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自帶食物/外賣入店,店方可以拒絕嗎?決定權、食安界線與例外安排指南
一、先講結論:店方可以定規則,但決定權唔係無限制
店方可以訂立謝絕自帶食物的店內規則,呢個係店方決定權的一部分,但決定權唔係無限制。規則要喺合約成立前講清,執行時要一視同仁,唔可以借規則針對受反歧視條例保障的群體。食肆仲要多一層考慮:即使容許自帶食物入內,店方一旦處理自帶食物,就要守食安要求。
二手轉載的社區法網《What is a contract?》列明,店主在櫥窗或貨架展示相機,不是向顧客作出要約,而是要約邀請,即邀請顧客作出要約購買,店主可以接受或拒絕顧客的要約。按上述合約形成原則,店方在合約成立前,可以決定是否接受顧客的要約。店方訂立謝絕自帶食物的店內規則,屬於在合約成立前訂立交易條件的範疇,唔係刑事罪行。
二手轉載的社區法網《What are the major anti-discrimination ordinances in Hong Kong?》列明,香港四條主要反歧視條例分別係《性別歧視條例》第 480 章、《殘疾歧視條例》第 487 章、《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 527 章、《種族歧視條例》第 602 章,在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方面基於受保障理由拒絕服務,可能構成違法歧視。店舖屬於私人處所,但向公眾提供服務時,仍受反歧視條例約束。店方以自帶食物為理由拒絕入內,如實際上針對受保障群體或者造成對受保障群體的不利影響,就可能引發歧視分析。
自帶酒水的開瓶費安排,見 post-141《客人自帶酒水,開瓶費點收先唔嘈?BYO、酒牌與收據實務》,該篇專門講開瓶費,本文集中講食物本身。顧客帶寵物入店的規則,見 post-237《顧客帶寵物入店,店方可以拒絕嗎?一般商戶 vs 食肆規則指南》。
二、食肆牌照有無禁止顧客自帶食物
食物環境衞生署《申領所需牌照類別指引》列明,經營的食物業如涉及出售膳食或非瓶裝的不含酒精飲品,涼茶除外,供在處所內進食或飲用,必須向食環署署長申領食肆牌照。食物環境衞生署同一份指引列明,普通食肆牌照持牌人可以任何烹調方法配製及售賣食物,供顧客在處所內食用;小食食肆牌照持牌人只准以簡單又不會產生大量油煙的烹調方法提供食物。
在食環署上述指引中,未見明文禁止顧客自帶食物的牌照條件。未見記載不等於證明牌照條件中絕無相關字眼,個別牌照的附加條件須以該牌照文件本身為準。食物環境衞生署同一份指引列明,食物業處所須符合法例訂明的安全及衞生標準,才會獲發牌照。上述為發牌的一般要求,唔係針對顧客自帶食物的禁令。
二手轉載的香港交易所披露文件引述的監管概覽列明,根據食物業規例,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牌照下經營食肆業務,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處 50,000 元罰款及監禁 6 個月,如罪行持續,每日另加罰款 900 元。上述罰則針對無牌經營,唔係針對顧客自帶食物,店方唔應將無牌經營的罰則套用落自帶食物的顧客身上。
三、食安界線:來源、溫度、交叉污染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物衞生守則》第 4 章第 4.1 節列明,食物處所應從核准來源取得食物及食物配料。本地食物中,燒味及鹵味、烘焙產品、凍食及奶類、壽司、刺身及生吃蠔/肉、生肉及肉類產品,應由持牌食物處所或其他核准來源供應。顧客自帶食物的來源,店方無法驗證是否來自核准來源。店方如把自帶食物當作本店食物處理、儲存、翻熱或者上碟,來源不明的風險便由店方處理環節承擔。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物衞生守則》第 4 章第 4.3 節列明,易變壞食物應貯存於 4 度或以下,或 60 度以上;冷凍貯存宜於零下 18 度或以下。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物衞生守則》第 4 章第 4.4.3 節及第 4.4.4 節列明,已烹製並擬熱食的食物,應保持於 60 度以上;烹製後擬冷藏貯存的食物,應在 2 小時或以內由 60 度冷卻至 20 度,再在 4 小時或以內由 20 度冷卻至 4 度。按上面數字計算,2 小時加 4 小時等於 6 小時,冷卻分兩段合共 6 小時。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物衞生守則》第 4 章第 4.4.2 節列明,烹煮生肉時,食物中心溫度應達最少 75 度並維持 30 秒,或採用等效時間溫度組合,例如 65 度維持 10 分鐘、70 度維持 2 分鐘。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物衞生守則》第 4 章第 4.4.5 節列明,已烹製及冷卻的食物翻熱時,應盡快翻熱至 75 度或以上,翻熱時間一般不應超過 2 小時,不應冷卻後再翻熱第二次。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物衞生守則》第 4 章第 4.5 節及第 4.6 節列明,展示中的易變壞食物應置於 4 度或以下,或 60 度以上;擬即時食用的易變壞食物,如在 4 度至 60 度之間展示或存放以供食用,時間不得超過 4 小時,否則應棄掉。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物衞生守則》第 4 章第 4.4.6 節列明,處理即食食物應避免以徒手接觸,生或未經處理的食物應與即食食物分開,食物接觸面在使用之間應保持清潔及消毒,冷藏貯存的即食食物應置於生肉及生魚產品之上。
二手轉載的食物安全中心《食物安全電子信息》列明,熱食應保持於 60 度以上,冷食於 4 度或以下。二手轉載的食物安全中心《食物安全電子信息》列明,危險溫度範圍為 4 度至 60 度。二手轉載的食物安全中心《食物安全電子信息》列明,如食物置於危險溫度範圍,須遵從兩小時及四小時原則,即烹製好的食物如置於室溫不超過兩小時,可放入雪櫃待用;熟食如置於室溫超過四小時,便須棄掉。
食物環境衞生署 2024 年年報第 2 章列明,2024 年食物中毒爆發涉及食物處所的最常見致病源為諾如病毒、沙門氏菌及副溶血性弧菌;最常見的三項促成因素,依次為進食生食、受污染器具污染、食物未徹底煮熟。店方容許自帶食物入內,唔等於要為自帶食物的安全背書,但店方一旦出手處理,就要按上面各項要求處理。
四、店方處理自帶食物,責任點分
分辨的關鍵在於店方有無處理自帶食物。食物法例的售賣及供應責任,針對的是食物業務經營者售賣或者供應的食物。顧客自帶食物唔係店方售賣的食物,店方唔係該食物的售賣者。店方如沒有處理、儲存、翻熱、重新包裝或者上碟該自帶食物,店方同該食物的因果聯繫較弱。
店方如對自帶食物作出處理,處理環節便受食物衞生守則約束。例如店方把自帶食物放入本店雪櫃,須遵守生熟分開、即食食物置於生肉之上的規定;店方為顧客翻熱自帶食物,須遵守守則的翻熱溫度規定;店方提供器具,須防止交叉污染。店方處理不當而導致污染或者溫度失控,處理環節的因果聯繫較強。最穩陣的做法,係唔代存、唔翻熱、唔上碟,顧客自帶食物由顧客自己負責。
食物安全中心《Food Safety Ordinance (Cap. 612)》列明,第 612 章設立食物追蹤機制,包括食物進口商及分銷商登記制度及保存食物進出記錄的要求,並賦權食環署署長在有需要時發出食物安全命令,禁止進口及供應有問題食物並命令回收。店方對自帶食物無法提供進貨記錄、供應商資料或者溫度記錄,顧客自帶食物唔在店方進貨記錄之內。發生事故時,店方無法以進貨記錄證明自帶食物的來源及處理過程。
食物安全中心《Food hygiene and the legislation》列明,《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132 章第 V 部載有基本食物法例,涵蓋對食物購買者的一般保障、售賣不適宜供人食用食物及攙雜食物的罪行、食物成分及標籤、食物衞生、檢取及銷毀不適宜食物等。
民事索償一般須證明責任、違反責任及因果關係。單憑在店內進食後不適,不足以證明店方食物或者店方處理導致中毒,須有醫學、化驗、流行病學或者處理過程證據。自帶食物中毒的責任分攤比例,目前未見直接香港判例或指引訂明,商戶唔應假設有固定比例可套用。如顧客自帶食物在店內引致其他顧客食物中毒,例如自帶食物的汁液污染本店食物或者共用器具,店方、食物提供者及其他顧客之間的責任分攤,目前未見直接判例或指引,唔作定論。如店方明知顧客自帶高風險食物,例如生蠔、生肉,仍容許其在店內進食,是否構成疏忽,目前未見直接香港判例,唔作定論。
店方對顧客自帶食物的致敏原保證責任,目前未見明文規定,商戶唔應承諾自己無法核實的保證。顧客如有食物過敏,店方應提醒對方,自帶食物的致敏原內容由食物提供者負責,店方無法代為核實。
五、「謝絕自帶食物」告示點寫先至有用
告示本身唔創設刑事罪行。告示的性質係店內規則及交易條件的通知,唔係法例罰則。顧客違反告示,店方可以拒絕提供服務或者要求顧客離開,但唔代表顧客違反告示即屬刑事罪行。告示寫得幾嚴厲,都唔會令違反告示變成犯法。
告示的合約效力取決於是否在合約成立前已帶到顧客注意,以及是否應用一致。告示只貼在收銀處後方、顧客點餐後先見到、字體過小或者被遮擋,證明力較弱。告示在門口及入座前已清楚展示,證明力較強。告示的合約效力及賠償後果,目前未見香港判例直接裁定,商戶唔應將告示理解為已有法庭定論的依據。
告示唔可以凌駕反歧視條例。即使告示對所有人劃一適用,如對受保障群體造成不利影響而缺乏理據,仍可能構成間接歧視分析。平等機會委員會《餵哺母乳歧視小冊子》列明,間接歧視指劃一要求或條件令餵哺母乳女性較難符合、缺乏理據支持、並對其造成不利。
告示的執行方式亦有分辨:禮貌說明規則並提供替代安排,同當眾指責或者要求顧客即時棄置食物,屬於不同的處理方式。前者保留顧客體面,後者容易引發爭拗同投訴。告示建議寫法係短句講清三點:規則本身、原因、替代安排。例如門口告示可以寫:本店謝絕自帶食物入內,以保障食物衞生;如需外賣包裝,請向店員查詢。員工執行時,語氣要平和,唔好同顧客爭辯。
六、嬰兒食品同醫療需要食物點處理
平等機會委員會《餵哺母乳歧視小冊子》列明,經修訂的《性別歧視條例》由 2021 年 6 月 19 日起,禁止基於餵哺母乳的歧視及騷擾,保障範圍包括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處所的處置或管理等範疇。平等機會委員會同一份小冊子列明,餵哺母乳的定義包括女性向兒童餵哺母乳、集乳,以及本身以母乳餵哺兒童但在歧視行為發生時並非正在餵哺的女性。
平等機會委員會《餵哺母乳歧視小冊子》列明,母親與朋友在餐廳午膳,開始餵哺母乳時,侍應要求她不能在餐廳內餵哺母乳並要求離開,餐廳拒絕接待可能構成直接歧視餵哺母乳女性的違法行為。分辨點在於,上述保障針對餵哺母乳的行為,唔係針對攜帶配方奶粉、瓶裝嬰兒食品或者嬰兒零食的一般權利。將母乳餵哺保障直接等同於必須容許所有嬰兒食品入內,屬於過度延伸。
法例有無明文規定食肆必須容許嬰兒食品入內,目前未見明文規定。嬰兒食品是否容許,屬於店方規則同個案安排的範圍。法例有無明文規定食肆必須容許醫療需要食物入內,目前未見明文規定,須按殘疾歧視條例的個案分析判斷。
平等機會委員會《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and People with a Mental Illness》列明,《殘疾歧視條例》禁止在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方面基於殘疾而歧視,服務提供者如能證明提供服務會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難,可構成免責理由。平等機會委員會同一份資料列明,餐廳不歡迎精神病患者內進屬違法行為;餐廳容許精神病患者內進但將其單獨安排於遠離其他食客的位置,可能構成歧視。醫療需要食物同殘疾的關聯,須按個案判斷。例如因糖尿病、食物過敏、吞嚥困難或者其他醫療狀況而須自帶特定食物,是否屬於殘疾歧視條例下的殘疾,須按條例定義及醫學事實判斷,目前未見直接判例裁定某種醫療需要食物必須獲容許,唔應一概定性為必須容許或者必須拒絕。
平等機會委員會 2024 年 11 月 12 日新聞稿列明,平機會提醒餐飲業提供無障礙環境及按《殘疾歧視條例》提供餐飲服務,該提醒針對出入及服務提供,唔係針對自帶食物。
實務分辨上,密封嬰兒食品、少量醫療需要食物、須即時服用的藥物配食,同大份外賣正餐、火鍋、燒味、榴槤等氣味強烈或者須加熱的食物,屬於不同的事實情況。前者同店方食物業務的衝突較小,後者同店方食物業務、衞生管理及對其他顧客的影響較大。穩陣的做法係,店內規則預留彈性:嬰兒食品同醫療需要食物按個案酌情安排,員工遇到呢類情況,先請示負責人,唔好即場一刀切拒絕。
七、非食肆零售店:處所管理問題,唔係牌照問題
非食物業零售店唔受食肆牌照規管。顧客攜帶食物進入非食肆零售店,爭議屬於處所管理範圍,包括貨品損壞、弄污、氣味、蟲鼠、通道阻塞、安全等事實因素,唔係食肆牌照條件問題。
食物環境衞生署《申領所需牌照類別指引》列明,須領牌食物業包括食肆、烘製麪包餅食店、凍房、工廠食堂、食物製造廠等,非食物業零售店唔在該名單之內。非食肆零售店如同時售賣食物,例如售賣包裝零食或者飲品,售賣部分須符合食物法例及標籤等要求,但顧客自帶食物入內本身,仍然屬於處所管理問題,唔係售賣食物的牌照問題。
針對非食肆零售店顧客自帶食物的專門指引或統計數字,目前未見,商戶應按個別處所情況處理,唔應套用食肆的規則。零售店的門口政策,重點應放在保護貨品同維持店內秩序:例如食物唔可以喺貨架旁邊進食、飲品必須有蓋、弄污貨品須按店內規則處理。呢啲安排屬於店方自訂規則,執行時同樣要遵守租約、大廈公契、商場或者大廈管理處規則,以及反歧視條例。
八、實務清單同兩個假設情境
店方實務清單,第一,定性店舖:先確認店舖屬於食肆定係非食肆零售店,兩套規則唔同,定性錯誤,整套門口政策就會出錯。第二,寫清規則:門口告示講明規則、原因同替代安排,告示在門口及入座前清楚展示,唔好只貼在收銀處後方。第三,劃清處理界線:員工唔代存、唔翻熱、唔上碟顧客自帶食物,顧客自帶食物由顧客自己負責。第四,預留彈性:嬰兒食品同醫療需要食物按個案酌情安排,員工遇到呢類情況,先請示負責人。第五,訓練執行方式:禮貌說明、指出告示、提供替代安排,唔好當眾指責或者要求顧客即時棄置食物。
以下兩個情境均為假設情境,並非真實個案,用作說明流程,店方處理實際情況時仍須視乎當時事實同相關部門指示。
情境甲:假設情境,並非真實個案。假設一間食肆,門口已清楚展示謝絕自帶食物告示;一名顧客帶同一大袋外賣正餐入座,要求店員提供餐具同埋幫手翻熱。假設該顧客並無嬰兒食品或者醫療需要食物的情況。建議流程係,員工禮貌指出門口告示,說明店方唔代存、唔翻熱、唔上碟自帶食物,並提供替代安排,例如顧客可以將外賣帶走,或者改為喺店內點餐;員工唔應為咗做生意而放行,亦唔應同顧客爭辯。
情境乙:假設情境,並非真實個案。假設一間非食肆零售店,門口有清晰標示表明店內唔可以進食;一名顧客帶同一個無蓋飲品入店選購,飲品打翻弄污貨架上的貨品。假設租約、大廈公契、商場或者大廈管理規則並無要求該店必須容許顧客喺店內飲食。建議流程係,員工先協助清理,避免其他顧客滑倒或者貨品進一步損壞,再禮貌指出店內唔可以進食的規則,並按店內規則處理弄污貨品的安排;員工唔應扣留顧客,亦唔應要求顧客即時賠償後先至可以離開,賠償安排應按店內流程事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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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方可以訂立謝絕自帶食物的規則,但告示唔係罰則,唔可以凌駕反歧視條例;店方一旦處理自帶食物,就要守食安要求;嬰兒食品同醫療需要食物要個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