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拖欠工資點算好: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特惠款項申索指南
一、工資幾時算拖欠:到期日與七日期限
據勞工處《僱傭條例》FAQ 所述的二手轉載的條文內容,工資於工資期最後一日屆滿時到期,僱主應盡快支付,最遲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 7 日。
據勞工處同一 FAQ 所述的二手轉載的條文內容,僱主須就欠薪向僱員支付利息,利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不時釐定。引述的條文均未能直接讀取 e-Legislation 原文,屬於二手轉載的內容,核對以 e-Legislation 公布版本為準。
據勞工處同一 FAQ 所述的二手轉載的條文內容,僱員超過 1 個月仍未獲發全部到期工資,可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僱主須支付解僱代通知金及其他法定及合約福利。
二、拖欠工資的後果:刑事罰則與董事責任
據勞工處《僱傭條例》FAQ 所述的二手轉載的條文內容,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 HK$350,000 及監禁 3 年。
據勞工處《僱主精明盡責 出糧依時守法》小冊子所述的二手轉載的《僱傭條例》第 64B 條內容,法團違例欠薪而董事、經理、秘書或類似人員同意、縱容或疏忽所致,該人同罪同罰。
據律師行 MinterEllison 文章所述的二手轉載的《僱傭條例》第 25 條內容,除遣散費外,合約終止時應付款項須盡快支付,最遲不得遲於終止後 7 日。遣散費的申索與支付時限見本系列 post-129 的口徑:僱員須在被解僱或停工後 3 個月內發出書面申索通知,僱主須在接獲通知後 2 個月內支付。個別個案的實際處理可能受具體情況影響,向勞工處或者律師確認。
三、破欠基金係咩:成立背景與申索前提
據立法會文件及勞工處資料所述,破欠基金於 1985 年成立,向受無力償債僱主影響的僱員發放特惠款項,資金主要來自商業登記證徵費。
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 380 章第 16 條所述的二手轉載的條文內容,申索前提為已有人針對僱主提出破產或清盤呈請。
據立法會文件所述的二手轉載的第 18 條酌情權內容,僱主僱用少於 20 名僱員、無力償債、提出呈請不合理或不合經濟原則,勞工處處長可酌情發放。
四、免費法律協助:入稟呈請的支援安排
據政府新聞公報立法會答覆(2025-06-04)所述,自 2022 年 11 月起,破欠基金委聘律師行免費協助申請人入稟破產或清盤呈請,免卻申請法援及經濟審查。
這個安排減低申請人為提出呈請而承擔的法律程序負擔,申請人仍然需要按程序提交相關資料。
申請人即使獲得免費協助,仍然需要留意申請時限與所需文件,錯過時限可能影響申索。
五、特惠款項限額:欠薪、代通知金、遣散費、假期薪酬
據破欠基金委員會 2024-25 周年報告所述,欠薪特惠款項為最後工作天前 4 個月內工資,上限為 HK$80,000。據同一周年報告所述,代通知金特惠款項為一個月工資與 HK$45,000 兩者較小者。
據同一周年報告所述,遣散費特惠款項為首 HK$200,000 加超出部分 50%。據同一周年報告所述,遣散費安排自 2025-03-21 起生效,之前為首 HK$100,000。據同一周年報告所述,未放年假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合計上限為 HK$26,000。
據立法會 2024 年文件所述,2022 年修訂後的總額上限為 HK$396,000。據立法會 2024 年文件所述,修訂於 2022-06-17 刊憲生效。上述 HK$396,000 為 2022 年修訂時各分項上限之和。2025 年遣散費上限上調後的總額安排,以條例現行規定為準。
六、算術例子:上限點樣起作用
按上面數字計算,月薪 HK$25,000 拖欠 4 個月為 HK$100,000,超出欠薪上限 HK$20,000。按上面數字計算,月薪 HK$15,000 拖欠 2 個月為 HK$30,000,在上限內。
按上面數字計算,遣散費權益 HK$120,000 低於首 HK$200,000 檔,特惠款項為 HK$120,000。按上面數字計算,權益 HK$300,000 特惠款項為 HK$200,000 加 50% 乘 HK$100,000 等於 HK$250,000。
按上面數字計算,一個月工資 HK$50,000 的代通知金特惠款項取較小者為 HK$45,000。例子說明上限的計算方法,實際申索結果視乎個別情況,向勞工處或者律師確認。
七、申請時限與虛假陳述後果
據 CLIC 勞資糾紛頁所述的二手轉載的內容,工資申請於最後工作天後 6 個月內提出。據同一頁面所述的二手轉載的內容,代通知金或遣散費申請於合約終止日後 6 個月內提出。CLIC 頁面屬於二手轉載的內容,核對以勞工處指南原文為準。
據勞工處破欠基金小冊子所述的二手轉載的《破欠條例》第 25 及 26 條內容,就申請作明知虛假或罔顧真偽的陳述,或意圖欺騙而呈交虛假文件,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 HK$50,000 及監禁 3 個月。
據同一小冊子所述的二手轉載的第 19 條內容,無合理解釋不遵從查訊要求,最高可處罰款 HK$5,000 及監禁 1 個月。申請人提交資料之前,應該仔細核對各項內容,確保與事實相符。
八、案例與實務提醒:申請準備
據 Lexology 案例評論所述的二手轉載的內容,上訴法院案例 Yung Chi Keung v PWIFB(CACV 37/2014)裁定遣散費特惠款項以總額或上限較小者為起點,再扣減僱員已收取的強積金權益。上述扣減為該案判決時背景下的計算爭議。據法援署年報所述的二手轉載的內容,終審法院 FACV 14/2015(2016-05-17)推翻委員會拒絕決定,宣告申請人有權獲發特惠款項。個別個案的計算方式可能受具體情況影響,向勞工處或者律師確認。
申請人需要準備僱傭合約、工資紀錄、終止合約的相關文件,以及破產或清盤呈請的相關資料。僱主無力償債的情況可能涉及多個程序,申請人應該保留所有相關文件的副本。
僱員遇到拖欠工資,應該及早向勞工處查詢,唔好等到時限屆滿先至行動。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並非法律意見,個別個案向勞工處或者律師確認。
工資到期後設有支付期限,超過期限未獲發全部到期工資可視合約已被終止。破欠基金特惠款項設有分項上限,申請須於時限內提出,條文內容以 e-Legislation 公布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