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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攻略2026-10-17·10 分鐘閱讀·POSKing 技術顧問團隊

顧客喺店內受傷點算?商戶即場處理、意外記錄同保險通報實務

顧客喺店內跌倒受傷,商戶第一時間做啱最重要。本文由佔用人責任講起,拆解即場照顧傷者、唔講錯話、寫啱意外記錄、區分僱員同顧客兩套制度、按保單條款通報保險、3 年時效保存證據,再加預防同 POS/CCTV 角色。本文為一般資訊,唔係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諮詢律師。
顧客喺店內受傷點算?商戶即場處理、意外記錄同保險通報實務

一、法律框架:佔用人對顧客負「共同注意義務」

顧客喺店內受傷,法律上首先睇《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第 314 章)。條例規管佔用人因為處所狀況危險,或者喺處所作出/遺漏作出嘅事所產生嘅危險,而對訪客負上嘅責任。佔用人唔一定係業主:租舖做生意嘅租客,因為實際佔用同控制處所,本身就係佔用人。

第 3(2) 條訂明「共同注意義務」:佔用人要採取喺個案所有情況下屬合理嘅小心,確保訪客喺使用處所作獲邀請/獲准進入嘅目的時會合理安全。訪客包括獲明示批准入內嘅人,同獲默許入內嘅人,餐廳客人就係常見例子。責任有定無,要睇個案事實,由律師判斷;買咗保險唔等於無責任。

有三點要特別留意。第一,兒童要特別小心:第 3(3)(a) 條要求佔用人預備兒童會比成人無咁小心,有兒童座椅、遊樂角落嘅處所,標準更高。第二,警告牌唔等於免責:第 3(4)(a) 條講明,訪客因已被警告過嘅危險而受損,警告本身唔當然免除佔用人責任,除非喺所有情況下警告足以令訪客合理安全。「小心地滑」牌唔係擋箭牌,地面實際狀況先係關鍵。第三,獨立承辦商:第 3(4)(b) 條處理佔用人僱用獨立承辦商做工程/維修嘅情況,佔用人如果喺各方面行事合理,合理地將工程交畀獨立承辦商,並且採取合理步驟確認承辦商有能力同工程妥善完成,唔會單憑呢一點就被視為要為危險負責;詳情以條例原文為準。

二、即場第一步:人命優先,現場唔好亂郁

出事嗰一刻,第一位永遠係傷者。緊急情況打 999 叫救護車。員工分工要快:一人照顧傷者、一人圍封/疏散現場、一人負責記錄。唔好七個人圍住傷者,個個講唔同版本。

重傷者唔好擅自搬動,除非現場有即時危險,例如火警或者有物件塌下。如果店內有受過急救訓練嘅人員,可以提供急救。呢啲係急救常識同實務做法,香港法例並無規定商戶必須為顧客提供急救。

現場要保持原狀:唔好即刻抹走水漬、搬走絆倒物、清理碎片。現場狀況本身就係證據,清咗就講唔返。呢個時候亦唔好趕住恢復營業,先處理好傷者同現場。

三、即場三句話:唔承認責任、唔承諾金額、唔簽文件

照顧傷者嘅同時,口頭上要守住三條界線。第一,唔好即場承認責任,例如「係我哋錯」。第二,唔好即場承諾賠償金額,例如「醫藥費我哋包晒」。第三,唔好叫傷者簽任何文件,例如「和解書」、「收據」或者「唔再追究」。

原因喺保險嗰邊:保險公司一般要求未經其同意唔好承認責任,具體以自己份保單條款為準。即場承認責任或者承諾賠償,可能影響之後嘅保險索償;法律判斷就問律師。

可以講嘅嘢好多:表達關心、提供協助、記錄事實(時間、地點、經過)、話會跟進。關心唔等於承認責任,兩者要分得清清楚楚。員工平時就要知呢條界線,唔好等到出事先至諗點講。

四、意外記錄點寫:一份記錄,七個欄位

記錄要即日寫,唔好靠記憶拖到第二日。一份完整嘅意外記錄有七個欄位:(1) 日期時間;(2) 地點,即店內邊個位置;(3) 經過,發生咩事,按事實寫,唔好加推測;(4) 傷勢,寫傷者自述加目視情況,唔好自作醫學診斷;(5) 證人姓名同聯絡方式;(6) 相片加 CCTV 片段編號;(7) 醫療安排,包括有無叫救護車、傷者去邊間醫院,加跟進人。

保存方面,意外記錄屬於業務紀錄一部分,按《稅務條例》(第 112 章)第 51C 條,業務紀錄保存不少於 7 年。CCTV 涉事片段要保留,唔好按一般週期刪除——要留意,商戶 CCTV 並無法定統一保留期,所謂 28 日係公屋安排,唔係商戶保留期。

如果傷者要求查閱資料,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處理,查閱要求第 19(1) 條訂明 40 日。唔好因為驚查閱而刪片段,刪片段本身可能引致更大問題,詳情問律師。

意外記錄七個欄位

欄位點寫
日期時間事發當日即時記錄
地點店內邊個位置
經過按事實寫,唔加推測
傷勢傷者自述+目視情況,唔作醫學診斷
證人姓名+聯絡方式
相片+CCTV相片+片段編號
醫療安排有無叫救護車、去邊間醫院、跟進人

五、僱員受傷 vs 顧客受傷:兩套制度,唔好混淆

僱員同顧客兩套制度,係成件事最易撈亂嘅地方。僱員受傷屬僱員補償制度:僱主須喺工傷 14 日內、死亡 7 日內通知勞工處。僱主按《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 509 章)第 6 條,有責任喺合理可行範圍內保障僱員工作健康安全。

顧客受傷行另一套:Cap 314 佔用人責任加公眾責任保險,無「通知勞工處」嗰套。換句話講,僱員補償通報只適用於僱員,唔適用於顧客;Cap 509 第 6 條講嘅係僱主對僱員嘅責任,唔係對顧客嘅責任;僱員補償保額數字亦唔適用於顧客索償。

實務上,同一宗意外可能同時涉及僱員同顧客,例如員工同顧客一齊滑倒。咁就要分開兩條線處理:僱員嗰邊行僱員補償通報,顧客嗰邊行意外記錄加保險通報。兩邊文件分開寫,唔好用一份記錄打晒兩邊。

六、保險通報:按保單條款,盡快通報

公眾責任保險點買,本站 post-53 已經講過,以下只講出事通報。通報對象係自己保險公司或者經紀,幾時通報、點樣通報,一律按保單條款,盡快處理。各份保單條款唔同,唔存在一個劃一適用所有商戶嘅通報死線。

通報內容就係第四節嗰份記錄:時間、地點、經過、傷勢、證人、相片、CCTV、醫療安排。通報嗰陣講事實,唔好加推測,唔好即場判斷邊個啱邊個錯。

單據要保留齊:醫療單據、維修單據(如果有設施損壞)、同傷者或者保險公司嘅通訊記錄。至於保險公司會唔會賠、賠幾多,視乎個案同保單條款,唔存在劃一答案。

七、時效:人身傷害索償 3 年,記錄要保存到時效屆滿之後

《時效條例》(第 347 章)第 27 條訂明,人身傷害索償時限為 3 年,由訴訟因由產生日起或者原告人知情日起計,以較後者為準。知情定義包括:傷勢屬重大、傷勢可歸因於被指構成疏忽/滋擾/違反責任嘅作為或不作為、被告人身份(第 27(6) 條)。

舉個例:假設意外喺 2026-10-17 發生,3 年時效屆滿即係 2029-10-17。計法好直接:2026 加 3 等於 2029,年月日不變;反向驗算,2029 減 2026 等於 3,啱數。商戶意義好實在:意外記錄加 CCTV 涉事片段至少保存到時效屆滿之後,唔好按一般營運週期早刪。

有兩點唔好誤解。第一,第 30 條畀法庭酌情權,喺認為公平嘅情況下批准逾期訴訟,所以唔好以為「3 年一過就一定告唔到」。第二,未成年或者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時效有延期安排,延期後嘅死線唔好自己計,問律師。背景補充一句:顧客索償渠道包括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上限 HK$75,000,唔准律師代表;小額錢債審裁處只係其中一個索償渠道。

八、預防+POS/CCTV 角色:預防做啱,出事先有證據

常見預防點包括:地面濕滑標示、通道暢通、貨物唔好堆出通道、電線唔好橫過通道、收銀枱周邊唔好有絆倒物。收銀枱係顧客停留最耐嘅位置,周邊地面、電線、堆積貨物最易出事,應該納入開舖/收舖檢查清單。但做到呢啲唔等於無責任,預防措施係證據之一,唔係免責保證。

CCTV 涉事片段係證據之一,安裝同使用要符合私隱合規,告示、保留期、查閱安排見本站 post-70。POS 喺呢類事件入面角色好清晰:POS 唔處理索償、唔判斷責任、唔自動通報保險;POS 只可以提供涉事交易紀錄(如果有相關交易)作證據之一。

以 POSKing「POS 系統+收銀鏡頭套裝 HK$4,950」買斷免月費為例,收銀鏡頭平時幫手對數,出事嗰陣涉事片段就係證據。預防做啱、記錄寫啱、通報做啱,出事先至唔會手忙腳亂。關鍵唔係記住晒所有條文,而係有一套全店員工都識跟嘅流程。

重點精華總結

顧客喺店內受傷,即場照顧傷者、唔承認責任唔承諾金額唔簽文件、即日寫齊七欄意外記錄、按保單條款盡快通報保險、記錄同 CCTV 保存到 3 年時效屆滿之後;僱員同顧客係兩套制度,唔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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