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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攻略2026-10-18·9 分鐘閱讀·POSKing 研究組

顧客喺店內拍攝同直播,商戶可以點應對

顧客喺店內舉機拍攝,商戶應該點處理?本文講清拍攝同店規係兩回事,店鋪訂立店規、張貼告示、要求停止拍攝同請顧客離開嘅處理次序,以及拍攝員工、直播帶貨同自家 CCTV 嘅分別。
顧客喺店內拍攝同直播,商戶可以點應對

先講結論:拍攝同店規係兩回事,商戶嘅工具係店規同入內條件

顧客喺店內舉起手機拍攝,商戶第一反應往往係問拍攝犯唔犯法。據二手轉述進步律師團解說,香港並無一條一般性法例禁止喺公眾地方拍攝他人。換句話講,拍攝呢個行為本身,唔能夠自動等同違法。

按一般原則,商戶真正可以運用嘅工具,係店規同入內條件,而唔係假設某條法例賦予禁止拍攝嘅權力。店規與入內條件屬一般原則,本文未就每項安排逐一對照香港一手來源核對,如有疑問,建議尋求法律意見。商戶預先諗清楚邊啲位置、邊啲情況唔歡迎拍攝,再用告示同口頭告知講明,比事後爭拗更有用。

香港有無一條一般性法例禁止拍攝

據二手轉述進步律師團解說,香港並無一條一般性法例禁止喺公眾地方拍攝他人,包括執勤中嘅警員。呢個說法嘅來源屬於二手。本文引述嘅法例條文來自法例文本轉載、二手整理或一手來源表格,未經 e-Legislation 原文逐項核對,讀者如需引用條文,應自行查閱 e-Legislation 原文。

據政府新聞處新聞稿,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下嘅指明禁地,純粹路過打卡或者拍攝而無危害國家安全意圖,同刻意拍攝禁地出入口或者內部以作視察嘅情況不同,指明人員可命令他人離開。呢項規定只針對指明禁地,與一般店鋪無關,商戶唔應將禁地安排套用去一般店鋪。

結論好清楚:商戶唔應將顧客拍攝描述為刑事罪行,亦唔應假設存在一條禁止拍攝嘅條文。處理拍攝爭議,應該由店規同溝通入手,而唔係由罪行入手。

店鋪唔係公眾地方:店規、告示、口頭告知

按一般原則,店鋪屬於私人處所,佔用人可以訂立入內條件,例如要求顧客唔好喺某啲範圍拍攝。店規與入內條件屬一般原則,未經香港一手來源逐項核對,如有疑問,建議尋求法律意見。店規寫得越具體,執行嗰陣越少爭拗,例如講明邊個區域唔歡迎拍攝,而唔係一句籠統嘅禁止。

告示應該張貼喺顧客入店前容易睇到嘅位置,字體要夠大,內容要講明範圍同原因,例如為咗保障其他顧客私隱,某區域請勿拍攝。員工發現顧客拍攝嗰陣,先以口頭告知提醒,講明店規同範圍,畀顧客機會配合。口頭告知嗰陣保持語氣平和,唔好搶手機,亦唔好要求檢查或者刪除顧客手機入面嘅相片。

顧客拒絕遵守店規:要求停止拍攝、要求離開嘅處理次序

按一般原則,顧客拒絕遵守店規,商戶可以按次序處理:先要求停止拍攝,再講明如果繼續拍攝,請顧客離開。次序好重要,先講要求,再講後果,唔好一開始就用離開嚟施壓。每次溝通都要保持冷靜,避免同顧客喺店內大聲爭拗,影響其他顧客。

顧客仍然拒絕嗰陣,商戶可以重申店規同入內條件,並請顧客離開。整個過程唔好有身體接觸,唔好阻擋顧客去路,亦唔好搜查顧客手機或者強行刪除相片。店規同搜查係兩回事,商戶訂立店規,唔等於獲得搜查顧客手機嘅權力。

事件過後,員工應該即場記錄低時間、地點、經過同在場人士,留低書面紀錄,方便之後跟進。紀錄只寫自己觀察到嘅事實,唔好加入推測或者評價。

拍攝員工同其他顧客:個人資料、私隱期望、禮貌溝通

據二手整理,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個人資料指直接或者間接同在世個人有關、可切實識別該人身份嘅資料,並以可切實查閱或者處理嘅形式存在。據二手轉述上訴庭喺二零零零年 Eastweek 一案嘅裁定,相片可以構成個人資料收集,但並非所有相片必然屬個人資料。

據二手轉述同一裁定,資料使用者須以相片蒐集關於一名已識別人士或者其意圖識別人士嘅資料,先至構成收集個人資料,純粹把路人拍入鏡頭而非針對該人蒐集資料,一般唔屬個人資料收集。因此,拍攝員工唔能夠自動等同違反私隱條例,關鍵在於拍攝者係咪針對特定人士蒐集資料。

即使法律上唔一定構成收集個人資料,商戶仍然可以從禮貌溝通入手,例如請拍攝者避免將員工或者其他顧客正面拍入鏡頭,特別係對方已經表明唔想入鏡嗰陣。員工面對鏡頭嗰陣,保持專業態度,唔好同拍攝者爭拗,事後向負責人報告,由負責人按店規跟進。

菜單、價錢牌同裝修拍攝:公開展示內容同商業考慮

菜單、價錢牌同裝修屬於商戶主動向顧客公開展示嘅內容,顧客拍低嚟做自己參考,例如記低價錢或者款式,屬於常見情況。商戶處理呢類拍攝嗰陣,可以先了解顧客拍攝嘅用途,再決定係咪需要提醒。將所有拍攝一律視為商業間諜行為,既唔符合現實,亦容易引發不必要衝突。

如果商戶有商業考慮,例如價錢牌即將調整,或者裝修設計屬於未公開嘅新安排,可以喺相關位置張貼告示,講明請勿拍攝,並由員工口頭提醒。告示內容要講明範圍,例如某個展示區請勿拍攝,而唔係籠統要求顧客全程收起手機。清晰嘅範圍,令顧客更容易配合。

商戶亦可以預先準備公開版本嘅資料,例如印好嘅價錢單或者產品單張,畀顧客拎走或者影相,減少顧客因為資訊不足而自行拍攝嘅需要。提供方便嘅替代方案,往往比禁止更有效。

直播帶貨:即時公開、觀眾留言、其他顧客入鏡嘅額外風險

直播同普通拍攝最大分別,在於內容即時公開,拍攝者無法喺播出之前檢查或者刪除片段。直播期間,觀眾留言可能引導拍攝者將鏡頭轉向其他顧客或者員工,令入鏡範圍超出拍攝者原本預計。商戶面對直播,應該比面對普通拍攝更早介入,及早講明店規。

直播帶貨本身唔能夠自動等同違法,風險在於即時公開、其他顧客入鏡同留言互動,而唔係直播本身。商戶唔應將直播帶貨描述為違法,亦唔應假設直播者一定有惡意。處理重點係講明店規,例如店內唔歡迎直播,或者直播唔可以將其他顧客拍入鏡頭。

如果顧客堅持直播,商戶可以按一般原則要求對方停止直播或者離開,並保持同上一節相同嘅處理次序:先要求停止,再講明後果,全程避免身體接觸同搜查手機。事後留低書面紀錄,包括直播開始時間、員工點樣告知同顧客點樣回應。

商戶自家 CCTV 同顧客拍攝嘅分別:用途、告示、保留同保安

據二手整理,商戶嘅 CCTV 屬於資料使用者收集個人資料,受保障資料原則約束,而顧客自行拍攝則唔一定構成個人資料收集,兩者適用框架唔同。據二手整理,保障資料原則包括收集目的同方式、準確性同保留期限、使用、保安、公開,以及查閱同改正六項。商戶裝 CCTV,唔能夠因為顧客都可以拍攝,就假設兩者規則相同。

據指引轉載與二手整理,私隱專員公署《閉路電視監察指引》要求資料使用者喺受監察範圍附近張貼顯眼告示,告示應包括資料使用者身份、私隱查詢聯絡方式及監察目的。據二手整理,保障資料第 1 原則要求個人資料以合法及公平方式收集,收集目的同資料使用者嘅職能或者活動直接有關,收集嘅資料屬必需而非過多,並需通知資料當事人收集目的及資料可能轉移嘅對象類別。

據二手整理,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要求個人資料準確,並不得保留超過達致使用目的所需嘅期限。據二手整理,保障資料第 3 原則訂明,個人資料只可用於收集時嘅目的或者直接有關嘅目的,除非取得資料當事人嘅自願明確同意作新用途。據指引轉載嘅例子,顧客因不滿上門推銷員服務而把家中 CCTV 錄影放上社交平台,屬於新用途,未經該推銷員同意,違反保障資料第 3 原則。商戶因此唔應將 CCTV 片段放上社交平台公開譴責顧客。據一手來源即私隱專員公署投訴表格所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第 64 條訂明,喺未經資料當事人相關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意圖造成指明傷害或者罔顧會否造成指明傷害,即屬犯罪,本文未有收錄該條文嘅罰則數字。根據本系列既定實價(查閱日期:2026-10-18),POSKing POS 系統加收銀鏡頭套裝 HK$4,950 買斷免月費。其他收費需報價。POS 只做付款方式記錄及分類對數,收款經獨立渠道處理。

重點精華總結

拍攝本身唔能夠自動等同違法,商戶嘅工具係店規同入內條件:預先張貼告示、口頭告知、按次序要求停止或者請離開,全程避免身體接觸同搜查手機,有疑問尋求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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