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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攻略2026-10-17·10 分鐘閱讀·POSKing 研究組

員工假期唔止「放幾日」:年假點累積、病假點計 4/5、產假侍產假點樣計

年假 7 至 14 日點樣遞增?病假點樣累積到 120 日?產假 14 星期點計,第 11 至 14 週 HK$80,000 上限點觸發?侍產假 5 日點樣逐日計?本文用勞工處 FAQ 原文,逐項講清四種假期嘅累積、計法同解僱保護。
員工假期唔止「放幾日」:年假點累積、病假點計 4/5、產假侍產假點樣計

一、四種假期一張表:先睇全局

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四種假期,全部以《僱傭條例》(第 57 章)為依據,全部以連續性合約為前提。以下數字全部來自勞工處 FAQ 原文,唔係估算。

以下各節嘅算式會用標明「示範」嘅假設數字講解,唔係任何真實商戶嘅薪酬數據。示範數字只為咗令算式睇得明,商戶計自己員工嘅假期薪酬嗰陣,要代入實際嘅平均每日工資。

四種假期對照(勞工處 FAQ 原文)

假期日數薪酬門檻
年假7–14 日(按年資)平均每日工資(全數)連續性合約+每滿 12 個月
病假累積上限 120 日(首年 2 日/月,其後 4 日/月;第 1 類 36 日+第 2 類 84 日)平均每日工資的 4/5連續 4 日或以上+足夠累積日數+醫生證明書
產假14 星期(98 日)平均每日工資的 4/5;第 11–14 週上限 HK$80,00040 星期連續性合約(有薪門檻)
侍產假5 日平均每日工資的 4/540 星期連續性合約+出生證明書(限期內)

二、入場門檻:連續性合約 468 規則

僱員須受僱於同一僱主連續 4 星期或以上,並符合以下其中一項工時要求,方屬按「連續性合約」受僱:(i) 每星期工作不少於 17 小時;或 (ii) 如某星期少於 17 小時,該星期連同之前三星期合計不少於 68 小時。逐星期滾動計算,唔係固定曆月/固定四星期一截。2026-01-18 起適用;該日期之前嘅受僱期仍按舊「418」規則(連續 4 星期、每星期不少於 18 小時),修訂無追溯力。來源:勞工處《2025 年僱傭(修訂)條例》FAQ 及勞工處最低工資 FAQ 頁。

算術:舊規則 4 星期總工時下限 18 乘 4 等於 72 小時;新規則 68 小時比舊規則低 72 減 68 等於 4 小時;每週門檻由 18 降至 17,差 18 減 17 等於 1 小時。

通過示例(滾動四星期):16 加 16 加 16 加 20 等於 68,剛好達到 68 小時門檻,符合 (ii)。不通過示例:15 加 15 加 15 加 15 等於 60,60 低於 68,不符合 (ii);且每週均低於 17,亦不符合 (i)。所以兼職/替工並非自動排除,須按 468 規則逐星期判斷。

三、年假:按年資遞增,7 日至 14 日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每服務滿 12 個月,可享 7 日有薪年假;其後按年資遞增至最高 14 日。對照表(勞工處原文):第 1 年 7 日、第 2 年 7 日、第 3 年 8 日、第 4 年 9 日、第 5 年 10 日、第 6 年 11 日、第 7 年 12 日、第 8 年 13 日、第 9 年或以上 14 日。驗算:由第 3 年起每年加 1:7(第 2 年)到 8(第 3 年)到 9 到 10 到 11 到 12 到 13 到 14(第 9 年),共 7 次加 1,7 加 7 等於 14,與最高 14 日一致。來源:勞工處《僱傭條例》第 57 章 FAQ——年假。

安排規則(同上勞工處原文):假期時間由僱主在諮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最少 14 日前以書面通知,除非雙方同意較短通知期。年假應連續放;如僱員要求,可按以下方式分段:年假不超過 10 日,最多 3 日可分開放,其餘須連續放;年假超過 10 日,至少 7 日須連續放。代薪安排(同上):僱主不可在合約中加入放棄全部或部分年假嘅條款(包括以工資代替年假)。但法律容許僱員選擇接受工資代替超過 10 日嘅部分。示例(勞工處原文示例):享有 12 日年假嘅僱員,可放 10 日年假並接受 2 日年假嘅等值工資。

年假薪酬(同上):每日年假薪酬等於僱員在年假當日/連續年假首日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嘅平均每日工資;如受僱不足 12 個月,按較短期間計算。計算平均每日工資時,須剔除未獲發工資/未獲發全數工資嘅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日、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經僱主同意放取嘅假期,以及僱主未提供工作嘅正常工作日)及就該等期間支付嘅款項。年假薪酬須不遲於年假後嘅第一個正常發薪日支付。按比例年假薪酬(同上):如僱傭合約終止(簡易解僱除外),僱員在假期年度內服務滿 3 個月但少於 12 個月,可享按比例年假薪酬。示範:假設平均每日工資 HK$800(示範):10 日年假薪酬 800 乘 10 等於 8,000;12 日年假、選擇 10 日放假加 2 日代薪:代薪部分 800 乘 2 等於 1,600,放假部分 800 乘 10 等於 8,000,合計 8,000 加 1,600 等於 9,600,與 800 乘 12 等於 9,600 一致。法定計法係 12 個月平均每日工資(剔除無薪/非全薪期間)。

四、病假:按月累積,上限 120 日;津貼為平均每日工資嘅 4/5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嘅僱員,符合以下條件可享疾病津貼:(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日(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放取嘅日數除外,每日均計為病假日);(2) 已累積足夠有薪病假日;(3) 有適當醫生證明書支持(或因遵守《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 599 章下嘅特定防疫要求而缺勤嘅證明)。來源:勞工處 FAQ——病假。

累積規則(同上):首 12 個月,每完成一個月累積 2 日有薪病假日;其後每完成一個月累積 4 日;任何時間累積上限 120 日。分類(同上):有薪病假日分兩類——先累積至第 1 類 36 日,其後為第 2 類 84 日;36 加 84 等於 120,與上限一致。放取第 1 類病假日,須出示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冊牙醫發出嘅醫生證明書。超出第 1 類餘額嘅病假日進入第 2 類;放取第 2 類病假日,如僱主要求,須出示在醫院以門診或住院病人身份診治嘅醫生證明書,並按要求提供證明書發出人進行嘅檢查簡要紀錄及處方治療。算術:首 12 個月累積 2 乘 12 等於 24 日;由 24 日累積至上限 120 日所需月數(120 減 24)除以 4 等於 96 除以 4 等於 24 個月;交叉驗算 24 加(4 乘 24)等於 24 加 96 等於 120,一致。喺完全未用任何病假日嘅前提下,達到 120 日上限嘅總服務時間 12 加 24 等於 36 個月(即 3 年)。

疾病津貼計法(同上):每日疾病津貼等於僱員在病假日/連續病假首日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嘅平均每日工資嘅 4/5;如受僱不足 12 個月,按較短期間計算。平均每日工資計算同樣須剔除無薪/非全薪期間及相關款項。疾病津貼須不遲於正常發薪日支付。僱主無合理辯解而未向合資格僱員支付疾病津貼,一經定罪可被罰款 HK$50,000。示範:假設平均每日工資 HK$800(示範):每日疾病津貼 800 乘 4/5 等於 640;連續 5 日病假疾病津貼 640 乘 5 等於 3,200;交叉驗算 800 乘 4/5 乘 5 等於 3,200,一致。條例並無三日等候期;符合條件嘅連續 4 日或以上病假,喺累積日數足夠及有醫生證明書下,即可享疾病津貼。第 2 類仍係有薪病假日,只係證明要求較嚴,唔係過咗第 1 類就變無薪。

五、產假:14 星期;第 11–14 週設 HK$80,000 上限

僱員如在預定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40 星期,並在懷孕獲確認後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及有意放取產假嘅通知,並按僱主要求出示註明預產期嘅醫生證明書,可享 14 星期有薪產假。如連續性合約服務少於 40 星期,在發出懷孕通知後可享 14 星期無薪產假。來源:勞工處 FAQ——產假。40 星期門檻決定「有薪」與「無薪」,唔係決定「有假」與「無假」。

薪酬計法(同上):每日產假薪酬等於僱員在產假首日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嘅平均每日工資嘅 4/5;如受僱不足 12 個月,按較短期間計算。平均每日工資計算同樣須剔除無薪/非全薪期間及相關款項。第 11 至第 14 週(即 4 星期)嘅產假薪酬設上限 HK$80,000。產假薪酬應在正常發薪日支付。僱主在正常發薪日支付全部產假薪酬後,可向政府申請發還已支付嘅第 11 至第 14 週產假薪酬。開始時間(同上):經僱主同意,懷孕僱員可選擇在預產期前 2 至 4 星期開始產假;如未作選擇或未獲僱主同意,產假在預產期前 4 星期開始。如分娩在上述預定產假之前發生,產假在分娩當日開始。懷孕檢查缺勤(同上):僱員因產前檢查缺勤,如有適當醫生證明書或到診證明書支持,該缺勤日計為病假日;如已累積足夠有薪病假日,每日可獲疾病津貼(平均每日工資嘅 4/5)。

算式:14 星期日數 14 乘 7 等於 98 日;第 11–14 週日數 4 乘 7 等於 28 日;98 等於 70(首 10 週)加 28,一致。低薪示範(平均每日工資 HK$1,000,示範):每日產假薪酬 1,000 乘 4/5 等於 800;第 11–14 週 800 乘 28 等於 22,400;22,400 低於 80,000,上限不觸發;整個 14 星期 800 乘 98 等於 78,400。高薪示範(平均每日工資 HK$5,000,示範):每日產假薪酬 5,000 乘 4/5 等於 4,000;第 11–14 週未設上限金額 4,000 乘 28 等於 112,000;112,000 高於 80,000,上限觸發,僱主就該 4 週只需支付 HK$80,000(法定上限);差額 112,000 減 80,000 等於 32,000 不屬條例規定須支付嘅產假薪酬。整個 14 星期法定產假薪酬等於首 10 週 4,000 乘 70 等於 280,000,加上第 11–14 週上限 80,000,合計 360,000;交叉驗算 280,000 加 80,000 等於 360,000。

六、侍產假:5 日;可分開逐日放取,逐日計薪酬資格

2019-01-18 起生效嘅《2018 年僱傭(修訂)(第 3 號)條例》下,子女在該日或之後出生嘅男性僱員,可就配偶/伴侶每次分娩享 5 日侍產假(之前為 3 日)。資格:為新生子女嘅父親或準父親;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已按法律通知僱主。來源:勞工處 FAQ——侍產假。

放取窗口(同上):可在預產期前 4 星期起至分娩當日起計嘅 14 星期內任何時間放取;可一次放完 5 日,亦可分開逐日放取。通知(同上):僱員須在預產期最少 3 個月前通知僱主有意放取侍產假(此階段無須提供確實放假日期),並在放假前通知僱主放假日期。如未發出 3 個月預先通知,須在放假日期最少 5 日前通知僱主該日期。如僱主要求,僱員須提供經其簽署嘅書面陳述(子女母親姓名、預產期/實際分娩日期、確認為子女父親)。

薪酬計法(同上):每日侍產假薪酬等於僱員在侍產假當日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嘅平均每日工資嘅 4/5;如連續放取多於 1 日,按連續侍產假首日前 12 個月計算。如分開逐日放取,各日嘅侍產假薪酬按各自當日嘅 12 個月期間分別計算,費率可能不同(勞工處 FAQ 示例:3 月放 1 日用前一年 3 月至本年 2 月計算;5 月放 4 日用前一年 5 月至本年 4 月計算)。薪酬資格(同上):僱員如在侍產假當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40 星期,並在限期內向僱主提供子女出生證明書(其上列明僱員為子女父親),可享侍產假薪酬。提供文件嘅限期為以下較早屆滿者:(a) 首次放取侍產假後 12 個月內;或 (b) 如僱員離職,離職後 6 個月內。逐日資格(FAQ 示例):如僱員在首日侍產假時未滿 40 星期,但在其餘 4 日侍產假時已滿 40 星期,則首日無侍產假薪酬,其餘 4 日有侍產假薪酬。死產/出生後死亡(同上):如子女死產或出生後死亡而無出生證明書,僱員如能出示證明分娩嘅醫生證明書及(如僱主要求)相關書面陳述,仍可享侍產假薪酬。示範:假設平均每日工資 HK$800 且 5 日費率相同(示範):每日侍產假薪酬 800 乘 4/5 等於 640;5 日合計 640 乘 5 等於 3,200。此合計僅在費率相同時成立;分開逐日放取時,各日費率可能不同。逐日資格示例:首日未滿 40 星期、其餘 4 日已滿,則有薪日數等於 4 日,4 乘 640 等於 2,560(在費率相同假設下)。侍產假「有假」與「有薪」係兩個門檻:連續性合約決定有假;40 星期加出生證明書決定有薪。

七、解僱保護:邊啲日子唔可以終止合約

病假保護:除因嚴重不當行為而簡易解僱外,僱主禁止在僱員嘅有薪病假日終止其僱傭合約。違者一經定罪可被罰款 HK$100,000;僱主並須在終止後 7 日內向被解僱僱員支付:(1) 代通知金;(2) 額外一筆相等於 7 日工資嘅補償;(3) 僱員有權享有嘅任何疾病津貼。僱員亦可就僱傭保障向僱主申索補救。來源:勞工處 FAQ——病假。示範(HK$800 平均每日工資):額外 7 日工資補償等於 7 乘 800 等於 5,600。此為 (2) 項單獨金額,不含代通知金及疾病津貼;三項須分別列明。

懷孕保護:僱主禁止在僱員經醫生證明書確認懷孕之日起至其產假屆滿應返回工作之日止解僱懷孕僱員(如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例外:因嚴重不當行為而簡易解僱;或在不超過 12 星期嘅試用期內,因懷孕以外嘅原因解僱(須已明確約定僱傭為試用期)。違者一經定罪可被罰款 HK$100,000;僱主並須在終止後 7 日內支付:(1) 代通知金;(2) 額外一筆相等於一個月工資嘅補償;(3) 如若非被解僱便有權享有嘅 14 星期產假薪酬。來源:勞工處 FAQ——產假。

實務意思:解僱決定唔可以喺呢啲受保護期間順便一齊做。就算員工表現有問題,僱主都要分清「受保護期間」同「嚴重不當行為簡易解僱」嘅界線,證據同程序要齊全;有疑問嗰陣,徵詢法律意見好過事後補鑊。

八、商戶實務:計數三步+記錄要點

第一步,計法用 12 個月平均每日工資(剔除無薪/非全薪期間),而唔係將月薪除一個固定日數。第二步,分清「有假」與「有薪」:40 星期門檻決定產假/侍產假薪酬資格,唔係決定有冇假放。第三步,分清證明要求:病假第 1 類同第 2 類證明書唔同,侍產假逐日計費率同資格。

記錄方面,保留醫生證明書、懷孕通知、侍產假通知、出生證明書副本同出糧紀錄;假期薪酬要在正常發薪日支付,年假薪酬不遲於年假後嘅第一個正常發薪日。假期安排涉及人手編排嗰部分,站內另有排班文章,本文集中講累積、計法同解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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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精華總結

四種假期全部以連續性合約(468 規則)為前提。年假按年資遞增 7 至 14 日;病假按月累積上限 120 日(第 1 類 36 日+第 2 類 84 日),津貼為平均每日工資嘅 4/5;產假 14 星期同為 4/5,第 11–14 週上限 HK$80,000;侍產假 5 日同為 4/5,逐日計費率同薪酬資格。40 星期門檻決定產假/侍產假「有薪」與「無薪」,唔係決定「有假」與「無假」。有薪病假日同懷孕至產假屆滿期間受解僱保護,違者可被罰款 HK$100,000,另須支付代通知金及額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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