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制服/工具按金與離職扣款界線:扣薪上限、按金合法性同離職扣款程序
第 32 條總原則:扣薪要有法例依據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 NATLEX 所載《僱傭條例》第 32 條雙語文本(查閱日期 2026-10-18),第 32(1) 條規定,除非按照《僱傭條例》,否則僱主不得從僱員的工資或應付予僱員的任何其他款項中作出扣除。根據國際勞工組織 NATLEX 所載《僱傭條例》第 32 條雙語文本(查閱日期 2026-10-18),第 32(2) 條列出僱主可以從僱員工資中扣除的項目,屬於窮盡式清單,清單以外、亦不符合第 32(2)(i) 條的扣除屬於非法扣除。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 NATLEX 所載《僱傭條例》第 32(2) 條(查閱日期 2026-10-18),窮盡清單包括缺勤扣除、損壞或遺失扣除、膳食費用扣除、住宿費用扣除、追回預支或多付工資、在僱員書面同意下追回貸款、在僱員書面要求下代繳計劃供款、法例規定或授權的扣除,以及在僱員書面要求下並獲得勞工處處長批准的其他扣除,上述項目對應第 32(2)(a) 至 (i) 項。根據國際勞工組織 NATLEX 所載《僱傭條例》第 32(2) 條(查閱日期 2026-10-18),膳食費用扣除以不超過僱主成本為限,住宿費用扣除按實際佔用期間計算,而追回預支或多付工資在同一工資期內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該工資期應付工資的四分之一。根據國際勞工組織 NATLEX 所載《僱傭條例》第 32 條(查閱日期 2026-10-18),第 32(3) 條規定,除非獲得勞工處處長書面批准,否則在任何一個工資期內,根據第 32 條作出的全部扣除,缺勤扣除及法庭扣押令扣除除外,總額不得超過該工資期應付工資的一半。 根據社區法網 CLIC「僱傭糾紛」頁(查閱日期 2026-10-18),非法扣除僱員工資的僱主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 100,000 元以及入獄一年。根據社區法網 CLIC「僱傭糾紛」頁(查閱日期 2026-10-18),雖然《僱傭條例》對扣薪有限制,但僱主仍可嘗試循民事訴訟途徑向有疏忽的僱員索償,民事途徑的存在並不等於僱主在每宗個案都可成功索償。
按金:從工資扣同另行繳付係兩種安排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 NATLEX 所載《僱傭條例》第 32(2) 條清單(查閱日期 2026-10-18),按金並無出現在第 32(2)(a) 至 (h) 項的清單之中,僱主並不可以單憑收按金為理由,直接從工資中扣除按金款額。根據國際勞工組織 NATLEX 所載《僱傭條例》第 32(2) 條(查閱日期 2026-10-18),唯一可能容納按金扣除的入口是第 32(2)(i) 條,須同時符合僱員書面要求,以及勞工處處長批准,兩項條件缺一不可。根據國際勞工組織 NATLEX 所載《僱傭條例》第 32 條(查閱日期 2026-10-18),即使符合第 32(2)(i) 條,扣除仍受第 32(3) 條的總上限約束,除非獲得勞工處處長書面批准,否則同一工資期內全部扣除,缺勤扣除及法庭扣押令扣除除外,總額不得超過該工資期應付工資的一半。 根據德輔律師行文章(查閱日期 2026-10-18),第 32(2)(i) 條屬於兜底條款,該文引述的一宗案件中,法庭認為從工資中扣除還款並不屬於第 32 條授權的例外,而僱主亦無依據第 32(2)(i) 條尋求勞工處處長批准,因此該等扣除並不合法。根據德輔律師行文章(查閱日期 2026-10-18),上述案件關於貸款還款扣除,並非按金案例,該案件的結論並不直接等同按金案例的結論,相關內容用來說明第 32(2)(i) 條的批准要求曾在法庭上被檢視。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 NATLEX 所載《僱傭條例》第 32 條(查閱日期 2026-10-18),第 32 條只規管從工資或應付款項中扣除,僱員以工資以外的款項另行繳付按金,例如入職時以現金繳付一筆款項作制服按金,並不屬於從工資中扣除,第 32 條的扣除清單並不直接回答此安排是否合法。就僱員以工資以外的款項另行繳付按金是否合法,目前未有定論,僱主並不應把從工資扣除按金的結論,直接套用為另行繳付按金的結論。按金安排須按上文區分從工資扣除與另行繳付處理,而香港《僱傭條例》並無一條專門寫明僱主不得收取按金的條文。 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網站的內地勞動法問答(查閱日期 2026-10-18),內地勞動法關於禁止收取押金的規定屬於內地法例,並非香港《僱傭條例》,並不可以用來證明香港僱主收取按金合法或者非法。根據勞工處《香港法例第 57 章〈僱傭條例〉》常見問題(查閱日期 2026-10-18),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日完結時到期繳付,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支付,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 7 天,上述 7 天為工資支付期限,並非按金退還期限。
制服/工具損壞或遺失:只有第 32(2)(b) 條一條入口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 NATLEX 所載《僱傭條例》第 32(2)(b) 條(查閱日期 2026-10-18),第 32(2)(b) 條容許的扣除,須同時符合損壞或遺失直接歸因於僱員的疏忽或錯失,以及扣除對象屬於僱主擁有、管有或控制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或者僱主明文交託僱員保管的物品,或者僱員須交代的款項損失。根據國際勞工組織 NATLEX 所載《僱傭條例》第 32(2)(b) 條(查閱日期 2026-10-18),每宗個案可追回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僱主所蒙受的損壞或遺失價值,亦不得超過港幣 300 元,以兩者中較少者為準,而同一工資期內此類扣除的總額不得超過該工資期應付工資的四分之一。根據勞工處《香港法例第 57 章〈僱傭條例〉》常見問題(查閱日期 2026-10-18),僱員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或設備,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以不超過港幣 300 元為限,此外,在這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在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之一。 制服因日常穿著而出現的自然損耗,例如布料變薄、顏色變淡,並不符合直接歸因於僱員的疏忽或錯失的字眼,正常損耗並不列為可扣薪項目。根據國際勞工組織 NATLEX 所載《僱傭條例》第 32(2)(b) 條(查閱日期 2026-10-18),遺失同樣須符合直接歸因於僱員的疏忽或錯失的條件,方可按第 32(2)(b) 條扣除,單純遺失而無疏忽或錯失證據,並不自動等同可扣除。根據國際勞工組織 NATLEX 所載《僱傭條例》第 32(2)(b) 條(查閱日期 2026-10-18),若單宗損壞價值超過港幣 300 元,工資扣除部分仍以港幣 300 元為限,超出部分並不可以透過工資扣除追回,只可考慮民事途徑或者其他合法安排。根據國際勞工組織 NATLEX 所載《僱傭條例》第 32(2)(b) 條(查閱日期 2026-10-18),若同一工資期內發生多宗獨立損壞,每宗各有港幣 300 元上限,但合計仍受該工資期應付工資四分之一的總上限約束。 條文要求扣除額不得超過僱主所蒙受的損壞或遺失價值,商戶須保留價值依據,例如購買單據、維修報價或者折舊計算。至於損壞價值應以全新價、折舊價或者二手價計算,目前未有定論,商戶並不應自行訂立一般規則。
離職扣款程序:期限同上限點計
根據社區法網 CLIC「終止僱傭合約款項的支付時間」頁(查閱日期 2026-10-18),除遣散費外,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支付全部終止僱傭合約款項,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合約終止或屆滿日起計 7 日內繳付。根據社區法網 CLIC「終止僱傭合約款項的支付時間」頁(查閱日期 2026-10-18),遣散費的支付期限為僱主收到僱員追討遣散費通知後 2 個月內繳付。根據 CTgoodjobs 轉載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科問答(查閱日期 2026-10-18),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者合約到期日後 7 天內支付解僱補償,遣散費的支付期限為僱主接獲僱員所發出的追討遣散費通知書後 2 個月內。 根據 CTgoodjobs 轉載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科問答(查閱日期 2026-10-18),終止僱傭合約款項一般包括未發放的工資、代通知金、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任何未發放的年終酬金及該酬金期內按比例的年終酬金、長期服務金或者遣散費,以及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根據社區法網 CLIC「僱傭糾紛」頁(查閱日期 2026-10-18),僱主如未能依時向僱員支付終止合約款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 200,000 元及入獄一年。上述罰則針對未依時支付終止合約款項;《僱傭條例》第 63C 條「故意及無合理辯解」不支付工資罪行的最高罰則為罰款 HK$350,000 及監禁 3 年,係另一罪行,唔好將兩個罰則混淆。根據勞工處《香港法例第 57 章〈僱傭條例〉》常見問題(查閱日期 2026-10-18),僱主在工資期屆滿後 7 天內仍未支付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 350,000 元及監禁 3 年,若未能在工資期屆滿後 7 天內支付工資,須就尚未清付的款額向僱員支付利息。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 NATLEX 所載《僱傭條例》第 32(1) 條(查閱日期 2026-10-18),第 32(1) 條的字眼覆蓋工資或應付予僱員的任何其他款項,因此離職時從最後一期應付款項中扣除,同樣受第 32 條約束,僱主並不可以因為員工已經離職而繞過第 32 條的清單及上限。根據國際勞工組織 NATLEX 所載《僱傭條例》第 32(3) 條(查閱日期 2026-10-18),終止款項的 7 日支付期限,並不等於僱主可以在 7 日內無上限扣款,上限仍按工資期計算。根據國際勞工組織 NATLEX 所載《僱傭條例》第 32 條(查閱日期 2026-10-18),僱主並不可以單方面把超出上限的損壞價值,從代通知金、年假薪酬或者遣散費中全數扣除,以繞過第 32 條上限。根據國際勞工組織 NATLEX 所載《僱傭條例》第 32 條(查閱日期 2026-10-18),第 32 條的扣除上限是否適用於遣散費或者長期服務金等非工資終止款項的每一組成部分,目前未有定論,個別情況須尋求法律意見。至於法例有無明文規定離職扣款程序,例如制服收回期限、扣款通知格式、僱員確認程序,目前未有定論。簽收紀錄與書面通知屬於通用實務,並非法例規定。
僱主成本並不可以轉嫁做扣薪:強積金同工傷保險
根據勞工處《香港法例第 57 章〈僱傭條例〉》常見問題(查閱日期 2026-10-18),僱主不得從僱員工資中扣除款項,以支付僱主本身的強積金供款,違法者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 100,000 元及監禁一年。根據社區法網 CLIC「僱傭糾紛」頁(查閱日期 2026-10-18),僱主不能從僱員薪酬中作任何方式的扣減以支付工傷補償保險費,否則可被罰款港幣 10,000 元及入獄 6 個月。根據國際勞工組織 NATLEX 所載《僱傭條例》第 32(2) 條(查閱日期 2026-10-18),上述兩點說明僱主成本並不可以任意透過扣薪轉嫁,但並不等於所有僱主成本一律不可扣薪,因為第 32(2) 條仍容許膳食、住宿等特定扣除。
假設例子:三個常見場景點算
假設例子一:一間零售店舖為每位新入職員工提供制服,店舖在發薪時從員工的工資中扣除一筆款項,作為制服按金,該筆扣除並無獲得勞工處處長批准,員工亦無作出書面要求。根據國際勞工組織 NATLEX 所載《僱傭條例》第 32 條(查閱日期 2026-10-18),按《僱傭條例》第 32 條的扣除清單,按金並無列入清單之中,該筆工資扣除並不符合第 32 條容許的扣除項目。 假設例子二:一位員工離職時交還一件制服,制服袖口有明顯破損,店舖認為破損由員工疏忽造成。假設該工資期應付工資為 12,000 元,制服的損壞價值為 2,000 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 NATLEX 所載《僱傭條例》第 32(2)(b) 條(查閱日期 2026-10-18),按第 32(2)(b) 條,單宗扣除上限為損壞價值與港幣 300 元兩者中較少者,該工資期此類扣除總額上限為應付工資的四分之一。2,000 與 300 兩者中較少者為 300,因此單宗可透過工資扣除的部分為 300 元。12,000 × (1 ÷ 4) = 3,000,該工資期此類扣除總額上限為 3,000 元,300 元並無超出該上限。2,000 − 300 = 1,700,餘下 1,700 元並不可以透過工資扣除追回。 假設例子三:一位員工離職,合約在 10 月 31 日終止,店舖同時發現一件工具遺失,認為遺失由員工疏忽造成,工具價值為 250 元。根據社區法網 CLIC「終止僱傭合約款項的支付時間」頁(查閱日期 2026-10-18),除遣散費外的終止僱傭合約款項,須在合約終止或屆滿日起計 7 日內繳付。10 月 31 日起計 7 日為 11 月 7 日,店舖須在 11 月 7 日或之前支付除遣散費外的終止僱傭合約款項。根據國際勞工組織 NATLEX 所載《僱傭條例》第 32(2)(b) 條(查閱日期 2026-10-18),按第 32(2)(b) 條,單宗扣除上限為工具價值與港幣 300 元兩者中較少者。250 與 300 兩者中較少者為 250,因此該宗可透過工資扣除的部分為 250 元。店舖須把扣除項目與金額以書面通知員工,並保留工具發放與收回的簽收紀錄,上述流程屬於通用實務,並非法例規定。
店舖實務清單:簽收紀錄同書面通知
簽收紀錄與書面通知屬於通用實務,並非法例規定。發放與收回制服或者工具時,店舖宜保留簽收紀錄,記錄發放日期、物品名稱、數量及交收雙方簽署。發現損壞或者遺失時,店舖宜以書面記錄損壞情況、發現日期、相關物品及價值依據,並保留購買單據或者維修報價。根據國際勞工組織 NATLEX 所載《僱傭條例》第 32 條(查閱日期 2026-10-18),作出任何工資扣除前,店舖宜先核對扣除項目是否屬於第 32(2) 條清單,或者是否符合第 32(2)(i) 條的書面要求及批准條件,並核對是否超出分項上限及總上限。店舖宜把扣除項目與金額以書面通知員工,並保留僱員簽收的糧單,糧單上宜列明扣除項目、金額及計算依據。員工離職時,店舖宜在支付期限前完成對數,確認最後一期應付款項、扣除項目及上限計算,避免因趕期限而超出上限。個別情況差異甚大,店舖如遇複雜個案,宜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確認。
扣薪要有法例依據,按金並不可以隨意從工資扣除,損壞扣款亦要符合條件同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