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人定請承辦商?香港商戶僱員 vs 自僱人士身份界線與分錯類代價
一、標籤唔等於身份
好多商戶以為合約寫明「自僱人士」或者「獨立承辦人」,對方就唔係僱員。現實係:標籤唔等於身份。法庭睇嘅係雙方關係嘅實質,唔係合約上面寫咩名。
勞工處小冊子《工作形式雙方定 辨清身分保權益》列明:沒有任何單一因素可區別僱員與自僱人士/承包人;分辨兩種身份,必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而某個因素該佔多大的比重也沒有一成不變的定律。如有爭議,最後的詮釋以法庭的判決為依歸。來源:勞工處小冊子。
換句話講,商戶唔能夠靠一紙合約標籤就避開僱傭責任。以下幾節會逐項拆解法庭點樣睇,以及分錯類有咩代價。
二、勞工處九項因素逐項拆解
勞工處小冊子列出嘅常見重要因素共九項:第一,對工作程序、時間及工作方式等安排的控制權;第二,工作時所需器材、工具及物料的擁有與提供;第三,是否自行經營業務及負上投資及管理責任;第四,是否合理地被視作僱主機構的成員;第五,是否有權自行僱用幫工協助工作。來源:勞工處小冊子。
第六,對業務財政風險的承擔(盈利或虧本的風險);第七,保險及稅務的責任;第八,行業或專業的傳統結構及慣例;第九,法院認為相關的其他因素。來源:勞工處小冊子。
九項因素之中,控制權同財政風險通常最關鍵。僱主決定幾時做、點樣做、做咩工作,對方只收固定報酬、唔承擔虧本風險,就傾向係僱員。反之,對方自行決定工作方式、自備工具、自己搵生意、自己承擔盈虧,就傾向係承辦商。
三、終審法院 Poon Chau Nam 案
案件係 Poon Chau Nam v Yim Siu Cheung,終審法院,(2007) 10 HKCFAR 156,案件編號 FACV14/2006。來源:勞工處參考案例文件。案情數字方面,潘先生為冷氣技工,日薪 HK$550,工作時間上午 9 時至下午 6 時,另加超時工作薪酬及交通費;2002 年 2 月至 9 月期間工作了 117 日,每項工作完成後或不定期提交申索時收取報酬;被告公司提供大部分工作設備,特別是重型設備;潘先生親自完成獲指派的工作,沒有僱用任何人協助。來源:vLex 判決摘要,二手。
終審法院裁定潘先生是被告公司的僱員,被告公司須支付工傷補償。裁決理由包括:冷氣業務屬於被告公司,潘先生不承擔財政風險,只收取日薪,購買工作物品及交通費由被告公司發還;被告公司決定指派哪些工作予潘先生並按協議日薪支薪;被告公司提供大部分設備;潘先生親自工作,沒有僱用幫手;潘先生同時以散工形式為被告公司及其他公司工作,不影響其依法獲得補償的權利;潘先生為強積金目的自稱為自僱人士,但客觀事實有力支持雙方存在僱傭關係。來源:勞工處參考案例文件。
117 日乘以日薪 HK$550 等於 HK$64,350,呢個係按案情數字計出嘅報酬總額。終審法院喺 Poon Chau Nam 案歸納嘅判斷指標,律師行整理稱為「11 項指標」,法庭審視雙方關係的全部特徵,以整體印象判斷屬僱傭關係抑或獨立承辦人關係。來源:Lexology/HRD 律師行整理,二手。
四、零工經濟兩宗相反判決
Zeek 案喺 2023 年 5 月 29 日由勞資審裁處裁決,案件係 Cheung Ka Yan and ors v Kin Shu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Hong Kong) Ltd & Ors(LBTC 3170/2022),裁定六名為送遞平台 Zeek 工作嘅工人屬於僱員,理由為平台對工人行使高度控制,包括決定送遞路線、工作地點及訂單。來源:ONC 律師行整理,二手;Mondaq 律師行整理,二手。勞工處其後接獲逾 300 宗與 Zeek 有關嘅欠薪申索,並作出 278 宗付款。來源:Boase Cohen & Collins 律師行文章引述,二手。
Deliveroo 案係 Gurung, Sanjayaman v Deliveroo Hong Kong Limited,[2024] HKDC 1932,判決日期 2024 年 11 月 15 日。區域法院裁定該名 Deliveroo 騎手並非僱員,而是獨立承辦人。法院的考慮包括:Deliveroo 對該騎手行使的控制程度低;騎手對是否登入及接受訂單有完全酌情權;騎手提供及使用自己的設備,承擔財政風險。來源:Mondaq(Bryan Cave Leighton Paisner 律師行整理),二手;ONC 律師行整理,二手。
兩宗判決嘅對照:Zeek 案的關鍵在於平台高度控制路線、地點及訂單;Deliveroo 案的關鍵在於騎手自行決定登入與接單,並自備設備承擔風險。來源:Mondaq 律師行整理,二手。現時未找到香港法例就平台零工工人身份作統一界定嘅條文,立法建議只係立法會討論層面,並非已立法。
五、分錯類的四重代價
第一重係僱傭權益。勞工處小冊子嘅權益對照表列明:僱員享有《僱傭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嘅僱傭權益及保障。來源:勞工處小冊子。最低工資現行 HK$43.1/小時,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生效;工時記錄門檻為每月 HK$17,600。最低工資保障適用於僱員。來源: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勞工處,2026 年 2 月)。
第二重係僱員補償保險。《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建立無過失、非供款式僱員補償制度;條例一般適用於按服務合約或學徒合約受僱嘅僱員。來源:勞工處《僱員補償條例》簡介。僱主必須為所有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涵蓋其在法律下就僱員工作受傷的責任,不論僱傭合約長短或工作時數,不論全職或兼職。來源:CCW Global 引述條例條文,二手。僱主未依法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最高可被判處第 6 級罰款(HK$100,000)及監禁 2 年。來源:香港測量師學會簡報引述,二手。
第三重係強積金,第四重係稅務申報,之後兩節分開講。「468」規則喺 2026 年 1 月 18 日起現行:連續性合約指受僱於同一僱主 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工作不少於 17 小時;或在滾動四星期內合計不少於 68 小時。連續性合約概念只適用於僱員。來源:勞工處。
六、強積金 60 日規則與 59 日合約個案
僱主必須在僱員受僱首 60 日內為其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60 日按曆日計算(包括假期),以僱傭關係存續期計算,與實際工作日數及時數無關。試用期不影響 60 日規則。來源:積金局文章(經 CTgoodjobs 轉載),二手。自僱人士須在成為自僱人士的首 60 日內自行選擇強積金計劃及開立自僱人士帳戶。來源:積金局文章(經 CTgoodjobs 轉載),二手。
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為有關入息的 5%,僱員與僱主各付 5%;每月有關入息下限 HK$7,100,上限 HK$30,000,每方每月供款上限 HK$1,500。來源:《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積金局。舉例:每月有關入息 HK$20,000 乘以 5% 等於 HK$1,000,僱員與僱主各付 HK$1,000。
59 日合約個案:積金局處理一宗投訴,投訴人的僱主為投訴人持續簽訂 11 份短期僱傭合約,每份合約為期 59 日,其中一份合約投訴人實際工作了 68 天,期間保安公司未為他登記強積金計劃及按時供款。來源:積金局文章(經 CTgoodjobs 轉載),二手。11 份乘以 59 日等於 649 日名義總日數;68 減 59 等於 9,即其中一份實際超出合約期 9 日。積金局將個案交予警方提出檢控,該名僱主承認控罪,被法庭定罪及罰款,罰款金額未見於來源。來源:積金局文章(經 CTgoodjobs 轉載),二手。
七、稅務分流:IR56M 與第 9A 條
僱主提交 IR56B 表格申報僱員酬金時,亦須同時提交 IR56M 表格,申報為公司提供服務而又不是以法團形式經營業務的人士所收取的酬金。來源:稅務局 IR56M 表格資料。IR56M 申報對象包括分判商、顧問、代理人、經紀、特約藝人、演藝人員、運動員、作家等非僱員人士。來源:稅務局 IR56M 表格資料。
IR56M 申報門檻:支付給分判商的每年款額超過 HK$200,000;支付給顧問、代理人、經紀、特約藝人、演藝人員、運動員、作家等的每年款額超過 HK$25,000。申報按課稅年度基期(每年 4 月 1 日至翌年 3 月 31 日)計算。來源:稅務局 IR56M 表格資料。HK$200,000 除以 HK$25,000 等於 8,分判商申報門檻為顧問等類別申報門檻的 8 倍。
服務公司掩飾真正僱傭關係的安排:僱用個別人士為公司提供個人服務,而有關服務合約是由公司與受該個別人士操控的法團機構簽署,不論公司是否直接支付酬金予該法團機構並收取由該法團機構發出的收據,公司必須根據《稅務條例》第 9A 條提交 IR56B 表格申報該名人士的酬金資料,而不應填報 IR56M 表格。來源:稅務局 IR56M 表格資料。自僱人士的稅務責任方面,備存足夠業務紀錄至少 7 年;除非已收到稅務局發出的報稅表,否則應在有關課稅年度評稅基期結束後 4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須要課稅;業務結束須在 1 個月內通知稅務局;地址更改須在 1 個月內通知稅務局。來源:CTgoodjobs 引述稅務局,二手。
八、商戶聘用前的自我核對
八個問題:第一,邊個決定工作程序、時間同工作方式?第二,工具同物料邊個提供?第三,對方有無自行經營業務、承擔投資同管理責任?第四,對方係咪合理地被視作機構成員?第五,對方有無權自行僱用幫工?第六,對方承擔唔承擔財政風險?第七,保險同稅務責任歸邊個?第八,行業慣例係點?
關於強積金未登記罰則,有兩組唔同表述並列如下。社區法網(CLIC)引述嘅罰則為首次定罪罰款 HK$100,000 及監禁 6 個月,再犯罰款 HK$200,000 及監禁 12 個月;積金局文章嘅表述為僱主如沒有在限期內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 HK$350,000 及監禁 3 年。兩組數字指向不同表述,現狀為未釐清各自適用嘅條文;《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原文有待對照。
分錯類嘅代價唔係一張合約可以避開,法庭睇實質關係。簽約之前對照九項因素,唔肯定就問律師。本文只屬一般資訊,並非法律意見;個別情況請諮詢律師。日常收款嘅付款方式記錄及分類對數由 POS 處理;POS 系統+收銀鏡頭套裝 HK$4,950 買斷免月費,其他價錢需報價。電話/WhatsApp +852 2186 8010;地址:新界沙田石門安麗街18號達利廣場1209室;每日 12:00–19:00。
合約標籤唔等於身份,法庭睇實質關係。對照勞工處九項因素,尤其係控制權同財政風險;分錯類要承擔僱傭權益、工傷保險、強積金、稅務四重代價。強積金未登記罰則有兩組唔同表述,現狀未釐清,唔好當成單一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