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人點先唔變不合理解僱?香港僱主解僱正當理由、違法情形與補償實務
概念分清:錯誤解僱與法定申索的分別
根據勞工處官方常見問題,《僱傭條例》僱傭保障部分旨在防止僱主為逃避條例下的責任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根據勞工處官方常見問題,僱員可就三種情況向僱主申索救濟,分別為不合理解僱、不合理地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及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
根據 Hugill & Ip 律師行二手整理,錯誤解僱是合約概念,除嚴重失當或推定解僱外,無給予足夠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即屬錯誤解僱。根據勞工處官方常見問題,不合理解僱是法定概念,指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而且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訂明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
根據勞工處官方常見問題,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是法定概念,指僱主並非基於正當理由解僱僱員,而且解僱屬違法。根據勞工處官方常見問題,不合理地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屬獨立申索類別,指未經僱員同意更改、合約無明文允許更改、並非基於正當理由的情況。
正當理由:法例列出的理由
根據勞工處官方常見問題,《僱傭條例》下解僱或更改合約條款的正當理由共有五項,分別為僱員的行為、僱員執行工作的能力或資格、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法例規定,以及其他實質理由。根據 CLIC 二手整理引述第 32K 條,上述五項理由與條例列出的內容一致。
根據《2022 年僱傭(修訂)條例》第 32KA 條,僱員因遵從《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Cap 599A)或《強制檢測規例》(Cap 599J)下的行動限制要求而缺勤,不構成正當解僱理由;同條修訂條例的日落/廢除安排只適用於有關「合法疫苗接種要求」的條文(第 32KB 條等,已於 2023 年 6 月 16 日生效廢除),並不適用於本句的缺勤保護;現時已無發出相關強制要求,引用前應對照條例原文及向專業人士查詢。根據 CLIC 二手整理,行為理由的例子包括持續遲到、上班時間飲酒、披露機密資料等,即時解僱理由亦包括在內。
其他實質理由的具體邊界,官方未見例子清單;引用前應向專業人士查詢,並以條例原文為準。
違法情形:法例列出的禁止解僱情況
根據勞工處官方常見問題,下列五種解僱屬違法,僱主即使有其他考慮,亦應先對照這份清單。根據勞工處官方常見問題,該五種情形分別為解僱已確認懷孕並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的女性僱員、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因僱員在與執行《僱傭條例》、工傷意外或違反工作安全法例有關的任何法律程序或研訊中作證或提供資料而解僱、因職工會會籍及活動而解僱,以及在與受傷僱員達成僱員補償協議之前或發出評估證明書之前解僱受傷僱員。
根據勞工處官方終止僱傭合約簡介,如懷孕僱員在發出懷孕通知前被解僱,可在獲悉解僱後即時發出該通知,僱主在此情況下須撤回解僱或解僱通知。根據勞工處官方常見問題原文用字,第二項寫的是有薪病假期間,而非所有病假,寫法上不宜擴大為病假期間。
根據勞工處官方常見問題原文,第五項的時間點是達成補償協議之前或發出評估證明書之前,寫法上不宜簡化為工傷期間。根據勞工處官方常見問題,以上五項為官方列舉的內容,僱主在解僱前應逐項對照。
申索門檻:不同類別申索的對照
根據勞工處官方常見問題,不合理解僱申索門檻為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根據勞工處官方常見問題,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一項僅列出兩項條件,即非正當理由加上違法。
第 32A 條門檻以條例原文為準;勞工處常見問題在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一項無列出 24 個月門檻。根據勞工處官方常見問題的表述,在未對照條文原文之前,不宜自行為第二類加上 24 個月門檻。
根據勞工處官方常見問題,兩類申索的門檻寫法不同,處理時應分開判斷,先看解僱是否屬違法情形,再看是否有正當理由。連續性合約的定義涉及工時計算,細節應以條例原文及勞工處官方說明作準。
救濟安排:復職、終止僱傭金與補償
根據勞工處官方常見問題,不合理解僱的救濟為勞資審裁處可命令復職或再次聘用,而該命令須僱主及僱員雙方同意,或判給終止僱傭金。根據勞工處官方常見問題,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救濟為勞資審裁處可命令復職或再次聘用,而該命令無須取得僱主同意,但須符合相關條件,或判給終止僱傭金,此外在適當案件可判給不超過 HK$150,000 的補償。
根據勞工處官方簡介,復職指僱主繼續聘用僱員,在所有方面視僱員為從未遭解僱或合約條款從未被更改。根據勞工處官方簡介,再次聘用指僱主、僱主的承繼人或相聯公司以可與原有僱傭合約條款相比的條款再次僱用僱員,或僱用僱員擔任其他合適工作。根據勞工處官方常見問題,如勞資審裁處認為命令恰當且僱主復職或再次聘用僱員是合理切實可行,可無須先取得僱主同意而作出命令。根據勞工處官方常見問題,此安排僅適用於 2018 年 10 月 19 日或之後的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在此之前須雙方同意。
根據勞工處官方常見問題,終止僱傭金的涵蓋範圍包括僱員在解僱時尚未獲付的條例下法定權益、僱員如獲准繼續受僱而可合理預期享有的條例下權益,以及合約下應付僱員的任何其他款項,終止僱傭金與遣散費並不相同,兩者不宜混為一談。根據勞工處官方修訂說明,如僱主最終不遵從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須向僱員支付額外款項,金額為僱員平均月薪的三倍,上限為 HK$72,500,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不支付該額外款項,屬刑事罪行。按上面數字計算,假設平均月薪為 HK$20,000,三倍為 HK$60,000,低於上限,額外款項為 HK$60,000。按上面數字計算,假設平均月薪為 HK$30,000,三倍為 HK$90,000,高於上限,額外款項取上限 HK$72,500。根據 CLIC 二手整理,補償金 HK$150,000 上限僅適用於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且勞資審裁處無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的情況,該上限不宜理解為所有不合理解僱均可獲補償。
時限:書面通知與入稟期限
根據 CLIC 二手整理,僱員如欲就補償提出申索,須在解僱生效日期或合約條款更改生效日期起計 3 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根據 RS Lawyers 與 Slotine 兩家二手來源整理,僱員如欲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須在解僱生效日期起計 9 個月內入稟。
根據 RS Lawyers 與 Lexology 兩家二手來源整理,3 個月書面通知期限可由勞工處處長酌情延長最多 6 個月。按上面數字計算,3 個月加上 6 個月為 9 個月,但該數字與入稟期限的 9 個月純屬巧合,兩者不宜混為一談,須分開處理。根據 Lexology 與 Slotine 兩家二手來源整理,一般合約索償的時限為 6 年,自訴訟因由產生之日起計。
根據 Lexology 與 Slotine 兩家二手來源整理,6 年是一般合約索償時限,3 個月及 9 個月是僱傭保障申索時限,兩套時限不宜混用。根據 CLIC 二手整理,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提供初步調解服務,協助解決爭議及申索,熱線為 2717 1771。以上時限來自二手整理,建議對照條例原文作準。
即時解僱與通知期解僱的分別
根據 CLIC 二手整理引述第 9 條,即時解僱的四種理由分別為僱員故意不服從合法及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而該行為與妥善及忠實履行職責不一致、犯有欺詐或不誠實行為,以及習慣性疏忽職責。根據 CLIC 二手整理,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僅適用於僱員犯有非常嚴重的不當行為,或經僱主多次警告後仍無改善的情況。
根據 CLIC 二手整理,即時解僱後,僱主無須支付代通知金、按比例年假薪酬、按比例年終酬金、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但仍須支付已累積的工資、假日薪酬、已累積的年假薪酬及已累積的年終酬金。根據 CLIC 二手整理,僱員參與罷工本身不構成即時解僱理由,罷工按《職工會條例》第 2 條定義。
根據 Lexology 二手整理引述第 6 條及第 7 條,任何一方均可隨時以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終止合約,最低通知期安排為試用期首個月內無須通知,試用期首個月後按協議但不少於 7 天,無協議則不少於 7 天,無試用期或試用期後按協議但不少於 7 天,無協議則不少於 1 個月(以上適用於連續性合約;無試用期或完成試用期的非連續性合約,通知期為議定的期限)。根據勞工處官方常見問題與 Lexology 二手整理對照,畀足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不等於解僱自動通過正當理由測試,通知期權利與正當理由測試是兩套規則。根據 Hugill & Ip 二手整理,代通知金須按僱員過去 12 個月的平均每日工資計算。以上即時解僱及通知期內容來自二手整理,建議對照條例原文作準。
僱主實務清單:解僱前的檢查與文件
根據勞工處官方常見問題,解僱前檢查應先判斷是否屬於五種違法情形之一,再判斷是否有五個正當理由之一,兩者缺一不可通過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測試。解僱理由、警告紀錄、考勤及行為紀錄是僱主在爭議中需要交代的材料,這屬於實務建議,並非法律要求,不宜理解為法例逐字規定的文件清單。
根據勞工處官方常見問題,解僱信的理由應與真實理由一致,也不宜以解僱逃避條例下責任。根據勞工處官方常見問題,不宜在有薪病假、懷孕通知期、工傷補償未定案期間解僱,也不宜將即時解僱用於非嚴重不當行為。
香港未見已核實終審判例可供引用;平機會解僱案僅見初判,未見終審結果。另有歧視條例制度,與《僱傭條例》相關保障屬於不同制度,詳情應向專業人士查詢。如對解僱理由的書面說明、裁員定義或其他細節有疑問,建議向專業人士查詢,並以條例原文作準。記錄整理方面,POS 僅做付款方式記錄及分類對數,收款經獨立渠道,記錄與收款應分開處理。
解僱前先對照違法情形,再確認正當理由,畀足通知期並不等於自動合理,文件與程序同樣重要,有疑問應以條例原文及專業意見作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