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肆違例記分制全拆解:扣分表、加倍計法與吊銷牌照三級
一、記分制係咩:定罪先記分,唔係巡查即扣
根據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文件 CB(2)531/16-17(07)(2017 年 1 月,食環署提交),記分制係食環署的行政規管制度,目的係阻嚇食物業經營者違反《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132 章)及其附屬法例中有關食物安全同環境衞生的條文。根據同一份文件,記分的前提係定罪,巡查發現違規本身唔會即時記分,要經過檢控同定罪程序先會記分。
根據審計署報告有關食物業處所規管工作的章節,記分制同時適用於食物業牌照同受限制食物售賣許可證。持牌食物業處所係最常見的適用對象,許可證持有人同樣受記分制約束。
二、扣分表:A 組 15 分、B 組 10 分、C 組 5 分
根據立法會文件 CB(2)531/16-17(07) 附件扣分表,違例事項分三組:A 組非常嚴重違例事項記 15 分,B 組嚴重違例事項記 10 分,C 組其他違例事項記 5 分。根據同一份文件,呢張扣分表係 2017 年立法會文件所載版本,經營者核對以食環署公布的現行版本為準。
根據同一份立法會文件附件,A 組 15 分項目包括第 132 章第 50 條售賣因攙雜而變得對健康有害的食物、第 51 條售賣攙雜牛奶、第 51A 條售賣攙水或其他液體的肉類、第 54 條售賣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第 59(3) 條售賣或干擾被扣押或扣留的食物,以及《食物業規例》(第 132X 章)第 29 條及附表 1 禁售食物、《冰凍甜點規例》第 38 條同《奶品規例》第 37 條唔遵從停止供應指示。根據同一份文件附件,B 組 10 分項目包括《食物業規例》第 24 條僱用可能傳播疾病的人、第 34C 條未經准許將食物業擴展至牌照範圍以外地方,以及《冰凍甜點規例》第 35 條同《奶品規例》第 35 條僱用可能傳播疾病的人。
根據同一份文件附件,C 組 5 分項目之中,同日常營運最相關的包括第 132 章第 52 條售賣的食物唔係購買人要求的物質、性質或品質、第 61 條食物虛假標籤同廣告、第 62 條唔遵從獲授權公職人員取樣要求,以及《食物業規例》第 5(1) 條未保持處所清潔、第 5(3) 條明知而容許處所有老鼠或昆蟲、第 10 條未保護露天食物免受污染、第 10B(2) 條明知而容許狗隻進入食物業處所、第 11 條未以適當方式貯存露天食物、第 13 條用露天地方配製食物、貯存或洗滌用具、第 15 條未保持食物房清潔或維修良好、第 16 條容許垃圾積聚喺食物房、第 19 條未妥為消毒或貯存食具、第 23A 條僱用未妥為接受某些疾病免疫接種的人、第 27 條售賣未妥為標籤的馬肉、第 30(1) 條未經准許售賣受限制食物、第 30A 條同一處所售賣活水禽及其他活家禽、第 31(1) 條喺處所經營另一類無牌食物業、第 34(a)(b)(c) 條及第 34D 條未經准許改動或加建、《冰凍甜點規例》第 10 條冰凍甜點存放溫度高於零下 2 度、《奶品規例》第 13 條奶品存放溫度高於 10 度。根據同一份文件附件,C 組其餘項目涵蓋色素、甜味劑、金屬污染、標籤、有害物質、礦物油、防腐劑等規例,經營者核對以食環署公布的現行版本為準。
三、吊銷三級:7 天、14 天、取消
根據立法會文件 CB(2)531/16-17(07),12 個月內累積滿 15 分,牌照暫時吊銷 7 天,屬於第一次吊銷。根據同一份文件,由導致第一次吊銷的最後違例日期起計 12 個月內再累積滿 15 分,牌照暫時吊銷 14 天,屬於第二次吊銷。根據同一份文件,由導致第二次吊銷的最後違例日期起計 12 個月內再累積滿 15 分,牌照被取消。
根據審計署報告第 2.34(d) 段,每次吊銷之後,有關分數會被註銷,該特定違例事項的指定分數重新計算。根據同一段,若其後 12 個月內冇再記分,所有分數同該 12 個月前的吊銷牌照記錄會一併註銷。實務上,呢個註銷安排意味住吊銷唔係永久累積,經營者喺吊銷之後守足規矩,分數有機會清零。
四、加倍計法:同一違例重犯,第二次兩倍、第三次三倍
根據立法會文件 CB(2)531/16-17(07) 背景簡介部分,同一違例事項喺 12 個月內第二次觸犯,指定分數增至兩倍,第三次增至三倍。根據上訴法庭判詞 CACV160/2014,第一次定罪記 10 分,第二次同一違例記 20 分。按上面數字計算,10 加 20 等於 30,合共 30 分。
根據審計署報告,同一違例事項重犯加倍的安排同立法會文件所述一致。實務上,加倍計法令重犯同一違例事項的代價急升,一次記 10 分的違例,重犯一次之後合共 30 分,已經超過 15 分的吊銷門檻。
五、警告信制度:同記分制並行,針對違反牌照條件
根據審計署報告第 2.35 段,警告信制度同記分制並行,針對違反牌照條件,唔係針對定罪事項。根據同一段,食環署人員發現違反牌照條件,會發出口頭警告要求糾正。根據同一段,覆檢時若已糾正,會發出提示信,口頭警告由發出日期起計 6 個月內有效。
根據同一段,覆檢時若未糾正,或者處所喺口頭警告發出日期起計 6 個月內再次出現同一違規情況,會發出警告信,警告信有效期 6 個月。根據同一段,如持牌人喺 6 個月內因違反一項或多項發牌或持牌條件而被書面警告 3 次及再有違規,食環署會考慮取消牌照。實務上,警告信制度處理的係牌照條件違規,記分制處理的係定罪違例,兩套制度針對的對象唔同,要分開理解。
六、即時吊銷權力:署長酌情權,唔係自動結果
根據上訴法庭判詞 CACV160/2014,若違法或者違反牌照要求、條件被視為對公眾健康或安全有重大影響或者性質非常嚴重,食環署署長可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132 章)第 125(1)(b) 條即時吊銷或取消牌照。呢項權力係署長酌情決定,唔係記分制的自動結果。條文核對以 e-Legislation 公布版本為準。
對定罪本身有上訴機制,詳情向食環署查詢。實務上,收到警告信或者記分通知之後,第一步係核對違例事項、日期同分數係咪同自己紀錄一致,再按食環署的指示跟進。
七、近期執法實例:加倍計法點樣實際運作
根據食環署 2026-06-13 新聞公報,粉嶺一間食肆有兩宗非法擴展營業範圍定罪,法庭罰款合共 HK$7,300,記 30 分,牌照被取消。根據同一份新聞公報,該持牌人另有 4 宗同類定罪紀錄,罰款合共 HK$17,000,記 60 分,曾被吊銷 7 天及 14 天。按上面數字計算,30 分符合 10 加 20 等於 30 的加倍模式;60 分符合兩個吊銷週期各 30 分的累積,30 加 30 等於 60。按上面數字計算,平均罰款分別係 7,300 除以 2 等於 3,650,以及 17,000 除以 4 等於 4,250。
根據食環署 2024-10-30 新聞公報,觀塘一間食物製造廠有 6 宗經營無牌食肆定罪,罰款合共 HK$18,000,記 75 分,被取消的是該處所的食物製造廠牌照,而非食肆牌照(該處所並無持有食肆牌照)。記分之所以可能,係因為該經營者本身持有該處所的食物製造廠牌照,而《食物業規例》第 31(1) 條屬記分表 C 組項目;完全無牌而無牌照可記分者,只會被檢控,唔會產生記分。按上面數字計算,平均罰款係 18,000 除以 6 等於 3,000。75 分的逐宗分拆,新聞公報未有交代。根據食環署同一份新聞公報,深水埗一間食物製造廠有 2 宗非法擴展營業範圍定罪,罰款合共 HK$7,600,記 30 分,牌照被取消。按上面數字計算,30 分符合 10 加 20 等於 30 的加倍模式。
根據食環署 2024-03-29 新聞公報,沙田一間食物製造廠有 4 宗非法擴展營業範圍定罪,罰款合共 HK$10,100,記 90 分,牌照被取消。根據同一份新聞公報,該持牌人另有 4 宗同類定罪,罰款合共 HK$6,600,記 60 分,曾被吊銷 7 天及 14 天。按上面數字計算,平均罰款係 10,100 除以 4 等於 2,525。90 分的逐宗分拆,新聞公報未有交代。根據食環署 2022-10-06 新聞公報,銅鑼灣三間食肆每間各有 2 宗定罪、各記 30 分,各被吊銷 14 天,三間之前各有 30 分紀錄,曾被吊銷 7 天。按上面數字計算,30 分符合 10 加 20 等於 30 的加倍模式。以上實例用嚟說明記分制點樣實際運作。
八、五年統計、趨勢同實務自保
根據立法會文件 CB(2)531/16-17(07),2012 年至 2016 年吊銷宗數分別係 236、242、208、191、104,取消宗數分別係 23、29、11、2、4。按上面數字計算,五年吊銷合計 236 加 242 加 208 加 191 加 104 等於 981,取消合計 23 加 29 加 11 加 2 加 4 等於 69,總計 981 加 69 等於 1,050。其中 2015 年係 191 宗吊銷、2 宗取消。
根據同一份立法會文件,吊銷及取消個案多數涉及非法擴展食物業至牌照範圍以外地方(《食物業規例》第 34C 條),其他包括露天地方配製食物、貯存露天食物或洗滌用具(第 13 條)、未以適當方式貯存露天食物(第 11 條)、處所及食物房骯髒(第 5 條及第 15 條)、未經准許改動核准圖則所列事項,以及售賣唔係購買人要求的物質、性質或品質的食物(第 132 章第 52 條)。根據同一份文件,針對持牌食物業處所有關佔用街道的投訴,2012 年 7,468 宗、2013 年 8,246 宗、2014 年 5,413 宗、2015 年 4,463 宗。按上面數字計算,2013 年至 2015 年減少 8,246 減 4,463 等於 3,783 宗,3,783 除以 8,246 等於 45.88%,約 45.9%。根據同一份文件,持牌食物業處所食物中毒爆發數字,2012 年 269 宗、2013 年 227 宗、2014 年 159 宗、2015 年 151 宗。按上面數字計算,2012 年至 2015 年減少 269 減 151 等於 118 宗,118 除以 269 等於 43.87%,約 43.9%。
根據立法會文件 CB(2)531/16-17(07),全面實施 ISO 22000 食物安全管理體系並取得認證的持牌食物業處所,會被排除喺記分制之外,改用另一巡查制度,截至 2016 年 11 月約有 120 間持牌食物業處所參加。以上 ISO 22000 安排係 2016 至 2017 年資料,現行安排核對以食環署公布版本為準。實務上,最常見的記分陷阱係非法擴展營業範圍同處所清潔,經營者定期核對牌照範圍同圖則,發現違規要盡快糾正。以本系列既定實價為例(2026-10-18 查閱;今次無獨立驗證售價),POS 系統+收銀鏡頭套裝 HK$4,950。
記分制睇定罪唔睇巡查,累積滿分即吊銷,重犯同一違例會加倍,牌照條件違規則行警告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