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帶寵物入店,店方可以拒絕嗎?一般商戶 vs 食肆規則指南
一、先講結論:一般商戶同食肆,係兩套規則
一般商戶同食肆處理寵物入店,法律基礎完全唔同,唔可以撈埋一談。一般商戶可以自訂店內規則,包括是否容許寵物入店,但同時要遵守租約、大廈公契、所在商場或者大廈管理處規則,以及反歧視條例。食肆原則上不得容許狗隻進入食物業處所,除非持有食環署署長批給的有效準許,並且符合全部法定條件。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物業規例》(第 132X 章,版本日期 8.5.2026,繁體中文 PDF)列明,《食物業規例》第 10B(1)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將狗隻帶進食物業處所;第 10B(2) 條規定,任何從事食物業的人不得明知而容受或準許狗隻處於食物業處所。以上條文內容為大意,本文未能直接讀取 e-Legislation 原文,並非逐字引述法例原文。
食物環境衞生署《Background and Legislation》列明,食物業規例修訂於 2026 年 3 月 13 日刊憲,於 2026 年 5 月 8 日正式生效;容許狗隻進入食肆的措施自 2026 年 7 月 9 日實施。修例生效日期同狗隻可以入店日期係兩個唔同日期,店方訂政策時要分清楚。
導盲犬屬於另一套規則,詳細內容見本系列另一篇相關文章。
二、一般商戶:店方自訂規則,但有三重限制
現時未見一條專門禁止或者容許寵物進入一般零售店的成文法條文,本文並無引述任何條號。較穩妥的理解係:商戶作為佔用人,可以自訂店內規則,包括是否容許寵物入店。
二手轉載的家事法網《鄰舍糾紛》指出,擁有絕對佔據物業權利的物業持有人或者佔用人,有權拒絕任何未經同意的人使用或者侵佔其物業。需要留意,該頁講的是佔用人就滋擾提出訴訟的權利基礎,並非一條專門賦予零售店拒絕服務的條文,店方不宜將其誇大為可以拒絕任何人。
平等機會委員會《What You Should Know as a Real Estate Agent, Landlord, Tenant, or Home Buyer Under Hong Kong's Anti-discrimination Ordinances》指出,香港四條反歧視條例,即《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種族歧視條例》,禁止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殘疾、家庭崗位、種族等理由歧視,適用範圍包括提供貨品、服務或者設施。拒絕服務的理由必須係寵物政策本身,而非顧客的受保障特徵。
二手轉載的千居 Spacious《大廈公契限制多,業主無得反對?》指出,大廈公契可能對飼養寵物設有限制;即使公契默許飼養寵物,亦不代表可以任意放養,如寵物對鄰居構成嚴重滋擾,住戶仍然須要負責;大廈公契的約束力凌駕於業主組織草擬的守則和協定。以上屬地產資訊文章,並非法律意見,店方只可以理解為可能另有限制,須要查閱所屬大廈文件,各大廈的具體規則並不相同。
個別商場的公開寵物規則證實各商場規則並不相同,例如有商場要求寵物放入寵物車或者袋,有商場限制寵物只可以進入指定區域,有商場訂明格鬥狗隻或者已知危險狗隻不得進入。本文不會點名任何具體商場,店方應以所在商場或者大廈管理處規則為準。
三、食肆:原則禁止,準許例外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物業規例》(第 132X 章,版本日期 8.5.2026,繁體中文 PDF)列明,第 10B(2A) 條規定,如有關食物業處所根據第 31B 條獲批給準許而該項準許有效、狗隻並非格鬥狗隻或者已知危險狗隻、狗隻時刻被成年人用長度不超逾 1.5 米的狗帶穩妥地牽引或者被長度不超逾 1.5 米的狗帶穩妥地縛在固定附着物上、以及狗隻在任何時間均沒有處於食物室,第 10B(1) 及 (2) 款即不適用。以上條文內容為大意,本文未能直接讀取 e-Legislation 原文。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物業規例》(第 132X 章,版本日期 8.5.2026,繁體中文 PDF)列明,署長可根據第 31B 條,向任何人批給讓任何狗隻,格鬥狗隻或者已知危險狗隻除外,處於食物業處所,食物室除外,的書面準許。以上條文內容為大意,本文未能直接讀取 e-Legislation 原文。
按上面數字計算,1.5 米乘以 100 厘米每米等於 150 厘米。店方檢查狗帶時,應以 1.5 米為上限,超出上限即不符合條件。
二手轉載的立法會文件《關於容許狗隻進入獲批準餐廳的背景資料簡介》,立法會 CB(2)162/2026(03) 號文件,指出《食物衞生守則》載有禁止狗隻進入食物業處所的規定,並訂明相關理據為動物的毛、身體及排泄物可能有病原體和寄生蟲,因此動物或者會是污染食物和設備的源頭。以上屬立法會文件對守則的摘要,本文未能直接讀取《食物衞生守則》動物條款原文。
四、獲準食肆的門口標示同持牌條件
食物環境衞生署《讓狗隻處於食物業處所的準許 持牌條件》(附件三)列明,獲準食肆必須在顧客主要入口當眼處時刻張貼食環署指定樣式的 A3 大小標示,表明準許狗隻處於該處所;標示必須讓顧客可以從處所外清晰看見,並不得被任何物品遮擋。標示不清,等於顧客無從得知該店屬於獲準食肆,店方應將標示納入每日開店檢查。
食物環境衞生署《讓狗隻處於食物業處所的準許 持牌條件》(附件三)列明,獲準食肆的其他持牌條件包括:不得在處所內烹煮或者準備狗用食物;處所內只可以提供或者售賣預先包裝的狗用乾糧、真空包裝的狗用食物及狗用罐頭;任何時候均不得在餐桌上烹煮或者加熱食物;任何時候均不得容許狗隻處於任何餐桌上;不可容許狗隻使用處所的可重用餐具;處所內毒餌或者捕捉蟲鼠設施須置於狗隻不能觸及的位置。
食物環境衞生署《讓狗隻處於食物業處所的準許 持牌條件》(附件三)列明,如狗隻在處所內排泄,弄污位置須即時徹底清潔及消毒;除非食物櫃台或者食物配製地方以高達樓頂的永久固定間隔物與座位間分隔,否則不得容許顧客攜狗坐於吧台座;任何時候均不得容許狗隻進入自助餐櫃台或者沙律吧的 1.5 米範圍內。
食物環境衞生署《讓狗隻處於食物業處所的準許 持牌條件》(附件三)列明,如在處所內有狗隻導致任何人受傷而須向警察報案,持牌人須在事故發生起計的 2 個工作天內向食環署署長呈報。需要留意,時限係工作天,並非曆日,店方記錄事故日期時要同時記低報案安排。
五、罰則:違反第 10B 條的最高刑罰
食物環境衞生署《Background and Legislation》列明,違反第 10B(1) 或者 (2) 條的最高罰則為第 3 級罰款 10,000 元、監禁 3 個月及每日罰款 300 元。以上條文內容為大意,本文未能直接讀取 e-Legislation 原文。
二手轉載的立法會文件《關於容許狗隻進入獲批準餐廳的背景資料簡介》,立法會 CB(2)162/2026(03) 號文件,亦指出違反上述禁止狗隻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 10,000 元和監禁 3 個月。兩處來源的罰款同監禁數字一致。
按上面數字計算,如違規持續 10 日,每日罰款部分為 300 元乘以 10 日,等於 3,000 元;此金額為每日罰款部分,未包括一次性最高罰款 10,000 元及監禁。以上數字純屬算式示範,說明每日罰款如何累計,並非任何真實案件的罰款總額。
六、執法數字:檢控分三組講述
二手轉載的 on.cc 東網《中秋攜愛犬入餐廳用膳要守法 至今錄 7 宗違規檢控》轉載食環署提醒指出,截至 2026 年 9 月 22 日,食環署表示現時有超過 990 間食肆持有容許狗隻進入的準許。該數字為超過 990 間,並非恰好 990 間,截至日期為 2026 年 9 月 22 日。
二手轉載的 on.cc 東網《中秋攜愛犬入餐廳用膳要守法 至今錄 7 宗違規檢控》轉載食環署提醒指出,針對非獲準食肆違規容許狗隻進入,署方至今向違規的非獲準食肆提出共 20 宗檢控。
二手轉載的 on.cc 東網《中秋攜愛犬入餐廳用膳要守法 至今錄 7 宗違規檢控》轉載食環署提醒指出,署方向違規攜狗進入非獲準食肆的人士提出共 7 宗檢控。
二手轉載的 on.cc 東網《中秋攜愛犬入餐廳用膳要守法 至今錄 7 宗違規檢控》轉載食環署提醒指出,署方另在適應期間就沒有穩妥地牽引狗帶提出 2 宗檢控。
按上面數字計算,20 加 7 等於 27;27 加 2 等於 29。三組數字分別對應不同違規對象,29 宗為三組之和,單看總數未能顯示分類。以上數字來自新聞轉載食環署提醒,並非食環署新聞稿原文連結。
二手轉載的立法會文件《關於容許狗隻進入獲批準餐廳的背景資料簡介》,立法會 CB(2)162/2026(03) 號文件,指出食環署接獲食肆容讓顧客帶同寵物狗入內的投訴,2022 年 222 宗、2023 年 304 宗、2024 年 418 宗。
按上面數字計算,304 減 222 等於 82,82 除以 222 等於約 36.9% 升幅;418 減 304 等於 114,114 除以 304 等於 37.5% 升幅。以上數字為投訴宗數,並非檢控宗數。
七、三個假設情境對照
三個情境均為假設情境,並非真實個案,用作說明流程同條件,店方處理實際情況時仍須視乎當時事實同相關部門指示。
情境甲:假設情境,非真實個案。假設一間一般零售店,並非食物業處所,門口有清晰標示表明一般寵物恕不招待;一名顧客帶同一隻以狗帶牽引的一般寵物狗要求入店。假設租約、大廈公契、商場或者大廈管理規則並無要求該店必須容許寵物入店;店方拒絕理由是寵物政策,並非顧客的受保障特徵。對照而言,由於該店並非食物業處所,《食物業規例》第 10B 條並不直接適用;店方可以按自訂規則拒絕一般寵物入店,但攜帶導盲犬的視障顧客屬於不同情況,拒絕該顧客入店或者拒絕提供服務,有可能構成殘疾歧視,依據為《殘疾歧視條例》第 487 章第 25 條及第 26 條下的間接歧視框架,須按個案判斷,並受不合情理困難等限制,此依據與食肆的第 10B(3) 條不同;第 25 條及第 26 條的引述未能直接讀取 e-Legislation 原文,具體條號須以 e-Legislation 原文為準,二手來源為平機會及食環署的適用說明。就一般寵物而言,建議流程係禮貌指出標示,提出替代安排,例如由店員在門口協助,或者顧客可以將寵物留在店外安全地方再入店選購;不應以武力阻攔或者扣留顧客或者寵物;如顧客堅持,不應爭辯,記錄情況並按店內流程處理。上述指出標示、將寵物留在店外及按店內流程處理的做法只適用於一般寵物,並不適用於攜帶導盲犬的視障顧客;對導盲犬情況,店方不應以一般寵物標示作拒絕理由,亦不應要求將導盲犬留在店外,須按上文 DDO 框架按個案另行處理。
情境乙:假設情境,非真實個案。假設一間一般食肆,未獲食環署第 31B 條準許;一名顧客帶同一隻一般寵物狗要求入內用膳;該狗隻並非導盲犬,亦非與行使合法權力有關的狗隻。根據第 10B(1) 及 (2) 條,顧客不得將狗隻帶進食物業處所,食肆亦不得明知而容受或準許;由於無有效準許,第 10B(2A) 條例外並不適用;即使狗隻有狗帶,亦不可以補救無準許這一點。建議流程係禮貌說明食肆未獲準許,指出門口應有標示安排,建議外賣或者另選獲準食肆;不應為咗做生意而放行。
情境丙:假設情境,非真實個案。假設一間食肆已獲有效第 31B 條準許,門口已張貼 A3 指定標示;一名成年顧客帶同一隻非格鬥狗隻、非已知危險狗隻的寵物狗,狗隻由該成年人用 1.5 米狗帶穩妥牽引,狗隻唔進入食物室。對照而言,符合第 10B(2A) 條四項條件,第 10B(1) 及 (2) 款不適用;同時須要遵守持牌條件,包括狗隻不得上餐桌、不得使用可重用餐具、不得進入自助餐櫃台或者沙律吧 1.5 米範圍內、不得在餐桌上烹煮或者加熱食物。建議流程係確認標示清晰,提醒顧客牽引要求及食物室範圍,如狗隻排泄即時徹底清潔及消毒;如狗隻導致他人受傷而須向警察報案,須在 2 個工作天內向食環署呈報。
八、店方實務清單:門口政策點樣訂先至執行到
第一,定性店舖:先確認店舖屬於一般商戶定係食物業處所。食物業處所受第 10B 條約束,一般商戶則以自訂規則加租約、大廈公契、所在商場或者大廈管理處規則為準。定性錯誤,整套門口政策就會出錯。
第二,食肆先確認準許狀態:未獲準許的食肆,門口政策只有一個選項,就係拒絕一般寵物狗入內;已獲準許的食肆,要確認準許仍然有效,門口 A3 標示時刻張貼、從處所外清晰可見、無被任何物品遮擋。
第三,寫明員工執行步驟:禮貌說明、指出標示、提供替代安排、記錄情況。員工不應以武力阻攔、扣留顧客或者寵物,亦不應同顧客爭辯。遇到狗隻傷人而須向警察報案的情況,食肆要記低 2 個工作天內向食環署呈報的時限。
第四,收銀對數要分開處理:POS 只做付款方式記錄、分類及對數,收款經八達通機、KPay、YedPay 等獨立渠道,並非由 POS 直接收款。門口政策同收銀流程分開,員工先至唔會將兩件事撈埋。根據本系列既定實價(查閱日期:2026-10-18),POS 系統+收銀鏡頭套裝 HK$4,950,買斷免月費。
第五,有疑問先問店方負責人或者相關部門,再執行。如需協助訂立門口政策或者查詢 POS 安排,可以致電或者 WhatsApp +852 2186 8010 聯絡 POSKing,地址:新界沙田石門安麗街18號達利廣場1209室,營業時間每日 12:00–19:00。其他產品價格請向店方查詢。
一般商戶可以自訂寵物政策,但要守租約、大廈公契、商場規則同反歧視條例;食肆原則上不得容許狗隻入內,除非持有有效準許並符合狗種、狗帶、食物室等全部條件,違規最高可處罰款 10,000 元、監禁 3 個月及每日罰款 3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