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鬧事顧客應對與報警界線:店方權利、報警時機、唔好扣留同唔好用武力
一、先講結論:報警行先,唔好扣留,唔好用武力
本文列明:本文引述的法例內容均為大意,並非逐字引述條文原文,原因係未能直接讀取 e-Legislation 原文。法例內容只作一般資訊參考,並非法律意見,具體情況應諮詢律師或向相關機構查詢。
顧客醉酒或者鬧事,店員最穩陣的做法係保持距離、禮貌要求對方停止同離開,情況緊急就報警,情況已經平息就事後報案。店員唔應該扣留顧客,亦唔應該用武力趕客,原因會喺後面各節逐項講清楚。
處理次序好重要:人身安全行先,其次係保全證據,再之後先係追討損失。貨品唔見咗可以再補貨,人受傷或者處理失當引起嘅糾紛,代價往往更大。遇到唔肯定嘅情況,寧願放對方離開,再憑紀錄同片段報警跟進,都好過喺現場硬碰。
二、店方權利:佔用人權利與反歧視界線
二手轉載的家事法網《鄰舍糾紛》列明,擁有絕對佔據物業權利的物業持有人或佔用人,有權拒絕任何未經同意的人使用或侵佔其物業。該頁講的是佔用人就滋擾提出訴訟的權利基礎,唔係一條專門賦予零售店拒絕服務的條文,店方唔應該將佢誇大為可以拒絕任何人。
平等機會委員會《What You Should Know as a Real Estate Agent, Landlord, Tenant, or Home Buyer Under Hong Kong's Anti-discrimination Ordinances》列明,香港四條反歧視條例禁止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殘疾、家庭崗位、種族等理由歧視,適用範圍包括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店方拒絕服務唔可以建基於受反歧視條例保障的理由,拒絕醉酒鬧事顧客的理由應該係對方的擾亂行為本身,而唔係對方的受保障特徵。
實務上,店方可以喺門口同當眼處展示店內規則,例如要求顧客保持秩序、唔好喺店內擾亂他人。規則寫得越清楚,店員執行嗰陣越有依據,顧客亦越容易理解要求離開的原因。店方同時要遵守租約、大廈公契、商場或大廈管理規則,呢啲文件可能另有限制,須逐間查閱。
三、持酒牌處所:牌照條件的額外要求
食物環境衞生署《General Licensing Conditions for Liquor Licences》列明,持酒牌處所的牌照條件第 1 條要求處所內不得容許有擾亂秩序的情況。食物環境衞生署同一份牌照條件列明,第 2 條要求不得容許任何人在處所內醉酒,亦不得向已醉酒的人供應酒類。食物環境衞生署同一份牌照條件列明,第 9 條要求持牌人不得容許處所內出現醉酒、暴力、爭吵或其他擾亂秩序的行為,亦不得容許已知品格不良的人聚集或逗留。
牌照條件只適用於持酒牌處所,一般零售店並無酒牌,唔受呢啲牌照條件約束。酒牌違規的具體罰則及牌照後果未核實,有需要向食環署查詢。
持酒牌處所的員工遇到醉酒顧客,第一步係停止供酒,禮貌請對方離開,唔好以武力驅趕。對方拒絕離開或者情況升級,就按下一節講的緊急程度報警,全程唔好扣留。
四、報警時機與現場第一步
民政事務總署《Your Guide to Services in Hong Kong》第 10 章列明,緊急情況應打 999,要求警方、消防處或醫院即時協助。民政事務總署同一章列明,若情況唔構成緊急事件,唔好打 999,應改用電子報案中心或去就近警署報案。
現場第一步係保持距離,唔好阻擋門口,唔好用身體或物件阻止顧客離開。店員用平靜、簡短語句要求對方停止及離開,例如請對方冷靜、表示店內唔接受擾亂秩序行為。對方繼續擾亂、有人受傷風險、或者財物持續受損,就屬於需要即時協助的緊急情況,可以打 999。情況已經平息、無即時危險,就用電子報案中心或去就近警署報案。
報案嗰陣,店員提供事發時間、地點、經過同埋手頭上的紀錄,等警方掌握完整資料。報案之後記低案件編號同負責單位,之後跟進嗰陣以案件編號為準。警方可能需要向職員錄取口供、查看更多片段或者補充文件,商戶應該按警方要求配合。
五、唔好扣留:非法禁錮的風險
二手轉載的家事法網《纏擾》列明,非法禁錮是普通法罪行,亦屬侵權行為。同一篇二手轉載的家事法網《纏擾》列明,完全剝奪受害人自由,在無合法理由下禁止對方離開一處地方,即使只是短時間,即屬犯罪;以暴力威脅、恐嚇受害人留在原地,已可觸犯非法禁錮。
二手轉載的家事法網《纏擾》列明,非法禁錮作為普通法罪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221 章第 101I 條,最高可處監禁七年和罰款。按上面數字計算,7 年乘以 12 個月每年等於 84 個月。按上面數字計算,84 個月大於 12 個月。呢個換算只用作說明非法禁錮本身屬於嚴重罪行,店方扣留顧客隨時自己觸犯非法禁錮。
鎖門等警察、將顧客帶入房間並限制離開、扣留隨身物品等做法,都會令對方事實上無法離開,店員唔應該咁做。店員可以口頭邀請對方留步等候警方到場,但對方堅持離開,店員唔應該強行阻攔,記低對方外貌特徵、離開方向同時間,再交畀警方跟進。
六、公民拘捕門檻:超過 12 個月點計
二手轉載的維基百科《公民拘捕權(香港)》列明,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同一篇二手轉載的維基百科《公民拘捕權(香港)》列明,可逮捕的罪行指由法律規限固定刑罰的罪行,或根據法例可處超過 12 個月監禁的罪行,亦包括犯任何這類罪行的企圖。二手轉載的家事法網《纏擾》遊蕩罪一段亦引述同一定義,可逮捕的罪行指可被判監超過 12 個月的罪行。
二手轉載的家事法網《纏擾》列明,普通襲擊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212 章第 40 條,最高可處監禁一年。按上面數字計算,1 年等於 12 個月。按上面數字計算,12 個月等於 12 個月,唔係大於 12 個月。單憑普通襲擊最高刑期,未能滿足門檻。
二手轉載的家事法網《纏擾》列明,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派發或展示具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會破壞社會安寧,即屬觸犯《公安條例》第 245 章第 17B 條。同一篇二手轉載的家事法網《纏擾》列明,觸犯《公安條例》第 17B 條一經定罪,可處第 2 級罰款和監禁 12 個月。二手轉載的 WIPO Lex 收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文本列明,附表 8 第 2 級罰款為 5,000 元。按上面數字計算,第 2 級等於 5,000 元,故《公安條例》第 17B 條第 2 級罰款等於罰款 5,000 元。按上面數字計算,12 個月等於 12 個月,唔係大於 12 個月。單純擾亂秩序未能單憑最高刑期滿足公民拘捕的門檻。
二手轉載的社區法網《Fighting in Public Place (Section 25 Public Order Ordinance)》列明,在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 5,000 元及監禁 12 個月。按上面數字計算,12 個月等於 12 個月,唔係大於 12 個月。公眾地方打鬥同樣未能單憑最高刑期滿足公民拘捕的門檻。
二手轉載的家事法網《纏擾》列明,《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9 條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的刑罰較普通襲擊更重,具體數字未核實。
七、武力界線與刑事毀壞分層
二手轉載的社區法網《FREEDOM OF ASSEMBLY, PROCESSION AND DEMONSTRATION》列明,刑事毀壞第 60(1) 條是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或罔顧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一經定罪可處監禁 10 年。同一篇二手轉載的社區法網列明,刑事毀壞第 60(2) 條是摧毀或損壞財產並意圖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受危害,一經定罪可處終身監禁。兩款最高刑罰唔同。
按上面數字計算,10 年乘以 12 個月每年等於 120 個月。按上面數字計算,120 個月大於 12 個月。按上面數字計算,刑事毀壞第 60(1) 條符合可逮捕的罪行的刑期門檻。即使符合刑期門檻,仍須同時符合合理懷疑、合理武力及即時交付警方等其他條件,見到損壞唔等於可以扣留。
二手轉載的維基百科《公民拘捕權(香港)》列明,根據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 條第 5 款的摘要,作出逮捕的人如本身唔係警務人員,須將被捕人及已取得管有的財產交付警務人員,以便在合理範圍內盡快將該人帶到裁判官席前。市民逮捕只係一個過渡安排,目的係將人交畀警方,而唔係由商戶自行處理或者自行判斷有罪無罪。
二手轉載的維基百科《公民拘捕權(香港)》列明,根據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A 條第 1 款的摘要,任何人於防止罪案時或於進行或協助合法逮捕罪犯或疑犯或非法地不在羈留中的人時,可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的武力。合理與否,要睇當時情況,包括對方有無反抗、武力程度係咪同情況相稱,事後會由警方調查同法庭判斷,店員喺現場唔能夠自行定斷。
二手轉載的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第二冊第六章摘要(經 Bastille Post 轉載)列明,普通法下任何人受到攻擊,有權抵禦攻擊,防衞反應必須與攻擊程度相稱,而且必須在有迫在眉睫的傷害威脅下作出。同一份二手轉載的摘要列明,判斷時會考慮當事人是否真正及誠實地相信自己被迫採取行動,以及在當時情況下應對是否合理。該段原意是講警務人員自衛原則,轉用於一般店員時只能作原則參考,唔代表店員可主動使用武力趕客。
二手轉載的社區法網《FREEDOM OF ASSEMBLY, PROCESSION AND DEMONSTRATION》列明,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5,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按上面數字計算,6 個月小於 12 個月。警員到場之後,店員唔好阻礙執法,配合警方指示。
八、兩個假設情境:一般零售店與持酒牌食肆
兩個情境均為假設情境,並非真實個案,用作說明流程同門檻。建議流程只作參考,實際處理視乎實際情況及警方指示。
情境一:假設星期五晚,一名顧客在一般零售店內大聲辱罵店員、推倒一個貨架,店員無受傷,店員無觸碰顧客,店內有其他顧客在場。假設該店舖唔係持酒牌處所,故食環署酒牌條件唔適用;店舖無任何法庭禁制令或特別權力。
情境一建議流程:第一步,保持距離,唔好阻擋門口,唔好用身體或物件阻止顧客離開。第二步,用平靜、簡短語句要求對方停止及離開。第三步,對方繼續擾亂、有人受傷風險、或財物持續受損,屬於需要即時協助的緊急情況,按上一節講的緊急報警安排報警;情況已經平息、無即時危險,就用電子報案中心或去就近警署報案。第四步,唔好自行扣留顧客。對照前面門檻驗算,單純擾亂秩序未能滿足公民拘捕門檻;即使懷疑刑事毀壞符合刑期門檻,仍須合理懷疑、合理武力及即時交付警方,店員自行制服風險極高。第五步,保留 CCTV 片段作證據,但唔好公開上載片段。
情境二:假設持酒牌食肆內,一名顧客已明顯醉酒,繼續要求店員供應酒類。假設處所持有有效酒牌,食環署牌照條件適用,無其他特別牌照條件。對照牌照條件,店方不得向已醉酒的人供應酒類,亦不得容許醉酒、暴力、爭吵或擾亂秩序行為。
情境二建議流程:停止供酒、禮貌請對方離開、唔好以武力驅趕;對方拒絕離開或情況升級,按緊急程度報警;全程唔好扣留。店員唔應該為咗醒酒再畀酒,亦唔應該動手拖走醉客。
九、片段處理、收銀對數與舊文對照
二手轉載的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Guidance on the Use of CCTV Surveillance》(經 CCH 轉載版本)列明,閉路電視如拍攝並儲存可識別個人身分的影像,會涉及收集個人資料,資料使用者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 6 項保障資料原則。二手轉載的同一份指引列明,個人資料保存時間不得超過達致收集目的所需的時間,目的完成後應盡快刪除;若無事故或無報告,應定期以可靠方式銷毀保安用途片段。CCTV 保留日數未核實,店舖應該按私隱原則自行決定,唔好套用其他處所的舉例日數。
二手轉載的 Mayer Brown《Hong Kong Issues New PCPD Guidance and Leaflets on CCTV, Drones and In-vehicle Cameras》列明,根據保障資料原則第 2(2) 條,個人資料保存不得超過所需時間;若無事故,應定期安全刪除。同一篇二手轉載的文章列明,片段唔應該上載互聯網或作無關用途。
舊文對照方面,懷疑顧客盜竊的處理見 post-218《懷疑顧客盜竊,店員即場點處理先唔踩界》。該篇文章列明,盜竊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監禁 10 年。按上面數字計算,10 年乘以 12 個月每年等於 120 個月。按上面數字計算,120 個月大於 12 個月。盜竊罪屬於可逮捕罪行的範圍,但該篇文章同時列明,店員應該口頭邀請留步,唔好搜身,唔好限制對方離開,留低證據之後交畀警方跟進。醉酒鬧事同懷疑盜竊的處理原則一致:人身自由界線唔會因為懷疑罪行而消失。
禁煙區管理人扣留權見 post-213《店內有人吸煙,商戶點處理?禁煙區管理人權力、勸喻步驟同罰款指南》。該篇文章引述二手轉載條文列明,禁煙區管理人有需要時可使用合理武力將違例者移離禁煙區並將其扣留,並可報警求助。該項扣留安排屬於禁煙區管理人的特定權力,唔係一般店員處理醉酒鬧事顧客的通用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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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距離、禮貌要求停止同離開;緊急報警,非緊急事後報案;唔好扣留,唔好用武力;單純擾亂秩序未能滿足公民拘捕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