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食環署通知書點算?六種真實文書、封閉令同上訴應對全解
一、文首講明:冇一種法定文書叫「改善通知書」
根據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文件(查閱日期:2026-10-18),《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132 章同《食物業規例》第 132X 章入面,冇一種文書的法定名稱係「改善通知書」。
食環署實際上會發出多種唔同性質的文書,每種的法源、限期、覆檢同後果都唔同,撈埋一齊理解,好容易錯過限期或者行錯應對步驟。本篇拆做六種真實文書講清楚。
適用對象要講明:本篇講的制度只針對食物業處所同任何處所的通用衞生條文。純零售、唔賣食物的舖頭,唔受食物業牌照、違例記分制、封閉令規管。
本篇引述的條文內容,轉述自立法會文件、政府新聞公報同審計署報告,未直接讀取 e-Legislation 原文。
二、六種文書一覽:法源、對象、限期一次睇清
根據審計署署長第八十一號報告書第 6 章、政府新聞處 2025-08-15 新聞公報同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文件(查閱日期:2026-10-18),六種文書分別係口頭警告、提示信同警告信;消除蟲鼠通知;移走障礙物通知書;違例記分制記分;法庭封閉令;署長即時封閉令。
根據審計署署長第八十一號報告書(查閱日期:2026-10-18),口頭警告、提示信同警告信屬於警告信制度,係食環署行政制度,唔係單一條文,發出對象係違反發牌或持牌條件的食物業持牌人。
根據審計署署長第八十一號報告書(查閱日期:2026-10-18),口頭警告由發出日期起計 6 個月內有效;警告信有效期為 6 個月。
根據政府新聞處 2025-08-15 新聞公報(查閱日期:2026-10-18),消除蟲鼠通知的法源係第 132 章第 47 條,發出對象係受蟲鼠侵擾處所的擁有人或占用人,公用部分則為負責管理的人。通知所指明的時間內要完成要求,法例冇劃一固定日數。
根據政府新聞處 2025-08-15 新聞公報(查閱日期:2026-10-18),移走障礙物通知書的法源係第 132 章第 22 條,發出對象係造成妨礙垃圾清掃工作的物品負責人。通知所指明的期限不得少於 30 分鐘。
根據審計署署長第八十一號報告書(查閱日期:2026-10-18),違例記分制記分屬於食環署行政制度,發出對象係因觸犯食物安全同環境衞生違例事項而被定罪的持牌人或持證人,以 12 個月為計算期。
根據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文件(查閱日期:2026-10-18),法庭封閉令的法源係第 132 章第 128B 條,發出對象係無所需牌照、許可或准許而使用處所或進行活動的人。封閉令喺張貼副本當日之後的第 8 日開始生效。
根據衞生署 2003-02-14 新聞公報(查閱日期:2026-10-18),署長即時封閉令的法源係第 132 章第 128C 條,發出對象係對公眾健康構成即時危害的處所。命令即時生效,維持有效直至署長完全信納即時危害已消除。
三、警告信制度:口頭警告、提示信、警告信點樣升級
根據審計署署長第八十一號報告書第 2.35 段(查閱日期:2026-10-18),食環署人員發現違反牌照條件,會向持牌人發出口頭警告,要求糾正。
根據審計署署長第八十一號報告書第 2.35 段(查閱日期:2026-10-18),覆檢巡查時若已糾正,食環署發出提示信,提醒該口頭警告由發出日期起計 6 個月內有效。
根據審計署署長第八十一號報告書第 2.35 段(查閱日期:2026-10-18),覆檢巡查時若未糾正,或者處所於口頭警告發出日期起計 6 個月內再次出現同一違規情況,食環署向持牌人發出警告信,有效期為 6 個月,要求糾正。
根據審計署署長第八十一號報告書第 2.35 段(查閱日期:2026-10-18),持牌人喺 6 個月內,因違反一項或多項發牌或持牌條件而被書面警告 3 次,再有違規,食環署會考慮取消其牌照。
根據審計署署長第八十一號報告書第 2.45 段(查閱日期:2026-10-18),警告信制度之下,牌照可以被取消,但暫時吊銷牌照唔係呢個制度的懲處方法。換句話講,警告信累積夠數,後果係取消牌照,唔係停牌幾日。
覆檢即係食環署人員再去巡查,核實有冇糾正。收到口頭警告唔等於冇事,覆檢先係決定會唔會升級做警告信的一步。實務上,收到任何警告,立即影相留記錄、記低邊個職員、何時嚟、邊一項違規,喺覆檢前完成糾正並保留單據同相片。
四、消除蟲鼠通知同移走障礙物通知書:限期由通知指明
根據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文件轉載第 132 章第 47 條同政府新聞處 2025-08-15 新聞公報(查閱日期:2026-10-18),主管當局覺得任何處所或船隻受蟲鼠侵擾,可以向擁有人或占用人送達通知,規定佢喺通知所指明的時間內將處所潔淨,並按通知指示採取其他步驟消滅同除去蟲鼠。
根據政府新聞處 2025-08-15 新聞公報(查閱日期:2026-10-18),2025 年修訂新增,建築物處所的公用部分受蟲鼠侵擾,主管當局可以向負責管理該處所的人送達通知,例如業主立案法團,或者冇法團時的經理人。
根據政府新聞處 2025-08-15 新聞公報(查閱日期:2026-10-18),唔遵從消除蟲鼠通知屬犯罪,最高罰則已由原來第 2 級罰款 5,000 元加每日罰款 100 元,提高至第 4 級罰款 25,000 元加每日罰款 450 元。修訂於 2025 年 8 月 17 日生效。
25,000 除以 5,000 等於 5,即罰款上限係舊上限的 5 倍。450 除以 100 等於 4.5,即每日罰款係舊數的 4.5 倍。
根據政府新聞處 2025-08-15 新聞公報(查閱日期:2026-10-18),主管當局可以進行或安排進行所需工作以符合通知規定,並向唔遵從的人追討開支,法庭可以查究通知規定同開支是否合理。主管當局亦可以唔發通知,直接採取合理步驟滅鼠除蟲,之後向負責人追討開支。
根據食環署 2026-09-30 新聞公報(查閱日期:2026-10-18),食環署曾經向商場物業管理公司發出消除蟲鼠通知,要求採取改善措施。
根據政府新聞處 2025-08-15 新聞公報(查閱日期:2026-10-18),針對佔用公眾地方、妨礙垃圾清掃工作的雜物,食環署會發出移走障礙物通知書,要求物主移走相關物品。2025 年修訂之後,通知所指明的移走期限不得少於 30 分鐘,食環署可按實際情況酌情訂定一個合理較長的期限。違者可能會被檢控,或者有關物品會被檢走。
根據政府新聞處 2025-08-15 新聞公報(查閱日期:2026-10-18),妨礙垃圾清掃工作的最高罰則,已由第 2 級罰款 5,000 元加每日罰款 50 元,提高至第 3 級罰款 10,000 元加每日罰款 300 元。
10,000 除以 5,000 等於 2,即罰款上限係舊上限的 2 倍。300 除以 50 等於 6,即每日罰款係舊數的 6 倍。
根據油尖旺區議會食物環境衞生委員會第 18/2026 號文件食環署書面回應(查閱日期:2026-10-18),2025 年 11 月至 2026 年 4 月,食環署喺油尖旺區後巷範圍就可能妨礙清掃工作的雜物發出共 185 張移走障礙物通知書,並成功移除超過 29 組相關物品。同期針對違反潔淨條例人士發出共 250 張定額罰款通知書。185 張同 250 張係兩種唔同文書,唔可以混為一談。
五、違例記分制:記滿 15 分先停牌,停牌後重新計算
根據審計署署長第八十一號報告書第 2.34 段(查閱日期:2026-10-18),持牌人因觸犯條例中有關食物安全同環境衞生的違例事項而被定罪,會被記下預定的違例分數,由 5 分至 15 分不等,視乎違例事項的性質同嚴重程度。
根據審計署署長第八十一號報告書第 2.34 段(查閱日期:2026-10-18),持牌人喺 12 個月內被記滿 15 分,牌照會被暫時吊銷 7 日,呢個係第一次暫時吊銷。
根據審計署署長第八十一號報告書第 2.34 段(查閱日期:2026-10-18),持牌人喺導致第一次暫時吊銷的最後違例日期起計 12 個月內再被記滿 15 分,牌照會被暫時吊銷 14 日,呢個係第二次暫時吊銷。
14 除以 7 等於 2,即第二次停牌日數係第一次的兩倍。
根據審計署署長第八十一號報告書第 2.34 段(查閱日期:2026-10-18),持牌人喺導致第二次暫時吊銷的最後違例日期起計 12 個月內再被記滿 15 分,牌照會被取消。
根據審計署署長第八十一號報告書第 2.34 段(查閱日期:2026-10-18),持牌人喺 12 個月內第二次同第三次觸犯同一違例事項,就該違例事項被記的指定違例分數會分別增至兩倍同三倍。但每次暫時吊銷牌照後,相關違例分數會被註銷,就該特定違例事項被記的分數亦應重新計算。持牌人如喺其後 12 個月內冇再被記分,所有違例分數同該 12 個月前的暫時吊銷牌照記錄會一併註銷。
根據審計署署長第八十一號報告書第 2.43 至 2.44 段(查閱日期:2026-10-18),因為每次停牌後分數重新計算,即使持牌人喺 12 個月內第二次或第三次觸犯同一違例事項,就該事項被記的分數未必會增至兩倍或三倍,對被記較低同較高分數的持牌人施加相同懲處,可能削弱阻嚇作用。呢個係審計署的批評,唔代表記分制一定公平。
根據審計署署長第八十一號報告書表四(查閱日期:2026-10-18),商店 A 例子:第一次違例記 5 分,第二次觸犯同一違例事項增至兩倍,記 10 分,合計 15 分,觸發第一次暫時吊銷。停牌後重新計算,第三次記 5 分,第四次增至兩倍,記 10 分,合計 15 分,觸發第二次暫時吊銷。呢個係審計署舉例,唔係真實具名店舖。
根據審計署署長第八十一號報告書表四(查閱日期:2026-10-18),商店 B 例子:第一次違例記 10 分,第二次觸犯同一違例事項增至兩倍,記 20 分,合計 30 分,觸發第一次暫時吊銷。停牌後重新計算,第三次記 10 分,第四次增至兩倍,記 20 分,合計 30 分,觸發第二次暫時吊銷。呢個係審計署舉例,唔係真實具名店舖。
5 加 10 等於 15。10 加 20 等於 30。商店 A 兩次停牌前合計 15 加 15 等於 30 分,商店 B 兩次停牌前合計 30 加 30 等於 60 分。60 除以 30 等於 2,即商店 B 累積分數係商店 A 的兩倍,但兩間店同樣只係被暫時吊銷兩次,懲處相同。
根據審計署署長第八十一號報告書表四(查閱日期:2026-10-18),商店 B 第一次停牌前的合計 30 分,係表內將兩次違例分數相加的展示方式,唔代表停牌門檻等到 30 分先觸發。門檻仍然係 15 分。
根據審計署署長第八十一號報告書第 2.39 段(查閱日期:2026-10-18),持牌人喺圖則劃定地方以外經營食物業,違反《食物業規例》第 34C 條,被定罪會被記 10 分。2022 年,食環署就食物業非法擴展營業範圍,根據第 34C 條同《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4A 條分別作出 304 宗同 473 宗檢控。
304 加 473 等於 777 宗。
六、封閉令兩種:法庭封閉令張貼副本當日之後的第 8 日先生效,署長封閉令即時生效
根據立法會文件 CB(2)683/10-11(01) 附件轉載第 128B 條(查閱日期:2026-10-18),處所的使用或者某項活動須領有牌照、許可或准許,而法庭信納有關處所喺冇所需牌照、許可或准許的情況下被使用,或者活動喺處所進行,法庭須作出封閉令。
根據立法會文件 CB(2)683/10-11(01)(查閱日期:2026-10-18),食環署只會向冇申領牌照或者唔可以發牌的處所申請封閉令。食環署會憑成功檢控結果,或者有足夠證據證明無牌食物業正在經營,向法庭作出誓章,要求法庭批出封閉令。
根據立法會文件 CB(2)683/10-11(01) 附件轉載第 128B 條(查閱日期:2026-10-18),法庭唔可以作出封閉令,除非信納喺聆訊日期最少 7 日前,申請封閉令的意向通知副本已經用中英文同時張貼喺處所顯眼處,並且以掛號郵遞送達處所擁有人最後為人所知的業務或居住地址。通知講明聆訊時間同地點,並告知任何有合理理由就申請陳詞的人有權出席聆訊要求陳詞。每一個有合理理由陳詞並要求陳詞的人已經有機會陳詞。
根據立法會文件 CB(2)683/10-11(01) 附件轉載第 128B 條(查閱日期:2026-10-18),封閉令喺副本張貼喺處所顯眼處當日之後的第 8 日開始生效。封閉令生效後,主管當局須將處所所有或任何出入口上鎖或加封,並可以截斷燃氣、水電供應。
根據立法會文件 CB(2)683/10-11(01) 附件轉載第 128B 條(查閱日期:2026-10-18),除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外,任何人唔可以進入或逗留喺已封閉處所。主管當局可以書面准許任何人為指明目的進入同逗留,並施加條件,亦可以撤銷准許。封閉令維持有效,直至法庭應主管當局或者對該處所有權益的人的申請予以撤銷。法庭如信納處所的使用或活動已經領有牌照或准許,或者處所唔會再用於相關目的,亦唔會再進行相關活動,會撤銷封閉令。
根據立法會文件 CB(2)683/10-11(01) 附件轉載第 128B 條(查閱日期:2026-10-18),封閉令唔可以阻止喺申請當日用作住用的人繼續住用,亦唔可以影響建築物公用地方或公眾地方的使用,令公眾通道或火警逃生受阻。
根據食環署 2024-04-12 新聞公報(查閱日期:2026-10-18),任何人無牌經營食物業,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 50,000 元、監禁 6 個月。如罪行持續,每日另加罰款 900 元。
根據食環署 2025-01-15 新聞公報(查閱日期:2026-10-18),除非得到食環署書面准許,任何人唔可以進入或逗留喺已封閉處所,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 100,000 元、監禁 12 個月,另加每日罰款 1,750 元。上述罰款數字引述食環署新聞公報,條文編號未能核實。
100,000 除以 50,000 等於 2。12 個月除以 6 個月等於 2。1,750 除以 900 等於約 1.94。1,750 減 900 等於 850,即擅闖已封閉處所的每日罰款比無牌經營的每日罰款高 850 元。
根據食環署 2025-01-15 新聞公報(查閱日期:2026-10-18),九龍灣個案處所位於九龍灣常悅道 19 號福康工業大廈地下 1B2 號單位,自 2019 年起無牌經營食肆。截至新聞公報當日,食環署已經就違規提出 76 宗檢控。76 宗係檢控宗數,唔係定罪宗數。封閉令副本於 2025 年 1 月 15 日張貼,於 1 月 23 日開始生效。
由 1 月 16 日數起,第 1 日係 1 月 16 日,第 8 日係 1 月 23 日,吻合第 8 日生效的規則。
根據食環署 2014-03-14 新聞公報(查閱日期:2026-10-18),沙田個案處所位於沙田江浦街 9 至 11 號全輝中心 1 樓 10 號舖。自上年 3 月起,經營者因無牌經營食物業被拘捕同檢控 31 次,其中 12 宗已被定罪,合共罰款 20,760 元,其餘案件仍待審理。封閉令副本於 2014 年 3 月 14 日張貼,於 3 月 22 日開始生效。
20,760 除以 12 等於 1,730,即平均每宗定罪罰款 1,730 元,準確無餘數。由 3 月 15 日數起,第 8 日係 3 月 22 日,吻合第 8 日生效的規則。
根據食環署 2014-08-04 新聞公報(查閱日期:2026-10-18),葵涌個案處所位於葵涌順芳街 24 至 28 號、永芳路 91 至 95 號同美芳街 2 至 14 號長康大廈地下 8 號舖。普通食肆牌照因多次被定罪非法擴展營業範圍而被取消,之後繼續經營。經營者自當年 1 月起因無牌經營食物業被拘捕同檢控 19 次,其中 6 宗已被定罪,合共罰款 9,500 元,其餘案件仍待審理。封閉令副本於 2014 年 8 月 4 日張貼,於 8 月 12 日開始生效。
9,500 除以 6 等於約 1,583.33,即平均每宗定罪罰款約 1,583.33 元。由 8 月 5 日數起,第 8 日係 8 月 12 日,吻合第 8 日生效的規則。
根據立法會文件 CB(2)683/10-11(01)(查閱日期:2026-10-18),根據第 128B 條由法庭批出的封閉令數目,2005 年 3 宗、2006 年 1 宗、2007 年 1 宗、2008 年 0 宗、2009 年 1 宗、2010 年截至 10 月 0 宗。上述封閉令個案申請同批出平均處理時間約 7 個星期。呢個係 2005 至 2010 年的舊數字,唔代表現時處理時間。
3 加 1 加 1 加 0 加 1 加 0 等於 6 宗。
根據衞生署 2003-02-14 新聞公報同立法會文件(查閱日期:2026-10-18),署長有權即時封閉對公眾健康構成即時危害的處所,唔需要先經法庭。「即時危害」指任何情況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喺任何處所供應、處理或管有的食物成為食源性感染、污染、中毒或疾病傳播的來源。
根據衞生署 2003-02-14 新聞公報(查閱日期:2026-10-18),政府舉例的可能情況包括臨時搭建、冇適當排污系統或食物貯存設備的處所;用嚟製備食物或清洗用具的水嚟自廁所附近的水井、污糟水箱或受污染溪流;臨床數據或化驗證據顯示有高傳染性病原體,例如 O157:H7 大腸桿菌、O139 霍亂弧菌,或者食物受高濃度有毒化學品污染;處所有嚴重蟑螂、老鼠或蒼蠅侵擾。
根據食環署 2007-09-17 新聞公報(查閱日期:2026-10-18),有關處所會一直封閉,直至完成徹底清潔同消毒,令食環署署長完全信納即時危害已消除為止。法例冇定一個固定解封日數。
根據食環署 2007-09-17 新聞公報(查閱日期:2026-10-18),2007 年 9 月 17 日,食環署下令暫時封閉沙田禾輋邨熟食亭第 3 號同第 5 號兩個熟食檔,進行徹底清潔同消毒。原因係衞生署通知食環署有 3 宗懷疑食物中毒爆發,涉及 17 人,同呢兩個熟食檔有關。食環署話爆發有持續跡象,有流行病學理據支持暫時封閉。
17 除以 3 等於約 5.67,即平均每宗爆發約 5.67 人。
根據環境及生態局封閉令上訴委員會網頁(查閱日期:2026-10-18),不滿署長根據第 128C(1) 條作出的封閉令,或者不滿署長根據第 128C(7) 條拒絕撤銷封閉令的決定,可以向封閉令(即時危害健康)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期限係喺封閉令作出當日之後 7 日內,或者決定送達當日之後 7 日內提出上訴。如不滿上訴委員會決定,可以喺收到決定後 14 日內向原訟法庭再提出上訴。
根據衞生署 2003-02-14 新聞公報(查閱日期:2026-10-18),上訴委員會聆訊一般喺上訴提出後 10 個工作天內舉行,並喺聆訊完成後 10 個工作天內作出決定。呢個係 2003 年的安排,未能核實現時是否仍然適用,唔可以當成現行承諾。
七、牌照暫時吊銷、取消同上訴:三步時限要記實
根據審計署署長第八十一號報告書第 2.48 段(查閱日期:2026-10-18),2022 年有 75 個食物業牌照被暫時吊銷,9 個被取消。
75 加 9 等於 84,同審計署摘要講的 84 個食物業牌照被暫時吊銷或取消吻合。
根據審計署署長第八十一號報告書第 2.48 段(查閱日期:2026-10-18),2023 年截至 6 月,有 39 個被暫時吊銷,4 個被取消。
39 加 4 等於 43。
根據食環署被取消牌照的食物業處所名單網頁(查閱日期:2026-10-18),如署長根據第 132 章第 125(1)(b) 條取消處所的食物業牌照,日後前任持牌人或其代表、業務夥伴、業務東主喺牌照取消日期起計 12 個月期間,就相同處所提出的同一類別食物業牌照申請,將不獲處理。
根據食環署被取消牌照的食物業處所名單網頁(查閱日期:2026-10-18),如處所冇有效牌照而經營食物業,食環署會考慮根據第 128B 條申請封閉令。喺申請封閉令期間,食環署會停止處理該處所所有正式同暫准牌照申領,直至法庭就封閉令申請作出裁定。法庭頒發封閉令後,喺封閉令維持有效期間,食環署將不再處理該被封閉處所所有牌照申請。
根據審計署署長第八十一號報告書第 2.49 段(查閱日期:2026-10-18),持牌人如不滿暫時吊銷或取消牌照決定,可以根據行政程序,喺 7 日內向食環署作出陳述。如違例性質嚴重,須喺 4 日內作出陳述。
根據審計署署長第八十一號報告書第 2.49 段同環境及生態局牌照上訴委員會網頁(查閱日期:2026-10-18),第一級上訴係喺 14 日內就食環署決定向牌照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牌照上訴委員會係根據第 132 章第 125A 條設立的法定機構,處理對發牌決定不服的上訴。
根據審計署署長第八十一號報告書第 2.49 段(查閱日期:2026-10-18),第二級上訴係如牌照上訴委員會維持或更改食環署決定,喺 14 日內向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根據審計署署長第八十一號報告書第 2.49 段(查閱日期:2026-10-18),如有上訴提出,食環署可以運用酌情決定權,喺上訴等候裁定期間暫停執行暫時吊銷或取消牌照決定。但對於屢犯不改、涉及違例露天座位或者對公眾衞生有重大影響的個案,例如售賣嚟自非法來源的肉類,食環署唔會暫停執行。上訴唔一定會暫停執行停牌或取消決定。
根據審計署署長第八十一號報告書第 2.49 段(查閱日期:2026-10-18),2018 年至 2023 年 6 月期間,就暫時吊銷或取消食物業牌照決定向牌照上訴委員會同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的個案分別有 31 宗同 6 宗。
6 除以 31 等於約 0.1935,即約 19.4% 的牌照上訴委員會個案再上訴至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
八、收到文書即日應對清單
根據食環署 2023 年環保報告第 4 章(查閱日期:2026-10-18),2023 年食環署對持牌或獲許可食物業處所進行 208,923 次巡查,提出 2,546 宗檢控。執法唔係紙上談兵,收到文書拖得愈耐,升級風險愈大。
2,546 除以 208,923 等於約 0.0122,即每 100 次巡查約有 1.22 宗檢控。
收到任何文書,第一步係睇清文書名稱、法源、要求同限期,唔好單憑坊間叫法判斷文書性質。純屬舉例:店主收到一封信,信頭寫住警告信,但內容講的是蟲鼠問題,店主應該先對照信入面的法源同要求,唔好單憑信頭幾個字就當成警告信制度處理。
第二步係即日影相留底,記低收到日期、送達方式同要求內容,保留信件正本。第三步係喺限期前完成要求,並保留單據同相片,證明已經糾正。第四步係留意覆檢、上訴同陳述時限,限期一過,選擇會少好多。
第五步係有疑問就向律師或者相關機構查詢,唔好單靠貼文自行判斷。巡查現場應對,可以參考 post-217《政府部門巡查應對:食環、勞工、消防巡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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冇一種法定文書叫「改善通知書」。收到食環署文書,第一時間睇清文書名稱、法源同限期,對照六種真實文書處理,唔好撈埋一齊。警告信制度的終極後果係取消牌照,記分制先會停牌。法庭封閉令張貼副本當日之後的第 8 日先生效,署長封閉令即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