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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攻略2026-10-17·10 分鐘閱讀·POSKing 研究組

收電話、做會員、發優惠訊息:香港商戶顧客資料私隱合規指南

收顧客電話做會員、發優惠訊息,邊一步開始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管?本文按收集→使用→促銷→拒收→刪除的合規鏈,講明 PICS、直接促銷同意、轉交第三方、拒收要求同「起底」紅線,附實務清單。
收電話、做會員、發優惠訊息:香港商戶顧客資料私隱合規指南

一、咩叫個人資料:姓名、電話、電郵、交易模式全部計入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下的「個人資料」,指任何與在世個人有關、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該人身分的資料。顧客的姓名、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當然計入;但好多商戶忽略咗,交易模式都計入——例如某位顧客每逢星期五買邊款產品、每次用邊種付款方式、幾耐嚟一次,呢啲紀錄一旦同一個可識別的人掛鈎,就係個人資料,唔係「普通生意數據」。

反過嚟講,如果資料同任何在世個人都拉唔上關係,例如只統計「今日賣咗幾多件」而完全冇顧客身分,就唔屬於個人資料。界線在於「可識別」:會員編號本身只係一串數字,但只要系統可以由編號搵返邊位顧客,嗰串編號連同相關紀錄就受條例規管。商戶做會員制嗰陣,第一步就係認清邊啲欄位屬於個人資料,唔好以為「只係留個電話」就唔算。

仲有一個常見誤解:以為資料係顧客「自願畀」就等於可以用嚟做任何嘢。條例規管的是整個生命週期——收集、使用、保存、轉交、刪除,每個環節都有規則。顧客畀電話你,目的係方便聯絡取貨,唔代表自動同意你用佢個電話發優惠訊息。用途唔同,規則唔同,下文會逐環拆解。

二、收集前必須做嘅事:收集個人資料聲明(PICS)要講咩

根據保障資料第 1(3) 原則,商戶在收集個人資料嗰陣(或者之前),必須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清楚告知顧客四項:(a) 提供資料係必須定自願,以及若屬必須、唔提供嘅後果;(b) 收集資料的目的,例如「用作處理會員登記及聯絡取貨」;(c) 資料可能轉交的受讓人類別,例如「本公司職員」或者「提供短訊發送服務的承辦商」;(d) 查閱/更正要求聯絡人(姓名/職銜+地址)。呢份告知就係「收集個人資料聲明」,簡稱 PICS。

PICS 唔係一份擺喺櫃桶底的法律文件,而係要在收集嗰一刻已經畀顧客見到。實務上,紙本表格可以在表格下方印出 PICS,會員登記表可以在簽名前一版展示;口頭收集(例如顧客打電話留資料)就要有既定口頭講辭,講明提供資料係必須定自願同唔提供嘅後果、目的、受讓人類別同查閱/更正要求聯絡人。重點係「收集前告知」,唔係「收集後補返」。

目的要講得具體,唔可以寫「作本公司任何用途」咁籠統。如果收集嗰陣只講「用作聯絡」,之後想用嚟發優惠訊息,就係新用途,必須重新告知並取得同意。另外,收集的資料要「足夠但不過量」:做會員要電話同姓名,合理;但要求顧客提供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等同會員目的無關的資料,就可能違反收集原則。表格設計嗰陣,每個欄位都要問自己一句:呢個欄位係咪真係需要?

三、直接促銷同意:使用前要通知+取得同意,首次使用要告知拒收權

「直接促銷」指直接向特定人士提供貨品、服務、設施,或者宣傳佢哋的供應,或者為慈善、文化、康樂等目的募捐。商戶發優惠短訊、生日優惠、會員專享推廣,全部屬於直接促銷。根據第 35C 條(使用前告知)及第 35E 條(未經同意不得使用),商戶在使用顧客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之前,必須先告知(書面為佳)顧客,講明擬使用邊類資料、作邊類促銷,並取得顧客的同意——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冇通知、冇同意,就唔可以用。

「表示不反對」唔等於「預設同意」。關鍵在於顧客有冇主動作出選擇:如果表格上的同意格已經預先剔好,顧客唔剔走就當同意,呢種做法唔等於有效同意,因為顧客根本冇主動表示過。正確做法係同意格預設為未剔,顧客自己剔上先至算;同時要提供免費的回應渠道,等顧客可以清楚表示同意或者唔同意。商戶要保留顧客作出選擇的紀錄,日後有爭議嗰陣,拿得出證據。

即使取得同意,首次使用資料作直接促銷嗰陣,根據第 35F 條,商戶必須告知顧客有權要求免費停止使用其資料作直接促銷。呢個告知唔係可有可無的禮貌,而係法定要求。實務上,第一次發出的優惠訊息入面,就要包含「如不想再收到此類訊息,請回覆 STOP」或者同類免費拒收方法。至於純粹的服務訊息——例如「你訂的貨已經到,請前來取貨」——一般唔屬於直接促銷;但如果在服務訊息入面夾帶優惠內容,就有機會被視為促銷,商戶唔好用服務訊息包裝推廣。

四、轉交資料畀第三方促銷:書面同意+事先書面通知,唔可以靜靜哋交出去

好多商戶會將顧客資料交畀第三方,例如短訊平台、廣告代理、聯營推廣夥伴。如果第三方會用呢啲資料作直接促銷,規則比自己用更加嚴格。根據第 35J 條,商戶在提供資料之前,必須事先以書面通知顧客,講明擬提供資料、未經顧客書面同意不得提供、提供是否涉及代價、擬提供的資料種類、資料將提供畀邊類人士、以及資料將用於邊類促銷對象,並且提供免費回應渠道畀顧客表示同意。

之後,根據第 35K 條,商戶必須取得顧客的書面同意,先至可以提供資料。留意「書面」兩個字:轉交第三方唔可以用口頭同意或者「表示不反對」蒙混過關,必須係書面同意。而且提供資料的範圍,必須同顧客同意的範圍一致——顧客同意提供電話作短訊推廣,唔代表商戶可以順手將電郵同交易紀錄一併交出去。

轉交之後,責任唔會跟住消失。如果顧客之後要求停止使用資料作直接促銷,商戶除咗自己要停,仲要書面通知已經收到資料的第三方停止使用;而收到通知的第三方,亦有責任遵從。商戶在揀第三方嗰陣,要確認對方有處理拒收通知的程序;合約入面要寫明資料只可用於約定用途,唔可以再轉交第四方。將顧客資料「靜靜哋」交出去,以為顧客唔會知,係直接促銷違規入面最嚴重的一類。

五、拒收要求(opt-out):免費、必須遵從;唔遵從的後果

顧客有權隨時要求商戶免費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無論當初有冇畀過同意,呢個權利都存在。商戶收到拒收要求之後,必須遵從:停止使用該顧客的資料作直接促銷、停止將資料提供畀他人作直接促銷,並且書面通知已經收到資料的第三方停止使用。整個過程唔可以向顧客收費,商戶亦應該儘快處理並保留處理紀錄,唔好拖延。

下面係直接促銷的主要罰則,商戶要記住:拒收要求唔係「收到就算」,而係「收到就要做到」。

要留意,下面列出的是最高刑罰,法庭會按案情輕重判刑。實務上,商戶要證明自己「已採取所有合理預防措施及已盡應盡的努力」先至有機會作為免責辯護——而呢個辯護靠的係真實程序:拒收名單有冇即時更新、前線員工有冇按名單辦事、系統有冇攔截機制。一句「唔記得」或者「員工唔知」,唔係辯護。

直接促銷主要罰則(第 35F–35L 條,立法會文件整理,最高刑罰)

違規行為(對應條文)最高罰則
未遵從資料當事人免費停止使用資料作直接促銷的要求(第 35G 條)罰款 HK$500,000 及監禁 3 年
未經書面同意將資料提供畀他人作直接促銷(有代價)(第 35K 條)罰款 HK$1,000,000 及監禁 5 年
未經書面同意將資料提供畀他人作直接促銷(無代價)(第 35K 條)罰款 HK$500,000 及監禁 3 年

六、定罪個案教訓:拒收要求唔係擺設

2015 年 9 月,一間電訊公司因為無視顧客的拒收要求被定罪,罰款 HK$30,000,係直接促銷新規管制度下首宗定罪個案。案情係:顧客已經書面要求公司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公司亦已書面確認;但之後公司職員仍然向顧客留下電話留言,邀請對方商討優惠續約。法庭裁定,邀請續約屬於直接促銷,違反咗拒收要求。公司其後曾上訴,辯稱續約邀請只屬售後服務而非直接促銷——呢個爭議本身就係教訓:商戶心目中的「跟進服務」同法例下的「直接促銷」,界線可能比想像中更闊。

另一宗個案中,一名保險代理因在未經同意下使用他人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以及首次使用時未告知對方有權要求停止使用,被裁定違反第 35C 及第 35F 條,兩罪合共罰款 HK$8,000。案情係投訴人於 2017 年 5 月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指收到 WhatsApp 訊息,對方直呼其姓氏並推廣儲蓄計劃,但投訴人根本唔認識對方,亦唔知對方點樣取得自己嘅姓氏同電話。呢宗個案提醒商戶:促銷名單的來源必須交代得清清楚楚,「朋友畀的」、「網上搵到的」唔係合法來源。

兩宗個案的共同教訓只有一句:拒收名單要真係落到前線。電訊公司的問題唔係冇拒收名單,而係名單冇阻止到職員再打電話;保險代理的問題係根本冇經過同意程序。商戶要定期更新拒收名單,確保所有發送渠道——短訊、WhatsApp、電話、電郵——都用同一份名單;每一次發送前對一次名單,唔好靠員工記性。

七、「起底」紅線:同顧客有糾紛,唔好公開顧客資料

同顧客鬧糾紛嗰陣,有商戶會想將顧客的姓名、電話、相片或者閉路電視截圖放上網「公審」。呢個做法已經唔係「出氣」咁簡單,而係可能觸犯「起底」罪行。根據《2021 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新增的第 64(3A) 及 (3C) 條,任何人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相關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意圖或者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即屬犯罪。

起底罪行分兩級:第一級循簡易程序審訊,最高罰款 HK$100,000 及監禁 2 年;第二級循公訴程序審訊,適用於披露實際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的情況,最高罰款 HK$1,000,000 及監禁 5 年。所謂「指明傷害」,包括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身體或心理傷害、導致當事人合理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以及財產受損。將顧客電話放上網,令佢收到大量滋擾來電,就已經符合指明傷害的描述。

商戶處理糾紛的正確做法,係用合法途徑:保留交易紀錄同溝通紀錄,透過民事途徑追討;懷疑涉及刑事行為,報警處理;懷疑涉及私隱違規,向私隱專員公署查詢。至於在網上講述糾紛經過,唔公開顧客個人資料係底線——唔好公開姓名、電話、車牌、住址、相片或者任何可以識別到當事人的資料。記住:公開「事件」同公開「個人資料」係兩回事,前者可能係評論,後者可能係犯罪。

八、商戶實務清單:表格、系統、拒收名單點樣做先合格

表格設計:收集個人資料的表格要做到四點——PICS 清晰可見,收集目的逐項列明;同意選項分開勾選,例如「同意接收短訊優惠」同「同意將資料提供畀合作夥伴作推廣」係兩個獨立選項,唔可以綁埋一齊;所有同意格預設未剔,由顧客主動剔選;表格要留低顧客簽署或確認日期,作為同意紀錄。唔好用預先剔好的同意格,亦唔好將同意條款藏喺密麻麻的細字入面。

系統紀錄:POS 或者會員系統入面,會員紀錄同同意狀態要分開記錄。一個顧客可能係會員,但唔同意接收推廣;亦可能同意接收短訊,但唔同意接收電話推銷。系統要做到按顧客、按渠道記錄同意狀態,並且在發送前自動攔截已拒收的顧客。POS 只做付款方式記錄/分類對數,唔會代替商戶管理同意狀態——同意紀錄要由商戶自己在會員系統或者名單入面維護,唔好假設「POS 有會員功能就等於合規」。

拒收名單同刪除:拒收名單要集中管理,一份名單供所有渠道使用,收到拒收要求後即時更新,唔好每個員工各自記一份。保留方面,根據保障資料原則,個人資料唔可以保留超過達致目的所需的時間:會員已經退會、交易已經完成、推廣已經結束,資料就應該按既定程序刪除或者匿名化。最後講明,本文只係一般參考,唔係法律意見;具體情況請查閱電子版香港法例原文或者向私隱專員公署、專業法律顧問查詢。

重點精華總結

收集前要有 PICS,直接促銷要事先書面通知+取得同意(預先剔好的同意格唔等於有效同意),轉交第三方要書面同意+事先書面通知,拒收要求免費且必須遵從。未遵從拒收要求最高罰款 HK$500,000 及監禁 3 年;未經書面同意轉交資料作直接促銷,有代價最高罰款 HK$1,000,000 及監禁 5 年。起底分兩級,最高罰款 HK$1,000,000 及監禁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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