(100 ÷ 180) × HK$10,000 + (80 ÷ 180) × HK$5,000 = HK$5,555.56 + HK$2,222.22 = HK$7,777.78,實際金額以勞工處釐定為準。如全職工作日數佔整段合資格僱傭期三分之二或以上,整段按全職款額計算;否則按每類僱傭模式的僱傭期長短按比例計算(勞工處 REA 津貼計算原則)。轉工連續性方面,兩份工作之間中斷日數不多於 30 天,已累積的合資格僱傭期及其連續性不受影響;多於 30 天,連續性視為已中斷,須重新計算(勞工處 REA 津貼計算原則)。

五、EPEM 求職者資格同職位要求:唔好同 REA 撈亂

EPEM 求職者資格全部須符合:受僱時為年滿 40 歲或以上的香港居民;在受僱開始日期前 1 年內,有不少於 1 個月的失業期;可在香港合法受僱;並非指定類別人士;已在勞工處就業中心登記為就業服務使用者(勞工處 EPEM 申請指引第 8 段)。呢個「1 年內不少於 1 個月失業期」同 REA 的「連續 3 個月無獲酬工作」係兩個唔同要求,唔可以互換。

獲安排的求職者與僱主包括東主、合夥人或公司董事之間須無親屬關係或先前僱傭關係(勞工處 EPEM 申請指引第 9 段)。僱主資格方面,須持有有效商業登記證、學校註冊證明書或其他認可牌照;支票抬頭須與證書/牌照上的僱主名稱相符,不可更改(勞工處 EPEM 申請指引第 5 段)。

職位要求:全職或兼職長工職位空缺須獲勞工處接納展示;工資須符合《最低工資條例》,且不遜於勞工處展示的職位招聘表所列僱傭條款;一般不接納在家工作安排(勞工處 EPEM 申請指引第 2–4 段)。法定最低工資為每小時 HK$43.1,自 2026-05-01 起生效(勞工處法定最低工資頁面)。以每星期 20 小時計,HK$43.1 × 20 = HK$862/星期,只係說明工資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津貼仍按第六節的薪金百分比計算。

六、EPEM 津貼真相:百分比加上限,唔係定額

津貼計算按薪金百分比,上限封頂,唔係定額:全職 40–59 歲每月薪金的 50%,上限 HK$4,000;全職 60 歲或以上每月薪金的 50%,上限 HK$5,000;兼職 40–59 歲每月薪金的 25%,上限 HK$4,000;兼職 60 歲或以上每月薪金的 50%,上限 HK$5,000(勞工處 EPEM 申請指引第 7 段)。HK$4,000/HK$5,000 係上限,唔係定額。

「薪金」定義包括工資、超時工作 pay、佣金、津貼如勤工津貼、有薪假期/假日/休息日 pay、僱員強積金供款;不包括實報實銷、終止僱傭補償如代通知金、未放年假 pay、年終酬金、小費、賞贈/酌情 pay 如花紅、工傷定期 pay、僱主強積金供款、無還款證明的扣款(勞工處 EPEM 申請指引第 7 段註腳)。「薪金」唔可以直接等同「月薪」。

算例一未封頂:全職 40–59 歲月薪 HK$7,000,50% = HK$7,000 × 50% = HK$3,500,低於上限 HK$4,000,津貼為 HK$3,500/月,唔係 HK$4,000。算例二封頂:全職 40–59 歲月薪 HK$9,000,50% = HK$9,000 × 50% = HK$4,500,高於上限 HK$4,000,津貼為 HK$4,000/月。算例三兼職:兼職 40–59 歲月薪 HK$8,000,25% = HK$8,000 × 25% = HK$2,000,低於上限 HK$4,000,津貼為 HK$2,000/月,唔係 50% 的 HK$4,000。兼職 40–59 歲只得 25%,係最易寫錯的一格。

七、EPEM 流程:收到批准書先好開始培訓

初步申請期限有兩個,兩個都要趕得切:僱主須在職位空缺在勞工處刊登之日起 3 個月內,及僱員受僱開始日期後首個月內,遞交已填妥的《在職培訓初步申請表》連同商業登記證/認可牌照副本(勞工處 EPEM 申請指引第 10 段)。勞工處核實後向僱主發出《原則上批准書》;僱主須待收到該信後才開始已批准的在職培訓;批准的僱主名稱、培訓期、導師姓名、職位及其他僱傭條款以發信時資料為準(勞工處 EPEM 申請指引第 14 段)。

培訓期方面,一般個案為 40–59 歲 3 個月、60 歲或以上 6 個月;視個案情況可縮短或拒絕;經勞工處按職位性質、僱員及導師經驗、培訓模式及內容等評估批准,可分別延長至最多 6 個月及 12 個月(勞工處 EPEM 申請指引第 12 段)。REA 參加者的僱主同時參加 EPEM:勞工處核實僱員符合/繼續符合資格後,一般培訓期為 40–59 歲 6 個月、60 歲或以上 12 個月;須遞交專用表格《在職培訓初步申請表(適用於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REA 參加者的職位空缺毋須預先在勞工處登記(勞工處 EPEM 申請指引第 11 段;EPEM 網頁)。算數:全職 40–59 歲月薪 HK$7,000 津貼 HK$3,500/月,一般培訓期 3 個月合計 HK$3,500 × 3 = HK$10,500;若為 REA 參加者一般培訓期 6 個月合計 HK$3,500 × 6 = HK$21,000。

申領方面,完成整段在職培訓後,僱主須在在職培訓期最後一個月工資期結束後 1 個月內,遞交經僱主及僱員雙方簽署的《在職培訓津貼申領表》;勞工處核實後以支票一次過發放津貼給僱主(勞工處 EPEM 申請指引第 21 段)。津貼唔係每月發放。提早離職方面,在職培訓期少於 1 個月不發放津貼;1 個月或以上勞工處保留按比例發放的權利;僱主須在僱傭終止及工資已清付後 1 個月內遞交經雙方簽署的申領表(勞工處 EPEM 申請指引第 22 段)。每名僱主每個配額年度每年 6 月 29 日至翌年 6 月 28 日最多可遞交 80 份《在職培訓津貼申領表》;已登記的配額不論最終是否批准均不可取消或重用(勞工處 EPEM 申請指引第 25 段)。

八、僱主實務:三類紀錄+導師安排+唔好當保證批

導師要求:在職培訓期間僱主須提供在職培訓,並指派一名有經驗的僱員為導師;導師須為僱主的直接僱員;每名導師同時指導不多於 5 名僱員(勞工處 EPEM 申請指引第 19 段)。僱主須承諾不會以新安排的僱員取代現時擔任類似職責的員工(勞工處 EPEM 申請指引第 18 段)。每名僱員只可遞交一次在職培訓津貼申請;僱主不可就同一僱員向勞工處其他就業計劃申請資助;不可就 EPEM 申領的津貼向政府或其他機構收取雙重資助(勞工處 EPEM 申請指引第 26 段)。

僱主要備齊三類紀錄:排班/出勤紀錄支撐工時門檻;工資/強積金供款紀錄支撐 REA 工作證明及 EPEM 薪金計算;培訓紀錄加導師安排支撐 EPEM 在職培訓。REA 之下僱主配合係確認受僱資料:參加者與僱主須有直接僱傭關係,不接納自僱人士/承包人;如參加者未能提供任何受僱證明,僱主可在《申報就業表格》第二部分簽署確認受僱資料;如參加者申請津貼時未能提供工作證明,須遞交由僱主簽署的《僱主聲明書》作為受僱證明(勞工處 REA 指引)。

新員工收銀培訓例如收銀程序、付款方式記錄/分類對數、交接班對數可記入培訓紀錄,但培訓內容及培訓期以勞工處《原則上批准書》為準,POS 培訓本身唔等於已獲批的在職培訓。POS 只做付款方式記錄/分類對數,收款經獨立渠道;REA/EPEM 申請由人向勞工處遞交表格。POSKing 的 POS 系統+收銀鏡頭套裝 HK$4,950 買斷免月費,其他價錢需報價;電話/WhatsApp +852 2186 8010;地址為新界沙田石門安麗街 18 號達利廣場 1209 室;每日 12:00–19:00。查詢:EPEM 熱線 2150 6398;REA 計劃熱線 2116 0131/2397 7277(勞工處 EPEM 指引第 34 段;勞工處 REA 指引)。

重點精華總結

REA 津貼給參加者本人,全職兩期合計上限 HK$20,000,兼職合計上限 HK$10,000,須完成整段僱傭期;EPEM 在職培訓津貼給僱主,按薪金 50%(兼職 40–59 歲 25%)加 HK$4,000/HK$5,000 上限封頂,完成培訓後一次過支票發放;兩個計劃均由勞工處審批,勞工處有最終決定權,唔係保證獲批。POS 只做付款方式記錄/分類對數,收款經獨立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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