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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攻略2026-10-17·10 分鐘閱讀·POSKing 研究組

員工離職/被解雇,僱主收尾清單:通知期、尾數、強積金、稅表一次做啱

員工離職係商戶最常處理、亦最容易出錯嘅人事環節。通知期與代通知金、尾數結算、遣散費/長服金二選一、強積金截止、稅表、收銀交接,六個環節按次序講齊,全部算式註明示範。
員工離職/被解雇,僱主收尾清單:通知期、尾數、強積金、稅表一次做啱

一、離職收尾點解成日出錯

員工離職係商戶最常處理、亦最容易出錯嘅人事環節。通知期算錯一日、年假結算漏咗按比例、遣散費同長服金二選一搞錯、IR56F 遲交、強積金最後供款未通知受託人、POS 帳號未即時停用,任何一項出錯,之後都可能要補錢、補文件,甚至面對檢控。

穩陣嘅做法,係將離職收尾當成一個固定流程,逐項對住做:通知期與代通知金、尾數結算、遣散費/長服金二選一、強積金截止、稅表、收銀交接。下面六個環節按呢個次序講,每節都講埋期限同常見錯誤。

下面所有算式都係為說明計法而設嘅示範數字,唔係任何真實個案。個別情況要對照《僱傭條例》同相關部門指引,必要時問勞工處或者專業顧問。

二、通知期與代通知金

通知期按合約情況分四種(來源: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九章+勞工處 Cap 57 問答,一手):試用期內首個月,毋須通知期,毋須代通知金;試用期內首個月後,合約有明確規定,按合約訂明嘅通知期,但不少於 7 天,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於 7 天通知;無試用期或者完成試用期(連續性合約),合約有明確規定,按合約訂明嘅通知期,但不少於 7 天,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於 1 個月通知;無試用期或者完成試用期嘅非連續性合約,通知期為議定嘅期限。

代通知金計法:通知期以日或者星期為單位,「通知日期」前 12 個月內每日平均工資 × 通知期內通常須付工資嘅日數;通知期以月為單位,「通知日期」前 12 個月內每月平均工資 × 通知期嘅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嗰陣,須剔除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者全部工資嘅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或者喺僱主同意下放取嘅假期,以及無向僱員提供工作嘅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就該期間已支付嘅款項。(來源同上,一手)示範:每月平均工資 HK$18,000 × 1 個月通知期 = 代通知金 HK$18,000(示範)。

即時解雇只免通知期同代通知金,僅限僱員喺與僱傭有關嘅事宜上故意唔服從僱主合法合理嘅命令、行為不當、欺詐、不忠實、慣常疏忽職責。勞工處提醒,即時解雇係嚴重嘅紀律處分,只有喺僱員犯咗非常嚴重嘅過失或者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嘅情況下先適用。僱員亦可以喺合理地恐懼身體會受到暴力或者疾病危害、受僱主苛待、已為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 5 年而經註冊醫生或者註冊中醫發出指定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工作嘅情況下,即時終止合約而毋須通知或者代通知金。(來源同上,一手)另外要留意解雇禁令:已證實懷孕並已發出懷孕通知、有薪病假期間、向當局提供證據或者資料、參加工會活動、工傷期間(未達成工傷補償協議之前,或者有關評估證明書仍未發出之前),僱主不可解雇僱員。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HK$100,000。(來源同上,一手)

通知期一覽(勞工處簡明指南第九章,一手)

情況通知期
試用期內首個月毋須通知期,毋須代通知金
試用期內首個月後按合約訂明,但不少於 7 天;合約無訂明,不少於 7 天
無試用期/完成試用期(連續性合約)按合約訂明,但不少於 7 天;合約無訂明,不少於 1 個月
無試用期/完成試用期(非連續性合約)議定的期限

三、尾數結算:工資、年假、年終酬金

終止僱傭合約嘅款項一般包括:任何未發放嘅工資;代通知金(如適用);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嘅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嘅年假薪酬;任何未發放嘅年終酬金,及該酬金期內按比例嘅年終酬金;長期服務金或者遣散費(如適用);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嘅款項。(來源:勞工處簡明指南第九章,一手)

年假結算分兩種情況(來源:勞工處簡明指南第四章,經轉載,二手轉載):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代替未曾放取嘅年假,計算每日款額嗰陣,以「終止合約嘅日期」為「指明日期」。僱員喺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 3 個月但不足 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雇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嘅年假薪酬。算式:該假期年受僱日數 ÷ 365 × 可享有嘅年假日數;如計算上出現分數,進位為整數。勞工處例子:122 ÷ 365 × 7 = 2.34 天,進位至 3 天。受僱少於 3 個月,無按比例年假薪酬;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雇,亦無按比例年假薪酬。年假日數按年資遞增:第 1–2 年 7 天、第 3 年 8 天、第 4 年 9 天、第 5 年 10 天、第 6 年 11 天、第 7 年 12 天、第 8 年 13 天、第 9 年及以上 14 天。

支付期限要記實: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喺合約終止日或者合約到期日後 7 天內支付解雇補償。僱主須喺接獲僱員所發追討遣散費嘅通知後 2 個月內支付遣散費。僱主如果未能喺合約終止日或者合約到期日後 7 天內支付工資,須就尚未清付嘅款額支付利息畀僱員。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唔依時支付解雇補償,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HK$350,000 及監禁 3 年。(來源:勞工處簡明指南第九章,一手)另外一點容易撈亂:僱員可以選擇接受款項代替部分年假,但只限於超過 10 天嘅年假部分;10 天或者以下嘅部分必須放取。呢個係在職期間規則,離職結算嗰陣未放年假按上面兩點處理。

四、遣散費/長服金二選一

同一受雇期只享有遣散費或者長期服務金其中一項,不可兼得。(來源: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十章+取消對沖資助計劃《僱傭條例》條文摘錄,一手;1823 問答,一手)遣散費資格: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而且因裁員而遭解雇,或者遭停工;或者固定期限合約期滿後因裁員理由不獲續約。長服金資格: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5 年,而且符合以下任何一項:遭解雇,但並非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雇,亦並非因裁員而遭解雇;固定期限合約期滿不獲續約;僱員在職期間死亡;僱員因健康理由辭職(須註冊醫生或者註冊中醫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工作);65 歲或者以上僱員因年老辭職。裁員定義:僱主結束或者準備結束業務;僱主停止或者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嘅工作場所;僱主對僱員所擔任嘅工作需求量縮減或者預期會縮減。停工定義:僱員報酬視乎僱主提供嘅工作而定,喺連續 4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嘅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嘅一半;或者喺連續 26 個星期內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嘅三分之一(正常工作日數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

計算公式(兩者相同):月薪僱員:(最後一個月工資 × 2/3)× 可追溯嘅服務年資;日薪/件薪僱員:僱員最後 30 個正常工作日中任何 18 天工資 × 可追溯嘅服務年資。未足 1 年嘅服務年期按比例計算。工資上限 HK$22,500 → 月計 HK$15,000;總額上限 HK$390,000。僱員亦可以選擇以最後 12 個月嘅平均工資計算。(來源同上,一手)示範:最後一個月工資 HK$22,500 → 22,500 × 2/3 = HK$15,000(啱啱觸及月計上限)× 5 年年資 = HK$75,000(示範)。示範:最後一個月工資 HK$18,000 → 18,000 × 2/3 = HK$12,000 × 5 年 = HK$60,000(示範)。示範:最後一個月工資 HK$30,000 → 按上限月計 HK$15,000(並非 HK$20,000)× 5 年 = HK$75,000(示範)。總額上限達頂年資:390,000 ÷ 15,000 = 26 年。

申索同支付時限:僱員須喺被解雇或者停工後 3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僱主申索遣散費(勞工處處長可批准延長);僱主必須喺收到通知後 2 個月內支付遣散費。僱主無合理解釋而未支付遣散費,屬違法;有二手整理提到罰則為 HK$50,000,金額以《僱傭條例》原文為準。長服金支付時限:僱主須喺僱傭合約終止後 7 天內支付長服金;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逾期不支付,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HK$350,000 及監禁 3 年(來源:二手整理,口徑與 post-68 一致)。對沖方面:強積金對沖已於 2025-05-01 取消,轉制日之後嘅僱主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不可用作抵銷遣散費/長服金;政府設 25 年資助計劃,僱主先付後發還。(來源同上,一手)

五、強積金截止

僱主須通知受託人僱員離職:可以書面通知,或者利用付款結算書填報僱員姓名及最後受僱日,連同最後供款一併提交受託人;部分受託人提供標準表格。未通知受託人,最高可被罰款 HK$20,000。(來源:積金局文章+僱主單張,一手)

最後供款:僱主應安排離職僱員嘅最後供款於下一個供款日(即下一個月嘅第 10 日)或者之前支付。未通知受託人,僱員離職後嘅欠供可能被受託人視為拖欠供款。供款率沿用在職口徑:僱主及僱員各 5%;每月有關入息下限 HK$7,100(低於下限僱員毋須供款,僱主仍須供款)、上限 HK$30,000(每方最高 HK$1,500);有關入息不包括長服金或者遣散費。(來源同上,一手)示範:每月有關入息 HK$18,000 → 僱主 18,000 × 5% = HK$900,僱員 18,000 × 5% = HK$900,合計 HK$1,800(示範)。示範:月入 HK$31,000 → 每方封頂 HK$1,500(示範)。示範:月入 HK$6,900 → 僱主 HK$345,僱員 HK$0(示範)。

離職後紀錄保存:僱主喺僱員離職後,仍須保存僱員姓名、地址、首次受僱日期等資料至少 6 個月。呢個係強積金紀錄要求,同業務紀錄保存不少於 7 年(《稅務條例》第 51C 條)係兩套要求,要分開記,切勿混淆。(來源同上,一手)

六、稅表:IR56F 同 IR56G 要分清

IR56F(僱員停止受雇,留喺香港):僱主須喺僱員停止受雇前不遲於 1 個月提交(《稅務條例》第 52(5) 條)。如未能提前 1 個月,應喺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提交。(來源:二手整理,引述《稅務條例》第 52 條+稅務局僱主指引)

IR56G(僱員離港):僱員離港前 1 個月提交,而且僱主須扣起應付畀僱員嘅款項,直至僱員取得稅務局發出嘅放行信先可以發放。IR56F 不涉及扣起款項,將兩者混淆係常見錯誤。同一僱員同一期間不可同時提交 IR56F 與 IR56B,以免重複申報同一收入。(來源同上,二手整理)

未按《稅務條例》第 52 條規定提交,屬嚴重罪行。有整理引述《稅務條例》指可被罰款 HK$10,000,法庭可命令喺指定時間內補辦;金額以稅務局公布為準。(來源:二手整理)新聘員工嗰陣,對照係 IR56E,入職後 3 個月內提交。POS 唔負責提交稅表,稅表須僱主向稅務局提交。

七、收銀交接清單

離職當日,收銀交接要即日做齊。POS 帳號即時停用:離職當日收銀帳號即時作廢,屬於內部管理,無法律直接規定。錢箱點算:離職員工最後更次須按交收班流程點算錢箱、核對短數長數。公司財物交還:鑰匙、制服、收款設備、八達通收款手機等列入交接清單,逐項簽收。(來源:本系列已核實文章;清單為實務建議,並非法律條文)

未完成跟進交接:未完成嘅訂單、顧客跟進、供應商送貨安排須書面交接,避免離職後無人跟進。顧客個人資料交接:只交接工作所需嘅顧客資料;查閱/更正/刪除要求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處理。紀錄保存:業務紀錄保存不少於 7 年;強積金紀錄離職後至少 6 個月。兩套要求並列,切勿混淆。

POS 喺成個流程入面嘅角色要講清楚:POS 只做付款方式記錄同分類對數,離職尾數須按《僱傭條例》計算,POS 並不自動計算遣散費、長服金或者代通知金;稅表亦須僱主自行向稅務局提交。將交接清單打印出嚟,離職員工同負責人雙方簽名,留返一份存檔,之後有爭拗先有據可查。

八、收尾時間表同常見錯誤

將上面各節嘅期限收埋一齊:除遣散費外嘅解雇補償,合約終止日或者到期日後 7 天內支付;遣散費,僱員書面申索後 2 個月內支付,僱員須喺被解雇或者停工後 3 個月內發出書面申索通知;長服金,合約終止後 7 天內支付;強積金最後供款,下一個供款日(下個月第 10 日)或者之前;IR56F,停止受雇前不遲於 1 個月;IR56G,離港前 1 個月。

常見錯誤一次過對照:即時解雇當成毋須任何補償——錯,未發放工資同未放年假工資代替仍然要付;遣散費加長服金一齊攞——錯,同一受雇期只享其中一項;用強積金僱主供款對沖——錯,對沖已於 2025-05-01 取消;IR56F 扣起尾數——錯,扣起只適用於 IR56G 離港情況;離職後即刻刪除全部僱傭紀錄——錯,業務紀錄 7 年、強積金紀錄離職後至少 6 個月。

離職流程做得齊,商戶先可以將心力放返喺生意上面。POSKing位於新界沙田石門安麗街18號達利廣場1209室,每日12:00至19:00營業,電話及WhatsApp +852 2186 8010。「POS系統+收銀鏡頭套裝」HK$4,950一次性買斷,免月費,POS系統負責付款方式記錄同分類對數,實際收款經八達通機、KPay、YedPay等獨立渠道處理。商戶想了解詳情,可以致電查詢。

離職收尾期限一覽

項目期限
解雇補償(除遣散費外)合約終止日/到期日後 7 天內支付
遣散費申索被解雇/停工後 3 個月內書面通知僱主
遣散費支付收到申索通知後 2 個月內
長服金合約終止後 7 天內支付
強積金最後供款下一個供款日(下個月第 10 日)或之前
IR56F停止受雇前不遲於 1 個月
IR56G離港前 1 個月
重點精華總結

離職收尾按次序做:通知期與代通知金、尾數結算、遣散費/長服金二選一、強積金截止、稅表、收銀交接。遣散費同長服金只享其一,對沖已於 2025-05-01 取消,IR56F 唔扣起尾數,業務紀錄 7 年、強積金紀錄離職後至少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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